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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正名」主張與民主政治之哲學及實踐(11)
2021/12/21 10:06:06瀏覽128|回應0|推薦0
(A2.2.3.1之B)


B. 有錢階級的「錢與權交換」進階版與捍衛機制


有錢階級「錢與權交換」的進階版,是指有錢階級之「錢與權交換」是在符合法律的情況之下的不當運作,也就是形式上合法,但實質上不合法的「錢與權交換」。換言之,有錢階級之捐助政治人物從事競選等政治活動,是為了得到金錢或政治權力的回報,而不是不求任何回報的自願捐助。而為了得到政治人物的回報,這些有不良企圖的有錢階級所捐助的金額當然必須有相當的數額,有助政治人物取得政治職務而感恩回報。如此之心態之下,公共性的政治職位就淪為政治人物與有錢階級的分贓品。因此,有錢階級進階版的「錢與權交換」,這種實質上不合法的政治形態,也必須予以排除,以捍衛民主體制。


B.A. 有錢階級的必然存在


有錢階級的存在,只要有存儲價值的媒介或手段的存在,即使是原始社會也避免不了, 因為人的才能本來天生就高下的區分,才能高者或者為有權階級,或者為有錢階級,這是無法避免的事。尤其,隨著工商業社會的進展與全球一體化的推進,產製與銷售的規模日益增大,有錢階級可以獲得財富更是驚人。因而貧富的差距也會越來越大。


雖然有錢階級必然存在,但在真正的市場經濟之下,有錢階級仍然處於優勝劣敗的競爭,因而有錢階級也必然是流動的,而非固化的。而在真正的民主體制之下,有錢階級也只是一人一票,難以將金錢力轉化為政治力。反之,在民主體制不夠健全的國度之中,有錢階級就可以將「一人一票」轉換為「一錢一票」,而在掌握政治力之後,原本應該是流動的有錢階級變成固化的有錢階級,更使得中下階層幾乎無法向上流動成為有錢階級的一員。


以美國來看,美國在實施民主政治兩百年之後,如今越來越成為「一錢一票」的國度,這也意味美國的民主之路已經走入歧途,必須「脫胎換骨」,否則美國的衰落、甚至分裂就難以避免了。


B.B. 有錢階級進階版「錢與權交換」的模式


有錢階級進行進階版的「錢與權交換」,都是在「合法」的情況下,因此稱為「進階版」,在討論政治人物進階版的「錢與權交換」時,已經可以看到有錢階級進行的模式,以下再分有錢階級進階版「以錢換權」與「以權換錢」兩種模式來討論。在此,都是以美國的情況為代表。而所謂有錢階級是特指身價至少上億美元級的少數富豪。


B.B.A. 有錢階級進階版「以錢換權」的模式


有錢階級的進階版「以錢換權」的模式,可以再分為投資與豢養兩類型。所謂投資模式,是對政治人物採取大筆捐贈而取得影響力的模式,因此,對於政治人物的影響力有一定的侷限。而所謂的豢養模式,是指政治人物的發跡與攀升都是由一位或幾位富豪一手操辦,出錢也出力,因此對於該政治人物具有完全的影響力,形同是富豪的政壇代表人。


B.B.A.A. 有錢階級進階版「以錢換權」的「投資」模式


有錢階級進階版「以錢換權」的「投資」模式,可以依政治人物在競選時、在位時與卸任後這三種情況來看。


首先,政治人物在競選時,必須花費相當多的金錢,有錢階級則以各種方式提供大筆資金支助,通常是佔競選經費的百分之一以上,成為所謂的「大金主」。以美國總統的競選經費動輒一二十億美元,「大金主」支助的金額至少要上千萬美元。因為,如果贊助競選的金額沒有達到一定的比例,就難以讓政治人物感恩圖報而可以「以錢換權」。


其次,政治人物在位時,仍然需要相當的財力,舉辦各式各樣的活動,以維持或提升政治上的能量,還是需要各方的贊助。因而富豪之扮演「大金主」的角色,不僅在競選時可以大筆捐助,在非競選期間仍然可以捐助。如此,富豪與政治人物的關係就可以非常密切,而富豪對於政治人物的影響力自然也隨著捐助金額的攀升而跟著提升。


最後,政治人物卸任後,由於還具有一定的政治人脈,或者只是暫時離任,可能東山再起,因而富豪還是需要繼續「投資」。富豪的「投資」方式是,或者聘請擔任旗下公司的顧問等職位,或者邀請演講、寫回憶錄。該政治人物如果自組公司,則或者參與投資,或者自動給予業務。


