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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魏應充四問的兩種看法
2016/03/27 00:16:59瀏覽675|回應3|推薦6

味全混油案遭判刑 魏應充提4大問
2016-03-26 13:44 中央社 台北26日電
台北地院針對味全混油案宣判,前董事長魏應充遭判刑4年,魏應充今天透過律師提出4大問題,要問台北地院。
律師轉述,魏應充經過1個晚上的沈澱後,針對台北地院的新聞稿內容,提出4大問:
一、董事長就知道公司大小事?
二、降低採購價就是犯罪?
三、合法產品標示仍會觸犯詐欺?
四、食品沒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還是以食安法處罰?

雖然我已經證明魏應充二審,除非智財法院同類相食,自己吃大便,不然會改判無罪並且定讞,而這裡四問,一審法官也不會回答,看看我問了多少案多少法 官,有誰答得出來,像是江國慶案幹嘛不起訴?洪仲丘案幹嘛判比殺貓還輕?林益世貪污為何是無罪?吳永梁幹嘛自己吃大便,富味鄉一審說摻偽不需以傷身為前 提,頂新案卻改成需以傷身為前提咧?以上這些問法官的問題,通通問到水裡,或是問到母狗肚子裡..臨財母狗得的母狗肚子,這樣有明白嗎?

那麼魏董這四問,顯然不是要問法官,而是要強姦台灣人用的,沒關係,這四題我通通可以答

一、董事長就知道公司大小事?

董事長只要知道大事,像是低價買高振利的油,高價賣給味全上市公司,逃漏稅獲取的暴利,存進銀行戶頭了沒?這樣的大事,其餘的事,手下人自會張羅(不會的馬上fire),不勞董事長操神。

二、降低採購價就是犯罪?

同上,應該是要告別的罪,但是法官學吳永梁【「本案檢察官起訴的事實,是『頂新向越南大幸福購買越南家庭熬油業者的油脂後,加以精煉後,以食用油販 售』的行為」,並強調頂新油案沒有媒體和名嘴所說的地溝油、回收油、餿水油等廢棄油脂相關情節、事證,合議庭不會隨之起舞】,這招馬總統最會,叫做殺跳蚤 法,馬尤其在貪污財產來源不明罪上運用的爐火純青,人家是先查不明財產才抓得到貪污,馬反過來要先抓貪污,才能查不明財產,吳永梁的意思就是本案除要判魏 董無罪的事實外,都不在檢察官所起訴的範圍內,而魏董問【降低採購價就是犯罪?】是的,但是...大家一起說:

不在檢察官起訴的範圍內哇。

三、合法產品標示仍會觸犯詐欺?

這就是欺負人了,若是沒這兩字【標示】,一審法官就算有通天本領,也無法以有【商品虛偽標示】之罪,送到叫人聞名喪膽(指老百姓),能止嬰兒夜哭 (止台灣人的小孩)的馬智慧財產法院二審白色恐怖定讞了。我都還沒說,幹嘛食安法立委修法了半天不用,又要用詐欺罪判,這是再耍立委嗎

四、食品沒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還是以食安法處罰?

欸~這點我都說爛了,二審會把你無罪定讞的,乖喔~~

不過對於魏應充問法官的四個問題,哇!果然是有錢問生,沒錢問到死..ㄟ,我是要說那還真是天降六月雪,下紅雨,法官竟然還真的一一答覆了,請看:

魏應充提4問 台北地院打臉
台北地院回應,種種質疑在判決書都有交代,被告可依法提上訴。首先,魏應充有定期召開糧油事業群會議,並做許多明確指示,有會議紀錄可證。所謂默示犯罪聯絡,是指沒有出言明白交代、指示,不是指什麼都沒做。
二、魏應充在調和油部分是明確指示用較低單價的棕櫚油替換掉較高單價的黃豆油,純油部分民國100年到102年國際橄欖油和葡萄籽油的油價是往上走高情勢,但味全、頂新購買價卻往下跌,所以法官不是僅以魏指示降低採購價一詞,就認定他犯罪。
三、法官認為本案裡味全相關產品標示不實,構成刑法的虛偽標示罪
四、與彰化地院的法律見解最大不同在於,台北地院認為有混攙就構成犯罪,例如廠商標示魚翅,但實際上用冬粉去做,難道買家就可以接受?

綜上,我們知道台北地院與本人對魏董四問回覆的爭點,

第一,我說魏董不需管大小事,只要管好如何賺暴利逃漏稅的事就行了。台北地院則是說明魏董真管了很多事。好像一點都不明白人家想要知道甚麼答案。

第二,我說其實不是降低採購價,而是魏董低買高賣味全賺自己的價差台北地院則是辯解國際橄欖油價上漲,味全、頂新的單價卻往下跌..咦?怎麼好像是證實魏董的質疑【降低採購價就是犯罪】ㄟ?

