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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檢不會上訴,請大家幫幫忙
2016/04/01 19:02:16瀏覽963|回應2|推薦3

正義黑心油案輕判 雄檢上訴拼逆轉勝
2016年03月31日16:27
正義黑心油案上月底宣判,高雄地院合議庭認為正義總經理何育仁和採購課長胡金忞不知掮客林明忠是販售來源不明的豬油,僅認定2人過失犯《食安法》等罪,各判刑8月、4月。高雄地檢署不滿兩人輕判,收受判決書後,今提起上訴,檢察官李明昌寫了98頁上訴書,提出多項證據認定正義知悉所買油品為飼料油,希望在二審能夠逆轉勝,改為重判
上訴書指出,何育仁和胡金忞深知1997年國內口蹄疫爆發後,國內豬油供應量嚴重不足,供應商油品的來源大有問題,但兩人還是未實質進行溯源管理,僅有流於形式的訪廠,亦未逐一檢驗入廠油品的脂肪酸組成,只要油品的酸價、碘價、熔點、顏色、水分規格符合公司標準,就收進來,甚至部分油品不符合標準,還是照收,顯然不在乎入廠油品是否是食用豬油。
例如,正義公司知道永成油脂公司並非合法登記有案的食用油脂製造商,但只要永成的油品符合正義的收貨標準,就會訂購,根本不在意是否訂到飼料油,顯見正義根本訪廠不確實。
且現行的油品檢驗方法根本無法辨別該油品是健康豬還是病死豬所精鍊,加上專家證人也指出,「現在精製的技術可以讓回收油和一般油無法辨別,所以問題還是源頭管理」,因此檢察官認為溯源管理變成相當重要,即便法令無明文要求,但仍應是企業應盡的自主管理義務。
檢方也指出,正義放任各上游廠商開人頭公司發票,也對僅生產飼料油的裕發油廠槽車進出正義公司視而不見,很難認定正義對買到飼料油毫不知情,甚至變成詐欺的被害人才過失犯了《食安法》。因此檢方仍認為正義與裕發油脂、油商掮客林明忠都是詐欺共犯,消費者才是真正被詐欺的受害者。(郭芷余/高雄報導)

在苦等雄檢對法官判正義公司賣餿水油完全無罪,犯罪所得32億也免罰的上訴一個多月後,連續看了多家媒體對雄檢千呼萬喚始出來的這個上訴書報導,我終於確定一件事,那就是原來雄檢不會上訴。

在下這個結論前,請大家跟我一起回顧一樁怪案,就是雄檢起訴日月光排汙水的案子,這個案子一審法官判有罪,很多罪證都很明確,像是拿自來水掉包廢水樣品(像不像毒蟲?)等等,結果給雄檢上訴二審後,真是叫人大呼不可思議...

【更新】 日月光廢水毒後勁溪二審逆轉改判無罪

當時我就很懷疑雄檢是不是不會上訴?還有喔,雄檢裏頭貪污也很嚴重,有個叫井天博的,竟然就貪污到十億,這個案子結局十分悲慘,就是有個秘密證人被井天博找到,然後死掉,井天博也跑掉,雄檢則與法院在互罵,

【更新】貪檢落跑誰「丟人」 院檢都說:不是我
2015年12月23日14:47
高雄地檢署前檢察官井天博(59歲,已改名井樹華)涉貪,今年11月12日遭最高法院判刑11年6月確定,高雄地檢署為確保執行,當天就派警調到他台北老家蹲點守候,不料他早在宣判前就潛逃海外,據悉可能擁有加拿大護照、精通英文的他,在海外生活一點也不成問題。相關承辦人員感嘆,「在國外重罪被告二審若判有罪就會當庭羈押,在台灣有時等到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時,已經很難執行到案,但人是法院放的,人跑了責任卻要檢方扛?」但司法院刑事廳廳長蔡彩貞反批:「法官在審理期間若要羈押被告,須有法定的客觀事證及理由,絕非法官疏忽讓井男跑掉,希望懂法律的檢方,不要動輒把責任往外推。」

所以我們知道,雄檢可能是不會上訴,也不會保護秘密證人,秘密證人死了之後,雄檢甚至看不住自己的十億貪檢

難怪雄檢看到上個月26號就公布的判決書,法官判正義公司無罪,說是要上訴,卻一直拖一直拖,拖到昨天才上訴,而且上訴的重點都畫錯了,【高雄地院合議庭認為正義總經理何育仁和採購課長胡金忞不知掮客林明忠是販售來源不明的豬油,僅認定2人過失犯《食安法》等罪,各判刑8月、4月。高雄地檢署不滿兩人輕判】,說啥希望改成重判,真是笑死人了,問題重點根本不在法官把這兩個員工判重判輕,而是法官用一大堆理由先認定這兩人是過失,然後再繼續編或掰另一坨理由說檢方無法證明這兩人是故意,所以這兩人是過失犯...好啦,就算他們倆是過失犯又如何呢?告訴大家,問題非常重大,因為這時法官就會施展一門邪惡心術,自己羅織食安法立委沒定的法律,瞎掰出食安法上看不到的第49條第五項,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從業人員,因過失而犯同條第1 項之罪時,無從對該法人科以罰金。

(按:真的法條也有這第五項,但是內容完全不對: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大家儘可自行比對這兩段陳述有無等價,或者問是誰說的「過失就不叫執行業務?」)

所以真格會上訴的,第一時間就該發覺判決書裡有這些重大破綻,並依照法條規定,要符合上訴的格式,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

立刻上訴。回頭看看雄檢上訴書被媒體揭露的內容(如果有上訴書可以參考,肯定讓大家一次就全解盲),

1、何育仁和胡金忞深知1997年國內口蹄疫爆發後(這段像在講古)..甚至部分油品不符合標準,還是照收,顯然不在乎入廠油品是否是食用豬油。

短評:請問這是提出新事證,還是指一審法官哪裡判錯嗎?