B.B.A.B. 有錢階級進階版「以錢換權」的「豢養」模式


所謂豢養模式,就是指政治人物的發跡與攀升都是由一位或幾位富豪完全一手操辦,因此該政治人物形同是富豪在政壇的代表人。不過,「高報酬同時也是高風險」,「豢養」模式的高風險有三。第一是,該政治人物不見得可以攀升到最高的政治職位,如總統級,機率可以說是非常的低。因而「豢養」模式雖然具有高報酬的特性,但因為攀升到最具權勢的位置機率極低,導致總體報酬率也相當低,因此,不見得是划得來的模式。


第二是,「豢養」模式下可以左右的政治人物相當有限,以相同的資金來說,投資模式下可以影響的政治人物至少可以達到兩倍以上。由於間接的民主政治通常以代議的特性,所以,可以影響的政治人物是越多越好,越有助於所希望的政策與議案的通過。因此,「以錢換權」的目的來說,「豢養」模式工具性價值反而比「投資」模式更低。


第三是,「豢養」模式雖然可以擁有政壇的代表人,但凡是與其豢養的政治人物有政治利益衝突者,就很可能成為富豪的對立者,進而形成這些富豪所希望通過的政策與議案,遭到杯葛的機率升高。換言之,「豢養」模式固然可以讓富豪擁有政壇的代表人,但同時也很可能帶來政壇上的敵人,故而,反而不如「投資」模式可以廣結「善緣」。


總結上述三點理由,一般來說,「豢養」模式的工具性價值較「投資」模式來得低。因此,純然採取「豢養」模式會比較少見,反而純然採取「投資」模式者佔主流位置,大部分則是「豢養」與「投資」模式的混和。


B.B.B. 有錢階級進階版「以權換錢」的模式


有錢階級的「以錢換權」,最終目的就是再「以權換錢」,將原先投資在政治人物的金錢,經由法案的制訂或修改,換來更多更大的金錢。但這樣經由「權」而以錢滾錢的方式,幾乎都是在原有大餅的重新劃分,換言之,也就是搶佔別人該有份額的不當、不公平作法,都是民主體制之下所不能容許的。而有錢階級的進階版「錢與權交換」則是在所謂「合法」的名目下,半公開進行的政治活動,因此,這樣的進階版「錢與權交換」,比起「不合法」的原始版「錢與權交換」,惡性更重大,更不能容許。


有錢階級進階版「以權換錢」的模式,由對政治人物的影響力來看,以美國為例,有如下的方式:


第一,對政治人物還僅具間接影響力,故而對法案的制訂或修改,採取遊說的方式。美國制定「遊說法」,目的在提供利益團體表達對涉己之利益的表達管道。然而,在自由市場的競爭日益激烈之下,規範市場競爭架構與規則的重要性也與日俱增,因此,也成為相關大型業者的必爭之地,以此取得對國內業者或國外業者不當的競爭優勢。而為了增加遊說的力道,對於政治人物的超乎常規的捐獻,就成為必要之舉,由此構成「以錢換權」,再以「以權換錢」的政治迴路。


第二,對於政治人物具有直接的影響力,故而對法案的制訂或修改,無須採取遊說的方式,直接由政治人物自己提出與推動。這樣的方式比起遊說來得更有效率,更為直接。


第三,相關部長的人選,直接由有錢階級本人或代理人出任,直接掌控法案與政策的制訂改變權。這是採取總統制常見的特色,總統通常具有部長的任命或提名權,因而對於相關的業者就可以直接取得部長的職位,不必再透過遊說或者幕後指示的間接方式。以美國來說,財政部長的位置通常由華爾街的金融人士出任,尤其是高盛(Goldman Sachs)集團出身的比例相當高。至於美國的國防部長也常見由軍火商出身者擔任,能源部長由石油業出身者擔任。由專業人士出任相關的部長,雖然具有熟悉業界的優點,但「瓜田李下」之嫌難以揮去。


B.C. 有錢階級進階版「錢與權交換」的形成原因


深究有錢階級進階版「錢與權交換」的形成原因,有如下幾個因素:


首先是,不當的政治捐獻。不論表面上是否合法,有錢階級之所以能夠達成「錢與權交換」,就是因為有超過合理而適當的政治捐獻,才具有對政治人物相對或絕對的影響力。而之所以是進階版的「錢與權交換」,就在於有所謂「合法」的外衣,故而可以「合法」的將「一人一票」扭轉為「一錢一票」。就美國來說,這就是由美國大法官會議假借所謂企業法人同樣擁有政治權,允許成立「超級政治行動委員會」,變相解除富豪階級政治捐獻上限所造成的。


第二是,不當的政治影響力。政治人物本該權衡全民的利益,客觀而公正的研訂法案或推行政策,而人民或企業也有權此表達意見。但因不當捐獻的產生,使得富豪階級或大型企業可以藉著遊說法,「合法」地讓法案的研訂與政策的施行,不公正的傾斜,有利於富豪階級或大型企業,使得遊說法成為不具正當性的法案而成為不當影響力展現的管道。尤有進者,在美國的總統制之下,財政部長與國防部長等關鍵性部長職位,可以由富豪階級或大型企業的相關人士直接出任,更能操控政策實行的不當傾斜。


第三,不當的法制與政治制度。由有錢階級進階版「錢與權交換」的前兩個形成原因,之所以會出現不當的政治捐獻與不當的影響力,根本原因就在於有不當的法制與政治制度。


就不當的政治捐獻而言,主要就是美國大法官會議允許成立「超級政治行動委員會」,變相解除富豪階級政治捐獻上限,可以漠視民主體制「一人一票」的根本大則,因而在法制上出現了嚴重問題。而美國大法官會議之所以能夠獨斷獨行,罔顧真正的民意,就在於美國大法官會議具有高於民意的獨裁之憲法解釋權。


就不當的政治影響力而言,其媒介就是遊說法與美國總統可以指派部長職位。而美國的遊說法本身是中立性,之所以出現不當的政治影響力,根本原因就是如上所述的美國大法官會議之憲法解釋權的獨裁地位,可以讓富豪階級因不當政治捐獻而具有不當的政治影響力。至於美國總統可以指派部長職位,因而讓富豪階級直接掌控關鍵性的部長職位,跳過民意的制約,就在於美國憲法選擇了總統制,賦予總統超乎合理程度的部長職位指派與解任權。換言之,美國憲法本身所選擇的政治制度就是出現不當政治影響力的根本原因所在。


B.D. 有錢階級進階版「錢與權交換」的排除捍衛機制


有錢階級進階版「錢與權交換」之所以形成的原因,如上所分析,就在於不當的政治捐獻,以及由不當政治捐獻而來的不當政治影響力,其根源就在於美國大法官會議具有對憲法解釋權的獨裁地位,以及總統制之賦予總統超乎合理程度的部長職位指派權。因此,對於有錢階級進階版「錢與權交換」而構建的排除捍衛機制,就有如下的內涵:


第一,不當政治捐獻雖然是有錢階級進階版「錢與權交換」之所以形成的根本原因,但不當政治捐獻之形成本身是果,而不是因。因此,任何針對不當政治捐獻的所有遏阻排除的規定,都只具有治標的效果,不能收治本之效。不過,不當政治捐獻能否可以真正的消弭,卻是有錢階級進階版「錢與權交換」是否消失的指標。


第二,有錢階級對於擁有不當政治影響力必須有愧疚之心,如此,才能收治本之效。民主政治的根本原理係對於每個人的存在都予以「絕對」的尊重,《禮記.曲禮》云,「無不敬」,這也是「一人一票」制產生的根本原由所在。因此,任何人都不能因為擁有較多的權或擁有較多的錢,就可以擁有不當的政治影響力,否則就是違反民主政治的根本原理。換言之,每個人對於政治的會有不同的影響力,正如在自由市場的運作機制之下,每個人會擁有不同的財富,但絕對不能在「不正當」的管道下擁有不當的政治影響力。政治影響力的形成,也必須在「自由的輿論市場」運作機制之下,而具有不同的政治影響力。故而,對於擁有不當政治影響力,有錢階級理當有愧疚之心。


第三,對美國大法官會議具有對憲法解釋權之獨裁的排除。


對於有關憲法上的爭議,本來就需要有具有相當公信力而客觀的機構來予以解釋與釐清,而之所以需要這樣的憲法解釋機構,其實是基於「經濟」的考量,也就是可以無須耗費較大的成本,就可以讓憲法爭議得到有關人民或組織的信服。因 此,這樣的憲法解釋機構之能夠存在,就必須具有近乎絕對的公正性,因而具有客觀的公信力。但這並不意味著憲法解釋機構就具有超乎民意的獨裁地位。民主就是以民意為主,一切的政治變動都必須取決於民意,因此,讓大法官會議這樣的憲法解釋機構取得超越民意的獨裁地位,本身就是違反民主的憲法設計,簡言之,就是憲法上的違章建築。


