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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iii. iii. 民意與公義
在民主政治體之下,民意當然就是所有政策的最終決定者,但民意就是公義嗎?原則上,民意就是公義之所在,因為,正常的民主政治體之運作,就會遵循羅爾斯所指出的正義兩原則,每個公民都擁有不容侵犯的基本自由權,而且,如果有不平等的現象出現,應該也是促進每個公民的利益,因此,這樣的民意就不至於會做出損人以利己的決定,而是利己也利人的雙贏之決定。然而,展現在歷史上的民主政體之民意,並非總是公義之民意,何以如此呢?
首先是,當公民的身分取得受到限制時,如只限有相當財產的男性等等,並未普及到所有政治體之下的人民,就有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之分。在此情況之下,此時的民意就僅僅代表統治階級的利益,而非全民的利益,自然就會有損被統治階級而有利於統治階級的政策出現,因此,此種民主政體之下的民意就不可能完全等同於公義。而且,此統治階級的人數比例越少,符合公義的政策就會越少,也就是統治階級的人數占比會與不公義政策的比例,具有正相關的關係。
其次是,民意對最高執政者的授權,通常只是整體性,不可能事事都要民意來決定,這是地廣人稠的民主政體的特性,非如小國寡民可以事事直接決定。因此,最高執政者必然擁有一定的自主之決策空間。是則,最高執政者如果出於私心而做出損人利己的不公之決策,有時很難馬上就可以讓民意知曉而糾正。這也是民主體制強烈要求執政者的決策必須透明化、公開化的原因所在,可以在事後究責。
第三是,大眾媒體對民意形塑的影響力相當大,然而一旦媒體生態不平衡,或者絕大多數媒體老闆都有特定的意識形態時,就會有媒體取代民意的危機。而一旦媒體可以主導民意之時,就形同媒體老闆的意見就是民意,極少數人的意見就是廣大公民的意見,這些極少數的人就形同是統治階級,廣大的公民反而淪為被統治階級。如此,實質上不公的政策就會越來越多。因此,在民主體制之下,媒體生態絕對要平衡,不能只有一種聲音,而是眾聲喧嘩,而且,媒體的營運成本要越低越好,也就是政策上要積極鼓勵新興媒體的出現,促成媒體的自由競爭,以杜絕言論壟斷之可能。
第四是,當民意可以操控,加上民主體制之下的競選必須要有一定的金援之時,就讓政治人物可以掌權的最終決定者,由民意讓位給同時擁有壟斷性媒體與雄厚財力的財團,這些財團的主導者就成為掌權者的幕後影武者。同時,也讓掌權者真正聽從的對象不再是廣大群眾的民意,而是這些幕後的影武者,如此之下,掌權者的政治決策就是為影武者服務,當然本質上就不公的決策。這樣的情況,已經在美國與日本等所謂的先進民主國家浮現。
II. 儒家五倫倫理觀與現代個人主義之差異
西方的現代民主理論主要是以「個體權利」為出發點,強調天賦人權,而納稅與服兵役等等義務是為了保障個體權利而存在,可以說是消極性的義務。相對的,在儒家五倫倫理觀之下的民主理論,強調個體是處於五倫的關係網,在休戚與共的一體之仁心下,對他人負有近乎絕對的責任,由此而來的義務可以說是積極性的義務,而個人之伸張自由權等等個體權利,不僅僅是著眼於自己之個體本身,同時也是希望每個人都能夠擁有這樣的個體權利,所謂「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論語》,6.30)。
以下就儒家五倫倫理觀與現代個人主義之差異,再予深入探討。
II. I. 民主之現代個人主義的局限
西方的現代民主理論主要是以「個體權利」為出發點,其實就是個人主義在民主政治的運用。但以這樣的個人主義來看民主政治,就有頗多的不足,這也是西方民主政治在實踐上的本質缺陷,很難達到完滿之境。
