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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24 10:40:27瀏覽3311|回應1|推薦16 | ||
一名中了樂透頭彩三億多元的吳姓男子,因不願支付陳姓前女友提出的三百萬元小孩扶養費,被告上法院,法官認為,扶養費是以消費支出計算,不是看孩子的父親多有錢,判決吳姓男子支付四十八萬元。 陳女表示,83年間跟離婚的吳姓男子交往,隔年懷孕時,吳要她把小孩拿掉,她不肯才與吳分手,並獨自扶養小孩;在金融業服務的吳姓男子直到91年才每月支付1萬元扶養費,前年才認養。 (應是認領,認養一般是使用在公園、行道樹的認養,非婚生子女稱之為認領。另外,還有一個名詞為收養,是針對沒有血緣關係,因為收養而擬制產生與血緣關係相同法律效果) 小孩子由媽媽照顧,親生老爸雖然與媽媽沒有建立夫妻關係,還是要給付小孩子的扶養費,如果老爸不願意給,媽媽可以依據民法第1055條請求之。 (除了扶養費,常見爭議還有監護權、改定監護權、探視權等,詳細內容請參照「愛情福利社」,一本探討兩性結婚、離婚、家暴、遺產等內容的法律好書) 吳男辯稱已於95年間買豪宅給她們母子居住,也約定每月支付3萬元扶養費直到小孩成年,要求法官駁回。法官則以主計處統計的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作依據,判決吳姓男子必須支付160餘萬元,扣除曾付過的錢,吳只需要另支付48萬元。至於兩人的約定則依然有效,即吳男每月仍須支付小孩的3萬元扶養費。 雖然沒看到判決,但是報導中提到的160萬元,應該是自小孩出生到吳男承諾支付小孩子每月三萬元的扶養費之前,沒有給付或給付不夠的扶養費,而且是以主計處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依據(大約一個人一個月是16000元,父母若平均分擔,則大約8000元)。 JC鮮師的見解: 如果是比較狠心的老爸,可能會懊悔幹麻要承諾3萬元,還不如就讓法院判決,每個月大約只要給付不到1萬元。不過,身為父親的角色,若是扶養費還要上法院才願意給付,恐怕對於親子關係未必是正面的,況且吳男又是樂透三億得主,付錢就乾脆一點吧! 3萬元,也是小孩子大約十二歲的時候才承諾的,之前沒付的錢,媽媽還是可以請求主張之,許多發生類似情況的父母,常有的錯誤觀念,只要時間過了,之前沒給付的扶養費就不必給付。(詳細內容請參照「愛情福利社」乙書) Q、在這裡要提出一個問題給民法讀書會的成員,媽媽可以依據哪一個民法條文,主張給付之前自己支付的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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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