2、例如,正義公司知道永成油脂公司並非合法登記有案的食用油脂製造商,但只要永成的油品符合正義的收貨標準,就會訂購,根本不在意是否訂到飼料油,顯見正義根本訪廠不確實。

短評:請問這是提出新事證,還是指一審法官哪裡判錯嗎?

3、且現行的油品檢驗方法根本無法辨別該油品是健康豬還是病死豬所精鍊..因此檢察官認為溯源管理變成相當重要,即便法令無明文要求,但仍應是企業應盡的自主管理義務。

短評:請問這段是要肯定一審法官判正義公司兩員工違反應注意之義務而涉有過失犯食安法的嗎?

這樣大家看懂沒?雄檢這份放超過一個月的上訴書,根本就是餿的,臭掉不能用,所提出的都不是新證據,更多是徒託泛言,不知所云,甚至在一開頭,整個上訴重點全搞錯,竟說上訴的原因是一審輕判了兩員工過失罪,這才上訴希望上級法院能改為重判,要是上級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當場就得退件,拒收,因為上訴根本不合程式:【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那麼,我們要如何幫幫雄檢呢?好讓他們在520後,沒被新政府轉型正義去,我把這段新聞反覆看了數次,赫然發現原來答案,竟跟日前我把白癡法界人士看不懂的

同樣買到大統油,只有魏應充判詐欺的原因是....

打臉的那個方式幾乎一模一樣,我在這篇分析後的補充資料,直指別人沒判詐欺還能獲得高振利賠償的關鍵是人家有告高振利詐欺啦,魏應充若自認被詐欺,幹嘛死命不去提告?咦?這不就是雄檢忘了舉證,新聞最後一段所述,

檢方也指出,正義..甚至變成詐欺的被害人才過失犯了《食安法》。因此檢方仍認為正義與裕發油脂、油商掮客林明忠都是詐欺共犯,消費者才是真正被詐欺的受害者。】

鐺郎!

剎那間,一切雄檢所知道或不知,法官不知道或知,轉型正義該如何做的問題,通通撥雲見日,豁然開朗,這個答案不就是讓正義公司這個一審法官判決出來的詐欺被害人,去向上游五家(我考證的實際上是七家,法官漏列"大幸福"及"正義"..沒錯,就是它自己,也曾自進飼料油供給自己,請GOOGLE段宜康+飼料油)提告詐欺並求償..一如魏應充不敢學福懋,告大統油向高振利求償。雄檢這裡只消依照高雄法院一審判決書的文字,追加起訴(按:詐欺是公訴罪)告鑫好這家公司詐欺正義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從上可知證人何育仁、胡金忞應知悉鑫好公司並無熬製豬油之工廠,且知悉證人吳 容合帶領正義公司人員參訪之證人林金晃在屏東九如之工廠,亦是未登記之地下工廠,又正義公司係國內食用油品製造大廠,正義公司何育仁、胡金忞仍對沒有熬製豬油工廠之鑫好公司採購,顯見證人何育仁、胡金忞應知悉鑫好公司所供應之油品並非係熬製豬油,可能為來路不明之油品,縱是飼料油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事實,應可認定

就能保證正義公司有人會多吃條誣告罪要關七年,反過頭上訴自認犯了食安法49條執行業務之罪,請求上級法院把自己重判。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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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5206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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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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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1 22:56
52,茅坑門上可以貼「都來看」嗎?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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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1 19:19

高雄法官一審的判決書說

於103 年4 月9 日對鑫好 公司完成訪廠後,被告何育仁旋於103 年5 月9 日之正義 公司經營會議中決議中斷向鑫好公司採購,益徵其並非明 知鑫好公司之油品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 康之虞而仍予決定採購,否則應不會有上開中斷採購之舉 。至依附表6 編號17、18所載,鑫好公司於上開經營會議 結束後之同103 年5 月13日、14日,雖仍有販售油品至正 義公司之情形,然觀諸該2 次進貨之請購日期,均為103 年4 月21日,可知此2 次進貨乃係履行先前之訂購契約, 並非於上開經營會議結束後另向鑫好公司採購油品,自無 從以此為不利於被告何育仁及胡金忞之認定。

翻成白話,就是法官知道,何育仁及胡金忞已經知道鑫好賣給他的是餿水油,但是仍然繼續採購,可是法官一定要把何育仁及胡金忞判成過失,以免正義公司被判犯食安法49條第五項之罪,犯罪所得32億全給沒收,於是就隨便掰一掰,反正法官法說無論法官怎麼掰,就算把江國慶判槍斃,法官都沒事唷..竟然說那是依照先前訂好的採購合約,不叫故意違反食安法第49條第一及第二項的故意罪,但是鄉親啊,這兩人是依照採購合約(法官自己說的),那..那不就是完全符合食安法沒被法官強姦過的真正法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這兩人會犯食安法第一及第二項之罪,依照法官提供的鐵證(2 次進貨之請購日期,均為103 年4 月21日,可知此2 次進貨乃係履行先前之訂購契約),這不叫【因執行業務犯】?甚麼才叫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