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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3.2之A.A.A.C之d.c.c.a)
I.II.V. 「夫婦」倫內涵之辨
在波娃(Simone de Beauvoir,1908-1986)的年代,婚姻的特性還是「將妻子從屬於丈夫」,因而認為「婚姻的悖論就在於同時有性愛職能和社會職能」(《第二性》,第二卷,頁265.4)。然而,現代男女之間的關係是自由的結合,因而,當兩人的愛情已逝,同樣可以自由的分離,並不涉及道德與非道德的問題。
誠如德波頓(Alain de Botton)基於康德的道德哲學之所說,「只有當愛不求回報,只是為了付出愛時,這種愛才是道德的」(《愛情筆記》,頁224.1),愛情之涉及道德與不道德,是在於付出愛之時,是否基於自私的動機,基於自私的動機之愛,就是不道德的,不基於任何自私動機之付出,才是純粹而具有道德性之愛。
不過,即使男女有一方是出於自私動機,否定既有的愛情,另行建立新的愛情關係,因而涉及道德與非道德的問題,但基於尊重每個人之意志的自由,既有愛情的相對一方,也無權勉強對方再持續原有的愛情。愛情是基於雙方自由意志的選擇而結合,這是現代社會男女之愛情觀的根本原則。
然而,人之存在除了意志自由之外,也具有一定的社會責任,或說群體之責任。因為,個人之肉體的存在,脫離不了群體的存在,有了群體的存在與運作,個人的生命之存在才能獲得相當的保障,因而對於群體的存在與持續發展相對的也就負有相當的責任。
男女兩人的關係,由愛情而在一起,進而結婚成為夫妻(夫婦),兩者的差別就在於社會職能這一個面向,尤其在還不能夠避孕的時代,共同養育下一代,就是成為夫妻的核心職能。就在可以避孕而不想養育下一代的夫妻而言,也有結合成一體以應對社會責任的需要,而這樣的結合成一體,也要由心靈上的結合進展到法律上的結合。
i. 夫婦之倫的特色-歷代的婚姻制度
夫婦之倫的存在,主要就是基於社會職能這一個面向,兩人一起應對社會的責任,在還不能避孕的情況之下,養育下一代同樣也是必須一起應對的社會責任,甚至可以說是核心的社會責任。
基於社會職能的夫婦關係,表現在外,就是婚姻制度。恩格斯就認為有三種主要婚姻形式,分別與人類發展三個主要階段相適應,也就是與蒙昧時代相適應的群婚制,與野蠻時代相適應的對偶婚制,以及與文明時代相適應的專偶制。(參見《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頁80.2)以下分別詳細討論這三種婚姻制度的特色。
i. i. 群婚制的特色
所謂群婚制,就是一群男子與一群女子互為夫妻,曾廣泛存在於歐洲、亞洲與美洲等地區的原始社會,也就是部落型態為主的社會。群婚制產生的經濟型態背景,就是遊牧的狩獵,或者火耕的輪耕之粗放農業,或者是兩者的結合。基本上屬於游居,如果是定居型,也是以大面積的土地為範圍。部落的人數屬於百人級,部落如果有結盟,大概也約兩三個的小規模。
在部落型態的原始時代,部落之內的人與人之間必須能夠通力合作,才能初步解決生存的問題。因此,之所以出現群婚,是這樣的群婚型態最能夠促成部落內的合作,不至於因為性交問題反而破壞部落內的合作。而且,在難以確定子女的父親到底是誰,互為夫妻的群婚制也最容易讓下一代存活下來,由大家共同擔負養育的責任。
至於互為夫妻的男與女之間,是否具有血緣的關係,這主要是牽涉到該部落人數多寡的問題,人數較少的部落,具有血緣情況就比較多,反之,人數較多的部落,具有血緣情況就會比較少。另外,也牽涉到血緣相近的下一代比較容易有畸形而較易夭折的認知,越有此認知,具有血緣情況就會越少。
採取群婚制者,其家庭結構通常是屬於公社之類的共產型態,而屬於個人私產的範圍就相當少。個人如果有所收穫,成果幾乎為部落所共有,最多是在享用時獲配的份量比較多而已。部落首領的其中一個主要職責,就是能夠公平分配,有助於部落內的持續合作而能夠永續生存下去。
i. ii. 專偶制的特色
在討論對偶制之前,先討論專偶制的特色,因為對偶制是介於群婚制與專偶制之間過渡的婚姻型態。
所謂專偶制,就是由一男與一女所組成的婚姻之制度,也稱單偶制。對於專偶制,恩格斯認為是與文明時代相適應,而以通姦與賣淫為補充的婚姻制度(參見《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頁80.2)。專偶制在工商業發達之現代社會通常所採取的家庭制度,就是「核心家庭」,由夫妻兩人與未婚的子女所構成,並沒有上一代的父母參與共住。而在農業社會以及工業化初期則是通常採用三代或四代同堂的大家庭。
