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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9 05:42:26瀏覽7394|回應10|推薦42 | |||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你使勁…我呻吟 熟女字找麻煩」報導 「你使勁…我無法控制的呻吟」,高雄市35歲的謝姓女子在個人部落格裡匿名寫夫妻性愛網誌,讓網友公開點閱,彰化縣警方認為她公開散布猥褻文字,昨天傳喚到案,訊後依妨害風化罪嫌函送法辦。 謝女被警方約談嚇到,表示以後不會再寫類似的文章。 看來一個人的言論自由又被剝奪了。 謝女不過寫些文字,也實在沒什麼,市面上一大堆雜誌都是很那個的,而且還圖文並茂,那不是都應該關起來。 警方表示,在場的員警唸出部落格的文章內容,在場男性都聽了都感覺不好意思,依大法官第617號解釋指出,足以引起人羞澀、不好意思的反應,就涉嫌構成妨害風化。 先看一下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經JC鮮師查閱了一下該號解釋,該解釋認為上述規定是指下列兩種情況: 第一,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 →不知道謝女的文字內容屬於哪一種? 第二,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謝女的文章大家都能看得到,並沒有什麼安全隔絕措施,看完之後,相信謝女的文筆也應該足以刺激或滿足讀者的性慾,只是比較傷腦筋的,在於這些文字會不會讓人感覺不堪或不能忍受? 該號解釋採取一般人的標準,這是很抽象的概念,什麼是一般人,恐怕得經過社會大多數人投票,來決定謝女是否犯罪,否則到了法庭上,一般人的判斷標準,大概就是法官的標準來充當一般人,遇到保守的法官就慘了! JC鮮師的想法是什麼? 刑法第235條顯然侵害人民的基本自由,屬於惡法,《建立完全人權、無法國家》乙文,整部刑法都是惡法應該予以廢除。否則,以後上網找篇讓人興奮的文章,恐怕都很辛苦了。 各位讀者看到本文的標題時,應該以為終於可以看到猥褻的文章了,但是看完本文之後,發覺JC鮮師應該沒有觸犯散布猥褻物品罪吧! 如果你還覺得猥褻,那觸犯本罪的可多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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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