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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永梁為何要在一審就判無罪?
2015/12/07 18:11:07瀏覽461|回應9|推薦2

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智勇今天說,頂新劣油案,彰檢正積極撰寫上訴書,預計本週提起上訴,最慢下週一、法定上訴期屆滿前,一定會上訴,盼說服二審法官改判有罪。

愛因斯坦說:一再重複同樣的事,還期望有不同結果,是發瘋最明確的徵兆。

眾所皆知,吳永梁是靠著下西下井,按鈴勞母,200多頁充滿國際廢話與國際笑話,使成國際大悲劇的判決書,裡面偷偷更改法條規定,並且絲毫不尊重自己上回在富味鄉案一審判決書的判決先例,用食安法明定摻偽有罪時,法條與判決先例都說:

又「攙偽 」或「假冒」者,基於立法目的之達成與法益保護之必要,應不以混充假冒之原料、成分為品質低劣、價格較低或本身即具有毒害、腐敗或可證會危害人體為必要

改成180度的相反,整個顛倒過來

必須混充之內容物成分,客觀上有造成人之生命、身體、健康危害之虞為限,始得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製造、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論處

相信大家對於這套按鈴勞母,腐敗到爆的國民黨統治底下,爛穿肚,爛斷腸,頭長瘡腳底流膿的噁爛司法系統,究竟是怎樣能拿著一模一樣的法條,判決先例,判例或證據,要把誰判有罪可以,只要這個判決的方向有利於某種現在還不大能說出來的原因,要把魏應充判成無罪也絕無問題的模式,已經知之甚詳。問題是也許有人會問,那魏應充為什麼不循世界笑話的台灣司法鐵律,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這樣子來呢?除開吳永梁這裡所展現驚人的法官勇氣之外,我猜魏應充也懶得拖了。

但是,司法不是有一定的程序要走嗎?

這就是我這篇文章要給大家分析的,我認為本來吳永梁的確可以給魏應充判有罪但是緩刑,那麼接下來由富味鄉還是大統的判決先例可知,案子上訴到二審,會從台中高分院,跑到台北的智慧財產法院,這是一個專門給人二審定讞的法院,非常可怕。這樣說好了,要讓你無罪,二審就豬腳麵線了,但是要關你,高振利二審定讞就得關12年,還沒得哭沒得上訴咧。

所以設若魏應充在吳永梁這裡給判有罪,接下來就是走智慧財產法院的路子,有富味鄉和大統兩種,二者都是有罪,但是富味鄉緩刑,高振利關12年。我猜魏應充這裡會走富味鄉的路子,而不是那個倒楣的小弟高振利的。

這樣也很好啊,魏應充還是會承吳永梁的情啊,反正都是不用關,不是嗎?

但是走這一條路,不能說絕無風險,畢竟有吳永梁前例在先,那是不一定會照往例,送智慧財產法院的,那就糟了。所以為了避免夜長夢多,吳永梁這裡一定要把魏應充判無罪。這個法律效果就是接下來不論是進到哪個法院,都能想成是智慧財產法院了。因為依據速審法的規定,

第9條(上訴之限制)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也就是說,只要任何一個二審法院,是智慧財產法院也好,不是智慧財產法院也罷,只要再給魏應充來個無罪宣判,就成為一、二審皆判無罪,依據速審法規定,檢方不得上訴,這不就能無罪判刑定讞了。

也就是說,扣掉吳永梁判無罪,魏應充只要再來一次無罪,就真的能給他無罪定讞,成為世界,不,全宇宙的笑話了。

那..那還是讓魏應充走智慧財產法院這條二審之路,畢竟根據判決先例,富味鄉跟高振利都是判決有罪,看起來比較公平些。

一開始我也是這麼想,直到我看完富味鄉一審吳永梁的判決書,他不是說摻偽不以傷身為前提來判富味鄉有罪麼?那到了二審的有罪,又是怎麼回事哩。告訴大家,這裡真是把我看得一身冷汗,原來啊,吳永梁說不定不是憑空捏造出那兩百多頁的判決書來的,而是看了富味鄉二審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書,這裡頭法官真的上窮碧落下黃泉,試圖給富味鄉判無罪,但是可惜富味鄉是自己都認過罪的,其中有一條

