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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9 08:16:46瀏覽4755|回應3|推薦27 | |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男子視訊露鳥,女警網巡約談」報導 一、案例事實 周姓男子登入網路聊天室,暱稱為「屌訊」,以密語將個人的MSN帳號傳來,暗示有視訊可看;巡邏女警加入他的帳號,赫然發現男子三點全裸,將視訊鏡頭對準自己的生殖器,循網址查出他的身分,依妨害風化罪嫌函送法辦。 二、法令分析 (以下只針對刑法妨害風化罪章進行討論) ●刑法第234條規定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本條的主要目的是對於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公然為猥褻行為者,例如脫衣舞之表演,加重處罰,以正風尚。 本條重點在於「公然」,所以周姓男子透過MSN帳號,分享「屌訊」,如果不具備此要件,應該不成立本罪。 跟著JC鮮師學法律,有沒有發現法律變得那麼簡單? 強推好書:※愛情福利社※→每個人都應該必備的一本家庭法律工具書,讓你深入了解兩性法律,包括離婚、結婚、夫妻財產制、監護權、扶養費等議題 ●刑法第235條規定第1項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分享「屌訊」,猥褻的要件應該會成立,而且並無公然的要件,只有陳列須要公然,所謂陳列,例如將「屌訊」拍攝成光碟片,陳列在書架上。如果只是讓別人看自己的「屌訊」,成立播送嗎?還是屬於以他法供人觀覽? 本條是否包括人的行為?還是主要是針對販售一些猥褻的影音光碟、雜誌等,譬如無碼A片? 參考一下當初的立法理由:目前社會涉及妨害風化之行為,層出不窮,爰於第頸「散布」之下,增訂「播送」二字,並增列「聲者」、「影像」為犯罪客體及將「閱聽」改為「聽聞」,以期周密,並修正罰金額。 還是無法從立法理由上來做區分。 不過,如果從一個比較保守的社會風氣角度來觀察,本文認為透過視訊來播放「屌訊」,在刑法方面,至少應該屬於前條「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要件,以避免類似妨害風化的行為層出不窮。 三、JC鮮師的見解 或許有見解認為,從憲法自由權的角度觀察,個人對個人公開「屌訊」,是否仍然應該容忍之。 可是從網路聊天室分享自己的帳號,進而導致可能有兒童及少年有機會接觸,甚至於讓異性不小心看到而感受到侵害,這種行為還是應該遏止。如果刑法無法適用,其他法令如性騷擾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規定,仍應研究能否加以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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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