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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3.2之A.A.A.C.)
d. 不完美市場經濟之手的外在救窮措施
民主體制在經濟方面的展現,就是以買賣雙方之個人自由為核心的市場經濟,係本質上屬於雙贏的自由市場,也是經濟可以不斷發展的保證,不過,市場經濟因為具有大者恆大以及破壞性創新的兩大特性,就不可能是看不見的完美之手。由大者恆大的特性自然會產生自然性的壟斷,進而基於企業之自利動機而發展成為決不可接受之惡性壟斷與惡性競爭,由破壞性創新的特性必然會帶來摩擦性失業,乃至無法再就業之可能的嚴重摩擦性失業。而在財富分配上,市場經濟也因具有這兩大特性,必然帶來貧富差距懸殊之效應。因此,針對不完美市場經濟之手,必須有外在的救其窮的措施。
d.a. 針對惡性壟斷之救窮措施與執行
在優勝劣敗的自由競爭之下,優勝者的獲利與市占率形成正向循環,反之,劣敗者的獲利與市占率形成負向循環,因而具有大者恆大、小者恆小的特性,整個產業往壟斷的方向演進,此即是自然性壟斷,也是在可以接受的範圍之內。然而,當創新力達到產品的自然極限,如半導體的摩爾定律,在進入2奈米的時代,就矽晶圓而言,就面臨幾乎無法再往前推進的自然極限,或者當市占率達到自然極限,使得龍頭企業再怎麼提升產品的性價比,也幾乎無法再提高市佔率,因而中止正向循環,乃至反轉為負向循環。在此情況之下,龍頭企業基於自利動機,通常很難避免由自然性壟斷而進入惡性壟斷。
美國於1890年就制定反壟斷法,《謝爾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再通過《克萊頓反托拉斯法》,並創建「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這樣的獨立機構,與司法部共同執行反壟斷法。而美國法院對於違反「反壟斷法」的判決,則經歷了幾次法理的轉變,原因就在於有些的壟斷屬於市場經濟本來就會具有的自然性壟斷,有些則是非法的惡性壟斷。以下依惡性壟斷的型態,分別討論應有的救窮措施。
d.a.a. 針對聯合壟斷之救窮措施與執行
當產業之龍頭企業基於獲利動機而降低產品的迭代更新速度,這是屬於不需要去干預的範圍,自然會有其他企業會趁勢提升產品的迭代更新速度,以提高市占率,甚至進而搶佔龍頭企業的地位,這是市場經濟本身自具的機制。但當龍頭企業與與其他主要業者達到隱性的默契或顯性的協議,就由良性競爭轉為隱性或顯性的聯合壟斷,使得市場經濟的功能無法發揮,這就屬於需要干預的範圍,以救市場經濟之窮。
自從美國制定了反壟斷法,各國也紛紛跟進,在台灣就制定了《公平交易法》,對於隱性或顯性的聯合壟斷行為均視為非法,訂定相關罰責,而為了有效打擊隱性或顯性的聯合壟斷,更有獎勵檢舉人的設計,甚至給予率先揭發的業者免責的優惠。因此,對於隱性或顯性聯合壟斷的打擊,在法制上可說是已經相當完備,關鍵就在於執行的層面能否貫徹。
反壟斷執行之落實,一是在於如台灣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行政執行機構能否盡心盡力的執行,另一是司法裁決機構能否公平裁判,另外就是新聞媒體有否能力揭發與監督,以及能否勇於揭發與監督。不過,在民主發展之初階與民主中階之早期,如果業者的能量足夠,反壟斷執行之落實是有相當的難度。
d.a.b. 針對因半剛性需求而來的寡頭壟斷之救窮措施與執行
雖然市場經濟具有大者恆大的特性,但寡頭壟斷之形成,來自於市場經濟之自然演變者的情況並不多見,大多數則來自於人為的併購,且產品也屬於較具剛性者。而一旦寡頭壟斷形成之後,基於企業天生的自利動機,產品競爭的程度必然降低,產品更新迭代的速度也隨之降低,無形之中損害消費者該有的權益。因此,針對寡頭壟斷的救窮措施,可分為事前之防止寡頭壟斷的形成,也就是對企業的併購行為嚴格審查,不輕易予以核可,以及寡頭壟斷形成之後的人為制衡。
