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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6 12:56:00瀏覽905|回應4|推薦1 | |
刑法詐欺罪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那 麼這篇,可說是法官詐騙雄檢的經典,法官詐騙完雄檢,雄檢一點也沒很生氣的表示,這句話是想表達恐龍就是這樣,尾巴流血了一個月還不知道,失血過多而死, 就這樣滅絕了..雄檢也是超過一個月才施施然的提出上訴,第一句話還把法官詐騙雄檢的犯行,大大加以肯定:【高雄地檢署表示,肯定法院認定提供給正義飼料用油都為有害人體健康的油脂,對供油商裕發公司相關人員都判處有罪,並從重量刑。】真像是傳說中,有種被人賣了,還開心幫忙數錢的模樣。 這不叫詐騙?甚麼才叫詐騙。從雄檢上訴像被吃屎還稱謝的樣子看來,這不但是詐騙,而且還是成功的詐騙。 法官這份含金量32億的判決書,幾乎整本都是詐騙,那麼它最上頭,一開始詐騙的是啥?這個相信大家並不知道,連我也是一直書寫,寫了數十篇,十天半個月以上,終於寫到法官是如何判定誰詐騙,誰不是詐騙時,這才發現的, 法官說怎樣不是詐騙呢? 觀諸本件公訴意旨,係謂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以「未依 法標示商品之主要成分或材料,使消費者無從依據商品標示 ,查知正義公司相關食用豬油商品中含有『飼料油』成分, 誤認該等油品可供人食用而予購買」之方式施用詐術。然本 件檢察官起訴時,並未提出任何正義公司食用豬油商品之標 示內容作為證據,且本案偵查過程中,檢察官亦未傳訊任何 其所列之被害人到庭作證,則正義公司食用豬油商品之標示 內容如何?有無公訴意旨所稱之情形?可否認為係屬詐術? 又相關向正義公司購買食用豬油商品之人,其購買之目的為何?是否確係作為食用或另有他用(部分附表2 所示之人以 書狀向本院陳述意見時,確有表示其購買相關油品並非作為 食用)?是否均有遭施用詐術?檢察官所為之舉證顯有不足 ,已難遽為不利於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之認定。 那法官又說怎樣就叫詐騙呢? 在法官判定裕發雖然還是詐騙,但詐騙到的卻是正義公司,拿它自己的推論當舉證的說: (三)關於被告何吳惠珠辯稱其不知悉正義公司將裕發公司油品 作為食品原料部分 (何吳惠珠應該要知道正義買去是要做食用油,何阿婆不能不知道,不知道就有罪) 2 、被告何吳惠珠雖另辯稱:正義公司同時也是飼料公司... (何阿婆慌了,說正義公司同時也是飼料公司,畢竟它也是聽中間人把很多賣飼料油的同業都賣給正義...但法官就說何阿婆說謊,妳怎麼能自己推論正義公司也是飼料公司?有罪) 3 、證人何宏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略) 4 、本件裕發公司販售油品與正義公司,每筆交易金額動輒數十萬元,甚有上百萬元之譜,數額非低,然該公司卻不以 較為安全、便捷之方式(如匯款、支票)收受價款,反係 由林明忠持現金交付,由此異常之交易收款方式,亦可佐 證被告何吳惠珠應係早已知悉其所販售之油品,並非從事 食用油脂製造業之正義公司所欲購買之油品,為避免日後 檢警憑藉金流之查察而獲悉其不法情事,方會以上開不易 追查之方式收受價款,是由此情以觀,更證被告何吳惠珠 辯稱其不知悉正義公司將裕發公司油品作為食品原料云云 ,乃屬狡飾之詞,無可採信。 (何阿婆不能只是想逃漏稅..ㄚ妳當自己是魏家老爺子嗎?有罪。法官推論亦極可笑,竟說這樣是為了怕犯罪被追查才不用匯款支票改收現金?那另外幾家公司賣飼料油用匯款或收支票,豈非證明其不知犯罪?) (四) 被告何吳惠珠既知悉正義公司購入油品,係要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即應提供符合食品衛生法規之油品與正義公司, 然其卻將裕發公司所收購之來源不明、品質低劣、有危害 人體健康之虞之豬油販售與正義公司;且既知悉正義公司 係要將裕發公司之油品作為食品原料使用,亦當知悉除非 正義公司已事先言明,否則絕不會願意購入攙混其他種類 油品之豬油,以避免妨害其食用豬油商品之生產、製造, 然被告何吳惠珠卻仍將攙混其他種類油品之豬油販賣與正 義公司,致使正義公司於收受後交付買賣價金,則其主觀 上具有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及違反食品 (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犯意甚明。 大家看到沒?法官自己全憑推論,自說自唱一路推論到【被告何吳惠珠既知悉正義公司購入油品係要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怎麼可以賣正義公司飼料油】,旋即證明何阿 婆詐欺正義公司且犯意甚明。卻不提【被告正義公司人員更知購入油品係要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怎麼可以買裕發公司..好啦,以外的鑫好、永成公司的飼料油】咧?又,這麼多且繁複的詐欺手段,到底哪一個才是法官第一個設局出來,好把裕發公司宰白鴨(反正都是詐欺,認這個比原始被告成共犯的那個,判刑輕上一倍喔)的詐術呢?這個詐術,就是詐騙雄檢的起訴,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魏應充)不法之所有(32億),以詐術使人(雄檢)將本人或第三人(國家之罰款)之物交付者 我認為答案就是這句,【其購買之目的為何?】 買回去幹嘛..法官也管得上嗎?我請大家看看味全案法官判魏應充詐欺四年的案子,關於詐欺罪定義是怎麼解說的, 按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其成立固以行為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為必要,然所謂詐術行為,不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體、舉動或兼有之綜合表態等為限,其因消極之隱瞞行為, 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亦包括在內。....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依其條文內容, 以被害人因受他人詐術而將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即為已足,至於被害人整體之財產狀況有無變動當非所問。 看 到沒?味全案法官有問魏應充賣假油,向他買假油的【其購買之目的為何】嗎?味全案上游高振利判詐欺12年定讞時,那些判他的法官們會問高振利,魏應充向其 購買之目的為何嗎?賣車的,會問媽寶葉冠亨買車的目的為何嗎?賣酒的,會問淫魔李宗瑞買酒的目的為何嗎?賣刀的,會問鄭捷、龔男或王男買刀的目的為何嗎? 這 個正義案的法官真是太掰,掰得又太扯,從他一開始就一直問一直問裕發公司知不知道它賣飼料油給正義,正義買飼料油的目的為何時,我就早該知道這根本就是整 套套好招的詐術起手式第一詐(裕發老阿婆不知是笨,還是樂於配合演出),目的就是為了幫魏應充詐得原本要被罰個精光的32億犯罪所得,也許,這個時候我們 才真該問正義案的法官們,你們這樣詐騙的目的為何?又或者,我們真該追問一句 ㄚ老百姓花錢養著你們,這樣幹法官的目的為何? . 後記:就我所知,有人就是買橄欖油回去漱口(不是要喝喔),說這樣比較養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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