第三,我說若是沒這兩字【標示】,一審法官要怎麼用【商品虛偽標示】罪,送到二審定讞的智財法院?台北地院則說【味全相關產品標示不實,構成刑法的虛偽標示罪】,也就是說台北地院果然是為了把本案二審定讞的送到智財法院,才多用個味全相關產品標示不實之罪來判,可是判決書新聞稿卻說是依詐欺罪與食安法在判,若說這是在檢方追加起訴【味全香豬油】的虛偽標示,該移給吳永梁,偏偏吳永梁又說他只辦彰檢起訴只判無罪的範圍,這個範圍沒有【虛偽標示罪】,所以頂新案二審就不是移智財法院,而是由台中高分院審理了。

台北地院這麼辛苦的套上沒用到的【商品虛偽標示】罪,真正的原因就是非要把案子移給智財法院不可,因為第四,我說【(智財法院)二審會把你(魏董)無罪定讞的】;台北地院就說【與彰化地院的法律見解最大不同在於,台北地院認為有混攙就構成犯罪】,這是錯的!我們可以從富味鄉案看出來,本來一審法官是吳永梁的富味鄉案,雖然吳也是判得極輕,但關於摻偽的部分,彰化地院判決書說:

綜上,本院認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後將第49條第1 項「攙偽 」或「假冒」行為定為抽象危險犯,核屬必要且適當,亦屬 現代風險管理國家所不得不然之立法趨勢與責任;又「攙偽 」或「假冒」者,基於立法目的之達成與法益保護之必要, 應不以混充假冒之原料、成分為品質低劣、價格較低或本身 即具有毒害、腐敗或可證會危害人體為必要

那麼吳永梁是何時轉骨,從富味鄉一審法官之攙偽不以傷身為必要,變成眾所周知的笑柄,還被台北地院抓出來消遣打臉,說是兩院對攙偽見解有截然不同的看法的?這個答案,我也給大家找出來了,原來就是在富味香案二審,法官界發生禽獸畜生才有同類相食的慘劇,主角就是吳永梁這份判決書,因為這份判決書雖然上訴二審就定讞的智財法院,也還是判有罪但緩刑,但內容卻與吳永梁判的有天差地別的不同,蓋智財法院判決書有關攙偽的說明文字如下

被告陳文南、陳瑞禮 將被告富味鄉公司所生產、販售之品名「富味鄉頂級黑 麻油」、「富味鄉特級黑麻油」、「富味鄉高級黑麻油 」之配方成分,於黑芝麻油外,分別攙入黃麻油及特黑 油,應進一步實質判斷該混充行為,有無危害人之生命 、身體、健康法益之抽象危險性,若無危害人之生命、 身體、健康法益之抽象危險性,即無該當於「攙偽或假 冒」之要件,自不得論以102 年6 月21日修正施行食品 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製造、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 罪

看到沒?吳永梁就是這時,才棄暗投明,改口稱攙偽的定義是(吳永梁判魏應充無罪的判決書)...

本院認為: ...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範「攙偽、假冒」之禁止行為,乃 基於「攙偽、假冒」之內容物,含有危害人體健康之成分,極可能對人體造成危害,為防止消費者購食此等危險食 品以致發生衛生上之危害可能性,而有立法明文禁止之必要。因此,就行為人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所攙偽或假冒之 內容物之認定應予目的性限縮解釋,若無危害人體生命、身體、健康之虞時,基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係維護國民   健康之立法目的自應排除。換言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   條第1項規定,違反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得攙偽或假冒之 行為,縱為抽象危險犯,仍須建立在可能發生實質危險的基礎上,在個案判斷之際必須對於所混充之內容物做實質 的危險判斷。

呼,這樣大家知道台北地院對彰化地院或吳永梁的誤解有多嚴重了沒?人家是被智財法院判決書打過臉,轉骨,強姦..或是其他更慘的形容詞所制約,才改換對【攙偽】兩字認知的。所以台北地院這裡根本就是跟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發生最大不同:【台北地院認為有混攙就構成犯罪,例如廠商標示魚翅,但實際上用冬粉去做,難道買家就可以接受?】而智慧財產就會叫檢方舉證有任何人吃魏應充賣的油,活活吃到死掉的罪證,找不到這種死人,就是罪證不足,魏應充二審無罪..媽的咧,還這樣就直接定讞了。

我們台灣人這裡該發出最大的疑問,其實是要針對台北地院(現在已經知道他不是啞巴,會回話了),既然判魏應充有罪的是兩個詐欺罪,敢問為什麼非要加上廢話的【商品虛偽標示】罪,好把全案上訴給二審定讞的智財法院,而這個法院正是惡名昭彰,敢於強姦立委食安法修法意旨,把攙偽需以傷身為前提的前提拿掉,照姦不誤,在富味鄉二審緩刑定讞判決中始做俑者的智財法院,這樣不叫明知判決有多該死的這幾個字,或就算案件因而上訴到智財法院,二審把魏應充用攙偽需以傷身為前提改判無罪定讞,也不違反台北地院本意的虛假判決有罪嗎?

