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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1 21:39:31瀏覽331|回應0|推薦1 | |
企鵝大夫的法學筆記-----百年來天災、醫護人員真難為 林鴻基醫師/新北市 板橋區 鴻林中醫診所院長 百年來天災、醫護人員真難為 這次日本發生強震及海嘯,繼而核電廠爆炸,福島縣大熊町的雙葉醫院接獲輻射危機通知後,醫院所有工作人員立刻全員撤離,媒體以「全員逃亡,留下患者自生自滅。」、「醜聞」、「害怕輻射集體落跑」、「自私,不顧病人死活」、「遺棄330重病患」、「日本當局震怒,決定展開調查」來形容。 習慣上,好像沈船的時候,船長應該是最後一個離開的人,因為船長背負者龐大的生命重責,這種類似櫻花在開得最絢爛的時候死亡的理念,如果套用在平凡如你我的醫護人員身上,實在是不可負荷地沈重。 誰有這個權利要求醫護人員放棄維護自己的生命權呢,維護自己的生命權,是憲法層次的問題,不容撼動。所以刑法上對於「緊急避難」不去究責。 我們不熟悉日本的法律,他們有「應急醫療法」,或許可以適用此種狀況。各國的法理大約相似,如果以我國刑法觀之,依報載,「330名病患,其中有128人是連路都不能走的重症病患」,對於這類病人,應是刑法294條所稱之「無自救力之人」,醫護人員「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否則就有「有義務者之遺棄罪」甚至「普通殺人罪」的適用。至於其餘的202人,也應盡到一些告知的義務。另外,對於個人的究責,也應區分是否當值與否而有所不同。 我想大部分的醫護人員,就像你我一樣,把工作視為餬口的工具,有犧牲自己生命的殉道者情懷的人畢竟是鳳毛麟角,所以當年前衛生署長 可以把情況分析給當事者了解,讓他們抉擇,對要留下繼續為病人服務的醫護人員,社會呈上無比的敬意,至於那些仍然決意要撤離的醫護人員,如果不涉遺棄罪或殺人罪,就輕輕放下吧。 (本文作者兼具中、西醫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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