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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轉型正義三部曲
2016/03/08 08:28:27瀏覽673|回應5|推薦2

當蔡英文提到她未來將在總統府下設一個委員會來推動轉型正義,馬總統卻已經完成了他的轉型正義三部曲,還交出結案報告,

總統馬英九今天說,從各項國際評比來看,台灣的表現和其他先進國家相比毫不遜色;這不是「自我感覺良好」,而是「國際社會看好」,對自己國家與人民要有信心,不要妄自菲薄。

大家儘可想成這是政壇李宗瑞般的馬總統與嫩..蔡總統,他們兩人一起幹總統後,蔡總統說,你轉型正義我?馬總統說:是妳才轉型正義我吧?我轉型你?對!是你轉型我。蔡總統一臉迷網,露出狐疑之色,馬總統馬上接著說,你轉型我,你要負責。蛤?我還要負責?..好吧,我會負責。此時馬總統再也忍不住笑,妳拿甚麼負責?蔡總統登時哭了出來..我哪裡知道哇?

言歸正傳,馬總統把蔡總統轉型正義的三部曲,有兩種說法,一種是以機關別來看,第一部曲,就是由司法在228紀念日,搶在很多人縱火,潑老蔣銅像黑漆前,緊急把過去曾喧騰一時,還搞到全民滅頂,秒買秒退的頂新正義真正關鍵,正義公司賣餿水油的案子,被告了691案喔..乖乖!一口氣全判成無罪。

第二部曲,則是日昨由馬的監察院再立奇功,說是由監察院長下密令,要把馬總統過去的所有弊案,像是美河市案或大巨蛋案,通通限時清理完畢,拿去燒掉(這是比喻,王建煊的時代才是用燒的,也許新人新政,有環保考量,拿去問遠雄都給哪一家公司做廢紙處理也不錯..啥?拿去網拍?別傻了你)

第三部曲,就是昨日爆出來,國防部回到四五十年前,白色恐怖時代,這是老蔣在二二八事件後,學起武則天或史達林,毛澤東搞的全民皆諜,恐怖治國的手段。也許有的人不明白那是怎樣的手段..雖然相差十萬八千里,但是我想請大家看看新聞說的,高雄市現在力推全民檢舉,有人騎著機車一不小心騎到人行道上,就被人檢舉,罰單馬上寄到家中,這要是在當年用來做白色恐怖,全台灣人老早全死光死絕了,還好現在只是罰點小錢,讓官員可以多多出國用台語開會。

另一種說法則是用行動別來看,第一部曲,是用司法把轉型正義扭曲成判正義公司無罪。為了實現對自己的承諾,以及我真的有把馬政府這個司法判頂新正義無罪的所有相關判決書都看過(除了最早起訴,被切割到台南法院,鑫好公司的判決書還沒看到),這裡特舉一例,讓大家看看司法是如何扭曲把正義從有罪判成無罪,法官說,

鑫 好公司於上開經營會議 結束後之同103 年5 月13日、14日,雖仍有販售油品至正 義公司之情形,然觀諸該2 次進貨之請購日期,均為103 年4 月21日,可知此2 次進貨乃係履行先前之訂購契約, 並非於上開經營會議結束後另向鑫好公司採購油品,自無 從以此為不利於被告何育仁及胡金忞之認定

也就是說,正義公司明明開會說要中斷對鑫好公司的採購,這叫明知,可是實際上正義還是持續進鑫好的油,這叫故犯,翻成法律術語,叫做:

證人何育仁、胡金忞應知悉鑫好公司並無熬製豬油之工廠,且知悉證人吳 容合帶領正義公司人員參訪之證人林金晃在屏東九如之工廠,亦是未登記之地下工廠,又正義公司係國內食用油品製造大廠,正義公司何育仁、胡金忞仍對沒有熬製豬油工廠之鑫好公司採購,顯見證人何育仁、胡金忞應知悉鑫好公司所供應之油品並非係熬製豬油,可能為來路不明之油品,縱是飼料油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事實,應可認定。

結果,本來的【縱是飼料油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事實】就被法官扭曲成【自無從以此為不利於被告何育仁及胡金忞之認定】了。以上,就是轉型「正義」如何被政壇李宗瑞轉型成【強姦】代名詞的由來。

這個行動就叫做把有罪變無罪。

第二部曲,則是由監察院帶頭把馬的弊案結案吃掉。監委王美玉說的好「不應該結案而被結案,比應該結案而未結案,影響更大」,這就像是:吃案,是轉型正義的第二型原罪...