請台北地院回答這個問題...為何要把案件送到智財法院?明知智財法院是冬粉,卻把它當成可以上訴的魚翅,到底是智財法院虛偽?還是台北地院詐騙呢?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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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51474048

 回應文章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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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7 09:46

其實,魏應充請來的律師說:

依上級法院見解,食安法開宗明義是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和品質,相關解釋都認為攙偽、假冒,應予以限縮,須以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為要件;地院以「經濟上攙偽」,就認定魏等人有罪,已侵害人權。

經我再往前查詢上級法院(智慧財產法院)過去的判決案例,赫然發現這也是一種以偏概全的謬誤,大概只有發生在魏董律師上一趟幫富味鄉辯護到緩刑的那個庭上,才被法官做限縮性解釋,其他時間,不同的律師,不同當事人的相同或更少犯行,大概都是用一般性解釋,請看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就把重刑12年定讞(有沒有想起白色恐怖或直接槍斃江國慶的那個年代哇)的高振利案,判決書說:

依照刑法第1 條規定,罪刑法定主義,行為時有處 罰規定才能令負刑事責任,於102 年6 月20日以前之食品衛 生管理法規定攙偽或假冒都要能夠「致生危害人體健康」, 本件檢察官的舉證資料及卷內資料都沒有因被告所生產的油 品而傷害到人體,包含彰化地檢署103 年度偵字第2224號不 起訴處分書,更認定被告所生產的所有油品經過檢驗後不會 「致生危害人體健康」,亦即以現有資料不會危害人體健康 ,所以有攙偽的話,於102 年6 月20日前都不會成立食品衛 生管理法之罪責,事後,102 年6 月21日縱使修正,也僅能 就102 年6 月21日以後是否成立犯罪而判斷,不能以因為一 個行為之接續或集合犯概念而納入...(五)又食品衛生管理法業於102 年6 月19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 第10200115241 號令修正公布,於同年6 月21日生效,依修 正後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第15條第1 項第7 款 、第10款規定,食品攙偽、假冒、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 可之添加物等行為,均屬犯罪行為,且不再以「致危害人體 健康」為必要,業如前述。

可見上級智慧財產法院本來也是依照立委最新修法意旨:攙偽不需以傷身為前提,把高振利重判12年還嚇死人直接抓去關不給他一點上訴辯駁機會,好比說【幹嘛富味鄉就能攙偽需以傷身為前提?】【魏應充不只賣我的假油,他還自己賣更多餿水油,幹嘛也能攙偽需以傷身為前提?】來置辯的二審定讞,

像這個時候,我們才能聚焦,別學那群懶又不用功,以至天天被司法強姦的奴隸們,直接下結論,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富味鄉無罪,「富味鄉被冤枉了」,智慧財產法院判決高振利有罪,「高振利變成奸商」,這樣的結果,只能這樣說:智慧財產法院真的很有人工智慧。


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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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7 09:06
52,把飼料油拉到人用的茅坑算什麼罪?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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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7 08:50

混油案判刑4年 魏應充律師批判決牽強
2016-03-27 03:32 聯合報 記者劉時均/台北報導
頂新、味全混油案魏應充被台北地院判刑四年,魏的律師余明賢昨重申一定上訴。他說判決主文缺乏犯罪的直接證據,且「有競爭力的採購價格」就等於「指示犯罪」論調,充滿對企業經營的誤解,會產生寒蟬效應。

接下來前三個提問的解說都是重覆,直接跳第四題好了

律師說:且依上級法院見解,食安法開宗明義是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和品質,相關解釋都認為攙偽、假冒,應予以限縮,須以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為要件;地院以「經濟上攙偽」,就認定魏等人有罪,已侵害人權。

這樣大家看到沒?用打臉來形容,律師一打蘋果日報記者的臉,切!在那裡亂比甚麼?