民主之現代個人主義有如下的局限:
首先是,個人主義之下的個人有如萊布尼茲所說的單子,本質上是孤單的,人之雙重存有就只能感受到生命性之存有,而不能感受到超我之理性存有,也就是一體性之理性存有。因此,民主體制之下的權利與義務,對於這樣的孤單的個體來說,個人之自由等權利是首要的,而義務則是伴隨個人之權利而不得不去做的。因此,對個體來說,權利是具積極性的,必須極力爭取與捍衛的,但義務則是消極性的,被迫不得不去做的,也就是說,能不做的話就不會去做。在個人主義之下,個人對於權利與義務的態度是不對稱的關係,也就是具有重權利而輕義務的不健康的心態,其結果是不利於民主內涵的提升。
其次是,個人之具有重權利而輕義務的不健康的心態,其實就很容易轉為損人以利己的不公之行為。因為輕義務,所以對於應該納稅這樣的公民義務,即使在具有良好而合理的稅制之民主體制之下,就比較不容易如實報稅,也就是說,可以逃稅就會逃稅。同樣的,對於服兵役的義務,也是能夠逃避就逃避,而不是視為應盡的責任而具有榮譽感。而對於必須遵守法律這樣人人在法律之前平等的根本要求或說義務,同樣也會力求取得特權,不讓法律的運作機制可以做到公平裁決的根本要求。因此,個人之具有重權利而輕義務的不健康的心態,很容易就轉為損人以利己的不公之行為,從而有礙於民主內涵的提升。。
第三是,由於個人權利的捍衛,固然要靠自己的堅持與爭取,但沒有集體的共識與集體力量的捍衛,個人是很難捍衛自己的權利的。而在個人這樣的重權利而輕義務不健康心態下,由個人所聚集的集體也就很難發揮力量以捍衛每個個人的權利,因為,捍衛他人權利的義務既然你不重視,他人自然也很難重視你對權力的捍衛,如此,就比較難以發揮集體的力量去捍衛每個公民的權利。因此,要能夠提升一個政治體的民主內涵,作為公民的個人就不能夠重權利而輕義務,至少要能夠相平衡,甚至如果能夠輕權利而重義務,那那個民主政體就能夠逐步提升民主內涵,以至最完滿的境界。
總之,西方之只有我之個人主義,即使可以成立民主政體,民主內涵提升的空間也相當有限,更可能退回到專制的政體,或者解體而成為較小的國家。
II. II. 現代儒家五倫倫理觀之優越
正如海德格所說,人是「在世之存在」(in-der-Welt-sein),一開始就是生存在這個世界的存在,而不是如白板之空白而凌空的存在,同樣的,儒家之五倫倫理觀也指出人是「在重重關係網之存在」,一開始就處在父母與兄姊之關係的網絡,活在父母關愛與兄姊友愛的情境之中,然後隨年齡增長,繼而有朋友、君臣與夫婦之關係。
在民主體制之下的現代儒家五倫倫理觀,在朋友之倫與君臣之倫,就展現出與帝制王朝之下不同的面貌,也使得現代儒家五倫倫理觀具有無可比擬的優越性。
首先是,在朋友之倫方面,不再僅僅止於「以友輔仁」,也就是相互切磋以成就個人之德業,進而相輔相成以成就關涉天下人幸福和樂之仁業,而是,除了血緣之情與男女夫婦之情之外,在民主體制之下的所有公民都是我之朋友,真的是「四海之內皆兄弟」,休戚與共,禍福同享同擔。其他人的基本自由權,就有如我之基本自由權,都必須捍衛,就是公義所在,不容許有任何的侵犯,尤其是來自政府部門的侵犯。而我之所須盡的義務,如繳稅等等,都是屬於我之必須盡心盡力予以履行的積極責任,而非能避則避的消極責任,因為,讓共有的政治體可以順利運作,才能真正保障個人的基本自由權,乃至每個公民基本的生存權。
其次是,在君臣之倫方面,當最高領導者之君主不再是世襲,真的回歸到只是「天子一位」之職位而已,君臣之倫的關係不再被扭曲為人身依附,而是以義合,也就是以義為君臣彼此相處的最高原則,是為了共赴最高之義或圓滿之義的實現,而非為一家一姓之天下的持續。也因此,對於誰能夠位居最高領導人之大位,彼此都是持開放的態度,所謂的「有德者居之」,也就是誰的德行更高,誰就理應擔任更高的職位,而非排資論輩。
