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6/04/03 00:02:18瀏覽750|回應5|推薦5 | |
從史上最遜十億貪檢井天博逃亡前還不忘處理秘密證人的生命問題再慢慢逃,比烏龜還慢的逃個19天才從不知道比甚麼慢(呼!難怪光是等它上訴,要足足等超過一個月)的雄檢眼前跑掉後,雄檢埋怨法官....
人是法院放的,人跑了責任卻要檢方扛? 但司法院刑事廳廳長蔡彩貞反批:「法官在審理期間若要羈押被告,須有法定的客觀事證及理由,絕非法官疏忽讓井男跑掉,希望懂法律的檢方,不要動輒把責任往外推。」 這一段,我們最該想到的是某種利益共生,水乳交融的血盟兄弟關係.... 【飛狐外傳】福康安召開天下掌門人比武大會中,法官湯沛與球員鳳天南的吵架, 湯沛忽然鼻中一哼,冷笑道:“暗箭傷人,非為好漢!”鳳天南轉過頭去,說道:“湯大俠可是說我么?”湯沛道:“我說的是暗箭傷人,非為好漢。大丈夫光明磊落,何以要干這等勾當?”鳳天南霍地站起喝道:“咱們講明了是比划暗器,暗器暗器,難道還有明的嗎?” 我說,你們院檢兩位盡斗什么口?加拿大那邊的天也快亮啦.. 誠如司法院刑事廳廳長蔡彩貞說的,雄檢是懂法律的檢方,那麼他們難道不懂上訴時應有的程式,要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或是一審法官用事論理有何明顯自相 矛盾,邏輯錯亂之處,始得提出上訴嗎?這裡一審法官判決書裡,明知這樣歪曲法律判正義餿油案無罪,會造成魏應充坑走國庫該罰的32億法律效果,或發生這樣 效果也不違反法官本意的瞎掰正義員工過失理由,錯處一堆,又瞎掰檢方舉證正義員工故意罪證不足的理由,邏輯顛倒更多,最明確的顛倒,是判上游小公司的老奶 奶,應該無所不知的知道正義是賣食用豬油,還敢賣它餿水油,判個故意詐欺。可是對於全台最大豬油商正義公司,員工一大堆,還多是博碩士的,掰成他們不知道 上游是個人頭公司,上游的上游..這個老奶奶,是賣餿水油的, 老奶奶詐騙正義公司上百員工,還連續詐騙數十次,詐騙好多年,騙走魏應充鼻屎大的一點錢(ㄟ,人家騙的是32億咧)成功。 以及邏輯最大矛盾,是老奶奶買別人家的油,明知來路不明,還敢買來賣,這叫故意犯食安法,但是正義公司向上游人頭..的上游老奶奶買人家買來路不明賣它的油,是像個白癡似的甚麼都不知道,被騙,不小心,過失犯的食安法, 再舉翁啟惠內線交易案為例好了,很多人說翁啟惠只是賣十張股票,沒甚麼大不了,其實就算是賣一張,也能讓翁公信力破產,滯留海外不敢回來,這就好 比..翁是研究癌症藥的,就拿醫院檢驗癌症打比方好了,馬總統去做健檢,如果抽一點血檢驗不出癌細胞,醫師就會說馬很健康,還能健人腳勤到處跑,可是只要 醫師檢驗出一個癌細胞,馬總統就要切肛門..割掉兩顆息肉那樣...說他吃多頂新給的好東西得到大腸癌了。 那麼一審法官的判決書裡,最大最簡單的重大矛盾,不就像是馬總統去檢驗有無癌症,翁啟惠有無賣股票道理全都相當,當雄檢若有檢驗判決書,看到這一大段文字真正的奧義 於103 年4 月9 日對鑫好 公司完成訪廠後,被告何育仁旋於103 年5 月9 日之正義 公司經營會議中決議中斷向鑫好公司採購,益徵其並非明 知鑫好公司之油品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 康之虞而仍予決定採購,否則應不會有上開中斷採購之舉 。至依附表6 編號17、18所載,鑫好公司於上開經營會議 結束後之同103 年5 月13日、14日,雖仍有販售油品至正 義公司之情形,然觀諸該2 次進貨之請購日期,均為103 年4 月21日,可知此2 次進貨乃係履行先前之訂購契約, 並非於上開經營會議結束後另向鑫好公司採購油品,自無 從以此為不利於被告何育仁及胡金忞之認定。 有明確的時間點,證明何育仁及胡金忞已知上游鑫好公司賣的是餿水油,卻在之後明確的兩個日子(一個就夠了),還跟鑫好買進餿水油,這就能完全把一審法官判決書打臉,甚麼違反注意義務的過失非故意,兩百頁全成廢紙,因為這時就能證明 何育仁及胡金忞是...應知悉鑫好公司所供應之油品並非係熬製豬油,可能為來路不明之油品,縱是飼料油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事實,應可認定。 這就是故意犯食安法第49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一審法官接下來假掰的所有強姦立法院,強姦立委立法意旨,強姦全國老百姓,所有台灣人,當大家是豬狗畜牲活該把餿水油當食用油吃的罪大惡極行徑,也一下就全破功,完全打臉,法官自己才輸到脫褲了。 再說一次,只要這兩人知道後,抓到一天有再買進餿水油,就是故意犯食安法,不再是過失犯,馬總統也能得癌症,翁啟惠也不再是人人景仰,甚麼鬼的類諾貝爾獎(建議大家看看坦雷伯對諾貝爾獎的評價吧)的大院長了。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