蘋果日報舉例智財法院【魏應充遭判刑4年 二審即定讞】先前大統公司負責人高振利也因混油案,被智財法院依8個詐欺罪判刑12年定讞,服刑中。相較於魏應充被依2個詐欺罪判刑4年,律師陳恆寬分析說,「罪數」會影響法官量刑輕重,很難說高振利與魏應充誰被重判、誰被輕判,畢竟法院認定高振利的「罪數」確實比魏應充多。

誰跟那個衰尾道友比啊?二打台北地院的臉...

jun5238(jun5238) 於 2016-03-27 08:50 回覆:

【魏應充提4問 台北地院打臉】...四、與彰化地院的法律見解最大不同在於,台北地院認為有混攙就構成犯罪,例如廠商標示魚翅,但實際上用冬粉去做,難道買家就可以接受

欸人家從來就沒想過同樣賣假橄欖油判12年的大統案,高振利詐欺罪數低得多,詐得的金額少得多,還沒加賣餿水油,卻最早二審就定讞,還能定的那麼重,這在老小蔣白色恐怖時代,法官判完直接槍斃掉有啥兩樣?

也 從來不是跟同樣低級的彰化地院吳永梁那個甚麼判無罪在相比,人家壓根兒就是如我所說,是拿富味鄉案同樣是攙偽卻在智財法院二審就緩刑定讞的假油案比啦,而 且,我猜大部份人看到智財法院把假油第二名的富味鄉全判緩刑,跟高振利幹嘛就判到12年反差這麼大時,頂多是跳跳腳,看一下如何判有罪卻給緩刑的理由, 咦?看起來有罪判的也算有理,ㄟ,又也真的沒法舉證有何不能判富味鄉緩刑的證據,然後就如行屍走肉,被人強姦也還不知道的算了。大概只有我認真把這份判決 書從頭到尾看了好幾遍,阿哈,這份判決書真正厲害,能讓接下來所有頂新賣假油或餿水油通通無罪的關鍵,其實是在富味鄉二審說明哪些事他判無罪的理由裡

被告陳文南、陳瑞禮 將被告富味鄉公司所生產、販售之品名「富味鄉頂級黑 麻油」、「富味鄉特級黑麻油」、「富味鄉高級黑麻油 」之配方成分,於黑芝麻油外,分別攙入黃麻油及特黑 油,應進一步實質判斷該混充行為,有無危害人之生命 、身體、健康法益之抽象危險性,若無危害人之生命、 身體、健康法益之抽象危險性,即無該當於「攙偽或假 冒」之要件,自不得論以102 年6 月21日修正施行食品 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製造、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 罪

這就好像是在重覆強姦立委,不把立委姦死不罷休的,一開始立委看到食安問題都是被法官依【摻偽需以傷身為前提】,就修法使成【摻偽不需以傷身為前提】,然後法官就說既然立委是因為 【摻偽需以傷身為前提】才改成【摻偽不需以傷身為前提】,可見若無傷身,就不能叫做摻偽了。可憐這些立委,天天都被法院判決書所強姦。

好 吧!也許有人會說蘋果日報記者強項是當狗仔,挖演藝人員陰私,對看判決書不擅長,而台北地院同行相忌,所以只有看到彰化地院,沒那麼閒還去看上級法院判決 書有甚麼好笑的,這些辯解我直接就當成接受,但是鄉親啊,要知道魏應充這個宛如血滴子,定海神針的最後一問,還是魏董拿賣餿假油賺黑心錢請來的高價律師, 他們這段【四、食品沒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還是以食安法處罰?】真的不用學我把富味鄉案一審(吳永梁辦的),二審定讞緩刑(智財法院),還是彰化地院頂新 案一審無罪..ㄟ,也是吳永梁辦的,237頁判決書看得滾瓜爛熟,只要用點常識想,

富味鄉與頂新魏應充請到同個律師,

就這麼 一句話,也知道真正該比去的是上級法院,也就是把富味鄉二審緩刑定讞,但是關於食品摻偽部分,則是以【需傷身為前提】做無罪宣告的智財法院判決書啊。感謝 台北地院繞了這麼大一個彎,先假裝判魏董詐欺罪四年,好像司法在申張正義(甭提啥遲來四年的正義,是不是正義這種兒科問題了),卻故意埋入一個【商品虛偽 標示】的字眼,好把案件依照表定或計畫的,上訴到專門用【攙偽需以傷身為前提】把所有餿噁臭假各類攙偽食品油品都判無罪還馬上定讞掉的上級智慧財產法院, 只是台北地院啊,別人假裝看不懂的

彰化地院判決魏應充無罪,「魏應充被冤枉了」,台北地院判決魏應充有罪,「魏應充變成奸商」,這樣的結果,只能這樣說:司法真的很難臆測

真的以為這樣就能天衣無縫,瞞盡天下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