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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高虹安貪汙,法官的辦法比檢察官高竿!
時事評論政治 2024/07/26 22:48:31

高虹安判刑7年4月 法院:為增加辦公室零用金詐助理費敗壞官箴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處高虹安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犯罪所得11萬6514元沒收或追徵;陳奐宇判處1年徒刑,緩刑3年(附10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1年,未扣案犯罪所得506元沒收或追徵。黃惠玟判刑2年,緩刑5年(附24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2年,未扣案犯罪所得5642元沒收;王郁文判刑2年,緩刑5年(附24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2年,未扣案犯罪所得466元沒收。此外,陳昱愷無罪。

判決指出,高虹安及黃惠玟均明知於109年3月至5月、7至11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6萬2000元的酬金聘用黃惠玟,竟接續向立法院浮報黃惠玟的酬金各為7萬元、6萬7360元、6萬7161元或7萬2000元,並以浮報後的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共同詐取合計7萬4741元。
判決表示,高虹安、黃惠玟及陳奐宇均明知於109年8月至11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7萬元酬金聘用陳奐宇,竟浮報酬金各為8萬元或7萬5161元,並以浮報後的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合計詐取4萬154元的酬金及加班費。
另外,高虹安、黃惠玟及王郁文均明知於109年3月至5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4萬6000元的酬金聘用王郁文,竟向立法院浮報王郁文的酬金為4萬7290元或4萬8500元,並以浮報後的酬金為基準計算而浮報加班費,3人共同詐取合計8233元的酬金及加班費。

北院認為,高虹安位居立法委員的要職,負責立法等公務,本應廉潔自持,並遵法自律,資為人民榜樣,竟為增加立委辦公室可運用的零用金,罔顧立法院編列預算支給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的目的,而非法利用職務機會詐取助理補助費,敗壞官箴。合議庭指出,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配合立法委員詐領助理補助款,考量3人均不具公務員身分,且可罰性較輕,其中陳奐宇及王郁文的犯罪情節輕微;另外,陳奐宇及黃惠玟未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但坦承犯行,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依法均可酌減其刑。至於高虹安等5人被起訴以實際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加班費,並繳回供辦公室零用金使用部分,北院認定這部分加班費是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及陳昱愷實際應得的加班費,具有合法權源,而屬合法請領的加班費,高虹安等4人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陳昱愷則諭知無罪。

(轉貼到此)

一開始,我以為這是法官自己當成大法官..大家知道,我們的大法官是無所不為..咳,應該是無所不能(蓋不恥的才無所不為),比代表全國民意的立法院立的法還大。比如說立法院立個法,賴清德不同意,就把大法官叫來。大法官馬上就來,說這個法要被緊急處分掉,這個法就白立了。我猜有這種制度的國家,全世界除了北韓與中國,再來就是咱台灣。政治制度既然差不多,統不統一也無關大礙。我又想起小時候有一種雙人牌戲,就是一副自製的牌,然後逐一抽出。印象中就是要把對手幹掉,誰的牌值大,就能把對手判罪。這一段感覺很像某偽民主小島國在選總統。很快抽到最後,某一方輸了要被彈耳朵時,還有最後一張王牌要打,此時玩家就一起念著:要問皇帝同意不同意。然後牌一打出,皇帝同意,輸家就要被贏家彈耳朵,皇帝不同意,這一局就白打,要重來。如何?像不像賴皇統治下的立法院?

言歸正傳,關於高虹安有無貪汙,我在UDN這個部落格寫到過頭,答案就是沒貪汙。但是檢察官要如何一定起訴?答案大家也都知道,就是威逼利誘那些小助理們,用賽局理論,認罪的緩刑,不認罪就重刑,讓高的小助理們一個接一個自認貪汙。因為檢察官設局縝密,一定要先靠助理自認貪汙,才能攀咬高虹安也貪汙,是種共犯結構。最後讓這些認罪助理們都緩刑,反正只要辦倒高虹安就發了(誤)..畢竟檢察官人才濟濟,要修幾世才辦得到這種升官發達的大案。至於那個死不認罪的小助理,有人說她也才初入社會,得饒人處且饒人。但那可不成,根據中國刑獄的潛規則,這個名堂叫做「斯羅」:是在給這些立委助理們立法。(底下引述自吳思所著【潛規則】)