另外,君臣之倫雖有君臣之上下的名,但那只是職位上的分工,區分誰是決策者或是執行者,實質上彼此的人格是平等的。也因此,「君臣主敬」(《孟子》,4.2),為人之君上者待臣下必須以禮、以敬,絲毫不敢因居高位而傲慢對待臣下。至於臣下者則必然要以「大臣」自許,「所謂大臣者,以道事君,不可則止」(《論語》,11.24),與君上者相處,是為了仁道的實踐,是為了為全民謀福祉,如果為人之君上者做出有違仁道之事而自謀私利,就必須諫諍,諫諍不聽的話,就主動辭職求去。
綜合上述,現代之君上與臣下是人格平等的職位分工之關係,以謀求全民的福祉,有德有能者而可以得民心者才能居上位,由於德與能之高或低乃是與得民心之高或低成正相關,因此職位高或低之變動乃係最終取決於其人德與能之高或低。也因此,居上位者與居下位者具有潛在的德與能之競爭關係,這是一種良性之競爭,如此,將會使得一個國家的治理效能可以獲得有效的提升。
第三是,在帝制王朝的時代,帝王同時是最高領導者與一姓天下之所在,因而使得天下人之天下與一姓之天下有時難以釐清,誤以為一姓之天下即是天下人之天下,就有「君叫臣死,臣不死不忠」(見《西遊記》,第78回)類似之語的愚忠。明末黃宗羲對此已經有深切的評論,「我之出仕也,為天下,非為君也;為萬民,非為一姓也。吾以天下萬民起見,非其道,即君以形聲強我,未之敢從也。」(《新譯明夷待訪錄》,頁10.2)也就是說,君上之令合於道者,我當然要遵從,但是不合於道者,就沒有遵從的必要,反而要積極諫諍,君臣之間的相處是以道為最高依據,並非死忠到底的愚忠。黃宗羲如此之言論,於今日民主的時代來說,就相當真切,但在帝制王朝時代就近於驚駭世俗。
然而,在民主時代,君上有時就純然只是最高領導者,還不是國家的代表,這有如德國,執政的總理只是政府的最高領導者,榮譽職的總統才是國家的代表。既然現代的最高領導者就只是個職位,有如「天子一位」,只要有德有能者而獲得民意的支持,就可以就任擔當,因此,帝制王朝時代可能出現的愚忠,就很難在現代的社會裡出現。換言之,黃宗羲那時的駭俗言論在現在這個時代,就是很平常之論。
第四是,現代的「國家」觀念確立於17世紀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The Treaties of Westphalia,1648年),以具有領土與主權為特徵,對內至高無上,對外獨立平等,而這樣有明確領土邊界的國家,在西方就與民族的生活區域相結合,形成「民族國家」。而在中國,至少自東周的春秋以來,傳統上民族的劃分就沒那麼重要,而是文化認同遠遠高於民族認同,所謂的「夷狄進於中國,則中國之」。相對的,歐洲至今如仍糾結於民族的認同,還不能夠跳脫出來。
且就儒家的倫理觀來說,民主體制之下的君臣之倫與朋友之倫,涵具休戚與共的一體之感,就預設了連國家這樣有實際的領土界線可言,本質上其實是虛擬的領土界線,無法壓制一體之感的跨界而涵括整個地球,雖然仍然還須由近及遠。因此,在儒家的倫理觀之下,就不可能出現如今日美國之損人以利己的霸道作為,而是必然採取利人利己的雙贏之王道路線。
II. II. I.「君臣之義不可廢」之詮解
孔子去魯而周遊各國時,遇到不少高蹈避世的隱者,這些隱者對於孔子悽悽惶惶想用世以使天下太平的作法,都表示不以為然。對此,孔子表示「君臣之義,如之何其廢之?」(《論語》,18.7)簡言之,就是以義為主的君臣之倫不可廢。孔子這樣的說法,在民主體制之下更容易有比較貼切的解釋。民主體制之下的「君」有兩義,一個是實質意義的君,也就是身居最高領導者之職位的君,一個是抽象意義的君,也就是「國家」的象徵。因此,更廣義的君臣之倫代表的就是每個公民與國家這個集體的關係,