對於事前之防止寡頭壟斷的形成,也就是嚴格審查企業的併購行為,以台灣來說,《公平交易法》也有嚴格的規範,一般來說,藉由併購而達成寡頭壟斷比較不容易通過,換言之,在執行方面比較沒有問題。
不過,對於寡頭壟斷形成之後的人為制衡則比較難以執行,還是必須借重市場經濟本身的競爭機制。但在產品具有一定的剛性需求之下,即使是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也比較難以發揮作用。因此,對於寡頭壟斷之救窮措施的重心要放在事前之防止,也就是對於企業之間的併購必須予以嚴審,且隨產品之需求的剛性之增加,允許併購的門檻也必須隨之提高。不幸的是,隨產品之需求的剛性之增加,寡頭壟斷可以獲得的利益也隨之增加,因此,在民主發展之初階與民主中階之早期,這類的市場勢將成為有力業者的禁臠,即使併購門檻可以在法制面隨之提高,也很難以抵擋與政治掛勾甚深之有力業者的關說,寡頭壟斷幾乎難以避免。
d.a.c. 針對因剛性需求而來的寡頭壟斷之救窮措施:實施國營化
所謂剛性需求是指消費者對產品的需求幾乎不可少,替代的產品也幾乎沒有,而此類剛性需求產品本身的創新迭代也幾乎闕如,因此成為寡頭壟斷的最佳對象,此如水、電、瓦斯等等民生必需品。
對於民生必需品之類的剛性需求產品,經濟自由主義者仍然基於市場自由競爭的原則,認為還是必須開放民營,才具有經濟效益。然而,就如上述的論述,此類業者基於必然的自利動機,在形成寡頭壟斷以後,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根本難以發揮作用,經濟效益反而越來越低。此如美國的獨占或寡占的民間電力業者,只要電網堪用,就不會予以更新,導致一場暴雪降臨後,電網整個癱瘓掉,無法供電。
因此,對於這類本具寡頭壟斷特性而市場自由競爭機制難以開展之剛性產品,如水、電、瓦斯等等民生必需品,最宜實施國營化。
d.a.c.a. 實施國營化的優點
對於水、電、瓦斯等等民生必需品最宜實施國營化,因為實施國營化具有如下的優點:
第一,可以長期採行較低的資本報酬率,保持一定的迭代更新速度,提供消費者更高的性價比。既然納入國營事業來經營,就可以比較不考慮經濟利益的問題,改採以國民之整體利益為依歸,因而可以採行較低的資本報酬率,也因此,類似美國民間電力業者因一場暴雪而整個癱瘓的事故,就比較不容易發生。
第二,為國家的整體經濟利益,甚至可以虧本經營,加大建設的速度。由於產品納入國營事業,其盈虧可以基於更宏觀的角度來衡量,因而執政者可以基於整體經濟的考量,對某一國營事業實施虧本經營。此如中國的高鐵建設,1999年開建,2020年總里程已經達到四萬公里,預計2025年建成六萬公里的高速鐵路網。由於投入金額巨大,高速鐵路網遍及較落後的中西部地區,即使載客流量逐年提升,如2019年已經高達22.9億人次,每年虧損金額約一千億人民幣,但從有形的國家稅收,到人民與企業之無形的時間效益,如加速地區之間的人員物資交流與溝通速度,在高鐵事業實施虧本經營顯然是值得的。
第三,可以採行反經濟循環措施,更有利整體經濟的平穩運行。所謂反經濟循環措施,就是在通膨穩定時期或經濟繁榮的上升循環時,採行較高的定價,但在通膨不穩定時期或經濟蕭條的下降循環時,則採行較低的定價,減輕消費者的負擔。如油價高漲之時,就可以由國營事業自行吸收一定的成本,訂定較低的油價,而油價在低價時期,則可以訂定較高的油價,以平衡前期油價高漲期的虧損,或者做為未來的平衡高油價的基金。因此,對剛性需求產品予以國營化,當這類產品的產值占國民經濟的比例越高,就越能夠作為穩定經濟平穩運行的工具。
d.a.c.b. 實施國營化之經營效率的問題
對於國營事業通常有經營效率較低的迷思,這是一般所謂自由經濟學者的主張,但這樣的看法僅部分適用而已。