它下蛋於你的皮膚下。你之所以覺得痛苦銘心,因未判的魏董逃漏稅案、永留下633的支票、未赴的馬習二會、未付的早餐帳單及未寫的匯款海外報稅的資料。同樣地,關於吃案的原罪,有一種令人痛心的美的缺乏。也就是,當忘了履踐責任,它並非曾是一嘈亂的假日或假日的夜晚。你不會得到不愉快、令人可怖的戰慄,當忘了付早餐帳單或稅金單。在酒館,你不曾拍擊老友的背,大喊著,呼,在回家之前,我們不要寫任何臉書,這回不寫的臉書是針對著我。不,你不會從未曾做的事中,得到任何樂趣,但是,它們是我不喜歡做的事,因為你所不做的適合結案的事,會比你所做的不適合結案的事,帶給你更多的煩惱。

簡單的說,就是再把案子結案吃掉

第三部曲,大家要看清楚喔,這一步有點跳,是由行政院管的國防部..ㄟ,因為我們這個不搭不七的國家,國防是歸總統管,所以又是馬總統的國防部,一次做完三個轉型正義的動作,

媒體報導,網友k9t8u5(朝天椒好辣)在批踢踢BBS站八卦版發文指出,他父親收藏白色恐怖相關文獻,2月28日前幾天憲兵到他家搜查,扣押文件,並用廂型車把他爸載到偵訊室裡質問。

大家看到沒?國防部這裡是不是在吃案?不管是因網友爆料或想拿回文件,還是事後硬拗的,通通都像在吃案。有沒有想把有罪當成無罪?也有嘛!像是律師及名嘴就指出國防部疑涉妨害自由,還是恐嚇啥的,或者是詐欺(被翻成釣魚,買茶),但是國防部顯然不想認。但是從這裡,馬政府就一口氣跳到第三步,轉型正義回二二八之後的老小蔣白色恐怖,特務治國的年代,從而喚起深藏在老一輩台灣人心中的恐懼,這有點兒像是心理學家在做實驗,

他把剛出生沒多久的小猴抓來,拿蛇去嚇牠,小猴子不怕。這時若一旁有隻大一點的猴子,發出驚嚇的叫聲,小猴子也會跟著怕起來,從此學會了怕蛇。這個心理學 家很無聊,用電視教學,把猴子看到蛇會驚嚇的影片,給新生猴子們看,讓牠們學會。有天,心理學家把影片剪接成猴子看到花,表現像看到蛇般的驚嚇影片,放給新生猴看。之後心理學家拿出真花來,新生猴還是一點也沒驚嚇的感覺。

那麼馬總統這個轉型正義三部曲之最終曲,到底是唱個甚麼曲兒呢?我認為是這樣,馬總統這裡,正在兌現他的諾言或謊話,有網友說馬總統既然把國家治得這麼好,怎麼人民卻一點都沒有幸福的感覺?告訴這名網友或所有持相同意見的網友,你們錯了,馬總統這裡就是在告訴你們,台灣人在他的治下,就算到了看守時期,眼看就要與大家作別,但是他還是要努力到最後一天,好給大家營造出一種特殊,國際社會想不透的幸福的感覺,並且只要做這麼一件,或是讓一隻老猴(比喻,無不敬)嚇到屁滾尿流,發表不被自殺聲明..

