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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如何轉型正義?
2016/03/04 08:28:26瀏覽436|回應5|推薦2

給蔡英文的轉型正義委員名單 by jun5238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將提出轉型正義促進條例草案;柯建銘辦公室補充,設在總統府下的轉型正義委員會,由總統提名委員,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盼草案在520前完成立法

看了高雄法官近200頁含金量非常高..嗯,有三十二億賣噁油骯髒錢這麼高,換算下來,一頁就價值一億6,若是拿法官辛苦掰的三大無罪理由來平分 (會不會與法官人數有關..喔,我是說會不會是規定每個法官都要掰一個理由,看誰掰的愈像強姦立委的愈好),一個理由就值十億以上,這份判決書中,離譜矛 盾的情節,真編成一部小說怕是沒人會看,光是笑到吐血的就不知凡幾,好比這裡法官總算改回【摻偽不以傷身為前提】,把正義公司上游全掰成有罪,偏偏在掰頂 新時,用的是吳永梁的判決理由【摻偽以傷身為前提】,成為正義公司五家上游唯一摻偽無罪的餿水油公司。

奇怪咧?明明就還有正義公司自己與大幸福啊!?真像是正義公司七名起訴被告,刻意漏掉兩人,把另五人判成過失無罪的那樣,而這兩人則判過失有罪,理由寫 的比別家法院判他們倆是故意多出不知多少字,反正就是要硬拗別人都舉證不出他倆是故意,但是我們換個角度請法官舉證他們不是故意,嘿!法官搞不好當場翻臉。

這裡就再補充一個笑料,像是法官說食安法49條,第一項是指摻偽危害身體以外的犯行(看到沒?吳永梁),第二項是摻偽有危害身體之餘,這兩項有點像 是主菜,第三項是加辣,因而致死者加重。第四項是摻水,過失而犯主菜者減輕,第五項指員工執行業務犯主菜及加辣之罪,法人需負監督不周連帶處罰責任。這五 項面面俱到,證明立委立法素質與品質極高,但是高雄法官也能拗成大笑話喔,他說正義員工是過失犯第四項之罪,內容是一二項主菜,因此不是第五項,員工執行 業務犯主菜及加辣之罪,法人監督不周不罰。

那麼依第三項加辣之罪,內容為一二項,當員工犯第四項過失一、二項得減輕其罪,卻致人於死時..很神奇的,這五項一點都沒規範到耶,也就是說正義這兩個員工因過失摻偽,讓魏老闆賺32億黑心錢,竟然真把台灣人活活淘死時,那是一點罪也沒有的咧。

好笑吧?

有網友看了我這一系列,正義公司無罪判決書的分析報告,忍不住說:

這一群綠色的貪腐法官,全都是頂新門神,還把所有轉型全歸成【正義】。

我說,唉呦,沒看到綠色全面執政,到處放火還打倒國父與銅像,大人大種還會投錯票甚至要讓三歲奶娃兒上國會表演把屎把尿,這裡可是綠朝天子腳下,罵法官是綠貪,不怕有事麼?

說到這裡,插播另一個綠貪的轉型正義

蔡煌瑯等8位前立委被控13年前於立委任內,收取牙醫師公會賄賂並護航推動《口腔健康法》立法,涉犯不違背職務期約收賄罪嫌,一審全判無罪,高院更 一審去 年僅改判前立委李明憲7年6月、李鎮楠7年2月,各追繳犯罪所得100萬元與50萬元,最高法院今將雙李涉案部分第二度發回更審,至於蔡煌瑯等6人維持一 審無罪判決定讞。

網友說:大丈夫只怕正人君子,何懼英犬(指蔡英文養的惡狗,馬英九養的已經在打包了)奴才?

說的好!我不由得對他豎起大拇指,還頻頻回頭看..於是乎,當我看到蔡英文要找人參加她設在總統府內的轉型正義委員會,我也忍不住提出以下建議名單,第一個轉型正義的委員應該是

魏應充

第二個是頂新正義事業群執行業務一再過失進到餿水油賣成全國最大食用豬油廠商,賺超過32億的經理人

第三是吃屎吃洨,吳永梁及高雄法官們

第四是民進黨自己人,像是蔡煌瑯之類,收錢還能貪污無罪定讞的,讓這些人組成蔡英文的委員會,不用到520,就能很快轉型成頂新正義(股)公司,坦白說,這時蔡氏家族,還投資啥生技公司的是要幹嘛?

.

