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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奶,我比你更大
2008/09/17 17:36:08瀏覽3028|回應7|推薦35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反二奶條款,老妻贏回老本」報導

《案例事實》

鄒姓男子被妻子指控外遇後,把市價二千多萬元的豪宅送給情婦,棄白手起家的髮妻不顧。

妻子不甘便宜了二奶,以豪宅和股票是夫妻共同辛苦打拚賺來為由,向法院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訴。法院判妻子勝訴,可分得一千二百多萬元的財產。

《法令分析》

民法第1030-1條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常見的情況,妻子在家相夫教子,老公在外打拼賺錢。形式上,好像只有老公對於賺錢有貢獻,可是實質上妻子也對家庭有付出,與賺鈔票有同等的價值與地位。

例如

離婚時,老公有婚後財產1000萬元,老婆200萬元,沒有負債(不考慮其他因素)。

1000-200=800→應平均分配

800/2=400

所以老公應該給老婆400萬元

老公剩下600萬元

老婆變成600萬元

詳細內容,及剩餘財產如何保全,請參閱愛情福利社請點我乙書。

《JC鮮師的看法》

以前老師都告訴我們,王子與公主結合後,將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

但是,卻忘了告訴我們,王子與公主分開後,公主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不要淪為街頭乞丐。

剩餘財產的分配,是一門相當重要的基本知識,想結婚的人必看,已結婚的人,更是一定要學的知識喔!請參閱愛情福利社請點我乙書。


跟著JC鮮師輕鬆地看時事學法律,保障自身的權益,徜徉在「山林中荒廢的法律小屋」,面對著和藹可親的JC鮮師,學習法律將是那麼的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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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2226928
 引用者清單(1)  
2008/09/18 17:20 【小法律人的部落格】 債權人可以代替債務人向他老婆要求分財產.

 回應文章

lqyromeo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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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配問題
2009/10/22 18:30

在財產的分配上,在婚前婚後一定要做好公證,離婚後應該是婚後財產的平分才合理。


徵信,徵信社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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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2008/12/30 15:06
女人當然要靠自己,熟悉法律是不二法門,非常高興今天逛到您這裡。
哈佛翻譯社

小法律人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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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可以代替債務人向他老婆要求分財產.
2008/09/18 17:02
看來小弟的回應要不是不及就是太過..呵.
案例
先生A & 老婆B為夫妻,沒有去登記分別財產制. A欠下C 500萬債務.,C打贏官司後才發現A的財產竟只剩內褲一條為無價之寶0元,其餘100棟房子價值1000萬皆屬B名下之財產.眼看AB仍吃香喝辣,憤恨不平的C該怎麼辦?

重點在
1.債權人可以代替債務人行使權利.但限於[財產權]
2.[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法律性質,在修法後已不具[一身專屬性],可以由債權人代為行使.

簡單幾句話:
修法後,C在聲請AB改用分別財產制後,可以代替(代位)A向B要求分財產.

複雜的話:
96年6月前
(一)債權人C去法院聲請宣告A&B[改用分別財產制],就發生[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如此A就擁有對B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AB可以分財產了.但A不是呆子,他一定不會主動去向老婆B請求分財產,分了就有財產,就要被強制執行!
C就依[債權人代位權]代替A向B起訴請求分財產.好讓A有財產來還錢.

(二)但是很不幸的,因為1030-1第3項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不能[讓與或繼承]的,也就是屬於242但書說的「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一身專屬權].而只要是屬於這類權利,債權人C是無權代替債務人A行使的.
96年6月後
1030-1第3項被刪掉了,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就變成[普通財產權].此時債權人C即可依前述(一)代替A對B請求分財產,分了後A就有錢了.就可以強制執行.


J教授(kf0630) 於 2008-09-18 23:58 回覆:

這樣清楚多了,

讓我們掌聲鼓勵一下


怡克納米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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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說
2008/09/18 09:28
那麼,阿扁和阿珍的財產也有請求權咯,所以,不管是誰搞錢,都一樣可以分得到錢啊!
J教授(kf0630) 於 2008-09-18 23:58 回覆:
對啊!對於家庭都有貢獻

小法律人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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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ry忙著寫東西,剛剛才看到版主有回.
2008/09/17 22:17
債權人開頭兩途徑:
第 1009    條      
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
第 1011    條     
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96年修這裡:
第 1030- 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修法後,刪掉這裡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然後再依這條
第  242    條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J教授(kf0630) 於 2008-09-17 22:58 回覆:

能否舉個實際案例,這樣子條文一弄,我也昏頭了


小法律人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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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芳的債權人現在也可以用喔.
2008/09/17 19:57
夫妻一芳的債權人現在也可以用喔.
例如老公欠一屁股債,老婆名下財產卻很多.
債權人就可以盤算一下了.

J教授(kf0630) 於 2008-09-17 20:03 回覆:

你可以再多介紹一點,看要怎麼用


天蠍浪子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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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2008/09/17 18:04

從社會學看,包二奶、養小老婆可能是老公覺得,他無法從自己跟老婆建立的社會關係裡,獲得情感、地位或者慾望的滿足,而對老婆作出的攻擊反應,反過來,老婆跟別的男人跑了,也可能是同樣的原因。

 

鍾老哥在《搞笑經濟學》140~144頁對於大奶和二奶邊際效用的談論,其實也跟這點脫離不了關係。
J教授(kf0630) 於 2008-09-17 18:56 回覆:

問題大到需要修法,

法律也是重視供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