那就是大家所共見共聞,昨兒個新聞說國防部反祖回四五十年前的白色恐怖(奇怪ㄟ,這套技術台灣人還以為早失傳了哩),去別人家直接帶走人的事,然後想像一下,有天半夜裡,有人敲我家的門,大叫:「魏先生你趕快把手錶,項鍊,身上所有值錢的東西扒下來跟我們走...」而我們台灣人應該同樣感到最幸福的事,那就是..來,大家一起大聲的說:

那個魏先生住在隔壁。

.

孫燕姿


我要的幸福

作詞:嚴云農
作曲:李偉菘
編曲:Martin Tang

為愛情付出 為活著而忙碌
為什麼而辛苦 我仔細記錄

*用我的雙眼 在夢想裡找路
 該問路的時候 我不會裝酷

#我還不清楚 怎樣的速度
 符合這世界 變化的腳步
 生活像等待 創作的黏土

 幸福 我要的幸福 漸漸清楚
Repeat *,#

夢想 理想 幻想 狂想 妄想
我只想堅持每一步 該走的方向
就算一路上 偶而會沮喪
生活是自己 選擇的衣裳
幸福 我要的幸福 沒有束縛
幸福 我要的幸福 在不遠處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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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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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8 16:56

麻煩蔡總統把這個科技老大哥問題轉型正義一下

遭「行車記錄器」檢舉 告侵犯隱私敗訴
2016-03-08 02:35 聯合報 記者游振昇/台中報導
陳姓男子開車二度違規,被後方轎車行車記錄器拍下檢舉,他不服提行政訴訟說,別人以行車記錄器拍下他的車號已觸犯隱私;法官駁斥,行車記錄器畫面只供警察開罰單,保護其他用路人安全,與公益有關未違反個資法。
陳男被開二張罰單,各罰600元、900元,他提行政訟敗訴,法官判他還要繳上訴費用750元,不得再抗告。
判決指出,陳男去年4月25日晚上開車經台中市西區,因「直行車占用轉彎專用道」和「未使用方向燈」,被後方轎車駕駛看到,以行車記錄器檢舉,警方查證屬實開出2張罰單。
陳男上訴指出,檢舉人未經他同意錄下車號,已侵犯隱私,國家機關如以行車記錄器畫面開罰,就是鼓勵人民互揭隱私,這種行為有違憲法保障人民隱私權。
官強調,交通違規行為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和警方,依民眾檢舉違規事實,查證屬實就可舉發開罰單。
個資法在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但個資並非絕對保護,公務機關仍可依特定目的和合理範圍加以利用。
法官表示,民眾依行車記錄器畫面檢舉違規,與交通安全有關,並未違反個資法規定

這個不叫「匪諜是無孔不入」,甚麼才叫?並且會演變成這樣....

罰單如「雪片般飛來」… 婦機車違停遭檢舉百次
2016-03-08 02:36 聯合報 記者張裕珍/苗栗縣報導
苗栗縣劉姓婦人停放機車常占用人行道,遭人拍照向警方檢舉。近日她收到五張三個多月前違停罰單,得知三個月來常違停,已被檢舉上百次,罰單可能「如雪片般飛來」,抱怨員警告發太慢。
我的罰單 不只這些 劉姓婦人違規停車被人拍照檢舉,近日收到五張三個月前的罰單。 記者張裕珍/攝影
她不平地說,若早知道被拍照檢舉,怎會繼續停?一百張單要罰六萬元,太不合理了,她大嘆「好想跳河」。

或者也可以說成匪諜是無孔不入,這兩件案子,與馬總統的白色恐怖事件,都已造成全民的寒蟬效應,這麼說好了,要是當年老蔣有這麼多高科技的幫助,匪諜早就殺光了,白色恐怖文件才會如雪片般上網拍賣,哪來國防部搞出來的這種鳥事呢?