因此,大法官會議這樣的憲法解釋機構具有超越民意的獨裁地位,就必須予以排除,排除之道就是設計最終仍然由民意決定的機制,這也就是可以就政治議題而舉行的公民投票,由全體公民投票來決定重大的憲政議題,諸如有錢人捐獻「超級政治行動委員會」(Super PAC)的金額是否恢復上限等等,這類在美國大法官會議做出不當的憲法解釋之議題。


第四,對總統制賦予總統超乎合理程度之部長職位指派權的排除。


總統具有部長職位指派權,這是美國總統的特色,也是不少民主國家模仿美國採取總統制的特色,名義上是需要經過參議院的同意,但在美國的政治史上,尊重美國總統的職權,就是民主與共和兩黨的共識。因此,除非部長的提名人選主動退出,否則,只要美國總統提名了,沒有不順利的通過參議院這一關,美國總統所具有的部長職位指派權,是十足的總統實權,根本不會受到杯葛。然而,美國總統具有這樣的部長職位指派權,卻為金權政治的運作鋪下坦途,也就是超乎合理的程度,因此,從本質來說,根本與民主體制的精神是不相容的。


作為行政的最高首長當然需要具有部長的任命權,但這些部長也應當同時也是人民的公僕,而不是最高首長的私樸,完全聽命於最高首長,換言之,任何就任的部長即使是由最高首長提命或任命,本質上應該只是職權分工的任命,仍然遵從人民的意志,也就是,當最高首長的意志與人民的意志有所衝突時,這些部長以人民意志為上,違抗最高首長的意志,即使辭職或被摘掉職位也在所不惜。


以此角度來看,美國總統制具有完全的部長任命權就是違反民主體制的精神,而這樣總統制下的部長,既然可以做為總統的私僕,以總統的意志為意志,即使明顯違逆人民意志也不顧。因此,這樣不將人民意志奉為從政之依歸的部長,當然也可以當金權者的私僕,當金權者擁有的「權力」(廣義)整體上大於總統之時。


因此,類似美國總統擁有部長的完全任命權,這必須從憲法層次上予以排除,換言之,在憲法體制上不宜採用根本上有違民主精神的總統制,而必須採用符合民主精神的議會制,理由後文再詳論。


A2.2.3.2. 民主的進階與民主政府體制之選擇


新加坡前總理李光耀(1923-2015)曾批評西方的民主政治,認為「民主與人權的目的在於建立好政府,並為國家帶來繁榮與秩序」,言下之意就是,民主與人權僅具工具性價值,如果無法產生好政府,就不足為貴。(參見《儒家視野下的政治思想》,李明輝著,頁187.2與頁191.2,台北:台大出版中心,2008年)李光耀視民主僅具工具性價值,這當然是不對的看法,但民主本身如果無法產生好的政府,確實也不足為貴。然而,民主體制本身無法產生好政府嗎?又如何能夠產生好政府呢?


A. 何謂好政府


李光耀本人帶領彈丸之地的新加坡,不僅成功帶領在上世紀成為「四小龍」之一,在後續執政團隊的培養上也相當耀眼,如今的新加坡人均GDP達5.89萬美元(2020年),全球排名可居第六位。因此,李光耀很有資格對於何謂好政府,下個界定。


對於何謂好政府,李光耀說,「政府必須廉潔有效,能夠保護人民,讓每一個人都有機會在一個穩定和有秩序的社會裡取得進步,並且能夠在這樣的一個社會裡過美好的生活,培育孩子,使他們取得更好的表現。」(轉引《儒家視野下的政治思想》,頁192.1)


總括李光耀所說,好政府的條件有二,就是廉潔與有效率。所謂廉潔,簡言之,就是不貪污。所謂有效率,就是整個政府具有儘快達到目標的動能。而好政府的目標,就是確立穩定而有秩序的社會,可以讓每個人民有機會取得進步,過美好的生活,並可以培育下一代,讓下一代可以取得更好的表現,一代好過一代。