專偶制之所以能夠成立而與文明時代相適應,主要是男女關係終究是以彼此交互融入與交互佔有為核心,一旦外在條件允許,自然就會逐步走上一男與一女的專偶制。而與專偶制相適配的,就是私有財產制的確立以及父與子之間關係的確定,如此,上一代與下一代的財產繼承關係也就可確立下來,同時也讓私有財產制可以代代相承,減少因為財產不能確定之下的紛爭,也強化了每一代為自己財產的增長而打拚的動機。
專偶制在農業社會採取大家庭的制度,而在工商業發達的社會則通常採取核心家庭。主要區別是,在農業社會以農業為主,必須有一定人數的男性勞動力,而在以牲畜力為主要動力來源,也需要一定的人之勞動力,因此,適合採取具有血緣關係的三代或四代同堂的大家庭模式。
相對的,在工商業發達的社會,即使在就業人口比率已經下降到個位數,原本需要大量勞動力的農業,在機械力為主之下,而且日趨智能化,大農場也可以不再採取大家庭的模式,只要招聘數個工作人員,就可以維持大農場的運作。而在工商業的非農業之職位上,即使是員工超過萬人的大型公司或企業,員工之間的合作也已經不需要以血緣關係,而是看工作的效率與能力。由於在工商業發達的社會,謀生是看個人的工作能力,而不是血緣關係,因此,專偶制就可以採取核心家庭的模式。
i.ii.i. 廢除私有制之主張與不可行
馬克思說,「共產主義是藉由私有制之揚棄作為媒介的人道主義」(《一八八四年經濟學哲學手稿》,頁183.3),明確主張揚棄私有制,他的理由是,「在私有財產範圍之內,……每個人都在設法創造一種支配他人的異己的本質力量,以便從中找到自己利己需求的滿足。」(《一八八四年經濟學哲學手稿》,頁183.3)認為採取私有財產制,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就是尋求支配他人以滿足自己的需求。
馬克思的主張也為恩格斯所繼承,恩格斯說,「婦女解放的第一個先決條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業中去;而要達到這一點,又要求消除個體家庭作為社會的經濟單位的屬性。」(《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頁80.1)簡言之,恩格斯同樣也主張廢除私有制,「生產資料轉歸公有」(同書,頁81.3),實施共產的公有制,如此,婦女才可以達到解放,與男性平等。
然而,廢除私有制這樣的主張卻是不可行的,這由與之搭配的「各取所需、各盡所能」這兩面向的必具之缺憾,就可以看出來。
α. 「各取所需」面向之新階級的必然產生與固化
私有制之產生係基於物質層面的供給與需求,人之物質需求可以說是無限,旦物質之供應卻是必然有限。有限之供給應對於無限之需求,必然需要有分配的機制,而對每個人需求之多或少也需要有評斷的機制。分配與評斷的機制自然就會產生有權力者與無權力者的區分,乃至有權力者之間又需要分出權力高低之序階。
其次,針對每個人需求之多或少的評斷,在物質供應有限之下,也需要區分出每個人需求由多到少的序階,由此而與個人之存在價值掛勾在一起,形成每個人價值由高到低的序階,同時也就是物質供應優先性由高到低的序階。簡言之,個人之存在價值越高者,獲得優先供應的位階越高,反之,個人之存在價值越低者,獲得優先供應的位階越低。
歷史經驗顯示,二戰之後,在共產黨一黨主政下的蘇聯與東歐等共產國家,就出現有權力分配者與優先獲分配者合一的「新階級」,這是感性之人性很自然的結果。因為具有權力本身就代表一種存在價值,權力越高者自然就是存在價值越高者,何況在一黨專政的體制下,具有政治權力之大小幾乎就是衡量存在價值位階的唯一標準。
在歷史上,新階級或說新群體的產生並不是罕見的現象,但不能出現「固化」的特性。所謂的固化,就是視自己階級的利益重於其它一切階級,而不能公正對待其它一切階級。另外就是在社會支配權方面,只容許本階級擁有,沒有與其它階級輪流擁有而可上位、可下位的機制。
因此。二戰之後,蘇聯與東歐等共產國家之出現固化的新階級,就成為歷史的必然,而在如此一黨專政之下,對於每個人民所需之多少的判斷與分配,本來人為的判斷就已經面臨考驗,在出現固化的新階級,更難有公平性可言。
β. 「各盡所能」面向之不切實際
在生產面的「各盡所能」這方面,能夠盡其所能而不問回報之多少,這是屬於道德層面的作為。而在共產主義體制之下,如此之「各盡所能」就變成長期性的行為,換言之,這是以最高標準的聖人境界來要求一般人,而且要求一般人都必須做到。顯然,這是不切實際的要求。何況,在一黨專政體制之下,必然出現固化的權力之新階級,更難有分配的公平性可言。
因此,「各盡所能」之所以不切實際,落實到現實界很難有成功的可能,一方面
是這樣的要求是要人人做到聖人境界,這是不太可能普遍實現的,即使是孔子親自施教,門下三千弟子,根據《史記.孔子世家》的說法,身通六藝的賢人也才72位,比率是2.4%。另一方面是在分配方面,一黨專政體制之下,很難做到公平性,往往會形成有權力者之固化新階級,對新階級優先分配,歧視其它階級,也因而打擊「各盡所能」落實的積極性。
