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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30 08:19:19瀏覽3341|回應3|推薦21 | ||
部落格教學:《愛情福利社》乙書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養女爭遺產 養母同居人判還840萬」報導 一、案例事實 高雄市楠梓區一處廟宇的李姓女「桌頭」,與兼任乩童的尤姓負責人,同居約卅年後,94年間亡故,李婦的養女李姓女子跳出來主張繼承權,高雄地院及高分院都判決尤姓男子應賠償養女840萬400元。 尤姓男子說,30餘年前,他與李婦情投意合,共賦同居,但他結識李婦前,已頗有積蓄,同居後應李婦要求將部分存款轉至李婦名下,實際上那些主要是他的錢,銀行也都是他在跑。 一、二審的法官都認為,尤姓男子無法證明他從李婦帳戶轉存的840萬4000元為他所有,侵占到李婦養女的繼承權,判決他應將這筆錢交給李婦的養女。 二、法令分析 同居人有繼承權嗎? 。。。這個問題不難 。。。思考一下 。。。規定在民法第五編繼承 。。。找到了嗎?在第一章遺產繼承 Ans:沒有。 繼承權,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一定有繼承權,其餘的繼承順序如下: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養女與親生子女相同,所以為第一順位的繼承權,與配偶平均繼承。但本案只有同居人,沒有配偶,所以由養女取得全部的繼承權。 三、JC鮮師的看法 尤姓同居人無法證明那些金錢是他的,該怎麼辦呢? 參酌《愛情福利社》乙書有關「酌給遺產請求權」的章節,尤姓同居人可以依據民法第1149條主張酌給遺產。 民法第1149條規定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但本條規定主要是讓活著的人,原本是接受往生者的扶養,但並非繼承人,為了避免往生者死後,因無法獲得繼承而使得生活無依,才特別規定可以由親屬會議酌給遺產。 但是,本案似乎尤姓同居人生前並非接受往生的李姓女桌頭的扶養,所以似乎也沒辦法主張此項權利。 因此,自己的財產要好好的規劃管理,可以學習郭台明採取分別財產制(參考《郭台銘,分別財產制》),千萬別事到臨頭,才發現自己過去的財務規劃都是一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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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