【摻偽】

本院依職權函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關於「攙偽
        或假冒」之立法解釋一節,此經該署104 年1 月7 日以
        FDA 食字第1039908420號函覆稱:「64年1 月28日制訂
        公布食品衛生管理法時,即以明定『攙偽、假冒』為產
        品之禁止行為,其立法說明為『攙偽、假冒者,對人體
        健康危害極巨,故應予禁止。』」

我的媽呀,原來這條摻偽規定,智慧財產法官有問過馬政府主管食安法衛服部的官員,他們竟然證稱,要依照64年1 月28日制訂公布食品衛生管理法時,即以明定『攙偽、假冒』為產品之禁止行為,其立法說明為『攙偽、假冒者,對人體健康危害極巨,故應予禁止』

而不是依照吳永梁富味鄉一審判決書說的,要依照最新修訂的食安法立法精神,

又「攙偽 」或「假冒」者,基於立法目的之達成與法益保護之必要,應不以混充假冒之原料、成分為品質低劣、價格較低或本身即具有毒害、腐敗或可證會危害人體為必要

所以呢,魏應充如果依照前例,二審送到智慧財產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的法官再依照自己前次判富味鄉有罪,但摻偽部分為無罪的判決先例,依據法的同一性與不變性,魏應充這裡就二審定讞,回家吃豬腳麵線囉。

那要是出現萬分之一的機率,二審法院是別間..只要再想方設法,查看看是由哪個堅持無罪推定的法官來判,在蒐集一個無罪判決,那也形同是二審定讞,又能回家吃豬腳麵線了。也就是說,吳永梁若是不在一審判無罪,魏應充二審循往例走智慧財產法院也能無罪,這樣吳永梁一審判無罪的角色就無足輕重,只有當吳永梁一審判有罪,魏應充二審又發生黑天鵝效應,竟然分去給台中高分院

頂新上訴案 二審將召集法官討論分案方式
2015-12-02 19:16 聯合晚報 記者游振昇╱即時報導
台中高分院今天表示,頂新劣油案,如果上訴到二審高分院,將開刑庭庭務會議,由庭長,審判長和法官討論分案方式,目前未決定是否抽籤分案

別!別再玩先送到高分院,再用管轄權錯誤的方式,偷移到智慧財產法院這種老梗爛把戲了。只有在這個時候,二審法院也會變成無足輕重的腳色,還要到三審或更多審,這對魏應充來說,就是真的一場夢靨,因為他要一直找一直找,看看又有哪個法官能跟吳永梁一樣這麼堅持無罪推定原則的,呀!要再賣給台灣人吃更多飼料油也不一定賺得回喔。這就是魏應充非要在吳永梁這一審,或者說

吳永梁為何要在一審就判無罪

的根本原因(絕非那種半調子的分析,管他一審要怎麼判,反正都是要上訴到上級法院咩)。好的,這樣大家總該能真正明白,頂新案裡馬政府與司法系統分工有多麼縝密,各類司法文書要能綜觀超過四十年,各有各的角色,好確保魏應充的無罪。至於檢方,噗哧!這裡看來還真是一點戲份也沒有,連來跑跑龍套,過門亮相的都是多餘,難怪會被剃光頭,脫褲子來娛樂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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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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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8 10:15
法官豈可拒絕服膺立法者意志

立法者明明白白的意志,就是不以「危害人體之虞」為構成要件。

2015年12月08日00:12

作者:劉文仕(行政院法規會主任委員)

詳讀二百多頁的頂新案判決鉅著,對於法官念茲在茲的人權信念,固值喝采;但如果因此否定檢察官偵辦的用心,則有失公允。因為,本案判決成敗的關鍵,與其說是事實調查的疏虞,不如說是法理見解的差異;癥結就在於食安法第49條所規定的「摻偽或假冒」,是否以「危害人體之虞」為構成要件?而這就涉及立法與司法權力分際的憲法爭議。