企業的競爭力來自兩個部分,一是來自外部的同業或異業之競爭壓力,另一是來自內部的責任感與使命感。一般認為國營事業的特色就是外部的競爭壓力不大,甚至沒有競爭壓力。不過,當聯合壟斷或寡頭壟斷形成之後,不再面臨自由競爭,民營企業來自外部的競爭壓力就解除了,其處境就與國營事業沒有區別。因此,一般認為國營事業所具有的經營效率較低的問題,同樣也適用於這樣的民營企業。由此可見,自由經濟學者對市場經濟之自由競爭的推崇,並非適用於所有的經濟領域,碰到聯合壟斷或寡頭壟斷的領域就無能為力了。相反的,在市場因剛性需求或半剛性需求而形成寡頭壟斷之後,國營事業卻可以展現民營企業所沒有的經營效率。
國營事業之可以展現民營企業所沒有的經營效率,是因為當聯合壟斷或寡頭壟斷的民營企業已經沒有自由競爭之外部壓力,國營事業仍然有政策面與民意面的外部壓力。對於國營事業的消費者來說,他同時也是國營事業的間接老闆,因此,當消費者有所不滿,可以透過主管官員或民意代表或選票壓力,來對國營事業的效率施壓。而國營事業也必須時時在效率上用心,以贏得或提升「間接老闆」的滿意度。
綜上所述,在剛性需求產品的領域宜於實施國營化,不宜開放民營,才能保證事業的經營效率。
d.a.c.c. 實施國營化之防弊的問題
在防弊方面,私有之民營企業通常較公營企業來的好,原因在於企業之錢財在屬於經營者個人私有或股東私有,不容許遭到不肖員工之侵占,故而揪弊防弊之積極乃是理勢之必然,相對的,公家之錢財則屬於公眾所有,對於不肖員工之舞弊,經營者通常沒有被侵占的感受,故而揪弊防弊之不積極也是勢所之必然。
不過,深入探究之後,私營企業卻不見得在防弊揪弊方面就一定優於公營企業,理由如下:
第一,有關代理人的問題。現代民營企業當規模擴大後,為了提升競爭力,家族企業往往引進外部優秀人才來做為經營團隊,本身僅當董事長,掌控企業營運方針與最高層人事更迭的董事會。因而形成經營團隊本身並不是大股東,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無法合一,可能引發追逐私利優先的問題,這就是所謂的代理人問題。
代理人的問題不僅僅侷限於非法的追逐私利層面,也經常發生在合法而實質上是追逐私利的層面,此如經營團隊為了提升短期經營效率,可以獲得更高的經營紅利,往往比較忽視中長期經營效率的部署,甚至殺雞取卵,做出犧牲中長期經營成長的決策。又如在現代企業生態經常發生的併購方面,為了自己的職業前途或高額的併購紅利,輕易贊同併購或被併購的決策,高估併購或低估被併購的估值。
另外,隨著企業經營型態日益複雜化、擴大化與全球化,董事會的監管能力也越趨無力,無形中讓經營團隊的代理人問題更趨嚴重。
因此,經營團隊之代理人的問題,固然是公營企業必然會面對的問題,卻也是經營規模越來越大的民營企業難以避免的問題。
第二,有關內部或外部檢舉效能問題。企業為私人所有的最大優點,是基於個人之資產不容他人侵占的人性,因而私有化一般認為最能防止企業資產被侵占的問題,然而從第三人之檢舉的角度來看,或許由於採取相對高額的獎勵,可以增加企業內部與企業外部的檢舉效能。但,公營事業則具有另一個優勢,那就是公營企業都是全民的資產,基於資產不容侵占的人性,無分是在企業內部或外部檢舉,都應該具有較高的效能。
第三,有關調查權效能問題。揪弊,就需要調查,而調查也可以分為內部與外部。在內部調查方面,掌握董事會的大股東具有相當的調查力,但在外部調查方面,以台灣來說,雖然侵占也屬於非告訴乃論的刑法案件,但在檢方起訴前,則幾乎無能為力。
相對的,如果是公營企業,具有國家機關身分的大股東,不僅可以在內部的調查具有與民營企業相當的調查力,在涉及外部的資金流向與涉弊者個人的私密資料,由於屬於刑責更重的貪污罪,都可以聯手檢調機關全面的調查,更可以容易申請搜索票,進入涉弊者的住所進行搜索與扣押,進而聲請羈押,完全隔絕調查過程可能的干擾。換言之,在外部調查方面,公營企業可說擁有完全的調查力。
第四,有關究責輕重的問題。以台灣來說,民營企業方面,是屬於刑法的侵占罪,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在公營企業方面,從業人員視同公務員,也在貪汙治罪條例的範圍之內,其中有屬於侵占的濫用職權罪,有受賄罪,有圖利他人的圖利罪,情節較重者,動輒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也由於刑責較重,因此,追訴權也動輒達30年。