i.ii.ii. 私有制存在的形上意義
馬克思主張廢除私有制之不可行,在於不理解私有制存在的形上之意義。私有制是對人占有外物之承認的制度,因此,構成私有制的兩大核心就對外物之占有與對此外物之占有的彼此承認。所謂的占有,黑格爾解釋說,「我把某物置于我自己外部力量支配之下,這樣就構成占有。」(《法哲學原理》,黑格爾著,鄧安慶譯,頁97.2,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
黑格爾在這裡所說的「我自己外部力量」,可以是我自己身體所展現的力量,或說強力,也可以是他人身體的力量,但也從屬於我自己身體力量。所說的「支配」,就是指可以完全任我處理,而排斥他人的干涉,也就是我可以消費,也可以轉移給他人而交換其它的物品,全看我的意志。當然,這樣的占有之最佳狀態是,只要遵循彼此同意的規則之下,大家相互承認對方的占有之權利,而不必隨時處於爭奪的不安穩狀態。
因此,黑格爾在此節的附釋就說,「擁有財產,顯然顧及了需要,……,但真正的立場是從自由的觀點出發看待財產,即財產之為自由最初的定在,是它自為的本質目的。」(《法哲學原理》,鄧安慶譯本,頁97.3)由占有外物而來的財產,其本質就是人之意志自由的原初展現。這也就是說,私有制的形上意義就在於彰顯人之意志自由,以及彼此相互承認而尊重對方的意志自由。
而人具有意志之自由,才是真正的人,具有「人格」的人,因此,黑格爾也才說,「只有在我有意志(即自由意志)的時候,我才具有這四肢和生命。」(《法哲學原理》,鄧安慶譯本,頁101.2)相對的,人之處於奴隸狀態,就因為沒有意志之自由,身體就不能算是屬於他自己,而是屬於主人之他人。
也因此,只要肯認人是具有人格之存在,就要讓人之意志自由有發揮的空間,也意味著必須彼此尊重對方的意志自由,落實到社會之制度上,就是要承認私有制存在的必要性。
i.ii.iii. 就本質來說,私有制與貪婪不能並存
當初馬克思想廢除私有制,主要是為了去掉人之貪婪心,但私有制之有貪婪之存在,這是人病,並非法病,這從實施共產制度的前蘇聯等國家,一樣有新階級之出現,同樣也無法消除人之貪婪,就可以看得出來。而進一步來說,私有制之存在其實是與人之貪婪不能並存的。
社會之有私有制的存在,就意味著彼此要尊重對方的人格,以及與由人格而來的意志自由,換言之,在價值的位階上,人與人之間是平等的,沒有高下之分,而以康德的道德哲學來說,就是「人及每個有理性者均作為目的自身,不可以僅作為供某個意志隨意使用的工具而存在」(《道德底形上學之基礎》,李明輝譯本,頁51.3),這樣的目的自身之道德令式。而所謂的貪婪,就是不擇手段而獲取不當的利益,這就意味著視自己存在的價值高於他人,而將他人貶低為工具性的存在,如此,就有違私有制存在的預設,必須尊重他人人格之預設,也就是平等看待對方存在價值之預設。
由此也可見,在私有制真正存在的社會,必然是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是不容許以貪婪為本質的壟斷之存在。至於,將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視為資本主義,以自私與貪婪為核心的資本主義,都是誤解了市場經濟的本質,將一時存在的人病誤認為法病,因而開出不符合人性的藥方。真正的市場經濟固然有優勝劣敗的一面,但也有人與人之間相互關懷的溫暖,決非冰冷而無人情味的交易體制。
i.ii.iv. 專偶制的優勢:更能完成個體之社會職能
所謂的社會職能,除了男女個體本身可以持續生存之外,也可共同完成養育下一代的責任。專偶制的優勢就在於,更能完成個體之社會職能。而如果可以比較完滿的完成社會職能,除了能夠更完滿的滿足男女個體本身的生存需求之外,下一代養育責任也能夠更完滿的完成,是則,等下一代長大成人之後,也比較可能回報上一代的養育之恩,因而可以形成善的循環,如此,讓人類社會更可以充滿祥和之氣。
在個人方面,專偶制具有如下的優勢:
首先是,在經濟效益上具有一加一大於二的效果。共贏是最能發揮經濟效益的格局,而男女兩人結為夫妻,本來就會自動處於共贏的格局,而因為雙方之要求彼此融入為一體,因此,夫妻在共贏格局就會處於相當高的位階,更有利於共贏效益的發揮。易經就說,「二人同心,其利(銳利義)斷金」(《繫辭上,第八章》),意謂只要兩人(指夫婦)心同,就可以無堅不摧,即使是金之堅,也可以截斷。在傳統農業上,夫妻之合作就表現為男耕女織,男主外而女主內,以外內合作的模式,提升兩人協作的經濟效益。而在當今的歐美部分國家,對夫妻如果離異的財產分配,採取對半分的方式,這就是基於高度肯認夫妻同心合力所帶來的經濟效益。