查閱102年的修法,當時包括行政院及多位立委提案的版本,本來都仍有63年法「致危害人體」的文字,但於審查過程中,委員王育敏、劉建國等都分別發言或提案修正,略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舉證困難,難有適用餘地;應參考日本做法,增設危險犯之形態,不用證明該物質有危害,只要有這種惡意的行為,就可處刑。」主席最後裁示,融合陳節如、劉建國、王育敏委員及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立法院公報第102卷第45 期委員會紀錄參照) 。質言之,立法者明明白白的意志,就是不以「危害人體之虞」為構成要件。

然本案法官認為食安法並無定義性規定,為明確其意涵,應依歷史解釋,探求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所作價值判斷及其所欲實踐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為此,判決用了十幾頁的篇幅,從63年立法院會議紀錄,尋繹出「攙偽或假冒內容物,如無危害人體之虞時,基於食安法係維護國民健康的立法目的,即應排除於刑罰」。並以此推論102年修正條文,也應為目的性限縮解釋;亦即,必須混充的內容物成分,客觀上有造成人體危害之虞為限,始得以攙假食品罪論處。換言之,即使是抽象危險犯,仍須建立在有發生實質危險可能的基礎上。

本案所有被告行為是否違反食安法的攙偽假冒罪?是否構成詐欺?乃至檢察官證據調查是否充足?都在這樣的論述基礎上,逐一被否定、被推翻,形成全部無罪的結論。

從判決書中所謂「即使刑法仍為風險抗制的首選,在實務運作上,為了符合不法與罪責的衡平,第49條第1項抽象危險的認定,不能僅為了解除人民不安而恣意擴張,仍應嚴守謙抑原則、最後手段性、個人責任原則等刑法應有的界限。」反映出法官似不能滿足於「法律城堡忠實守護者」的角色,而直接拒絕立法者的意志,扮演進步刑法思想的「人權」鬥士。

問題是法官是否有這樣的權力?憲法明定:「法官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誠如德國法學家Bockelmann所言「法官的王位並非表現在解釋自由權限的偉大,而是在於信守法律的尊貴。」雖然,適用法律的涵攝過程無可避免地會滲入法律解釋的作用,本案法官也許認為只是在解釋法律。但法院的義務只能按法律的現狀闡明法律,法官仍應服從通過立法機構表達的民主意志。根據罪刑法定主義,法律解釋只是法律意蘊的一種闡發,使之從隱到顯,在解釋過程中,當然會涉及條文含意的限制或擴張,但仍以不違背立法意蘊為限,不能逸脫「解釋」一詞的原意,混淆立法與司法的界線。尤其,當立法機關已經由民主合法程序,明確表達其立法政策時,無論其考量如何,除非法官認有合憲性疑義,停止審理聲請大法官解釋外,法官允宜展現高度自制,以維繫權力分立結構的平衡與穩定。

因此,本案的未來命運,檢察官如何補強證據,固屬重要;更大的關鍵,則繫於上訴審法官是否接受地院法官的態度,,將國會所明確排除的事物,硬塞回法律之中。
jun5238(jun5238) 於 2015-12-08 10:30 回覆:

翻成大白話,就是法官按鈴勞母的強姦民意與立法者的自由意志。

原來啊,法官這時已經進化,不以強姦涉訟的個人為已足,像是周玉蔻沒說三億男就是郭台銘,她說的是她聽說三億男是郭台銘,但法官就能判成是【周玉蔻說三億男就是郭台銘】,郭台銘告周的明明就是未經查證、全非事實」改為「未經相當查證,與事實不符」,要不這樣兩頭都改,要判郭董贏兩百萬還真是難咧。

像吳永梁這裡,就不但是聽證人說自己被騙,然後判決證人好像都在做偽證的【證人說的不是被騙】,這是強姦證人的個人意志,但不為已足,非要把立委甚麼王育敏的也抓來,嗯,王育敏說摻偽不以傷身為前提,

阿哈,我發現了,原來王委員心裡真正想說的是摻偽「要以傷身為前提」,這樣不是按鈴勞母,難道要說他是

吳永梁的!?


c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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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8 08:00
版主啊;