第五,進入數位貨幣時代之後,公營事業揪弊的效能會更明顯。由於任何的貪污都是涉及金錢收入的不當增加,因而必有匯出與匯入的金流產生,尤其是利益越大,貪汙的金額也隨之愈大,更難以避免金流的產生。而在進入數位貨幣時代之後,任何的金錢往來對於央行等金錢主管機關來說,即使再多帳戶的間接往來,都可以掌握得一清二楚。因此,對於公營事業的任何貪汙問題,只要檢調機關發動追查金流的移動,都很難以逃脫得掉。因此,在進入數位貨幣時代之後,公營事業揪弊的效能勢必會更明顯,也使得貪汙之弊端更難以發生。
d.b. 針對惡性競爭之救窮措施與執行
針對惡性競爭之救窮措施,可以分為已經規範者與有待規範者這兩種情況來分別討論。
d.b.a. 針對惡性競爭已經規定救窮措施者
針對惡性競爭之救窮措施,以台灣來說,就有仿效美國等先進國家而實施的「公平交易法」,可說已經相當完整,關鍵就在能否有效實施而已。
所謂惡性競爭,就是以不正當的方式從事競爭。其發生的樣態就是以大欺小,大型公司依恃自己累積的資產與在通路上的優勢,對小型公司之具有競爭力的產品,展開不正當的打壓。而其打壓的環節就在產品價格與通路這兩個方面。也因此,諸如「公平交易法」等救窮的法令,主要就是針對這兩方面來做規範,防止大公司的惡性競爭。
d.b.a.a. 針對產品價格的惡性競爭與救窮措施
產品之競爭主要看性能與價格之比的性價比。產品的性價比落後者,其市占率也必然隨之衰退,如果不能及時提高性價比,最終將被淘汰出局。而提高產品的性價比有三種方式,一是主要提高產品的性能,二是降低產品的價格,三是同步提高性能並降低產品價格,以求性價比可以超越競爭者。在這三種提高性價比的方式之中,以第二種的降低產品價格最容易產生惡性競爭。
降低產品價格之所以最容易產生惡性競爭,是因為這個方式最能快速收效,馬上可以提高產品的性價比,不像產品性能的提升,既須投入研發,而研發過程不見得順利,也不見得短期就可以產生成果,而且即使研發有成,也必須修改產品的生產線,又需要投入金錢與時間。因此,商家最容易採取的手段就是降低價格,甚至不惜虧本出售,然後等競爭對手無法承受削價競爭後,再提高產品售價,以彌補那段削價競爭的虧損。
商家之所以能夠虧本而降價競爭,主要是以其他部門的獲利或關係企業的獲利,來支撐削價競爭部門的虧損。因此,可以從是削價競爭的,通常是具有相當規模的巨型公司或者擁有相當數量公司的財團。也因此,衡量是否從事虧本的削價競爭,就是看該公司的產品之成本是否低於銷售的價格,或者遠低於一般可接受的利潤水準。
由此可見,針對產品的價格之惡性競爭,其救窮措施就是主管機關主動或被動去查核該公司的產品之成本是否低於銷售的價格,或者遠低於一般可接受的利潤水準。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主管機關就可以強制該公司改正。相對的,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就是屬於正當的市場競爭之範圍。
d.b.a.b. 針對通路的惡性競爭與救窮措施
大公司由於產品銷售量大,市占率高,給通路業者帶來的利潤當然也較大,甚至有些大公司本身就是通路業者,因此,在面臨產品競爭劣勢之時,很可能就從通路方面下手,打擊具有優勢的產品。簡而言之,就是減少優勢產品的上架機會,甚至根本不給上架的機會。
當大公司與通路業者僅僅有銷售的關係時,經由通路來打擊具優勢的同類產品的方式,就是採取「蘿蔔與棍棒」的策略,允諾給予通路業者更高的金錢利益,或者威脅減少供應量。此威脅減少供應量的產品範圍還可以包括該公司具有競爭力的其他類別產品。
當大公司本身也就是通路業者或者與通路業者同屬一個財團時,經由通路來打擊具優勢的同類產品的方式,因為只要暗示就可以做得到,會更隱密,更難以查究。