如此,所謂的「君臣之義不可廢」,在現代民主體制之下,很清楚的就是指每個公民對國家這個集體的責任與義務,近則納稅與服兵役等的義務必須盡責地予以履行,不逃稅也不避兵役,遠則「國家興亡、匹夫有責」,一肩挑起國家興盛之責,當國家有滅亡虞慮之時,寧願犧牲小我以保全大我。而在儒家的倫理觀裡,如此之「君臣之義」當然是不可廢,而且要盡心盡力去完成,以成就視人如己的一體之仁心。
另外,莊子也云,「臣之事君,義也,無適而非君也,無所逃於天地之間」(《莊子》,人間世第四),同樣的,將此處的「君」不解為實質意義的君,而是解為抽象意義的「國家」,對今日來說,就不會扞格不通,也不會有成玄英所說「是以奉命(君命)即行,無勞進退」,如此愚忠而不知變通之疏解。
II. II. II. 「不仕非義」與「政者正也」之詮解
對「君臣之義不可廢」的倫理觀,《論語》的同一章也提出了「不仕非義」的說法。但這樣的說法,時至今日就很值得商榷,太過狹隘。「不仕非義」,簡單來說,就是不出來做官從政就有違君臣之倫的倫理。但如此之說,孔子自己就予以否定,「書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於有政。』是亦為政,奚其為為政?」(《論語》,2.21)也就是說,能夠於家孝順父母與友愛兄弟而又能推廣此心,這樣就是「為政」,不是只有為官從政才算是「為政」。
以如今社會發展來說,職業種類多如繁星,而且不斷翻新與淘汰,因此,從政只是個人生涯的選擇之一,並非需要人人從政,才能發揮影響力。也非如工業革命時代之前的農業時代,生產力有限,職業選擇的空間有限,從政成為個人發揮影響力的比較好的選擇。因此,「不仕非義」的說法,就今日之時空來說,就太過狹隘,有唯政治之嫌。
另外,與此相關的說法就是「政者,正也」(《論語》,12.17)。對此章節的疏解,一般都從「子帥以正,孰敢不正」來說,也就是以上位者本身要做表率的角度來說,所謂的「自正而正人」,卻忽略「政」本身之本質性的詮解。而所謂的「正」,以儒家來說,就是那不容自已的一體之感的仁心,以不自私而損人而曰「正」,反之,自私而損人就是「不正」。此一一體之感的仁心就是從政之起點與終點之所在,因此一體之感的仁心故而從政以謀眾人之福祉,此為起點。因此一體之感的仁心的堅持,故而可以成就政治之大業,真正讓眾人可以享有福祉,此為終點。
對此「政者、正也」的說法可以再予推廣,「正」不僅僅是從政者想要成就大業的起點與終點,對非從政者來說,如果能夠以一體之仁心的「正」為立身行事的起點與終點,凡事利己也利人,務必雙贏,決不損人以利己。能夠如此之人,即使不是從政,也算是從政。因為,從政的目的就是澤被天下,謀天下人之福祉,同樣的,雖不從政卻能事事利己也利人,也是一種澤被天下之作為,也算是另一種的從政。而且,他可以在政治圈範圍之外起一種典範的作用,讓非從政者之他人也可以效法而事事力求利己也利人,將澤被天下之作為由一人擴及周邊之人,再擴及此世之人,乃至世世代代之人。
d.c.c.b. 職業之做為天職
在傳統農業時代,生產力低下,職業的職種有限,絕大多數以農牧為主要的職業,而從事農牧之職業的目的所在,大多是基於要存活下去,難以有更高層次的追求。然而,進入今日生產力日益提升,工商業發達,分工精細的現代化時代,各種職種不斷產生與淘汰,從事職業的目的不再僅僅是為了存活下去,可以有更高層次的追求。
因此,就有德國社會學大師韋伯提出「職業做為天職」的說法,從宗教的角度來看職業之意義。所謂的「天職」(Beruf)就是侍奉上帝之意,也就是說,從事任何正當的職業,就要恪盡職守,這就是侍奉上帝的作為,由此打破只有神職人員才能夠履行「天職」的傳統天主教之教義,這也成為新教之改革的一大標誌。因而,一般信徒從事職業之盡心盡力,不再只是為了賺錢,求得溫飽,而是侍奉上帝的一種作為。