您怎麼忘了,每一審都有法官跟檢察官跟律師的...要怎麼喬,由它們決定case by

case...身家不一樣,喬法就不一樣,這叫[因財施喬]啊....至於法條,判例,道德,

社會觀感...唉,它們說了就算,說完就不見了,我們能怎樣..
jun5238(jun5238) 於 2015-12-08 09:29 回覆:

能說按鈴..那個尊重司法呀。

我上窮碧落下黃泉,追吳永梁是如何判魏應充無罪,一路上看了不知道多少判決書,起訴書與各方評論,這一整個故事,其實已經非常清楚,那就是證明出馬英九果然是頂新大門神無誤。簡單把這中間的缺環補起來,第一,還是要說,檢方大概是跑龍套的角色,在這種大案裡面,能分到的..演出不多。而吳永梁也是可有可無,如果不是吳永梁,法官界多的是堅守無罪推定原則,勇氣超人的法官(如果沒甚麼責任要擔,叫我推翻美國我都敢),

一開始,吳永梁還是個剛升官的法官,辦到富味鄉這個大案(光是大統案,就有19億油水喔),就遇到人性的試煉,但是富味鄉沒燒好香,走岔了路,自己認罪。吳永梁這時也還菜,不會把富味鄉說的認罪,加上一大段胡謅,改成富味鄉心底應該是認為無罪(在頂新案就駕輕就熟,證人說他被騙,吳永梁非說她沒被騙),就把【摻偽】依照最新修定食安法不以傷身為前提判有罪,但是緩刑免關。

上到二審定讞的智慧財產法院(免三審,來來去去又多好幾審的..省了好多錢囉),人家是真的老..老謀深算,自己不擔責,把重大關鍵的兩個字【摻偽】去函馬政府衛服部解釋,衛服部前頭不把關就算了,這裡竟然敢曲解法令,找來宋朝..這是暗諷..四十年前老舊食安法時期的立法意旨,說摻偽要以傷害身體為前提,萬歲,所有摻偽的食品就此全解了套,富味鄉就是在這裡給智慧財產法院判【摻偽】無罪掉的。

這個判決之離奇,檢察總長顏大和繼前一案,跟我們小老百姓一樣有冤無處訴(不過他充其量只是個有點良心的代理人,路見不平有提非常上訴,也就十分了不起了,別想他會去撞天冤,絕食寫血書或辭職抗議),他前一案是說大統幹嘛不罰他18億?從前你們同法院類似案子都能罰呀。這個上訴被最高法院打回票,說依據刑法本來就不能罰【法人】。但是根本沒解釋那上一次怎麼又能罰的問題,一派阿謀戲麥安奈的無賴模樣。

衛福部此時上場串場,就說依此判例,大統油18億免罰,有人問,幹嘛上次說一罪不二罰,只要判決定讞沒罰到大統油公司(法人),衛福部就會再罰的,這個是公然說謊之外,也不會針對法院判大統油公司有罪的那段期間,之外別的期間也摻偽,這總不涉一罪不二罰了吧,解說一下,就是法院若判的是大統油昨天12點以前摻偽全家死光光的有罪,那衛福部還是可以對大統油超過昨天12點以後還在賣的摻偽油罰18億呀。由此可知,馬政府的衛福部光是這裡的兩大努力,就能給黑心油商賺到18億的暴利了。

jun5238(jun5238) 於 2015-12-08 09:55 回覆:

此時顏大和毫不氣餒(也是代理人問題,如果是自己官司,早就貼滿大字報,天天在最高法院外抗議囉),再接再厲提出黑心油案的第二個非常上訴,大概也是要留作紀錄,免得子孫蒙羞,他說還有還有,從大統案有罪的摻偽定義,

最高檢表示,二審判決以富味鄉公司攙偽或假冒未致危害人體健康為由,判富味鄉無罪確定,檢方研議後,認為此判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立法意旨,適用法則不當。最高檢指出,此案與之前的大統長基食品公司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犯罪事實相同,但大統長基案被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判有罪確定,此案卻判無罪,法律見解有歧異,有聲請最高法院統一法令解釋之必要。

看到沒?我們的法院真是爛穿肚爛斷腸,頭長瘡腳流膿的,勇敢法官們一堆,明明這樣被打臉,還能好官他自為之,按鈴勞母的,真是佩服他們了。那麼本來智慧財產法院說摻偽不以傷身為前提判大統有罪關12年定讞,後來怎麼能又用摻偽要以傷身為前提判富味鄉這部分無罪一天都不用關,這..這不跟彰化地院一審那個小老弟吳永梁的怪異行徑,判富味鄉有罪是【摻偽不以傷身為前提】,判魏應充無罪是【摻偽要以傷身為前提】,這個重大又違背最新修訂的食安法精神,道理從何而來呢?