由以上的討論,可見經由通路下手的惡性競爭,無論是通路業者合意性的配合打壓,或者本身就兼具通路業者的自行實施打壓,都是比較難以追查到的惡性競爭類型。因此,主管機關固然還是必須儘量揪出通路類型的惡性競爭,然後嚴懲嚴罰,給予較其他類型的惡性競爭更重的罰責,但釜底抽薪之策,仍然還是要從根源抓起,務必避免在銷售之通路上形成壟斷,必須多元化,讓凡是具有競爭性的產品都可以找到銷售的管道,逐步淘汰舊有之較不具競爭力的產品,從而讓社會資源的運用可加合理化,更有效率。
d.b.a.c. 針對惡性競爭已經規定救窮措施之確實執行
自從美國於1890年開始制定反壟斷法(謝爾曼法案,Sherman Antitrust Act)以來,有關反壟斷的法規在各國可說已經相當完備,因此,主要關鍵就在於主管機關能否確實執行以及法院能否公正裁決。然而,由於能夠具有壟斷地位而從事惡性競爭者,無不已經茁壯為大型公司甚至是超大型公司,因而也具有相當的財力可以影響主管機關與法院的作為。也因此,當產品是主力產品,涉及該大型公司的存亡,就有動機更積極去影響主管機關與法院的作為。
由此可見,對於惡性競爭之已經規定救窮措施,能否確實執行,與該國民主體制所處的階段有相當的關係,也與該國的社會風氣與集體認知也有很大的關係。
I. 金錢力的介入程度與民主之所處階段
金錢力壯大後必然會尋求介入政治力,甚至掌控政治力,成為幕後的影武者。由於自由市場經濟是民主體制之下的必然機制,而市場經濟也本具由優勝劣敗而來的趨向壟斷的特性,因此,金錢力之隨民主體制而逐漸壯大,乃是自然的現象,這由全球各國富豪所掌握的財富之金額越來越大,也是這個現象的印證。而如上所述,金錢力壯大後之尋求介入政治力,甚至掌控政治力,乃是避開市場經濟之競爭機制,以保護自己壟斷現狀之自利動機的必然行為。
因此,金錢力介入的程度也就與該國民主所處之為低階或中階息息相關,也就是說,在民主處於低階之時,金錢力介入的程度就高,甚至具有掌控力。相對的,民主能夠處於中階之時,也就意味著金錢力介入的程度較低。而從金錢力的角度來看,凡是金錢力介入的程度較高者,甚至具有掌控力,該國的民主就處於低階,乃至倒退至獨裁階段。相對的,凡是金錢力介入的程度較弱者,甚至不具有影響力,該國的民主就處於中階,乃至進展至最高階。
I. I. 美國高階知識分子的墮落
在學術界服務而專研各種學問的知識分子,可以說是高階知識分子,通常扮演輿論的引領者,社會的良知,對於民主體制的健全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然而,以美國大法官為首的美國高階知識分子,竟然於2010年裁定可以設立「超級行動委員會」(Super PACs),可以間接的方式無限制的捐輸政治獻金,這等同對於金錢力之掌控政治力敞開了大門。通過如此不可思議的政治裁決,萬馬齊喑,可以說是美國高階知識分子的墮落,辜負「社會良知」之責任。
為何說是美國高階知識分子的墮落呢?理由如下:
第一,民主的根本特色是「票票等值」,不因為種族、才智與財富而在政治上有不一樣的價值。因此,在政治捐獻上,即使在捐獻金額上容許不同,但絕對不能超過一定的界線,嚴重違反「票票等值」的根本原理。個人之能夠政治上發揮影響力,只能夠透過個人見解之傳播,而影響其他人,最後形成大多數人的見解。
對於這樣「票票等值」之民主根本原理的認知,並不是特別複雜而難以釐清,也因此,作為頂階知識分子的七位美國大法官,竟然以多數決裁定可以設立「超級行動委員會」,讓金錢力可以不受限制發揮影響力,真的是匪夷所思。因此,可以說是美國高階知識分子的墮落,向金錢力低頭。而從2010年通過這個匪夷所思的裁定之後,如今已經過了12年,卻還沒得到矯正,也可見美國高階知識分子形同「萬馬齊喑」。
第二,在學術界服務的高階知識分子,以追求真理為天職,真理之所在即是良知之所在,因此,高階知識分子可以說是最不容易向金錢力低頭的團體。然而,「超級行動委員會」的設立竟然可以獲得通過,而至今還沒「撥亂反正」,無視追求真理之天職,因此,說美國高階知識分子已經墮落,並非過分之評斷。
I. II. 富豪自傲心態的迷謬
