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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1 08:18:21瀏覽3248|回應5|推薦30 | |
●部落格教學內容:《愛情福利社─25個愛情法律麵包》第 208~211、224~225頁 ●教材:《愛情福利社─25個愛情法律麵包》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妻有精神病 夫訴離不准」報導 基隆巿一名楊姓男子因妻子罹患精神病,爭吵有如家常便飯,以不堪同居虐待且妻子患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為由,訴請離婚,法官認為他妻子的精神分裂症已獲得治療,非達重大不治程度,駁回他的請求。 判決離婚,是透過法律來認定夫妻雙方適不適合繼續維繫下去,如果不適合,法院就判准離婚,如果不符合特定的離婚條件,則不會判准離婚。 有什麼情況,法院才可以判准離婚呢? 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總共有10種情況,以及第2項,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都可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本案例,分別是依據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第8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為由。 依據報導分析,妻子疑神疑鬼的行為,不理家務,任由小孩看電視、不洗澡,每次出門前會在門口灑米、燒紙,在浴室鏡子上用沐浴乳畫十字架,用透明膠帶把馬桶封起來等,雖然讓丈夫身心俱疲,但應該還不致於到達「不堪同居之虐待」。 比較常見的「不堪同居之虐待」,通常都是對妻子毆打、施暴,有些法院認為青傷不構成虐待情形。 至於重大不治之精神病,法院認為已經有好轉的情況,所以也不構成「重大不治」,駁回丈夫的離婚請求。 延伸閱讀重點: ●離婚有哪兩種?《愛情福利社─25個愛情法律麵包》第 174~175頁 ●怎麼寫離婚協議書?(《愛情福利社─25個愛情法律麵包》第 179~182頁) ●情趣強逼做愛,夫賠妻60萬元《愛情福利社─25個愛情法律麵包》第 208~209頁 ---------------------------- 本部落格的屬性設定為「教育應用」類,屬於教學性,而非研究型的部落格,為使法律小屋的讀者,能更深入地瞭解書中所介紹的內容,今後本部落格的部分內容,將透過輕鬆的時事案例分析,配合書籍的閱讀,進行網路法律課程的教學。 ※捍衛權利大作戰《請點我》:一本跳脫法律範疇的權利聖經,以近百個實際的輕鬆小故事,藉由詼諧的筆調,帶領讀者進入保障權利的完整知識架構,是國內目前唯一最完整介紹權利知識的好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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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