其次是,可以降低經濟風險。在傳統農業社會,男之耕與女之織都要建立在更大範圍的人際合作,因而在降低經濟風險這一方面比較難以看出。但,到了高度工商業社會的今日,家庭結構改以核心家庭為主,夫妻雙方幾乎都是上班族的情況之下,也都隨時有失業的風險。然而,有夫與妻的同心協力,就可以相當有餘裕的空間,面對夫或妻一時失業的經濟風險,仍然可以靠還在上班的另一半維持家庭的開支,度過這段期間的經濟危機,就遠遠勝過無婚的單身男或單身女。
第三是,可以互為鏡子而集思廣益,降低成為人生失敗組的機率。唐朝的魏徵(580-643)以善諫聞名,唐太宗於魏徵去世時說,「夫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人為鏡,可以明得失。魏徵沒,朕亡一鏡矣。」(《舊唐書.魏徵傳》)夫妻既然融為一體,榮枯與共,看到對方的缺失,自然就會相互規勸,可以救過補闕,彼此有如對方的魏徵。有需要集思廣益,也可以真正站在對方的立場,提供相關的建言,可以讓思慮更加周延,自然可以降低失敗的機率。當然,能否充分展現夫妻兩人融為一體的效益,其高其低,還是要看當事人能否善加掌握。
在養育下一代方面,專偶制也具有如下的優勢:
首先是,可以順理成章分攤婦女生養下一代的負擔。賈雷德.戴蒙德指出,男女兩性在性的利益存在本質的不對等,女性一旦懷孕,至少九個月不能再懷孕,而在長達數年的哺乳期間,再懷孕的機率相當低。相對的,男性只要幾分鐘,就可以讓女性受孕而繁衍下一代。(參見《性的進化》,頁146.3)而所以如此,就在於人類的繁衍是採體內受精的方式。因此,要讓男性參與女性生養下一代的責任,前提就是可以確認受精胚胎是他親生的。這在專偶制之下,男性之確認受精胚胎是他親生的,乃是順理成章之事,就可以理所當然的分攤婦女生養下一代的負擔。
其次是,下一代可以養育地更健全。對人類來說,下一代的長大成人絕對缺少不了父母雙親的養育。而對男性來說,可以心甘情願投入養育下一代,一般來說,就在於可以確認親子的關係。因此,在男性願意投入養育下一代的責任,分攤女性的負擔,對於下一代來說,就會有更豐富的成長資源,更可以順利長大成人。此外,男性願意投入養育下一代的責任,也意味著子女可以享有父愛,更有利於下一代在成長過程中的心理健康。
i. iii. 對偶制與多偶制的特色
對偶制或多偶制,都是介於群婚制與專偶制之間過渡的婚姻型態,以下再進一步詳論。
i.iii.i. 對偶制的特色
所謂對偶制,依照恩格斯的說法是,「一個男子在許多妻子中有一個主妻,而他對於這個女子來說,是她的許多丈夫中最主要的丈夫」(《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頁48.2),在群婚制的背景之下,這種相互為對方的主要丈夫與主要妻子,就意味著男與女之間關係的固定化,而隨著男女之間關係的固定化,彼此男女彼此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跟著固定化,有別於與其他男女的權利與義務。
進一步來看,對偶制之為過渡形態,也顯示專偶制才是婚姻的最終形態,所以如此,主要是男女關係終究是以一男與一女之彼此交互融入與交互佔有為核心,而且,也最能完成社會職能。所謂的社會職能,除了男女本身可以持續生存之外,也可以共同完成養育下一代的責任,如前文所述。
另外,由專偶制的特色是,經由男女一對一的配置,男方對親子關係的確定就是順理成章,幾乎無可懷疑。因此,群婚制可以成立的基礎之一,就是群婚的所有女方所產下的下一代,其精子都可以確定來自群婚的所有男方,如此,才可能合作完成養育下一代的社會職責。而為了可以確定這樣的親子關係,女方可能交往群婚外之男性的機會,就必然會受到相當高度的限制。
也因此,當社會的形態進步,人與人交往的空間不可能再受限於部落之內,女性如果懷孕無法確定其精子來自某一人或某一群男子,群婚制與對偶制就必然瓦解。其可能發展的婚姻制度,或者走向無須親子關係認定的母系社會,由女方(或加上親族)單方養育下一代,或者走向親子關係幾乎可以百分之百確定的專偶制,由男女雙方一起擔負養育下一代的責任。
i.iii.ii. 多偶制的特色
所謂的多偶制,就是一對多的婚姻制度,這個一對多,可以是一夫多妻,或者是一妻多夫。而既然專偶制才是婚姻的最終型態,所以多偶制也是一種過渡的婚姻型態,或者也可以說是專偶制的衍伸制度,甚至也可以說是專偶制下的非正常型態。以下再就一夫多妻與一妻多夫制分別深入探討。
α. 一夫多妻的特色與條件
一夫多妻最大的特色,就是可以充分展現男方的繁衍權,滿足男方的繁衍衝動。以中國在位最久(長達61年)的皇帝-清朝康熙皇帝來說,就有妻妾66人,共生育55個兒女(兒子35人、女兒20人),其中長大成人共28人(兒子20人、女兒8人)。
此處「一夫多妻」的多妻,是這個丈夫要擁有三個妻子以上,且原則上具有擁有更多妻子的能力者。然而一夫要能夠擁有多妻,必須滿足如下的條件:
首先, 男方要能夠同時滿足每個妻子的生存與養育的需求,不能出現匱乏的問題。所以,要能夠滿足這樣的條件,在進入貨幣經濟的時代之後,就是擁有大筆財富的富豪,或者是在專制王朝之下,有權者就是有錢者的權貴階級,具有相當的土地所有權。而在進入貨幣經濟之前的以物易物的時代,就只有擁有物資分配權而且可以名正言順占有較大分額者,才有可能擁有多妻,所以,也必須權貴階級者才有可能。但由於以物易物時代的生產力通常是比較低下,可以累積財富的數量也受到限制,因此,能夠擁有多妻的權貴之人數應該是相當稀少。
其次,親子關係的確定必須能夠獲得相當的保證。以中華帝制王朝來說,就是以皇宮這樣的固定居所以及大量的宦官來盯緊妻妾移動路線,以保證產育的下一代是皇帝的親生子女,並防止妻妾有偷情的可能。因此,相對來說,光是有財富的富豪階級就比較難以具備這樣的條件,所以,富豪階級即使擁有甚多的財富,其多妻的數量原則上有上限的。而在以物易物的時代或者貨幣經濟不夠發達的時代,人之移動的自由與私密度更高,權貴者即使可以擁有多妻,其多妻的數量也不可太多。
第三, 社會的型態相應的必須由母權制進入到父權制。在母權制的社會,決定物資分配的有權者就是母系的年長者,祖母或者是曾祖母,而非父系的年長者。即使男性可以因戰鬥技能的高超而成為有權者,具有優先獲得物資之權,也無法成為物資的分配者。因此,一位男性要擁有多妻,就必須具有物資分配權與優先獲得物資之權,這就要求這個社會必須是父權的社會,才有擁有多妻的可能性。而這樣的父權社會也必須已經具有「貴族」的觀念,承認「貴族」存在的價值與正當性,如此,貴族之擁有較一般人多得多的物資獲得權,而可以多妻與多子,才不會遭到非貴族的杯葛與抗議。
α.α. 就社會型態而言,母權制必然早於父權制社會
先以部落的社會型態來說,狩獵以獲取生存物資以及捍衛部落的安全,都需要男子的孔武有力,但要凝聚部落的團結合作,守護相助,則必須遵守分享的原則,加上物資保存不易,儲存再多也用處不大,更強化分享原則的持續。而部落型態的分享方法也很簡單,就是人人有份,而有能力者或貢獻多者就多分一些,並不難執行。因此,擁有分配物資的權力並不是很重要。但作為物資分配者除了要有一定的威望與生活智慧之外,最主要的是要能夠做到公平。
由於成熟女性的排卵期的隱密性,以及懷胎的確定至少要兩三個月,因此,在原始的部落社會,男性與下一代的親子關係是相當難以確定的。反之,女性與下一代的親子關係,由懷胎到生產,卻是百分之百可以確定的,而且,嬰兒呱呱墮地之後,也離不開做為母親之女性的哺乳,使得認錯的可能性幾乎是不可能的事。因此,母系的親子關係的認定,代代都可以百分之百的確定。
進而,由母系的年長者(祖母或曾祖母)來擔任物資分配者的角色,對於直系的子女或孫子女,都是她的後代,可以很容易就做到公平性,而對於旁系(姊妹)的子女或孫子女也可以比較容易做到公平性。由此可見,母權制的社會型態必然會早於父權制型態的社會。
α.β. 由母權制過渡到父權制的必然性與犧牲
相對於母權制,所謂父權制,就是始終由父系的年長者掌權,擔任部落的領導者,擁有分配物資等權力。
母權制社會型態的優點是可以做到物資分配的公平性,但隨著部落人數的擴大,與其他部落的交往日益頻繁,維護部落安全性也日益增加,使得個人的武勇以及領導統御以發揮部落整體力量的能力,其重要性終將超越物資分配的公平性。而能夠達到武勇與領導統御都能優越者,非成年男性莫屬。因此,社會型態由母權制過渡到父權制具有歷史的必然性。
誠如上文所說,在原始社會要做到男性之親子關係的確定,是相當不容易的事,因此,更談不上始終由父系來掌權。然而,部落之間的安全性競爭是相當殘酷的,不能有效捍衛部落的安全,輕則部落內累積的財物會遭到劫掠,或者部落人員被擄俘而淪為奴隸,因此,由具有勇武與領導統御卓越的男性出任部落領導者,就是事所必行的事。而且,由於代與代相繼的男性部落領導者,如果是具有血緣關係的親子之關係,遠遠優於不具有血緣關係者,比較不會有彼此競爭較勁的問題,也比較可以讓此代的男性領導者交棒給下一代的男性領導者,而沒有大權旁落的憂慮。
故而,為了解決男性之親子關係認定的問題,男女之間的性交往就必須做到固定化,尤其必須限定女性性交往的對象,因此,群婚制與對偶制也就因運而生。也就是,在母權制社會裡的女性是可以享有性交往的自由,而一旦進入父權制的社會型態,就必須犧牲部落內女性的性交往自由,其性交往對象必須固定化,而此固定化則是趨向於性交往的對象越少越好,最好是只有一位,甚至與其他女性共有一位男性的性交往對象,就更容易確認男性的親子關係。換言之,由無婚配走向群婚制與對偶制,再走向專偶制,或一夫多妻,為了部落或族群可以持續生存與日益壯大,乃至在部落或族群之間可以稱霸,乃是不得不然之事。
α.γ. 由母權制過渡到父權制社會的難易度