新教如此之改革,使得教徒除了平常的禱告與周末的做禮拜之外,平日在職場之時也有如在禱告與做禮拜,生活無時無刻不在侍奉上帝的神聖實踐之中。如此,讓職場的生涯也籠罩在神聖之光之中,不敢不恪盡職守。這就有如禪宗的生活禪,行、住、坐、臥皆是禪,而非僅僅在打坐之中才是禪。(參見《六祖壇經》,定慧品第四)
但禪宗的生活禪與新教的職業觀的不同,在於禪宗之處於禪定之中,是靠自己不斷的提升修行,是倚靠自己本具的大圓滿之佛性或說自性,因而是屬於自力宗教。相對的,新教信徒之能恪盡職守則是由於信奉上帝,倚靠上帝,所謂的「信上帝可以得永生」(參見《聖經》,約翰福音),而不是倚靠據說是有原罪的自性,因而是屬於他力宗教。
同樣的,基於儒家的性善之倫理觀,人之恪盡職守也純因不容自已之圓善自性,而非來自上帝之類的他力。「為人謀而不忠乎?」(《論語》,1.4)這是曾子每天自省的三大事項之一,朱熹注云,「盡己之謂忠」,為他人出謀做事時,竭盡自己之心與力,才叫做忠。換言之,儒家的倫理觀自古以來就是以忠做為替他人出謀做事的準則,在今日則是以忠作為入職做事的準則,一旦進入某家公司任職,必然要求自己竭盡心力去完成的職位所該做的事,不論職位與薪水高或低。這有如柳下惠,「不羞汙君,不辭小官」(《孟子》,10.1與12.6),一旦應允做官了,就盡自己心力去完成所任之責,不管官位之高低,也不論君主或上司是否賢能,所謂的「當一天和尚撞一天的鐘」,直到去職離開為止。
I.「謀事忠」何以可能?
人何以能夠謀事忠呢?理由有三,一是人人本具一體之感的仁心,所以能夠視人猶己,替他人做事就猶如為自己做事,也理當盡心盡力,這是出於不容自已之心,故而在儒家可以不必藉由上帝的中介,本質上就可以做到「謀事忠」。如果是如此,所有藉由上帝等等唯一真神為中介的他力宗教,其實都是多此一舉的,甚至可以說是畫蛇添足。也因此,在他力宗教的教義裡必然把人看成有原罪之人,是本來就不會達到圓滿的存在,是需要外力的救贖,如此,諸如上帝之救援的恩典才可能成立。換言之,是否把人看成本具圓善,如儒家與佛教,就成為自力宗教與他力宗教的根本區分。
二是,當確定任職之後,對於任職所應完成的事項,等同於已經承諾盡可能予以完美的完成。而能否予以完美的完成,是否說話算話,就變成個人之人格尊嚴的問題。「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論語》,2.22),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是否誠信就是一大前提,說話如果不可信,承諾的事不能堅守,這就意味著這個人的現在不能保證他的未來,同時也意味著他的現在乃是過去無法支撐的無根之現在。而沒有過去與未來之現在的人,就根本不能說是挺立在這個人間世之人。因此,做為信之一環的「謀事忠」,也攸關一個人是否算是真正的人,否具有人格之尊嚴。
三是,成聖成賢是儒家道德實踐的最高目標,但這樣的目標就只是將人本具而不容自已的一體之仁心,充擴到底而已,所謂的「君子無終食之間違仁,造次必於是,顛沛必於是」(《論語》,4.5),不管是否有損或有利於生命性之存在,始終堅持吾人一體之仁心。因此,在職場上恪盡職守之「謀事忠」也同樣是這一體之仁心在職場上的展現。進而,任何的場所與任何的時間,無不是吾人一體之仁心的展現,有如禪宗之生活禪,行、住、坐、臥皆是禪,同時也是五倫倫理觀的時時實踐。
另外,成聖成賢固然是儒家所提倡道德實踐的最高目標,但這也是吾人一體之仁心不容自已的自我之內在要求,而以成聖成賢為個人之人生最高目標,同時也是可以獲得「無入而不自得」之大自在的至樂這樣的實踐歷程。佛家所說的佛之境界的「極樂世界」,在儒家則個人之道德實踐已達聖賢的大自在的至樂境界,在集體則是人人皆有士君子之行的「大同世界」。
