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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7 01:28:40瀏覽1107|回應5|推薦3 | |
已故國學大師南懷瑾在【老子他說】講了一個故事 第二十二章劉備的淫具,齊景公的劊子手 從雄檢上訴後,我重看高雄法院正義油案一審判決書,這才發現原來這份判決書能把本來起訴的是【正義與裕發共犯詐騙】,烏龍轉桌成【是裕發在詐騙正義公司】,而當中最關鍵,有扭轉乾坤,奪造化之功的句子就是法官問的 【其購買之目的為何?】 觀諸本件公訴意旨,係謂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以「未依 法標示商品之主要成分或材料,使消費者無從依據商品標示 ,查知正義公司相關食用豬油商品中含有『飼料油』成分, 誤認該等油品可供人食用而予購買」之方式施用詐術。然本件檢察官起訴時,並未提出任何..證據...其購買之目的為何?....檢察官所為之舉證顯有不足 ,已難遽為不利於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之認定。 又在判裕發公司詐騙正義公司時說,正義公司為國內第一之食用豬油大廠...,足見被告何吳惠珠應知悉正義公司購買油品之目的,係要作為食品原料使用。 換言之,就是說看我都有記得問裕發公司,正義公司【其購買之目的為何】?蛤?不知道?妳怎麼可以不知道?妳..怎麼能不知道?於是就推論出【足見被告何吳惠珠應知悉正義公司購買油品之目的,係要作為食品原料使用】 但是徵之於刑法詐欺罪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裡頭並沒規定得問【其購買之目的為何】的呀。 又,其他更進一步關於詐欺罪的解釋:按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其成立固以行為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為必要,然所謂詐術行為,不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體、舉動或兼有之綜合表態等為限,其因消極之隱瞞行為, 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亦包括在內。....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依其條文內容, 以被害人因受他人詐術而將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即為已足,至於被害人整體之財產狀況有無變動當非所問。 通通都沒有說要問到被害者【其購買之目的為何】呀。 難道這句【其購買之目的為何】,是法官放的一個屁,讓它要判裕發詐騙正義時有罪要關五年可以。但是要拿來判正義公司被訴詐騙全台691罪,詐騙金額32億通通無罪,也絕無問題嗎? 我於是往下申論,奇怪了.... 味全案法官有問魏應充賣假油,向他買假油的【其購買之目的為何】嗎?味全案上游高振利判詐欺12年定讞時,那些判他的法官們會問高振利,魏應充向【其購買之目的為何】嗎?賣車的,會問媽寶葉冠亨買車的目的為何嗎?賣酒的,會問淫魔李宗瑞買酒的目的為何嗎?賣刀的,會問鄭捷、龔男或王男買刀的目的為何嗎? 這不就像劉備治蜀,上頭是規定不得私自釀酒,下頭官員就胡作非為,抓了一堆老百姓,只因家中藏有釀酒用的器具,激起了好大的民怨,簡雍只得趁著與劉備視察的機會,隨便抓來一對男女路人,說他們就要行淫,要馬上判罪去關,劉備問為什麼?簡雍說因為這對男女身上都帶著行淫的器具哇。 難道高雄法官這裡也在向我們台灣人證稱,那賣刀給鄭捷、龔男或王男的該糟了,因為你們應知悉【其購買之目的為何?】犯下了殺人罪。那賣酒給李宗瑞的,也該糟了,因為你們應知悉【其購買之目的為何?】犯下了迷姦罪。還有賣車的媽寶葉冠亨,你們也該糟了,因為你們應知悉【其購買之目的為何?】犯下了酒駕罪。而賣假油給魏應充的高振利,就又該糟了,因為你應知悉【其購買之目的為何?】的,又要再判一次詐欺罪。 又或者,我們該乘著時光機回到從前,問一問這對帶著淫具的男女,問當年他們【其行淫目的為何?】是要生出一個堂堂正正,俯仰無愧的台灣人,還是一整群枉法裁判,舔不知恥,笑罵由人的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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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