對所謂好政府及其目標,就李光耀所說,以下再詳論之。


A.A. 好政府之目標


衡量一個政府是否是好政府,當然不是看這個政府說了甚麼,而是做到了甚麼。對於李光耀而言,一個好政府就是能夠確立穩定而有秩序的社會,其內涵則是可以讓每個人民有機會更進步,因而可以過美好的生活,進而,可以培育更優秀的下一代,使得整個國家可以代代進步,下一個世代過得比這一個世代更好。


不過,以小政府與大政府來衡量,李光耀所說的「確立穩定而有秩序的社會」,比較偏向消極作為的「小政府」,但新加坡實際所達成的則是比較屬於積極作為的「大政府」。


至於小政府與大政府之劃分,由於民主體制表現在經濟方面,就是以個人自由為核心的市場經濟,買方與賣方均基於自由意志而交易,本質上屬於雙贏的自由市場,而相對於市場經濟,僅扮演輔助自由市場的消極角色,就是小政府,進而扮演引領自由市場的積極角色,並補市場經濟之不足,則是大政府。


以下先討論市場經濟的特性,然後依此討論小政府與大政府的特色,由此釐清好政府的內涵。


A.A.A. 市場經濟:特性與不足


民主體制表現在經濟方面,在肯定個人自由為前提之下,就是買方與賣方均基於自由意志而交易的市場經濟,本質上屬於雙贏的自由市場,而隨勞動分工的越來越精細而更趨複雜,涵蓋的範圍隨著全球化而日趨擴大。不過,市場經濟本身不足以自立,必須有外在的輔助架構,而市場經濟本身基本上以自利為動機,也有大者恆大的特性,有其先天上的不足,也就是不完美的市場經濟,不完美的市場之手,同樣需要有救其窮的外在措施。


A.A.A.A. 市場經濟的特性與其效用


芝加哥自由市場經濟學派的大師傅利曼(Milton Friedman,1912-2006)指出,「亞當斯密(Adam Smith,1723-1790)的卓見,在於認為交易雙方可以同蒙其利,而且,只要完全出於自願而合作,除非雙方都受益,否則交易不會發生。」(《選擇的自由》,傅利曼著,羅耀宗譯,頁36.1,台北:經濟新潮社,2015年)完全出於自願而產生的交易,必然是基於雙方都可因此交易而受益(至少在主觀上如此認定),否則就不會有交易之發生,這就是自由競爭之市場經濟的特性。


至於自由競爭之市場經濟的效用,傅利曼指出,「社會組織的基本問題是怎樣協調多數人的經濟活動。……在進步的社會,要充分利用科技所提供的諸多機會,需要協調的分工與分業規模更是驚人地龐大。」(《資本主義與自由》,傅利曼著,謝宗林譯,頁9.1,台北:五南,2016年)開啟近代物質文明飛躍成長的工業革命,不僅僅是動力的革命,機械力取代人力與牲畜之力,更來自於行業的細化與勞動的分工。而基於個人私利而自由競爭的這隻看不見的手(市場經濟之手),所能促進社會利益的效果,比個人或機構刻意去促進社會利益的效果更大,也就是更能帶來更廣泛的勞動分工與合作之效率。亞當斯密這樣的看法,在美國的市場經濟與蘇聯的中央計劃經濟的世紀大較量,因美國的勝出而獲得印證。


另外,如海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1899-1992)所指出,由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所形成的價格,也具有把資源導向最能善用之人或企業的效用。(參見《自由的選擇》,Lanny Ebenstein著,林麗雪譯,頁266.1,台北:時報,2016年)生產的三大要素(勞動、資本與土地)在自由競爭之下,優勝劣敗,可以讓這三大生產要素獲得相當高效的運用,同時也讓釋出的多餘之生產要素投入新興領域,因而可以不斷促進整體經濟的發展。


A.A.A.B. 市場經濟的外在輔助架構


民主體制下的經濟制度必然是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是買賣雙方在自由意志之下的交易,但這樣的市場經濟之實施必須有如下的外在輔助。


a. 個人財產權的絕對保障


英國之所以成為民主體制的主要標誌,就在於個人財產權的保障逐步達到絕對的地步,先是國王的加稅必須獲得人民的同意,然後進展到任何的徵稅都必須獲得人民的同意,最後剝奪國王的權力,在透過議會的中介下,任何的徵稅或加稅都是由人民自己提出,同時也是自己同意。其次,任何有損人民個人財產權的決定,都必須經過司法公正的裁判。