對於由母權制過渡到父權制社會的難易度,恩格斯認為,「這(指廢除母權制)並不像我們現在所想像的那樣困難。因為這一革命並不需要侵害到任何一個活著的氏族成員。」(《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頁58.2)我是贊同這樣的看法,廢除母權制而過渡到父權制,雖然是人類的重要革命,但難度並不高,而且不僅僅是「並不需要侵害到任何一個活著的氏族成員」,而是更可以有利於部落的生存,進而可以促進部落的壯大。
理由是:首先,當部落安全性之重要性提高之後,除了掌握分配權的女性長者之外,通常還會設置專門統領部落武力的男性軍事掌權者,而當部落的武力不僅可以勝任狩獵的任務,捍衛部落的安全,必要時更可以用武力從其它部落掠奪物資。在此種情況日益成為現實之下,由這位男性軍事掌權者兼任分配者的角色,而最終成為整個部落的掌權者,取代原有的女性掌權者,就是水到渠成的事。
第二是,從女性掌權者或者可能繼任掌權者之女性來看,在部落還是處於比較原始的情況下,男性的軍事掌權者也是與她有相當的血緣關係,如果不是自己的兄弟或兒子或孫輩,就是姊妹之兒子或孫輩,被取代的排拒心理通常不至於太大。而對一般的女性來說,生活資源可以不虞匱乏,可以養活自己與下一代才是優先的事項,至於是男性或女性來掌權,對她們的區別並不大,因此,由男性取代女性成為掌權者更不會有排拒的心理,何況,由男性掌握最高權力反而有利於她們的生存。
第三是,由男性軍事掌權者兼任分配者的型態,較具競爭力。部落的武力,一般來說,與部落的男性人數成正比。當部落的人數變多,部落當權者的領導統御力如何,就變得相當重要,而同時擁有資源分配權力的當權者,對領導統御力的提升,就幫助不少。因此,就部落與部落之間的競爭而言,由男性軍事掌權者兼任分配者的型態,就往往可以打敗由女性當權的母權制,從而使得原先施行母權制的部落,為了可以競爭、可以生存下去,就也不得不由母權制改變為父權制。由此,一旦有部落率先實行父權制,其它的部落也不得不跟進,使得原始部落的型態由母權制逐步走向父權制。
α.δ. 由母權制過渡到父權制社會的條件
母權制之所以會過渡到父權制,是部落為了因應大環境的變化,因此,要能夠過渡到父權制,社會這個大環境必須具備如下的條件:
首先是部落內的人口數要逼近千人或千人以上的等級,部落內已經具有初步的分工,組織形態日趨複雜化,而且生活資源等財富的積累也到達一定的程度。這也意味著作為資源分配的掌權者不再那麼容易勝任。
其次是部落的生存空間隨著人口的增加,不得不跟著擴大,這也意味著部落與部落之間的間隔距離越來越近。而部落之間的間隔距離越來越近,在生活資源仍可滿足之下,彼此資源的交換就會變得越來越頻繁,讓生活型態變得更多元而富足。而隨著資源交換的頻繁,以及交換的地理空間之擴大,貨幣經濟也將逐步具有初步的型態。
不過,如果生活資源由富足而變的匱乏,甚至連以前的資源積累也耗盡之時,部落面臨生存的問題之時,在無法以和平協商的方式從其它部落獲得補充,就會引發部落與部落之間的劫掠征伐。而一旦發生過劫掠征伐,部落之間的關係緊張,征伐之戰爭也會隨之頻繁。也因此,由軍事領導者兼管資源分配而成為最高領導者,也將變得日益普遍。
第三是部落的婚姻型態已經由群婚制,演變到對偶制,乃至專偶制(甚至一夫多妻的多偶制)。並由此出現由部落內的內婚到部落之間的外婚,以增進部落之間的連結關係,減少戰爭發生的可能頻率。換言之,此時父親與兒女之間的親子關係認定,已經可以提高到相當高的程度。
α.ε. 貴族之興起
隨著部落的權力架構由母權制走到父權制,部落男性掌權者的繼承也將走向血緣型態的繼承。而一旦血緣的繼承日益常態化,就會有此血脈之貴族的興起,壟斷部落的最高權位。
部落男性掌權者的繼承之所以走向血緣型態的繼承,主要是基於三個原因。第一個原因是,血緣型態的繼承是最穩定的繼承模式,由父輩交給子輩,比較不會引起因繼承而來的緊張關係與紛爭,因而削弱部落的戰爭力與競爭力,乃至威脅部落的生存。第二個原因是,血緣型態的繼承是最容易將父輩所累積的戰爭等智能,毫無保留地傳承給下一代,可以讓部落的戰爭力與競爭力始終可以維持相當高的水平,甚至可以逐步提升,最終成為地區性的霸主,乃至地域性的霸主。第三個原因是,比較原始的部落型態,貴族的興起通常並不會有損一般部落民眾的權益,甚至可以帶來紅利,因而讓一般的部落民眾不致產生抵制的心理。
α.ε.α. 神話與貴族的固化
部落時代同時萬物有靈的神話時代,壟斷部落或部落聯盟最高權位的貴族,往往會比附神話裡的某個人物,聲稱自己的血脈就是來自於神話裡的這個人物,提升血脈傳承的合理性,最終使得貴族的地得以固化而傳承不斷。而這樣與神話結合而鞏固自己貴族地位,即使是在進入帝制王朝的時代,也是不絕如縷,此如劉邦就有酒醉而身上常有龍出現,以及斬白蛇起義的傳說。
α.ε.β. 貴族的異化
貴族之所以能夠興起的根本原因,其實是因為有利於部落民眾的生存,或者至少不會有害於部落民眾的生存。然而,一旦貴族由興起走向固化,就會有悖離部落民眾生存利益之異化的產生。
