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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1 12:31:16瀏覽8250|回應1|推薦34 | |
引用文章真愛郭台銘,才是最重要的 ●部落格教學:「愛情福利社」第111頁以下「夫妻財產制及生活費用負擔」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1500億…郭台銘夫婦 悄辦分別財產制」報導 《郭董辦理分別財產制》 一位網友傳了一則新聞給JC鮮師看,自由時報的「結婚近兩月,郭台銘夫妻改採分別財產制」報導,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911/78/15oxk.html 報導中指出,郭台銘與曾馨瑩夫妻已經向台北地方法院辦理分別財產制,法院也公告通過。在法院公告欄上,還清楚寫著,原本資產所有人都是郭台銘。 郭董訂婚時,說過要把財產九成捐出來做公益,當時曾馨瑩也表贊成;財產採行分別制後,郭台銘的財產還是郭台銘的。 相愛就好,財產不是那麼重要吧! 《什麼是分別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主要是決定夫妻間的財產怎麼分配的制度,架構如下:
一般夫妻大都不會去辦理財產制的約定,所以大概都是法定財產制。但是,若夫妻對於財產的分配有特殊的方式,也可以辦理約定財產制,此種財產制有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兩種。 郭台銘夫妻或許是擔心外界觀感,避免其他人認為曾女是為了錢才嫁入郭家,所以曾女也一同向法院聲請辦理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的規定(不包含夫妻財產制的通則規定),本來有5條,經修法後,目前只剩下2條很精簡的條文: 第1044條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第1046條 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1023條之規定。 第1023條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簡單來說,你是你的,我是我的。不過,反正郭董有錢,買什麼都由老公付就好,感情好的時候,沒什麼差別!家庭生活費的部份,則有其他規定如下: 第1003-1條規定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所以,郭董比較有錢,柴米油鹽醬醋茶,每個月就拿個一兩千萬來花花,也不為過啊!→打錯了,很省,應該是一兩百萬。 《分別財產制,有利還是不利?》 夫妻雙方即便辦理分別財產制,還是可以私下簽訂契約,如果離婚時,郭董應該要支付多少金額給曾女,兩願離婚時,也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載明贍養費等費用。 不過,男女的結合,好聚好散,最忌諱要分了還罵來罵去,恐怕要分到個子都很困難。當然,郭董與曾女兩人應該是幸福的,即便在這種接近「兩人結婚、一人離婚」的年代,他們二人的婚姻美滿與否,還是社會幸福的一項重要參考指標。 反正,曾女也是獨立的新女性,假設萬一不幸沒了郭董,也一樣能攢錢養活自己,何必靠男人! 《JC鮮師的看法》 新時代的兩性關係,要有新思維,不要還停留在舊思維中。 當然,如果舊思維的兩性關係覺淂不錯,也未必要跳入新思維的泥沼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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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