II. 自力宗教與他力宗教之別
自力宗教與他力宗教之根本區別,就在於對人性本身是否自具圓足的看法。自力宗教者,認為人性本身自具圓足,基本上就不需要外界的救援。孔子說,「仁遠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論語》,7.30),孟子也說,「萬物皆備於我矣。反身而誠,樂莫大焉」(《孟子》,13.4),這也就是說 ,人之能否成聖成賢全在他自己,是他自己能力所及,就看他是否能夠堅決去做。
相對的,他力宗教者,認為人性本身不可能自具圓足,甚至說具有難以克服的原罪,因而基本上就需要外界的救援,如需要上帝的恩典等等。這就是基督教之所以說「信上帝者得永生」,「信、望、愛」之以「信」為首,因為沒有「信」,就不可能領受上帝的救贖的恩典。
II.I. 他力宗教:由多神教走向一神教
承認萬物有靈,這是由人之具有靈性的很自然的結論,因為,生物之呈現階梯上升的序列,由植物到低等動物、高等動物到萬物之靈的人類,是一種具普遍性的經驗事實,然後就是是否有高於人類靈性之存在的問題。由於人類在草昧的石器時代,面臨太多超乎自己可以管控的自然現象,因此,認可自然界存在有高於人類靈性的存在,就是一種相當自然的推論,這使得萬物有靈論很自然地走向多神教(Polytheism)。
多神教之神靈的來源有蠻多種的,有的是來自動植物之靈的升格,尤其是凶猛的獸類,有的是來自自己的祖靈,有的是來自天地與星象,有的是來自神話,而且神話往往是多神教的前身,可以說有神話然後有多神教。
多神教的進一步就是有主神的多神教,如希臘與羅馬的神話就以宙斯為主神,原因是神靈之存在終究要為人類的生存與鬥爭之利益服務,而最能為此利益服務的神靈,自然而然就成為主神。而宙斯之所以可以成為主神的首要選擇,主要是浩瀚的宇宙本身就蘊藏無窮的力量。
有主神的多神教的更進一步就是一神教(Monotheism),主要是信徒與主神的互動不再只是單向,而是雙向。主神的地位由高於眾神而成為至高無上之神,也就是全能與全知之神,自然而然的,作為信徒就必須全副心神倚靠這樣的至高無上之神,才能匹配至高神給予的恩典。因此,一神教通常是排斥性的宗教,除了至高神之外,排斥其他一切的神靈。
II.II. 一神教之改革與進化
一神教雖然比多神教的層級更進一步,但本身仍然需要進行改革與進化。其改革與進化的方向如下。
II.II.I. 由特定民族的一神教到普世化的一神教
由有主神的多神教進化到唯一神的一神教,起初就是一個民族的信仰,如猶太教,是至上神之上帝與猶太民族的一種契約,猶太民族全心信奉這位上帝,上帝就理應給個別的猶太人與猶太整個民族一個美好的未來。這就是猶太教的「選民」的概念。
然而,此至上神之上帝既然是全知全能,創天生地,主宰整個宇宙,是則,這個上帝乃是所有宇宙的上帝,而非單單某一民族的上帝,因此,猶太人出身的耶穌出而改革猶太教,創立超越民族界線的普世宗教,也就是基督教,「神愛世人」,上帝之愛是具有普及性,因此,凡是信奉上帝者,不論種族、貴賤與性別,都可以成為上帝之所愛的信徒而獲得恩典。
II.II.II. 由貴族式的一神教到平民化的一神教
在一神教裡最重要的教義,就是如何獲得唯一神之上帝的恩典,是需要某種中介,還是信徒本身自己就可以直接領受上帝之恩典。基督教在傳教普及的過程之中,就由神職人員取得信徒與上帝的中介角色,此如耶穌在復活後對門徒說,「你們赦免了誰的罪,誰的罪就赦免了。你們存留誰的罪,誰的罪就存留了」(《約翰福音》,20:22-23),授予彼得等門徒赦免罪惡的權力,加上聖體聖事的舉行需要由合法授職的神職人員來主持,使得神職人員取得了信徒與上帝之間的中介角色。