至於蔡總統該如何轉型正義這條,我也幫她設想好了,請看

jun5238(jun5238) 於 2016-03-08 16:57 回覆:

【獨家】柯P提監視器開單 法官判免罰:看誰腦袋裝大便
柯P擬利用監視器對違停駕駛開罰,遭法官錢建榮(圖)嗆「看誰腦袋裝大便」。資料照片
2015年04月28日14:01
(更新:判決理由)
台北市長柯文哲日前表示打算以監視器抓交通違規,並斥責反對者「腦袋裝大便」。由於茲事體大,關係千萬用路人權益,因而引發熱議。但用監視器開罰單到底可不可行?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今年2月的一份判決,狠狠打臉柯P。
 錢建榮受訪表示,在柯P脫口「腦袋裝大便」言論之前,他已陸續判決撤銷3件類似交通違規案的處罰。錢建榮還不諱言:「我其實想請柯P看看我這3件『腦袋裝大便』的判決,看看是誰的腦袋裝大便。」
 錢建榮今年2月審理桃園蔡姓民眾不服警方以他騎機車闖紅燈左轉開罰1800元案,蔡姓民眾堅稱,他經過路口時是綠燈,但左轉時,正好轉成紅燈,他自認自己沒違規,因此提告抗罰。
 由 於警方是依據警員目視加上路口監視器畫面為佐證開罰,但錢建榮認為警方當時並非在路口定點攔查,一看見蔡男左轉就攔下,而是在蔡男左轉往前騎一段距離後, 才從後面追上去攔他,不排除目視可能誤判,至於監視器畫面的取得並無法律依據,且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個人資訊的規定,因此認定監視器畫面無證據能 力,上月判決蔡男免罰。
 錢建榮在判決中,引用前大法官林子儀於釋字第603號解釋文中所提出的意見。該解釋文認定《戶籍法》要求民眾申領身分證必須按捺指紋違憲,而林子儀在解釋文中提出意見,呼籲行政機關應尊重並保障人民的資訊隱私權。
 林 子儀提到:「此刻,我們必須停下來思考,究竟我們想要什麼樣的社會?想要以什麼為終極目的的國家?如果一個社會裡的成員,人人皆盡透明,沒有什麼動態可以 逃脫於國家的監視之下,所有成員的資訊都鉅細靡遺地掌握在國家機器之中,並且可以輕易地透過某一則個人資訊追溯其全部行蹤與活動,這或許將是一個零犯罪的 社會,而且很可能是一個非常有效率的政府,但人們也可能將過著充滿被監視恐懼的生活。治安與效率都是國家應該追求之重大公益,惟其終究必須停留在某個界限 之後,不能無止境地一昧向前,犧牲其他一切。」
 錢建榮也在判決中寫出自己對於無所不在的監視器的看法,他指出「司法權,尤其行政法院,基於保障 人民權利與監督行政權的立場,如再不遏止行政機關此種無正當合理法令依據及漫無限制的個人資訊流通,並據以作為處罰人民之證據,英國名作家喬治.歐威爾於 1948年的傳世名著《1984》書中所描述的「老大哥」就在你身邊,要重現於臺灣社會並非不可能的神話。」(丁牧群/台北報導)

只能說,這個年頭腦袋裝大便,白色恐怖捲土重來與罰單如雪片般的怪事實在太多了,請蔡總統趕緊轉型正義一下,謝謝。

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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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8 11:57

【中央社/台北8日電】前籃球國手王耘寰4年前在屏東騎單車,遭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謝姓輔導長開自用車碰撞,導致他受重傷。法院判決陸軍司令部應賠償王男新台幣2214萬餘元定讞。

王耘寰離開體壇後,轉換跑道擔任科技公司總經理,現年53歲。法院判決指出,他在民國101年10月騎單車行經屏東縣公路,不料謝男開車從後方撞上,造成他多處骨折,勞動力減損近7成,並辭去總經理職務,訴請國賠。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辯稱,謝男職務並不包括開車,他當時是自行開車到高雄辦理士兵交接,返營途中順道去醫院載另一名士兵而發生車禍,這並非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軍方不負國賠責任。

