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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鵝大夫的法學筆記----- 密醫行為是否屬於醫事業務? 林鴻基醫師/新北市 板橋區 鴻林中醫診所院長
2011/05/12 07:22:38瀏覽1664|回應0|推薦0

企鵝大夫的法學筆記----- 密醫行為是否屬於醫事業務?

林鴻基醫師/新北市 板橋區 鴻林中醫診所院長

昨日電視新聞及報載,真理大學的一位有博士學位的助理教授,因罹患癌症,放棄了西醫的治療,轉而求診於一位無中醫師執照的「文盲神醫」,花了大把鈔票後,一年後,依然病故。這位連自己名字都不會寫的文盲密醫,該當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的「密醫罪」,這點是毫無爭議的,至於醫療過失是否成立,要看醫療行為和結果之間,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而定,由於兩造間必然各執一詞,目前我們不去憑空論斷。

我有興趣的是,密醫行為是否屬於醫事業務?因為如果是肯定的,起訴的法條大概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 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的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刑法關於「業務上過失犯罪」的加重規定,是針對從事某種業務的人,因業務上過失而發生的犯罪結果。否則,祇能以「普通過失犯罪」論處,兩者的刑責相差很多。

理論上,醫事業務過失犯罪的成立,須從事醫事業務的人,有執行醫事業務的事實。若非從事醫事業務的人,縱有過失,不屬於醫事過失的範圍,又雖從事醫事業務的人,然所執行的為醫事以外的業務,縱過失成立,也不算是醫事業務過失。 

 

至於醫事業務是否以合法業務為限?曾經爭議紛紛。所謂不合法業務,是指從事一定業務,未取得法律的許可,或其業務有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言。 

 

翻開早期的司法實例,曾經將不合法業務排除於業務處置範圍之外。例如前大理院七年上字第三零號判決要旨:「未經允許而業醫,律有處罰明文。則以左道治病,自不能認為正當業務。亦即無玩忽業務上注意與否之可言。」 

 

司法界對於密醫醫人致死,是否為業務過失?曾有不同的見解,甲說持肯定說,理由是因密醫平日的確以「為人診病」為業。乙說則持否定說,因為密醫無合格證照,因而不能認為是合法業務,所以僅可以普通過失致死傷論罪。 

 

研究討論後的結論是,以採甲說為當。依刑法上所謂業務的定義,是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的社會活動而言」。執行醫事業務,雖然欠缺形式條件,仍然無礙於其業務的性質。密醫雖無醫師執照,但其既以此為業,如硬說其行醫非醫事業務則不恰當。刑法上所謂業務,是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為準,並不以是否領有執照為要件。

 

要不然,有合法執照者,執行業務有過失致人死傷時,會被依業務過失致死或業務過失傷害罪論處,而不合法者,竟反而依普通過失致死或普通過失傷害罪論處,不是很奇怪嗎? 

 

(本文作者兼具中、西醫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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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址:新北市板橋區成都街37  電話:02-89539118

    參考專書:醫事過失犯罪析論  蔡振修  85

( 知識學習科學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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