所謂的富豪,就是擁有超乎一般人的財富,以美國來說,就是擁有10億美元以上的資產。而這樣的富豪通常也擁有自傲的心態,認為自己的價值遠超乎一般人,這就是以外在的物質之多寡來衡量一個人價值高低的迷謬心態。
富豪這樣自傲心態是一種迷謬的心態,此處就從金錢的本質等方面來揭露其迷謬之所在:
第一,對金錢的認識不當。金錢(貨幣)的本質就是買賣雙方的交易媒介,本身可以具有使用價值或根本不具有使用價值,而今日貨幣的特性就是根本不具有使用價值,純然只是具有交易價值而已。這樣純然具有交易價值的貨幣之所以具有交易價值,以及因具有交易價值而來的儲存價值功能,都是基於整個社會的彼此信任。換言之,如果沒有整個社會的彼此信任,根本不可能有純然具有交易價值之貨幣的存在。買賣雙方如果不存在彼此信任的默契,富豪就不可能累積巨額的財富,而即使能夠累積巨額財富,也不具有價值儲存的功能。買賣雙方之所以能夠彼此信任,係基於彼此的尊重。
因此,如果富豪因為擁有巨額金錢而自傲,自認價值高於別人,不尊重他人之存在與價值,根本違逆金錢之所以能夠存在的根本特性,因而是一種迷謬的心態。正確的心態應該是,整個社會理當感謝富豪發揮了才智,讓整個社會的大餅變大,社會更進步。相對的,富豪也理當感謝整個社會讓他有發揮才智的機會,因而可以累積巨額的財富,可以有更富裕的生活。
第二,自掘財產權保障的根基。在全球進入民主體制之前,富豪的財產權是沒有保障的,必須依附權貴或以聯姻等等方式與權貴結合,才能獲得某種程度的保障。而在民主體制之下,除非財產來源不明,甚至是非法所得,在被起訴並經法院的裁定後,才有剝奪財產之事的發生。因此,可說獲得近乎絕對的保障。如果富豪因為擁有巨額金錢而自傲,自認價值高於別人,進而欲圖憑藉金錢力來操控政治力,以非市場手段獲得更多的財富,這形同是容許以不正當甚至是非法的手段去侵占他人的財產。
當不公正的風氣充斥整個民主體制,不僅意味民主水準的倒退,也意味一般的人民與非在操控政治力財團內的富豪,其財產都將遭到不正當的方式被侵占,不能受到真正的保障。如此,其他的富豪也將集結起來,加入爭取操控政治力的行列,而無法加入爭取操控行列的一般人民,最終將被逼鋌而走險,走激進或革命路線推翻現行體制。如此之情況的演變,藉操控政治力而不正當的侵占他人財產的富豪終將自食惡果,也會被他人以不正當方式侵占財產,甚至破產。
第三,生命權的保障也無法落實。有生命權的保障,才能談得上財產權的保障。在民主體制之下,任何人的生命權都是神聖而不容侵害。而民主的內涵就是人與人之間平等性的落實,簡言之,就是民主的社會具有公平性與公正性,任何人都必須公平而公正對待他人,也有義務與責任維持他人獲得公平性與公正性的對待。因此,當富豪因擁有巨額財富而自傲,輕視其他人的存在價值,進而以金錢力操控政治力,獲得不當的優勢,換言之,就是讓其他人不能獲得公平而公正的對待。如此之下,這樣的富豪也將遭到反作用力,同樣不能獲得公平而公正的對待,其生命權的保障也跟著不能得到落實。
II. 該有的認知:承認經濟之競爭失敗乃是常事
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本來就是優勝劣敗的場域,優而勝者固然值得慶賀,但整個社會如何面對劣而敗者,卻是更值得探討的議題。
II. I. 經濟競爭之正道
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本來就是優勝劣敗的場域,但同時也是「其爭也君子」的場域。競爭自然會有優者勝而劣者敗的結果,但在競爭的過程之中,社會資源通常可以得到較有效率的運用,促成整個經濟的不斷發展。因此,不僅優而勝者對整體社會有貢獻,劣而敗者同樣對整體社會也有貢獻。
而之所以要求自由競爭必須「其爭也君子」,唯有真正與消費者共贏的性價比提升之競爭,才是有益於整體社會之競爭,靠壟斷等之非法手段而贏得競爭,根本不是競爭之正道,反而有損於整體社會資源的有效率之運用。
II. II. 承認經濟之競爭失敗乃是常事