高院審理後認為,謝姓輔導長當天穿著軍服,開車前往高雄作士兵交接任務,並非請假自行外出,他載士兵回營,視為執行職務的延伸。他開車撞人屬公務員違法執行公權力,陸軍司令部須負國家賠償責任。

高院考量王男原本的月薪31萬多元,車禍後導致他個性改變、思考判斷力較差,勞動能力減損,判准國賠2214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連這樣開私家車都算是【執行業務之延伸】了,豈有如高雄法官判決書說的

捌、關於前揭公訴意旨六部分:按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10倍以下之罰金,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定有明文。是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若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4 項之罪,自無從依上述規定對該法人科以罰金。本件被告正義公司之受僱人何育仁、胡金忞雖有前揭犯罪事實三所示犯行,然渠等所為係應論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4項之罪,業如前述;此外,依據卷內所存其他事證,亦不足以證明被告正義公司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因執行業務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揆諸上開說明,自無從對被告正義公司科以罰金,而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PS:食安法49條第四項: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踏馬的,這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4 項之罪..不就是執行業務"過失"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乎?


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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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8 11:10

馬總統:少數軍人犯錯 會做清楚交代
2016-03-08 10:33 聯合報 記者楊湘鈞╱即時報導
憲兵對於憲兵搜索民宅爭議,總統馬英九上午出席「和平與女性人權館」揭牌儀式時接受媒體訪問,他說,兩天前發生民眾進入民宅案,跟行政院長張善政這兩天密集通話,昨天開會後決定處理原則:毋枉毋縱、深入調查、發現真相、加以處置。
馬總統說,憲兵是優秀的軍種,也具有司法警察的身分,這是刑事訴訟法規定,「但是在這案件,進入民宅調查民眾,顯然有過當之處。」
馬總統說,政府一方面要調查真相,另一方面,也要呼籲民眾冷靜看待這件事,「確實有少數軍人犯了錯,但是也不要一竿子打翻一船人,」要根據比例原則負起責任,認錯改錯、接受懲處。
馬總統表示,每到災難發生時,國軍都在第一時間無怨無悔、不眠不休地投入救災;希望大家從這角度,不要一竿子打翻一船人。他說,政府會非常嚴肅面對此案,一定會對民眾做清楚交代

我認為馬總統這裡是故意的,一切源自選後,馬要交半套組閣權給蔡,蔡不上當,馬就發狠了..

馬英九總統今日出席2016天下經濟論壇,他於致詞時強調,他的任期不是只剩下四個月,而是還有四個月,且他的字典沒有看守,一定會做到520

說 到這裡,還是要岔開一下話題,看看頂新正義兩案判無罪的有多離譜,有人也許會覺得,我只要寫個幾篇就好了,幹嘛要一直寫一直寫,說起來很奇怪,每當我寫到 頂新正義這種噁案怪判,字就像是自己跑出來,常常會跑出一些驚人發現,像是判正義案無罪的高雄法官,不是把被告與證人混在一起,好讓他要採用證詞時,就說 被告是證人,不採證詞時,又說證人是被告(按:被告可說謊,證人說謊要關七年),這時我就發現有兩家供油公司竟然沒被告到或宣判到(正義公司自己進的 600噸飼料油,與大幸福直接進到正義,沒經過頂新的數十噸油),兩家地下工廠只是在當證人沒被告(陳姓司機找不明人士也賣油到正義公司,及屏東九如林某 人的地下工廠,沒去驗油是否有餿水油),那我一直寫正義公司是為了啥呢?是這樣的,原本我以為正義案最後上訴日是昨天,所以一直寫就是一直提醒井天博似的 雄檢別忘了要上訴(十億貪檢井天博就是不知雄檢搞甚麼鬼的最後竟給跑了),另一方面,我也重看了吳永梁判頂新無罪的判決書,目的是要看看雄檢若比照彰檢, 這個是很混的菜市場囝仔,官司還輸到脫褲子令人齒冷的,人家可是假日不休假在判決書出來第十三天就上訴了