我承認我也被人矇了,傻裡瓜雞的真跑去看二三七頁吳永梁掰的判決書,原來啊,只要看寥寥幾頁,智慧財產法院判富味鄉摻偽無罪的判決書就能找到答案,那就是法官說

本院依職權函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關於「攙偽 或假冒」之立法解釋一節,此經該署104 年1 月7 日以 FDA 食字第1039908420號函覆稱:「64年1 月28日制訂 公布食品衛生管理法時,即以明定『攙偽、假冒』為產 品之禁止行為,其立法說明為『攙偽、假冒者,對人體 健康危害極巨,故應予禁止。』」另按63年12月14日立 法院審查食品衛生管理法草案會議紀錄...依上開立法說明及立法會議記錄所舉 之實例可知,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範「攙偽、假冒」之禁 止行為..行為人於食品或食品添 加物所攙偽或假冒之內容物,並無危害人體生命、身體 、健康之虞時,基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係維護國民健 康之立法目的(參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 條),自應排除 於刑法罰則,始符合法益原則及比例原則。

也就是說智慧財產法院這趟突然想到要判富味鄉無罪,依照現行食安法是不可能的,就假裝很認真的依職權問馬政府衛福部,這個食安法【摻偽】是甚麼意思啊,我看不懂..按鈴勞母,那上次大統案你怎麼又看懂了?馬政府衛福部就是在這裡,繼大統案貪給高振利18億後,再度露出馬腿,頂新大門神金身現形,果然很有貪污特別費的FU,馬上搬出來四十多年前的食安舊法來解說摻偽如何會無罪

因為要以傷害身體為前提。

是的,這就是一整個從吳永梁判魏應充無罪,追根究柢,柯南辦案的終於水落石出,真相大白,這中間所有貪污汙吏骯髒的人,多是來跑龍套的,只是有的跑長,有的短跑,有的嚼口香糖,顯出一副無奈模樣,真正的要角,就是頂新最大門神馬英九,要不是他,衛福部敢跟老天爺借膽,說【摻偽】只要不傷身就好,讓頂新飼料油,那是給豬狗畜生吃的油,只要不會傷害身體,就可以賣錢給台灣人樓上約樓下,阿爸約阿嬤來一起吃,把全台灣人含祖宗十八代全當成豬狗畜牲,誰叫台灣人對馬英九總是好心沒好報,虧他一度把台灣人當人看,報老闆說你們台灣人真可惡,李敖說難怪日本人深知台灣人是賤種,是的,就是這樣吃飼料油被當成比豬狗畜生不如(人家是吃免錢的咧)的賤種。


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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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8 07:13

馬英九總統晚間出席紀錄片「老鷹想飛」放映會,觀賞影片後與導演梁皆得分享影片心得

老鷹想飛???難道馬老英是在暗示甚麼


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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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8 06:28
誰知道臉書來的情色廣告要怎麼刪?(並請臉書網友自重)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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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8 06:26

民進黨指報導抹黑 聯晚:笑話

2015-12-08 00:51 中央社 台北8日電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7日表示,聯合晚報報導配合中國國民黨抹黑,應道歉;聯合晚報表示,除了表格部分有誤,新聞處理沒有問題。

聯合晚報報導「綠國會改革提案爆抄襲」指出,前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朱鳳芝女兒昨天在社群網站臉書指民進黨國會改革版本涉嫌抄襲朱鳳芝版本。

民進黨團7日晚間發布新聞稿表示,黨團對國會改革修法一向慎重,但國民黨卻將國會改革當作選舉操弄,聯合晚報報導配合國民黨以不實內容抹黑,甚至連版本都弄錯,應道歉。

民進黨團說,2006年民進黨團已有修正版本,從時間序看,朱鳳芝2008年才提案,是否是抄襲民進黨團草案?