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有勝出者,也就有敗退者,這是必然的現象。對於這樣的現象,所謂「勝不驕,敗不餒」,勝者仍然要持續精進,不斷提升產品的性價比,甚至自我的破壞性創新,主動引導產品的轉型,而敗者可以尋求東山再起的機會,或者轉進到其他領域再尋發展。
總之,對於自由競爭的失敗者,除了失敗者本身必須以泰然的心態看待,檢討失敗的原因,蓄積能量尋求再投入自由競爭的場域,整個社會也必須以心存感激的心態來對待,而不能以嘲笑的心態來對待,因為失敗者對於整個社會資源運用效率的提升,是有所貢獻的。
II. III. 社會機制之支持:基本收入制之類似機制
對於市場經濟之競爭的失敗者,除了失敗者本人必須以泰然的心態看待,整個社會也必須以心存感激的心態來對待,進而有一定的機制支撐失敗者來應對這樣的局面,讓他可以蓄積能量再度投入市場經濟,為提升資源的運用效率而效力。這正如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的創設,對外所負的經濟責任,以出資者所投入的資本為限,不能再對出資者的個人財產進行索償,由此來降低投資者的風險,都是同樣的道理。
對於市場經濟之競爭失敗者的社會支撐機制,可以考慮採行「基本收入制」等類似機制,也就是每個成年人不管是否有工作,都可以獲得與基本生活相當的收入。如果能夠採行類似「基本收入制」的社會支撐機制,對於競爭失敗者來說,就沒有因為失敗而墜入深淵的後顧之憂,更能放手一搏,也更能東山再起。
II. III. I. 實行基本收入制的花費
實行基本收入制最大的問題在於花費之多少,是否超出稅負之合理負擔。以下以台灣為例,進行量化之探討。
i. 全面實施基本收入制:不可行
以台灣來說,失業補助的金額大多高於基本收入,但目前的失業者最多只能申請失業補助九個月,且限於受雇者,並不包含自營業者等等的非受雇者。因此,如果普遍實施,連不計入勞動人口之內的家庭主婦等等的沒就業者,都可以獲得補助。以台灣的勞參率約60%來計算,就業人口約1,150萬人,就須負擔760萬人的基本收入(每月兩萬元台幣),一年約1.8兆台幣。而台灣一年歲入約2.2兆台幣,就佔了81%,何況基本收入還要普及退休人員,補足與現有勞保老人年金的差額,約需兩千億元,因此,總額就要2.0兆元,佔一年歲入的90%。由此來看,根本不可行。
ii. 局部實施基本收入制:也不具可持續性
如果優先鎖定65歲以上老年人口而局部實施基本收入制呢?以台灣來說,65歲以上老年人口約佔16%,也就是約380萬人,實施基本收入制(每月兩萬元台幣),一年就約9,120億元台幣,佔台灣一年歲入約2.2兆台幣的41.4%,這樣的比重仍然太大,不具有可持續性。一般來說,像這樣的社會福利措施,佔一年歲入約10%就算多了。
iii. 局部實施自助人助之基本收入制
所謂自助人助之局部實施基本收入制,以鎖定老年人來說,就是未滿65歲之前而有工作者,先每月自行提撥一定數額的錢,然後在滿65歲之後,就可以每月領取基本收入的金額。以台灣來說,就是相當於勞保的老年月給付。
不過,台灣所實施的局部實施自助人助之基本收入制,雖然自2008年10月起開辦國民年金之社會保險後,全民都已經納入社會保險的機制內,但最大的缺點就是未能普遍達到基本收入制的標準。以每月兩萬元台幣為基本收入來看,領有勞保老年月給付的人數只有約50萬人,超過這個標準線,佔台灣老年人口約380萬人的13%。另外是佔納保約6%的公教保與軍保,其老年給付也超過基本收入的標準線。因此,老年人口總共僅19%的老年給付是超過基本收入的標準線,還有81%的基本保障還不夠。
iv. 局部實施基本收入制的關鍵:GDP的不斷增長
全面實施基本收入制不可行,因為超過政府財政歲入的負荷,而退一步而局部實施基本收入制,也因為超過政府財政負荷的合理水準,也不具可持續性。只有局部實施自助人助之基本收入制,因為在政府財政負荷的合理水準之內,具有可行性,然而即使如此,政府財政歲入也必須年年成長,才具有可長可久的真正可行性。而政府財政歲入之能年年成長,也意味著該國之經濟必須能夠持續成長,換言之,也就是GDP(國內生產總值)的不斷增長。