頂新一審無罪 彰檢不服提上訴
by 上下游 編輯部 on 2015 年 12 月 10 日 in 吃安心
文/彰化地檢署
本件(編按:頂新食用油混參)本署係於民國104年12月3日收受判決正本,因認為該判決有諸多認事用法失當之處,因此於今日提起上訴,理由略述於下:
原審判決被告等人無罪,主要是認為被告等人製售之油品,不能證明來自不健康之豬隻;被告等人申請報關輸入時所檢據之「vinacontrol」檢驗報告不能證明內容不實;至於採樣檢驗之酸價僅供參考、總極性化合物採用非法定檢驗方法、重金屬可透過精煉過程除去等等。
但是綜觀全案事證,原審判決理由有諸多認事用法違誤之處,例如:
1.~7.略

8. 縱原審判決認為「攙偽、假冒」行為所混充之物,須具有健康危害之可能性,亦即攙入之「原料」不得含有害人體成分,而本案被告等所攙假之物,含有害人體健康 之重金屬,原審判決置若罔聞,以精煉後的「成品」不能證明有害推翻原判決自己之立論(攙入之物質不得有害),理由自相矛盾。

9.略

本署認為原審判決既然有上述認事失當、用法錯誤之處,且就諸多證據未予論駁,即以無罪推定、檢方未盡舉證責任等空泛理由為無罪判決,顯然無可維持,因此依法提起上訴,請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jun5238(jun5238) 於 2016-03-08 11:34 回覆:
而彰院吳永梁是上個月27日判的,可見確有判決書送達日與宣判日不一致的情形,那麼依照比例,雄檢應該也在3日收到判決書,並應於10日上訴,也就 是下周四前,那就能在寫四天的【小英又要被轉型正義了】【小英慘遭看守政府先一步轉型正義掉】..等等,這裡我重看彰檢的上訴新聞稿,真相好比剝洋蔥,有 時真會叫人掉淚,像是頂新與正義,買那麼多不同公司,各該公司都是不明來源犯食安法判重罪,進到魏應充的大油庫理論中,就變成是過失犯食安法罪(吳永梁甚 至連過失犯的都沒),原來就是彰檢實在是太弱了,1~7點的上訴理由我為什麼要略呢?原來真如頂新律師說的,這些理由吳永梁都打過臉了,吳永梁用的幾招雖 然是老梗,好比強姦自己上次判違反食安法摻偽【不須傷身為前提】的邏輯,又改成以要傷身為前提,或是彰檢提出的理由,不在他要審判的範圍內,這就好比貪污 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只限貪官,被嘲笑後馬傻又加上公務員性交也能抓的,原始出處則是笑林廣記嘲諷貪官的一個笑話,

一人賣跳蚤藥,招牌上寫出「賣上好蚤藥」。問何以用法,答曰:「捉住跳蚤,以藥塗其口,即死矣。」

故 只挑第八點:縱原審判決認為「攙偽、假冒」行為所混充之物,須具有健康危害之可能性,亦即攙入之「原料」不得含有害人體成分,而本案被告等所攙假之物,含 有害人體健康 之重金屬,原審判決置若罔聞,以精煉後的「成品」不能證明有害推翻原判決自己之立論(攙入之物質不得有害),理由自相矛盾

這 段話哪有甚麼矛盾?吳永梁說「攙偽、假冒」行為所混充之物,須具有健康危害之可能性,哪來的【亦即攙入之「原料」不得含有害人體成分】,這是他要彰檢提出 證明【所混充之物,須具有健康危害之可能性】的,但是彰檢卻陷入套套邏輯:因為本案被告等所攙假之物,含有害人體健康 之重金屬,所以違反【攙入之「原料」不得含有害人體成分】,這就好比有人插隊要上廁所,別人問他為什麼要插隊,他就說因為我想要上廁所。欸,難怪吳永梁能 讓彰檢輸的脫褲子,這段真正的矛盾,是所有的頂新正義案相關案情的法官,含吳永梁自己,都說新食安法已經改為摻偽不需以傷害身體為前提了,請參食安法49 條第一項(第二項才特別規定傷害身體的攙偽),這裡的吳永梁卻又改成摻偽要以傷害身體為前提,這才是吳永梁以今日之我,否定昨日之我,自相矛盾的真正所 在,要是照彰檢這份粗製濫造的上訴書理由..嗯,根據我新學到的法律術語,這就叫做預見其邏輯不通,或輸到脫褲子不違其本意的故意打輸官司

