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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3 22:40:49瀏覽3523|回應5|推薦31 | ||||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失業爸:可把小孩送人嗎?」報導 過去,將孩子出養者,大多是未婚生子。 今年,經濟不景氣,金融海嘯來襲,已經是出養的主要原因。 想想看,一般勞工如果一個月只有二萬元的薪水,要奉養父母、照顧妻小,租房子、生活基本開銷,結果公司還關廠倒閉,可憐的小老百姓該如何自處? 所以,只好出養。 收養,規定在我國的民法第1072條至第1083-1條規定。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應有生父母的書面同意,並且經過公證,然後向法院聲請認可。養子女的親生父母之同意,也可以向法院以言詞表示同意的意思,並記載於筆錄,就不需要書面了。 養父母收養他人的子女為養子女之後,法律上將養子女的地位認為與婚生子女相同。 出養是大事情,代表與親生骨肉的關係,在法律上將產生斷絕的效果。因此,在此金融海嘯來襲之際,還是請三思而為之。否則,未來要將小孩子要回來,恐怕不是那麼簡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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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