因此,局部實施基本收入制的關鍵,就在於GDP可以不斷增長,或者,即使有經濟盛衰的循環,也是衰短而盛長的向上型之經濟循環,如此,才能可長可久。
iv.i. GDP統計的虛浮性
GDP(國內生產總值)這個統計數字的產生,起源於1665年英國為了因應戰爭的需要,用以估計還有多少資源可以用來打仗(參見《GDP的多情簡史》,Diane Coyle著,劉道捷譯,頁35.2,台灣新北:好優文化,2015年)。1934年,西蒙.顧志耐(Simon Kuznets,1901-1985)以美國參議院出版物的形式,出版《國民收入(1929-1932)》的報告,美國小羅斯福總統就以該報告中的數字為證,宣布新的復甦計畫(參見《GDP的多情簡史》,頁44.2)。
GDP統計有三種核算方法,分別是生產法、支出法與收入分配法。(參見《GDP簡史》,Philipp Lepenies著,曲奕、王建斌譯,頁6.2,北京:人民大學出版社,2018年)GDP統計的焦點,就在於何種項目該列入統計,何種項目不該列入統計,而該列入統計的項目是該視為國民所得的正數,或者是視為負數。其中,政府支出由國民所得之負數轉列為正數,就是非常重要的改變,把凱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1883-1946)的總體經濟理論納入,即政府應主動扮演經濟舵手的角色,以財政與貨幣政策等武器對抗景氣衰退。(參見《GDP的多情簡史》,頁54.2-55.1)
雖然GDP的統計在經濟的運行中,確實已經發揮正面的作用,但終究是以某種視角來看錯綜複雜的經濟現象,難免出現虛浮不實的情況。例如,政府可以花錢請人挖個大坑,然後再花錢請人把這個大坑填補起來,恢復原狀。沒有改變任何情況,但這樣的支出都可以計入GDP,由此可見其荒謬性。也因此,雖然聯合國已經公布GDP統計的應遵循之手冊,但還是有不少國家的主政者為了追求漂亮的GDP數據,拉抬聲望,強令統計執行機構納入一些其他國家未納入的項目。
iv.ii. GDP統計的全球統一性與執行單位的獨立性。
在全球化的時代,國與國之間的比較也是一大重點,而經濟是否成長以及成長幅度之大小,都已經成為各國主政者績效好壞之衡量的重心,因此,GDP統計的項目與方法必須力求全球的統一性,換言之,必須遵循聯合國所公布的GDP統計應遵循之手冊,不再容許各國的主政者任意納入屬意的項目。當然,聯合國頒布此手冊的機構也必須隨時檢討,適當的增加或刪減某些統計項目。
其次,各國主政者為了美化執政績效,很容易有這樣的動機,下令GDP統計之執行單位造假,但這對民主體制來說,是絕對不能容忍的事,因此,對於GDP統計之執行單位也必須立法給予相當的獨立性,同時也必須有內部與外部的雙重查核機制,以保證其客觀公正性。
iv. iii. 經濟不斷增長的核心:開放與創新
局部實施基本收入制的根本關鍵,就在於該國之經濟(GDP)可以不斷增長,或者是衰短而盛長的向上型之經濟循環。而經濟之所以能夠不斷增長,也就是整體的生產力可以不段提升,雖然已經有不少的經濟成長理論,但歸結到底,其核心就是開放與創新(亦即破壞性創新)。由於創新之能源源不絕,也必須有開放的環境做為保證,因此,經濟之所以能夠不斷增長的核心,就在於開放、再開放,不論對內或對外,換言之,就是始終堅持民主體制之下「自由競爭」之本色。
也因此,如果從政治的視角來看,經濟之所以能夠不斷增長的核心,就在於堅持人民可以真正當家作主的民主體制,不斷提升民主的實質內涵,讓民主的體制可以由初階逐步攀升至中階,再由中階再攀升至高階,如此,才可以保證經濟體制可以堅持開放再開放,讓自由之競爭可以達到盡善盡美的地步。
(2022.9.17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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