據方苞記載,即將執行死刑的時候,行刑者先在門外等候,讓他的同夥入獄談判,索要財物。當時的術語叫【斯羅】。如果犯人富裕,就找他們的親戚談。如果犯人窮,就找他們本人談。他們對凌遲處死的犯人說:順我,就先刺心,否則把你胳膊腿都卸光了,心還不死。對絞刑犯則說:順我,一上來就讓你斷氣。否則就縊你三次,再加上別的手段,然後才讓你死(在此提一句,李大釗先生就被縊了三次才死)。最難做手腳的斬首,他們還可以【質其首】難道劊子手還能扣留腦袋麼?我搞不清楚究竟如何【質】腦袋,姑且原文照抄。
  以上是行刑者的交易方式。憑藉他們手裡的【合法傷害權】,一般能從富裕者那裡敲出數十兩甚至上百兩銀子,從貧窮者那裡也能把衣服行李敲乾淨。完全敲不出來的,就按照事先威脅的辦法痛加折磨。
  負責捆犯人的也這樣。方苞說,不賄賂他,在捆縛時就先將其筋骨扭斷。每年宣判的時候,死刑和死緩犯一概捆縛,押赴刑場待命,被處決的有十之三四,活下來的要幾個月才能將捆傷養好。有的人會落下終身殘疾。
  方苞曾經問一個老胥,說你們無非想要點東西,又沒有什麼仇,實在沒東西,最後也別那麼折磨人家,這不是積德行善的好事嗎?老胥回答說:這是【立法】,目的是警告旁人和後人。不這樣做,別人就會心存僥倖。

但是當法官如檢察官所願只重判高虹安,竟然給助理們全緩刑,連不認罪的也緩刑,這又是演哪齣?還有一個更大的矛盾,就是檢方說貪污了四十多萬,法官也打臉檢方說只有十萬出頭。又,更矛盾的是,先要入罪的助理們貪汙竟然都是幾百到數千,全部加起來不到一萬,這是要用司法把人笑死嗎?那助理們貪汙的不足一萬,要如何跟共犯高虹安一起,最後被高虹安貪汙去十萬多呢?

原來啊,法官這裡是完全推翻了檢方起訴貪汙的邏輯。容我重述一趟,就是要先讓助理們都認罪貪汙,但這些貪汙的錢,其實都是交給高虹安去貪汙。這是一種最淺,最直觀,不用多動腦筋的羅織法。法官則是從根本上,就是把高虹安當成貪汙頭子,那就不需要助理們先認貪汙了。而是高虹安自己先傻裡瓜機的給這些助理訂死薪水,然後再跟立法院浮報會變動的薪資。於是這裡就直接成立高跟助理共謀詐領的貪污跟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罪。

那大家是看懂檢察官跟法官兩者邏輯是如何天差地別了沒?簡單的說,檢察官是認同立法院的規定,也就是助理薪資是立委定的,但是助理領到錢又捐出的部分算做貪汙。這一段據我所知,小英前總統也有領到錢又捐出的新聞,真叫人細思極恐呵。高虹安用到這些貪汙的錢,故高也是貪汙。但法官師承大法官,那就是諸法皆空的意思,他哪管你立法院啥規定,反正高虹安就是不能自己給助理定薪資,而是由法官來定(好比立法院不能給自己立法,而是要交給大法官同意),但法官要怎麼給這些他們又不認識的助理們定薪資?簡單。就把高虹安跟立法院報的薪資,減掉助理捐的,那就是高虹安給助理原定的薪資..啊哈,這樣一來,高虹安報院的助理薪資就成了浮報,高跟助理們也就成立詐領(貪汙罪)跟浮報(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了。

我不知道這些法官最後,又是用怎樣笑死人的司法數學,算出這個助理貪汙幾百,那個助理貪汙幾千,最後加總成高虹安貪汙十萬多的,這得等笑死人的司法判決書公開後才能得知。但這裡我必須說,法官用這招把高虹安判貪汙,真的比檢察官高竿太多。看那檢察官如何斯羅小助理們,那種心肝...把助理們想成巴勒斯坦的婦女跟孩童,直跟納坦雅胡有拚了。而這裡的大法師只要把起訴書倒著看,根本就用不著助理先貪汙,就能把高虹安重判。無怪乎一個是給賴清德當..咳..另一個也是給賴當..蛤?重來,一個是寵物,一個是食物;一個可以跳上主人的席夢思,一個只能養在屋子外..在韓國還真的是當作食物。

甚至法官還能饒了死不認罪的小助理一命,也給她緩了刑(其他認罪助理們則枉做小人了)。畢竟,不知怎的湊出來的四百多,這要真判貪汙罪關個七年,怕把大法師們自己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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