因此,民主與非民主體制區分的主要特徵,就是人民的財產權是否獲得絕對的保障。而其特徵有三,一是決定徵稅、加稅或減稅的立法機構,是真正由人民選舉而組成。二是,人民對立法機構的徵稅加稅或減稅,有最終的決定權,也就是可以由公投來認可或否決,或者經由議會的改選機制而間接認可或否決。三是,關乎個別人民財產的減損,必須有司法的裁判,並有保證公正裁決的機制。


b. 企業等法人組織同樣也須獲得財產權的絕對保障


企業等法人組織如雨後春筍般的產生,是伴隨工業革命興起的一大特色。(參見《資本主義與自由》,頁10.2)家庭式作坊與小型作坊的生產量小,所需資本額也小,私人的投資或最多是家族型的投資就可以充分滿足。但進入工業化之後,隨著市場的需求量大增,購買機器與營運所需的投資額變大,分散風險的需求也增加,因此,跨越家庭與家族的合夥型組織也就應運而生。而且這樣合夥型組織的數額,隨著分工的精細化與複雜化,也越來越多,乃至成為主流。


這樣的合夥型組織在法律框架下,就是公司企業等等的法人組織,同樣也需要獲得如同個人的財產權絕對保障。不過,如果企業法人的權益與個人的權益發生競合之時,當然以個人權益為上位,畢竟企業法人的成立乃是基於作為公民的個人。


c. 買賣雙方交易權益的保障


買賣雙方基於自由意志而達成交易的決定,這樣的交易決定也必須獲得保障,才會是有效的交易決定。這樣的交易保障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買賣雙方當事人的權益保障,另一個是買方或賣方相對於第三方的權益保障。


所謂買賣雙方當事人的權益保障,由於交易不僅涉及物品的交易,服務的交易,也可以涉及包裹式的契約交易,都可能造成買方或賣方不當的損失,因而產生交易糾紛。而一旦有交易糾紛的產生,雙方爭執不下,就需要有解決的機制,釐清買方或賣方自己認為不當的損失,是否真的是不當的損失,而如果真的是不當的損失,該如何賠償、賠償的方式與金額,都需要有一套與時更新的相關法律與公正的司法裁判機構。


至於所謂買方或賣方相對於第三方的權益保障,是指當買賣交易完成後,任何第三者對於賣方可能具有的權益主張,只能針對賣方,不會影響買方從交易所獲得的權益。相對的,任何第三者對於買方可能具有的權益主張,也只能針對買方,不會影響賣方從交易所獲得的權益。


如此對於買賣雙方交易的保障,也具有近乎絕對的效力,就可以讓市場交易可以平順而快速地完成。


d. 交易成本的降低與物流速度的提升


買賣雙方的交易自然會有成本的問題,交易的成本主要來自於下列幾個方面。


首先是,交易標的相關資訊收集的成本,而據以判斷合理價格的高低範圍。這裡同時也有資訊不對稱的問題,賣方往往擁有較多有關交易標的的資訊,而具有資訊不對稱的優勢。而對於賣方所自然擁有的資訊不對稱優勢,也必須有一定的限制,不能讓買方淪於被宰割的地步,否則,反而不利買賣交易的進行與流暢。


其次是,買賣雙方在達成交易過程所耗費的成本。如果能夠具有公開的平台,就可以讓買賣雙方更容易達成交易,降低在達成交易過程所耗費的成本。此如在農業時代,在城鎮設立的固定交易市場,或在郊區設立固定周期的臨時交易市場。在工業革命之後,隨通訊科技的發達,出現的大宗商品交易所。在如今的互聯網時代,則是新近發展出來的電商平台,如亞馬遜與阿里巴巴等等。


第三是,達成買賣交易後的物流成本的降低與物流速度的提升。交易的型態,除了是服務業之外,實物的交易都牽涉到運送的環節,在買賣交易完成後,不論是由賣主運送到買主所指定的位置,或者由買主自己去搬運,都有物流的成本。這樣的物流成本的高低以及物流速度快慢,就會影響交易價格的高低,因而成為商品競爭力高低的一環。


廣義物流的成本就包括物流速度的快或慢,而物流就涉及該地或該國運輸業者輸送能力與價格的高低,更涉及該國整個交通建設的能量與品質。國家在交通建設的投入與品質,也就同時成為物流成本相當重要的一環。


(2021.12.21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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