但耶穌復活後授予門徒這樣的有罪之赦免權力,是很有問題的,形同將上帝的權力轉移到門徒身上,但門徒能夠擔當得了嗎?當然不能,有限的認知者豈能取代無限的全知者,這應該是妄想。也因此,《約翰福音》這個記載是很值得商榷的。
不過,在歐洲於中世紀中晚期(11-12世紀)才陸續創立波隆那大學(約1088年)、巴黎大學(約1150年)、牛津大學(約1167年)等高等教育機構,在此之前的受教育階層主要為天主教的系統,如修道院與主教座堂學校。由於平民階層幾乎是文盲的情況之下,由受過教育的神職人員擔任信仰之中介,就成為不得不然的變通措施。
然而,一旦大學等高等教育日益增多,平民受教育的機會也日益普及,由神職人員壟斷中介的角色就面臨日益嚴重的挑戰。路德(1483-1546)先是在1505年進入修道院苦修七年,並於1512年獲得神學博士學位,擔任維滕貝格大學的聖經研究教授,然後於1517年提出《九十五條論綱》,反對教廷販售贖罪券,進而否認羅馬教廷的絕對權威,主張「唯獨聖經」,這是宗教改革的開端。後來路德更提出「因信稱義」(justification by faith alone)的主張,並認為「信徒皆祭司」,所有受洗的基督徒都可以直接來到上帝面前,無需神父作為中介。
路德這樣的去除神父階層的中介主張,「信徒皆祭司」,獲得如喀爾文等其它新教的響應,可以說是新教諸教派的共同主張。路德這樣的去除神父階層的中介主張,就讓基督教由貴族式的宗教走向平民化的宗教,跟上帝的溝通祈求不再由神父階層壟斷,而是凡是信徒,不論種族、貴賤與性別,都可以直接面向上帝。
II.II.III. 路德「因信稱義」之主張的討論
路德所主張的「因信稱義」(justification by faith alone),其中的「稱義」就是宣判無罪,獲得救贖的意思,也就是唯有信上帝才可以獲得救贖。但路德這樣的主張是有問題的。如果只要信仰虔誠,即使是罪大惡極之人也可以獲得上帝的救贖,反之,即使是德行高超的君子,如果不信上帝,也不可能獲得救贖。這就很有問題。
《馬可福音》就是如此說,「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信與不信是得救與被定罪的關鍵。也因此,基督教雖然是普世性的宗教,但本身是具有排斥性的,不信我之宗教者,就是有罪之人。故而,在基督教世界裡,宗教戰爭才會一再爆發,鎮壓異教徒與異端的派別才會如此的血腥。基督舊教與新教爆發1618年到1648年的三十年戰爭,不是沒有緣故的。
與路德之「因信稱義」相對的,是天主教的「因信成(成就)義」,這是由信、望與愛三者關係來看的區分,尤其是信與愛兩者之間的關係。相對於路德之唯信可以獲得救贖的「因信稱義」,天主教的「因信成義」同樣肯認「信」是重要的一環,但因信成義認為「愛」是更根本,如《哥林多前書》所說,「如今常存的有信、有望、有愛這三樣,其中最大的是愛」,認為愛是三者之中最大的,「愛是神國度的永恆法則」,甚至說「神就是愛」(《約翰一書》)。換言之,愛是信仰的起點,也是信仰的終點,愛才是獲得神恩與救贖的根本因素,信與望則是輔助性的因素,「沒有愛的行為,信心是死的」。
路德之「因信稱義」教義在處理與愛的關係,則是認為有了信之後,這才是真正的愛,也就是說,愛是稱義之後的結果。換言之,路德認為愛有本質性之愛與非本質性之愛的區分。如果以康德的道德哲學來說,就類似於有條件之愛與
無條件之愛,有條件之愛不是真正的愛,無條件、無任何目的之愛才是真正的愛。
但路德「因信稱義」之說與愛的關係,有如下的問題:
首先是,實質上否認聖經「最大的是愛」的說法,信成為愛之所以可能的根據與條件,有了信之後才可能有無條件的愛,信非輔助性的因素,如此,路德之「因信稱義」的說法就與基督教傳統說法的「因信成義」,成為只能二選一的局面。路德甚至可以說,傳統的「因信成義」裡的愛並非真正的愛,只有「因信稱義」之後的愛才是真正的愛,也才可能獲得上帝的救贖。