後記:於是乎,我們赫然發現,原來高雄法官與正義員工,經過法官的硬拗硬掰,脫褲子(按:這是指檢方輸到脫褲,不要想成李宗瑞了)硬上,竟然讓這兩股骯髒鬼合而為一,我們知道,決定法官吃屎的檢察官陳瑞仁說:

我國《法官法》第30 條第3項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意思是,縱使法官誤用法律到荒腔走板的地步,也不得懲戒法官。其立法理由是「法官執行職務 適用法律之見解,如發生歧異,乃獨立審判不可避免之結果」,為維護司法獨立,應讓法官有寬廣的裁量空間。在制訂《法官法》的十幾年過程當中,雖 有 不少人反對此項規定,我始終與法官陣營站在同一贊成立場。但頂新案無罪判決後,我開始懷疑此規定之「絕對免責說」是否錯了。面對絕大多數國人都無法接受之 判決理由時,如果不將法官送交評鑑委員會調查,我們如何能區分法官到底是「誤解法律」還是「曲解法律」?

像這種法官法,就是培養出把江國慶活生生判去槍斃,殺人犯法官的溫床,因為就算誤判槍斃,法官也不必負責。可是高雄法官竟把這個與上帝相若的權力,加贈給正義公司的員工,因為根據食安法49條法官的解說,若員工是過失,就不叫執行業務,正義公司就不會因員工執行業務犯一至三項之罪而受罰。可是這項員工過失說的是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裡也沒說到第三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不就是說正義員工因過失犯第三項,致人於死的【無從對人科以罰金】,致人於重傷的,自然更是..來,大家一起說

無從對人科以罰金了?

就是這段,高雄法官把正義員工也內化,讓食安法跟法官法列入同級,擁有與上帝一般對人在能解釋硬拗成過失時,生殺予奪的權力。

法官法說,縱使法官誤用法律到荒腔走板的地步(像把無辜的江國慶活活槍斃),也不得懲戒法官。食安法說,縱使正義員工誤買誤賣餿水油到荒腔走板的地步(最好把人吃到重傷或死掉更好),也不得懲戒員工與公司。

如果說,是陳瑞仁來決定法官是否吃屎?jun5238當然就是決定了正義員工是否吃洨的人。那麼由我來提出給蔡英文爆笑般轉型【正義】委員名單,誰曰不宜?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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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4880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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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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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4 10:33
52,准狗上茅坑算轉型嗎?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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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4 10:15
    著作權法逐條釋義

第一百零一條
作者:章忠信
第一百零一條(兩罰規定) 最後更新日期 103.03.03.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解說

本條係侵害著作權之兩罰規定。蓋法人對於其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對於其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所執行的業務的結果,獲有好處,相對地對於這些人也負有監督及注意使其不侵害他人著作權的義務,如這些實際執行業務的代表人等,因為執行業務而侵害別人的著作權,法人等不能說沒有違反監督及注意義務,所以應使其負擔一些法律責任,而由於其畢竟不是實際為侵害之人,不宜科以過高的責任,尤其不宜因此產生對其人身自由之限制,更何況事實上也不可能對法人處以限制人身自由的自由刑,故本條第一項僅對各該法人或自然人等,科以各該條之罰金,以提高其監督及注意責任,確保著作人的權益。

著作權法之兩罰規定,就同一犯罪,既處罰行為人,又處罰業務主,並非責任之轉嫁,而係一方面使實際侵害著作權之從業人員就其自己之違法行為承擔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刑罰責任,另方面使業務主就其所屬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之違法行為,依本條第一項負業務主監督不周之責任
jun5238(jun5238) 於 2016-03-04 10:27 回覆:

營業秘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第 13-4 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 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 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而正義公司員工

正義劣油案宣判總經理判刑8個月- Yahoo行動版
https://tw.mobi.yahoo.com/.../正義劣油案宣判-總經理判刑8個月-04553...
7 天前 - 高地院行政庭長施柏宏:「過失沒有要求廠商,提出相關的證明文件就採購,導致違反他們有,溯源管理的注意義務。」

也就是對於 犯罪之發生,未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雲林法院判決書說得更清楚

證人何育仁、 胡金忞應知悉鑫好公司並無熬製豬油之工廠,且知悉證人吳容合帶領正義公司人員參訪之證人林金晃在屏東九如之工廠 ,亦是未登記之地下工廠,又正義公司係國內食用油品製造 大廠,正義公司何育仁、胡金忞仍對沒有熬製豬油工廠之鑫 好公司採購,顯見證人何育仁、胡金忞應知悉鑫好公司所供 應之油品並非係熬製豬油,可能為來路不明之油品,縱是飼 料油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事實,應可認定。

當南韓法官判世越號船長扔下滿船學生自己求活,犯的是【不作為殺人罪】,想不到我們台灣還停留在原始人食人族的層次,像是洪仲丘再三對旅長哀告將被整死,旅長不理讓其活活被整死,法官會判旅長無罪,或是正義員工明明是常業買賣餿油,這樣還能被法官當成過失,更扯的竟然就不算【執行業務】,只為了圖利魏董噁油錢32億,遂判正義公司無罪。

呀!我真是自長眼睛以來,除開看到最堅持無罪推定的吳永梁外,就屬看見高雄法官這樣最堅持轉型正義叫我笑破肚皮了,欣聞蔡英文欲在府內設轉型正義委員會,特與推薦這群高雄忝不知恥的法官們,由他們幫蔡總統轉型成正義公司,可說恰如其分,人盡其才剛剛好。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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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4 10:09

申而論之,當判決書中,高雄法官200頁可以圖利到魏應充32億賣噁油賺來的黑心錢最後一段結論,相對來說已經很簡短了,這是要成立正義公司無罪推定理由用的...