首先是,貴族的族數將由單一走向多數。隨著部落族群的茁壯,人口也會隨著增加,原先掌權的單一個貴族也將擴大貴族的族數,不僅最高權位由率先取得貴族地位的族群掌控,次要的權位也由其它新興貴族掌控,以鞏固最高權位的掌控與繼承的平穩性。如此,將造成權位階層與一般族民之地位截然兩分。少數的一般族民即使因為勇武而得以晉升貴族階層,也無法改變權位截然兩分的格局。
其次是,貴族在生活物資的分配當然具有優先權,在貴族的族數與總人數還在總生活物資可以支應,也不影響一般部落民眾的生活水平之時,貴族階層與一般族民可以相安無事。然而,一旦生產力的提升有限,生活安逸的貴族,其族數與總人數必然會持續不斷成長,終究會超出總生活物資可以支應的限度。另外,一般的族民只要沒有戰爭,其總人數也會不斷的成長,即使生活水平不變,也需要越來越多的生活物資。貴族與平民這兩個階層的總需求都不斷的增加,必定會超過總生活物資可以支應的上限,這時,具有優先分配權的貴族只會減少平民階層的供應以彌補自己階層的不足,如此,將造成這兩個階層的矛盾。而隨著平民階層的供應越來越不足,兩個階層的矛盾也越來越激烈,一遇到乾旱或水澇等天災,也必然爆發兩個階層之間的戰爭。
α.ζ. 由父權制再到男女平權
只要人與人之間的人格是平等的,最終就要走到男女平權,不容許有誰可以主宰誰,也不容許因性別而來的不平等。因此,由母權制走到父權制,再由父權制走到男女平權,在工業革命發生之後,體力方面的勞動幾乎為發動機為動源的機器所替代,男女雙方的平權已然是大勢所趨,而在後工業革命之後,腦力價值勝過體力,更是無法阻擋。
α.ζ.α. 由父權制再到男女平權的社會條件
父權制崛起的主要社會背景,主要就是部落人數的增加,安全與防衛的需求也跟著增加,不得不採取更有效率的父權制,乃至貴族世襲的父權制。而在經濟型態的背景,則是由居無定所的游牧狩獵型態進展到定居的農耕型態,主要農耕型態生產力更高,可以養活更多的人口。然而,與農耕型態相匹配則是以男子為主的體力勞動模式,在家庭組織方面則是以父親或祖父為家長的宗族之大家庭型態,才能因應農耕必須有及時的大量體力勞動的需求。但在這樣的農耕父權制的型態之下,自然就會以犧牲女性的權益為代價,走向男尊女卑的社會模式。
因此,要由父權制的男尊女卑走向男女平權,需要有如下的社會條件:
首先是,社會的經濟型態必須擺脫以體力勞動為主的農耕型態,進入由自具動力的機器為主的工業時代,乃至以人之智力為主的後工業時代,因此,使得男女的就業機會趨向平等,女性由此才可能具有獨立自主的經濟地位。女性具有經濟獨立自主的地位,才是男女可以平權的根本關鍵。在農耕時代,女性只能扮演輔助者角色,強調三從四德,主要原因就在於女性無法擁有經濟獨立的地位。
其次是,勞動分工的精細化、規模化,以及隨之而來的就業機會眾多。隨著經濟型態的進步,生產力的提升,勞動分工也必然隨之精細化,需要不同崗位的勞工,一般來說,不再以體力為主要角色。另外,隨著貿易交流的擴大,經濟規模也跟著擴大,這同時也意味著勞動規模的擴大,大型企業雇用上萬人以上的勞工,也就成為平常之事。也因此,隨著勞動分工的精細化與規模化,就業機會眾多,可以吸納釋放出來的女性勞動力,由此,讓女性走出家庭的阻力就小很多,而可以逐步走向男女平權。
第三是,在家庭型態方面,由宗族合聚的超大型家庭,走向以父親或祖父為主的三代或四代同堂的大家庭,再走向以夫妻為主的核心家庭。由於家庭的組成畢竟以夫妻兩人為主,只因為在農耕時代,絕對不可能僅憑夫妻兩人就可以經濟獨立自主,必須群策群力。而後由於農耕技術的進步,生產力提升,原先因為必須人數較多而來的宗族合聚之超大型家庭,自然就走向三代或四代同堂的大家庭。
直到工業革命之後,工商業的就業人口才可能超過農業就業人口,且隨著工商業的日益發達,非農業就業的人口也逐步提升,另外一方面,農業生產力的不斷提升,所需的從業人口也不斷地降低。現在,發達的國家之農業就業人口佔比通常已經低於10%,這也意味著現代的夫妻大都是在非農業部門就業。即使是夫妻都從事農業,如今也可以採取企業化的經營方式,對外招聘員工,不見得需要與兄弟姊妹合住而一起經營。
第四是,教育普及化。由於進入工業革命時代以後,就意味著腦力(智力)取代體力,成為就業的主力,因此,做為開發人類之腦力的教育,就成為能否順利就業的關鍵因素。女性如果要順利就業而擁有獨立的經濟地位,不分男女的教育(包含高等教育)普及化,就是政府施政之中非常重要的一環。
第五是,生活機能便利化。「貨暢其流」,物流對工商業社會來說,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物流的效率越高,運作範圍越廣,也就意味著該國的工商業越發達。同樣的,在物流支撐下,超市與便利商店有如雨後春筍,這也提供以核心家庭為主的現代社會可以順利運作的物質基礎。甚至也是單親家庭或者獨居者可以生活無虞的保證。
α.ζ.β. 男女平權的代價
