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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6 00:29:55瀏覽1021|回應3|推薦2 | |
從雄檢上訴新聞剪輯... 正義劣油案 雄檢不服判決提上訴 我們赫然發現雄檢非但把在一審判決時已經被法官打過臉,加以駁斥【出貨的油品傳票上,明確註明「本產品是飼料用油不可作為食用」等字樣】,不但正義公司人員不認,說從沒看見過,連裕發公司也不爭執,拿一個已證無效的證據拿來上訴,說是要用這個來推翻一審判決之正義公司人員是過失犯的結論,天底下竟有如此荒謬的事外,雄檢甚至更為奇怪的不拿一審忽略更多別家上游廠商,拿比【出貨的油品傳票上,明確註明「本產品是飼料用油不可作為食用」等字樣】更嚴重的證據,早就告知過正義公司人員類似的意涵,像是有一家上游供應商叫做【永成】的,一審判決是這樣子忽略正義人員自認故意犯的證詞.... 被告胡金忞於100 年間向蔡耀鋐接洽購買油品時,即因蔡耀鋐之告知,而知悉永成公司有販賣飼料用油之事實...然被告胡金忞對此辯稱:我雖知道永成公司有做飼料業的生意,但我覺得這只是他們的銷售對象之一,不代表他們的油品質不好、 用途遭到限制、不符合正義公司的需求、不能賣給正義公司。 鄉親啊,像這樣的正義人員,不是早就知道買的是飼料油,故意一直買一直買...甚麼才是? 還有一家上游供應商叫做【鑫好】的,這家更扯,用說的怕解釋不清,乾脆直接帶正義人員去看,看完把這些正義人員嚇得雞皮疙瘩掉一地,回來之後.... 於103 年4 月9 日對鑫好公司完成訪廠後,被告何育仁旋於103 年5 月9 日之正義 公司經營會議中決議中斷向鑫好公司採購,益徵其並非明 知鑫好公司之油品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 康之虞而仍予決定採購,否則應不會有上開中斷採購之舉 。至依附表6 編號17、18所載,鑫好公司於上開經營會議 結束後之同103 年5 月13日、14日,雖仍有販售油品至正 義公司之情形... 還是忍不住賣飼料油的暴利(有32億的黑心錢咧),繼續又進了兩天份的飼料油。說實在的,雄檢拖了超過一個月上訴,只消看過一審判決書,從中摘錄這兩家上游供應商的所言或所行,然後拿一審法官藉以論證裕發公司「沒早告知正義賣的是飼料油」改告裕發公司才是轟動全台,正義油案真正幕後的大騙子大老千,是它才騙了正義公司一點點錢,喔,這段法官也有解說, 無論是詐欺取財或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犯行之 成立,均未以行為人獲取鉅額暴利為必要,而就被告何吳 惠珠角度以觀,只要其銷售油品之價格高於其進貨成本, 裕發公司即可從中獲利,而有為相關犯行之動機...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說,但是不論是判決書中所載【久成】【鑫好】任一家,都可證明正義早知買進的是飼料油,可見一審說正義沒詐欺是邏輯錯誤,自相矛盾...因為,來,大家一起說: 犯行之成立,均未以行為人獲取鉅額暴利為必要,而就被告正義公司角度以觀,只要其銷售油品之價格高於其進貨成本, 正義公司即可從中獲利,而有為相關犯行之動機... 現在的問題是雄檢把明擺著可以打臉法官判決書,法官如何認事用法違背常識與邏輯的部分全不採用,忽略了【久成】【鑫好】的例證,反而是跟著法官的怪判,像是非跟法官爭輸贏,非要在已被打臉的裕發公司【明確註明「本產品是飼料用油不可作為食用」等字樣的油品傳票】一再扭曲事實,說啥【正義人員長期收受這樣的傳票,不可能是過失犯】的上訴。 愛因斯坦說過類似的作為,我把它改一下:一再重覆同樣的上訴,還期待不同結果,是發瘋最明確的徵兆。 不僅如此,雄檢甚至還肯定用羅織判決的方式打臉它的法院....【高雄地檢署表示,肯定法院認定提供給正義飼料用油都為有害人體健康的油脂,對供油商裕發公司相關人員都判處有罪,並從重量刑。】 我的老天爺,難道這就叫做受虐狂嗎?這段肯定法院的話,不但句子要重造,正確的說法應該是 高雄地檢署表示,肯定法院對供油商裕發公司相關人員都判處有罪,認定提供給正義飼料用油都為有害人體健康的油脂,並從重量刑。 因為法院除了對裕發公司是認定提供給正義飼料用油都為有害人體健康的油脂,對其他公司雖是認定提供給正義飼料用油都為有害人體健康的油脂,卻沒有宣判,而對頂新及大幸福公司更是不認定是有害人體健康的油脂,而且其他公司被別的法院判決是正義公司賣餿水油案的共犯幫助犯,判刑10到15年,裕發公司是被高雄法院判決詐騙正義公司判五年,ㄚ這樣有很重嗎? 尤有甚者,這整段話全是歪曲的,法院對供油商裕發公司相關人員都判處有罪,與雄檢起訴供油商裕發公司相關人員與正義公司共犯詐欺,根本就是兩回事。看看判決書究竟是如何打臉雄檢的.... 觀諸本件公訴意旨,係謂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以「未依 法標示商品之主要成分或材料,使消費者無從依據商品標示 ,查知正義公司相關食用豬油商品中含有『飼料油』成分, 誤認該等油品可供人食用而予購買」之方式施用詐術。然本 件檢察官起訴時,並未提出任何正義公司食用豬油商品之標 示內容作為證據,且本案偵查過程中,檢察官亦未傳訊任何 其所列之被害人到庭作證,則正義公司食用豬油商品之標示 內容如何?有無公訴意旨所稱之情形?可否認為係屬詐術? 