核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前揭犯罪事實三所為,均係犯103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4項之過失犯製造、加工、販賣攙偽、假冒之食品罪。...關於前揭公訴意旨六部分:按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 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 項至 第3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 各該項10倍以下之罰金,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 5 項定有明文。是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 業人員,若因執行業務犯食 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 4 項之罪,自無從依上述規定對該法人科以罰金。本件被告正義公司之受僱人何育仁、胡金忞雖有前揭犯罪事實三所示 犯行,然渠等所為係應論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4 項之罪,業如前述;此外,依據卷內所存其他事證,亦不足 以證明被告正義公司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 人員有因執行業務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 項至第 3 項之罪,揆諸上開說明,自無從對被告正義公司科以罰金 ,而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翻做新聞稿判正義公司無罪三理由,或是一個理由三段論的第三段

3.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從業人員,因過失而犯同條第1 項之罪時,無從對該法人科以罰金,故對正義公司為無罪判決。

那是根本就是搞錯了,即便我們都不與其爭辯正義員工如何早就知道,預見此結果卻未採必要因應措施,堪認定正義公司買賣餿水油不違其真意(這很簡單啊,讓他們跟全家男女老小們當眾吃下進來的各式餿水油給大家看就知道了),是以故意論還是全部都是過失(這要放在賭場保證是出老千),準作過失犯好了,但是49條第五項

..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 項至 第3 項之罪者

也只能分成人員是執行業務犯食安法,或非執行業務犯的食安法,接下去的法條才說得通

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 各該項10倍以下之罰金

也就是說,人員是執行業務犯食安法,除罰人員,公司也該應督導不周受罰。反之,當人員非執行業務犯食安法,那就只罰人員,不罰公司了。但是這裡我實在想不出人員不執行業務,去犯食安法是要幹嘛的案例,畢竟,在食安法開宗明義就揭示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接下來才是食品業從業人員所有執行業務時的規範,那是依照本法,相關人員通通是在執行食品業務的呀!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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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4 09:35

法官說食安法49條,第一項是指摻偽危害身體以外的犯行(看到沒?吳永梁),第二項是摻偽有危害身體之餘,這兩項有點像 是主菜,第三項是加辣,因而致死者加重。第四項是摻水,過失而犯主菜者減輕,第五項指員工執行業務犯主菜及加辣之罪,法人需負監督不周連帶處罰責任。這五 項面面俱到,證明立委立法素質與品質極高,但是高雄法官也能拗成大笑話喔,他說正義員工是過失犯第四項之罪,內容是一二項主菜,因此不是第五項,員工執行 業務犯主菜及加辣之罪,法人監督不周不罰。

也許有人看不懂我所舉的例子(一如我看不懂法官判決書無罪理由一樣),但是法官是坦雷伯說的半人,不必為他們的言論負責的人,我們老百姓只要說的不清楚,搞不好就罪干天條了,所以這裏我在另外舉例,食安法49條,第一項是【沒有危害身體摻偽罪】,第二項是【有危害身體與之虞摻偽罪】,兩項可說把天底下所有摻偽罪全涵括進來,杜絕宵小法官做啥目的性限縮解釋(準此,吃屎吃洨法官很明顯根本不是在解釋,這有點兒像李宗瑞,當嫩模問是不是強姦她?李反嗆,你才強姦我,接著罵,你要不要負責?),我們就把它想成是指馬這種動物,第三項說致死或致重傷加重刑罰,這叫白馬。第四項過失犯減輕其刑,這叫黑馬,第五項執行業務犯,這叫花馬,好了,法官就說黑馬非花馬,接著就說因此不能罰公司。那麼當過失致重傷或死亡者,就成了黑馬非白馬,過失致殘或死者無罪了。所以這段解釋,只是白馬非馬的引伸,事實上,應該解說成一二項是馬踩人,第三項是馬踩死人,第四項說馬踩人或踩死人不是故意的,第五項說馬踩人或踩死人,是馬執行業務,故意或過失都要罰馬主人,這樣解說才合情合理,不會補了東邊,漏了西邊,說起來,高雄法官為了吃掉這32億黑心錢,那是甚麼臉面都不顧了,就好像