在父權制之下,女性的權益往往被犧牲,以女性的婚姻來說,都是由父親來許配,根本無所謂的自由戀愛,更無自由選擇的權利,往往成為父親或家族增強與他人或他族關係的工具。而一旦走向男女平權的時代,女性就可以自由戀愛,可以自主選擇結婚對象。然而,在男女平權之下,也是要付出一定的代價:
第一是,離婚率升高。農耕時代的傳統婚姻之所以離婚率低,是因為女性極少能夠經濟上獨立自主,而且是處於弱勢者的地位,因此,一旦離婚,就只能回歸依附原生家庭,很難以獨自生存,因此,即使在夫家的處境再怎麼艱難,也只能儘可能承受。然而,在現代的工商業社會,一般女性經濟上都可以獨立自主,不再處於弱勢者的地位,即使加上必須獨自撫養兒女,通常可以應付過去。因此,一旦男女有一方變心,很難以持續婚姻關係,往往會採取離婚的方式,女方不再如農耕時代只能委屈求全。
除了女性因可以經濟上獨立自主,不再委曲求全之外,離婚率會升高的因素還包括:首先,因勞動分工的精細化與複雜化,交通便捷,只要就業,男女雙方接觸其他異性的機會變得多很多,相對的,見異思遷的機率也變大得多。其次,人類必然具有的動物性稟賦,潛意識往往會尋求基因傳遞的擴大化與多元化,表現在外就是「嘗鮮」,不排斥與其他異性的交往,乃至發生性關係。再次,男女關係的交融具有形上的動機,那就是對最高善的追求,在「美是道德善的象徵」之下,也就是對極美的追求。因此,在男女雙方結合之後,無論是男或是女,都還是要不斷的提升靈性,堅持道德善的實踐,就可以持續展現美的型態,雙方的關係自然可以維持下去。反之,如果有一方墜入利與名的繮鎖,不斷的斲喪靈性,僅有的青春之美將日漸凋萎的情況下,勢將日益變醜,終致另一方另尋美的對象而離異。
第二是,對下一代身心健康的衝擊。父母互動沒有問題的家庭,對於下一代的成長來說,就會給予健康的環境。相對的,在單親家庭長大,自然對於下一代的身心來說是比較有壞的影響。然而,如果父母互動不良,常常出現糾紛,相較於單親家庭,對於下一代來說,也未見得好了多少。因此,男女如果真的無法再相處在一起,也只能離異,承受對下一代身心健康的衝擊。
α.ζ.γ. 男女平權的輔助措施
男女平權主要要付出的代價,有離婚率升高與對下一代身心健康的衝擊,而可以作為輔助的主體,在傳統農耕社會是由大家庭或宗族之大家庭擔當,在工商業社會則是由政府來充當。
首先,離婚率升高意味著伴有小孩的單親家庭的佔比升高,需要政府單位提供協助。政府此種協助一般以經濟性的支持為主,如在德國等先進國家,只要小孩一出生,除了父母的育嬰假14個月,育兒津貼14個月,還每月給予小孩200多歐元的生活費,稱為「兒童金」(Kindergeld),直到18歲。而且,德國公立學校(包括大學)都是免學費。因此,單親家庭就可以不必擔心養不起小孩。至於做不到如德國這樣程度的國家,也應該在財政可以負擔的範圍,儘量提供對所有兒童的逐步提高經濟性補助的金額。
其次,整個社會可以提供「大溫暖」的兒童成長環境。在現代的工商業社會,絕大部分的家庭是核心家庭或者單親家庭,其實都是比較不利於兒童的成長環境,即使是核心家庭,雙親也大都是上班族,難以周全的照護小孩,何況是單親家庭。由於真正的民主社會是有溫暖的社會,在享受個人自由的同時,不僅要自我負責,更要視人如親或視人如己,也對別人負起消極責任甚至是積極責任,因而讓所有的孩童都可以在有溫暖的大環境成長,可以彌補因單親家庭而來的愛之缺憾。
β. 一妻多夫的特性:非常態的「應急」婚姻
所謂的一妻多夫,就是一個女性與多個男性結婚,同時有一個以上的丈夫。在母權制之下,婚姻的型態如果不是群婚,就是對偶制,幾乎不可能出現一妻多夫的多偶制,更不可能出現一夫多妻的多偶制。一妻多夫(多夫通常是兄弟,也就是一妻嫁給多個兄弟)也只能出現在父權制的社會,是屬於因應惡劣生存環境的應急措施。也因此,一旦生存環境可以進入相對裕饒的時候,一妻多夫往往轉型為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的型態。
一妻多夫制之所以說是應急措施,只要從生殖繁衍的角度來看就可以了然。就這個「一妻」來說,可以生產的下一代的數量是固定的,不會因為多夫就會增加。而在養育方面,多夫固然可以比較能夠提供資源,但前提是多夫都可以將所有的下一代視為自己的孩子,這也是多夫之間關係通常是兄弟的原因所在。
而就「多夫」這方面來說,則是處於犧牲的不自然狀態,因為,所養育的下一代不能確定是否來自自己的基因,且應該享有的性交權利也受到限制,所受限制的程度與多夫的數量成正比例。也因此,一旦生存環境擺脫了困窘的狀態,一妻多夫的婚姻型態就會走入歷史,轉向常態的一夫一妻制。
(2024.11.15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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