其次,路德之說 也否認了非教徒可以有無條件之愛的可能,換言之,非新教之廣大的區域,因為沒有信教,都不可能有任何的無條件之愛的可能,實質言之,也就是任何的道德實踐都不可能。如此,在地球上,不僅非教徒不可能擁有真正的愛,連傳統的基督教信徒也不可能擁有真正的愛。進而,在路德如此之「因信稱義」的教義之下,卻成為有如猶太教這樣的狹隘而有侷限的宗教,有違基督教是普世性宗教的特色。
第三,路德之說「因信稱義」其實就是否定光靠人本身,是不可能展現無條件之愛的。但這樣的說法顯然違逆人之現實的經驗,就以父母對子女之愛,尤其是子女處於嬰幼期之時,父母的愛可以說是無條件之愛,不求回報之純粹的愛。怎能說有「稱義」之信之後,人才有可能擁有或展現無條件之愛呢?進而,因為無條件之一體之愛乃是一切道德實踐的根本,如果依據路德之「因信稱義」之說,人類的道德實踐也就根本不可能。顯然,路德之「因信稱義」的主張是很有問題的。
II.II.IV. 由「愛是最大」到康德的道德神學
基督教傳統的「因信成義」與「愛是最大」主張,基本上仍然肯定服侍上帝之宗教優先於愛所代表的道德,換言之,就是宗教優先於道德,但也承認道德具有某種的自足性,而非如路德之新教「因信稱義」之說,認為有宗教而後有道德,人之道德是來自於宗教,完全否定道德本身的自足性。然而,到了十八世紀的康德,他在論證了人類具有道德實踐理性之後,也就是「道德是自足的」,他的神學觀自然就轉向道德神學,認為道德完全獨立於宗教,且優先於宗教,人之實踐道德是出於義務感,而非基於對上帝的獎賞或懲罰的恐懼,並非「因為上帝命令,所以是善的」。
進而,康德認為宗教的價值與意義在於能夠促進與強化道德的實踐,宗教是實現道德目的的一種手段或說工具,因此,康德也反對宗教上的事功主義,也就是認為透過宗教儀式,如禱告、參與聖事等等,就能取悅上帝而獲得救贖,因為這些宗教儀式本質上是道德的他律,違反道德自律的根本原則。
然則,康德主張道德神學之依據,即道德自律(Autonomie)與他律(Hetenomie)的區分可以成立嗎?所謂道德自律也就是說,人之道德律令乃是人類之自心,進而言之,就是來自人知本具的純粹實踐理性,而非來自外界,也非來自人之本身的感性動機或慾望,如此之道德實踐才具有道德價值。相對的,道德他律就是道德實踐的依據是來自於外界或者來自人之感性動機,在此之道德他律之下,即使人已經做出了道德實踐,遵守道德律令,如不可說謊等等,也不具有真正的道德價值。
康德判定道德實踐是否具有道德價值的道德自律與他律的區分,是可以成立的。「鄉原(愿),德之賊也」(《論語》,17.13),孔子之抨擊鄉愿之人,是因為這種人會戕害真正的道德之行,原因就如朱熹之注所云,「夫子以其似德非德,而反亂乎德,故以為德之賊而深惡之」,看似是德但本質則非是德。何謂似德非德,孟子也有很好的解說,「居之似忠信,行之似廉潔﹔眾皆悅之,自以為是,而不可與入堯、舜之道,故曰德之賊也。」(《孟子》,14.37)看來是忠信之人,行為舉止也看起來廉潔,但如此看似有德之人的作為,其目的是為了讓大家都說他是好人,本質是為了取悅大眾,這就非真正的堯舜之道。行似遵循堯舜之道,實質上則不是,故而是戕害真正道德之賊。儒家之如此評價鄉愿為德之賊,就是如同康德之嚴分道德自律與他律,只有道德自律之道德行為才具有真正的道德價值。
而出於道德自律的道德行為,就會具有如下的特徵:不容自已、基於義務感、沒有條件、沒有前提、沒有目的等等,如是之道德行為才具有真正的道德價值。
(2025.11.27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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