『克里金』的外套肘上破了個窟窿,『克里金』連忙拿起了針。他把袖子裁短四分之一,窟窿補上了,外套穿上身。雖說袖子短了一大截,那有什麼值得傷心! 然而朋友們見了都取笑,『克里金』說:「什麼要緊!我要讓袖子比以前還長,等會把這個毛病改正。」好小子,『克里金』可不笨,拿起剪刀剪短了前後襟。袖子 接長了,主人十分稱心,然而他的外套短於背心。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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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4 08:41

落實轉型正義蔡英文:有真相才有和解

這是真的很好笑,蔡英文要真相是吧?那就隨便給你一個轉型正義準委員的貪污無罪定讞真相

涉收牙醫師公會賄賂 6前立委無罪定讞
2016年03月03日16:20
蔡煌瑯等8位前立委被控13年前於立委任內,收取牙醫師公會賄賂並護航推動《口腔健康法》立法,涉犯不違背職務期約收賄罪嫌,一審全判無罪,高院更一審去年僅改判前立委李明憲7年6月、李鎮楠7年2月,各追繳犯罪所得100萬元與50萬元,最高法院今將雙李涉案部分第二度發回更審,至於蔡煌瑯等6人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定讞。
判決指出,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2003年間推動制訂《口腔健康法》,決議由各縣市公會理事長動用「社會運動基金」遊說轄內立委支持,蔡煌瑯被控涉透過哥哥蔡朝正收取350萬元,另7位時任立委各收50萬元或100萬元,《口腔健康法》順利於2003年4月28日在立院三讀通過。
 特偵組起訴蔡煌瑯9人涉犯不違背職務期約收賄罪嫌,一審全判無罪,但二審改判9人全部有罪,經最高院發回後,更一審認定僅李明憲、李鎮楠於審查法案期間,與出面接觸的牙醫師地區公會理事長構成期約收賄行為,並指檢方未能舉證蔡朝正為蔡煌瑯收賄,也未舉證蔡煌瑯知情且與職務有對價關係。
 此外,更一審指趙永清、張蔡美、邱創良、楊富美與廖本煙5位時任立委雖於審查法案期間或三讀通過後,分別收受牙醫師公會全聯會所贈現金,檢方同樣未能舉證這5人有事前期約行為,不能僅因立委支持立法即認定構成對價關係。(黃哲民/台北報導)

公務員受賄罪,分別規定在刑法行收賄之章,以及貪污治罪條例裡,簡單的說,公務員收賄只要滿足底下三點任一點就有罪,分別是【行求】,【期約】與【收受】

【更一審指趙永清、張蔡美、邱創良、楊富美與廖本煙5位時任立委雖於審查法案期間或三讀通過後,分別收受牙醫師公會全聯會所贈現金】【更一審認定僅李明憲、李鎮楠於審查法案期間,與出面接觸的牙醫師地區公會理事長構成期約收賄行為】,這些立委可說是鐵證如山的涉及貪污罪第三點【收受】,收錢的事也全都是罪證確鑿,這些錢立委..前立委們也沒否認的,這樣就是貪污了,

還有一個漏網之魚,馬傻破格拔擢重用的大貪官,也是從本案貪污不算脫身後,變本加厲貪污更多更兇更大條的..

林益世在2008年,牙醫師公會行賄立委醜聞案,被民進黨籍立委蔡煌瑯咬出,也收了一百萬,特偵組檢察官吳文忠 說,『檢察官依證據辦案,收受牙醫師公會款項必須與在“立院”推動“口腔健康法”有明顯確實的對價關係,才構成違法。林益世原本就與牙醫公會頗有交情,也 一直接受牙醫公會的捐助,檢方無法查出他所收受一百萬元獻金與推動法案有對價關係,才予以簽結。』

看到沒?從前貪腐司法系統,連相同犯行在起訴時都能如此放水,渾然不怕公務員瀆職罪要抓去槍斃掉...若說林益世後來大貪污是給司法養出來的,一點都不為過!

我們並不知道,郭瑤琪那種沒看到錢都能判有【收受】的貪污罪,幾乎沒幾年就定讞的,牙醫師公會貪污案竟然能在法庭上流浪了13年這麼久?而更奇怪的是,既然都已經流浪這麼多年了,司法何必急在看守期間內,等著被轉型正義前胡亂判決定讞,像極了國民黨從前垮台前,前方吃緊,孔宋家族緊吃的怪模樣,只是人家那是吃錢,馬政府這時是在吃案,這裡我要嚴正呼籲,

看守政府應暫停定讞從前貪官污吏們的所有貪污無罪案,等新政府上台,讓大家看看蔡英文..噗哧!對不起..會如何把司法轉型正義完再判,以免相關司法人員於日後受到濫權或瀆職罪之訴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