又相關向正義公司購買食用豬油商品之人,其購買之目的為何?是否確係作為食用或另有他用(部分附表2 所示之人以 書狀向本院陳述意見時,確有表示其購買相關油品並非作為 食用)?是否均有遭施用詐術?檢察官所為之舉證顯有不足 ,已難遽為不利於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之認定。 好的,法官這裡要對肉腳雄檢下殺手了,法官第一點先說雄檢未提出任何正義公司食用豬油商品之標示內容作為證據...踏馬的,不會用GOOGLE喔?法官又說檢方未傳任何受害人到庭做證...全台灣兩千三百萬人,不是人人上當受害嗎...接下來法官劈哩叭啦連珠炮似的問【內容如何?有無公訴意旨所稱之情形?可否認為係屬詐術?】 【其購買之目的為何?】買回去幹嘛..法官也管得上嗎 【是否確係作為食用或另有他用(部分附表2 所示之人以 書狀向本院陳述意見時,確有表示其購買相關油品並非作為 食用)?】切,前頭才說檢方沒找人出庭,這裡馬上舉沒出庭也可以書狀陳述意見了,還有就這幾人說他們買回去不是給人吃,這樣就不算詐騙全台灣其他人嗎?那剛剛幹嘛抓裕發公司以為正義公司買回去不是給人吃,就兇巴巴告人詐欺呢?裕發公司賣的飼料油,還真有很多客戶買回去是要餵豬狗畜牲吃的咧。 【是否均有遭施用詐術?】請問法官這裡是在秀下限嗎?要傳2300萬人出庭做證嗎? 用這種污辱似,強姦人般的理由,就掰出【檢察官所為之舉證顯有不足 ,已難遽為不利於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之認定】的結論。呀!要是誰讓這種耍白爛的打到臉,真比被餵狗屎還難受,想必是不服氣到極點..緊接著,法官就得出他自己的心證,說【經本院詳論如前,是依本案卷證資料,亦無法證明渠2 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係故意對他人施以詐術,而欠缺詐欺取財罪之主觀構成要件。】 可是鄉親啊,詐欺罪哪是法官這裡掰的這樣呢?眼下就有兩個現成的例子,第一個是裕發公司被法官扭曲成詐欺正義公司的詐欺案,檢察官是根本就沒舉證這段,全是法官自己假掰的,當法官要說裕發公司對正義公司施詐術好賣它飼料油時,卻不說那其他上游也賣飼料油幹嘛不是詐欺正義公司?當法官說正義公司沒詐騙故意,因為買的油不低於豬油市價時,裕發公司說我賣它的更是飼料油價,沒多賺它的,法官卻說「油品並不相同,已難相互比附援引」,再加一句【犯行之成立,均未以行為人獲取鉅額暴利為必要...只要其銷售油品之價格高於其進貨成本...即可從中獲利,而有為相關犯行之動機...】 正義公司用飼料油價買進,賣餿水香豬油給全台灣691個經銷點再賣到消費者,賺進32億黑心暴利。 這樣不叫詐欺?甚麼才叫詐欺?還有另一個例子,前陣子剛出爐的味全案,魏應充被判詐欺四年,剛好在正義案上訴前宣判,怎麼雄檢都不去看一下?這個詐欺案,可說把高雄法官這段歪論完全打臉,因為味全案就跟正義案一樣,都是透過經銷商賣到全國,台北法官說: 按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其成立固以行為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為必要,然所謂詐術行為,不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 體、舉動或兼有之綜合表態等為限,其因消極之隱瞞行為, 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 第7781號判決意旨參照)。....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依其條文內容, 以被害人因受他人詐術而將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即為已足,至於被害人整體之財產狀況有無變動當非所問。更何況 ,本案98專案調合油使消費者無從得知其所購買之「調合油 」實際上高達約98% 為棕櫚油...則既然確實已造成消費者陷於錯誤,誤認品質而購買其原本不會購買之商品, 當亦可認定已經造成該等消費者之損害。 高雄法官明知法律這樣規定,卻仍一意孤行,用把裕發公司宰白鴨的方式,使成詐欺正義公司的加害者,正義公司先被法官判決書洗白,成了過失犯,復搖身一變,成了裕發飼料油案的受害者,正義油案就此消失了。雄檢自己連起訴書告的是甚麼都搞不清楚,整份起訴書是全部被打臉,不是大家誤認的只有正義公司人員因為那張檢方死咬的飼料油銷貨傳票,只是從故意犯被判成過失犯的這麼簡單。而是把原本起訴的事實:正義公司賣餿水油詐騙大家,追加起訴裕發賣它飼料油是共犯。五鬼搬運成:裕發公司賣飼料油詐騙正義公司,正義公司是過失害到大家,自己才是詐欺案唯一受害人。 然後在上訴書還大加肯定高雄法官一審判得好,並繼續針對那張無效的【飼料油銷貨傳票】,當新證據拿來上訴,說是要證明正義公司人員犯食安法不只是過失(但裕發公司就被確認是詐騙正義公司了),我有時想想,雄檢未必是真的搞不清楚,又或者,雄檢只是一再重複同樣的上訴,還期待有不同的判法,並且對於強姦他們起訴書的高雄法官大力比讚...這是何等詭異的畫面?直教人起雞皮疙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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