聯合晚報總編輯張宗智8日凌晨受訪表示,頭版新聞表格是根據記者傳回的表格製表,經查記者的確將民進黨團版誤寫為朱鳳芝版,朱鳳芝版誤寫為民進黨團版,這部分聯合晚報的確有誤,如有必要可更正。

張宗智說,頭版與3版的新聞內容完整呈現民進黨團幹事長蔡其昌說法,除了表格部分錯誤,新聞處理沒有問題。

至於民進黨團批評聯合晚報配合國民黨抹黑,張宗智表示,「這種批評是個笑話」,聯合晚報之前曾報導引述消息人士批評國民黨不分區立委名單為「史上最爛不分區名單」,同樣在頭版與3版重點處理,依照民進黨邏輯,「難道聯合晚報是在配合民進黨抹黑國民黨嗎?」

張宗智說,聯合晚報所有新聞都依據新聞的原則,都做到平衡、客觀的處理,也盡力查證;不過這個表格還是出現錯誤,如有必要聯合晚報會更正。(轉貼到此)

民進黨可以告聯晚三條罪名,分別是誹謗,著作權與民事侵權求償,誹謗部分,就是聯晚【記者的確將民進黨團版誤寫為朱鳳芝版,朱鳳芝版誤寫為民進黨團版,這部分聯合晚報的確有誤】這叫以不實之事,而且民進黨也感到名譽受損,這就行了。著作權則是民進黨可以說自己的表格有著作權,聯晚沒經過同意就貼,侵權就是以上兩項不法使民進黨受到侵權損害。並且建議由民進黨金門黨部提告,這是網路犯罪,全台灣法院都管得到,根據個人經驗,聯晚就要金門跑不完了,我猜很多網友以為【以原就被】原則,應該只是一種理想。

讓聯晚一次體會國民黨司法有多可笑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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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8 06:15
版主;

畜牲們的腦袋沒這麼複雜,為什麼一審就判無罪,答案很簡單,要貪好貪滿而已..

一審有罪一審無法貪,二審無罪二審可以貪,三審發不發回更審都無法貪...全都
只有二審可以得到好處,

一審無罪一審可以貪,二審無罪二審可以貪,[三、判決違背判例..其實也不須要
一定要用這條法檢自己喬即可]上訴三審,三審發不發回更審三審也可以貪....
二審再貪一次,再三審.....就這樣乒乓來乒乓去,魏應充千億身家,就被乒乓完了...

這才叫[司法本色,柔性滅頂]...
jun5238(jun5238) 於 2015-12-08 06:39 回覆:

那檢方這麼辛苦的跑龍套,衛服部甚至翻出四十年前的公文(當年那些立委早就謝謝收看囉)好把摻偽說成無罪,難道只是為了吃口膠嗎?

駁頂新案6大錯 彰檢只認吃口香糖

jun5238(jun5238) 於 2015-12-08 06:43 回覆:
這麼說來,富味鄉本來也該無罪,只可惜太晚認得C兄,認罪太急太快,吳永梁就算想判無罪,也是沒門。可是別人像高振利認罪,一審判16年,二審判12年定讞。這算是符合規矩(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但富味鄉一審有罪卻不用關,二審還是有罪也不用關,這又是怎麼回事?若這兩審的法官判無罪可以收錢,那像這樣判有罪卻不用關的,難道也是跟衛福部與彰檢菜市場囝仔一樣,通通是來跑龍套麼?

蜘蛛蝴蝶刀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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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8 01:37
cjss出事了嗎?
蛛織綑龜網 蝶舞天地框 噗嘻無奈天 蛛蝶問冷涼 ccc

蜘蛛蝴蝶刀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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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7 22:00
因為要勞您母親按鈴啊
蛛織綑龜網 蝶舞天地框 噗嘻無奈天 蛛蝶問冷涼 ccc

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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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7 20:21
52,不然貴茅坑裏要裝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