我在彰檢上訴時沒有一再提醒他們,記得要指出吳永梁如何判決強姦自己前頭判決的笑點,又給彰檢耍寶似用套套邏輯上訴準備給人脫褲子,這趟算是贖個罪,順便告訴雄檢別再犯了【預見上訴邏輯不通,或輸到脫褲子不違其本意的故意打輸官司】,這可能是故意瀆職罪喔。

既然這裏我們已經把甚麼是故意,甚麼才是過失的意義說明清楚,接下來就可以判斷馬英九的看守政府,幹這檔讓台灣人心底害怕,彷彿回到從前白色恐怖時期的夢魘,是犯錯(也就是過失,即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或是自無從以此為不利於馬英九之認定)還是故意的。這有兩種說法,一種是大家只要看馬自從說他不看守,還要戮力幹事,接著上太平島,說要出訪,讓司法把藍綠陳年貪汙草草無罪定讞,叫監察院吃掉自己的弊案,這就好比頂新正義在賣餿水油,從法官口中單一高雄就有五家進油,若是計入屏東,台南,嘉義,雲林的,還不知道有多少家哩,可知這根本是種常業犯,在賭場就叫老千,或是政壇李宗瑞,那個神經根本就是病態成癮的想犯罪了,那麼馬讓直屬他的國防搞出這套,人家不早傳他是特務治國了麼?(請參他鬥王金平與張顯耀的例子),那就真的搞出個百年(好啦,大概是五十年前)不見,誤為失傳的白色恐怖真正手段給大家瞧瞧。

另一種說法比較簡單,就是蔡英文一心一意想轉型正義,馬就東施效顰把正義公司判無罪,蔡又說她像德國總理,馬就說那我就像德國的..ㄟ,那個誰呢?

歷史回顧:希特勒製造的“國會縱火案”

是的,馬總統管的國防部搞反祖式的白色恐怖,不就跟希特勒自己找納粹黨放火燒掉自己的國會沒兩樣?大家只要試想一下,現今這些國防部的年輕軍官們,有哪個還會五十年代白色恐怖的那套?除了馬總統家學淵源,很難有第二人比馬更熟稔了吧?而且現在政黨也輪替了,國防部過去三四十年,都不曾搞過啥白色恐怖的事,馬政府過去七八年也不曾搞,豈有理由會在再沒多久政黨輪替前,趕緊來搞?這些國防部的官員,多的是沒打過仗,甚至沒看過死人的,他們一心一意只求平安退伍享終身俸,或是踏上學長的腳步,看是能否去甚麼國營事業還是外包公司轉介至勞動部當臨時工(別笑,起薪三四萬喔),有甚麼理由好好嗑爛飯的工作不做(也就是喝茶看報就有錢領之意),偏偏要這麼辛苦的幹這種不入流特務幹的爆笑的事(人家只是上網拍賣,花同樣的一萬五買回去不就好了?哪有還召集各單位開會,派出五個憲兵,勞民傷財的,也沒省到錢拿回這幾份檔案呢),我左思右想,只剩馬總統自己一人才有這樣不看守,一直把貪官判無罪,把頂新正義判無罪,把貪腐弊案吃案,大搞白色恐怖讓台灣人害怕,天下大亂,踏馬的才有逃跑可能的動機了。


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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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8 09:28
52,新茅坑裝三道鎖還是設三道通風口,哪個比較正義?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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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8 09:15
若太吵,請版主刪除.
jun5238(jun5238) 於 2016-03-08 16:15 回覆:
很好聽,不過怕惹上麻煩,還是恕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