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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4 08:28:26瀏覽436|回應5|推薦2 | |
給蔡英文的轉型正義委員名單 by jun5238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將提出轉型正義促進條例草案;柯建銘辦公室補充,設在總統府下的轉型正義委員會,由總統提名委員,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盼草案在520前完成立法。 看了高雄法官近200頁含金量非常高..嗯,有三十二億賣噁油骯髒錢這麼高,換算下來,一頁就價值一億6,若是拿法官辛苦掰的三大無罪理由來平分 (會不會與法官人數有關..喔,我是說會不會是規定每個法官都要掰一個理由,看誰掰的愈像強姦立委的愈好),一個理由就值十億以上,這份判決書中,離譜矛 盾的情節,真編成一部小說怕是沒人會看,光是笑到吐血的就不知凡幾,好比這裡法官總算改回【摻偽不以傷身為前提】,把正義公司上游全掰成有罪,偏偏在掰頂 新時,用的是吳永梁的判決理由【摻偽以傷身為前提】,成為正義公司五家上游唯一摻偽無罪的餿水油公司。 奇怪咧?明明就還有正義公司自己與大幸福啊!?真像是正義公司七名起訴被告,刻意漏掉兩人,把另五人判成過失無罪的那樣,而這兩人則判過失有罪,理由寫 的比別家法院判他們倆是故意多出不知多少字,反正就是要硬拗別人都舉證不出他倆是故意,但是我們換個角度請法官舉證他們不是故意,嘿!法官搞不好當場翻臉。 這裡就再補充一個笑料,像是法官說食安法49條,第一項是指摻偽危害身體以外的犯行(看到沒?吳永梁),第二項是摻偽有危害身體之餘,這兩項有點像 是主菜,第三項是加辣,因而致死者加重。第四項是摻水,過失而犯主菜者減輕,第五項指員工執行業務犯主菜及加辣之罪,法人需負監督不周連帶處罰責任。這五 項面面俱到,證明立委立法素質與品質極高,但是高雄法官也能拗成大笑話喔,他說正義員工是過失犯第四項之罪,內容是一二項主菜,因此不是第五項,員工執行 業務犯主菜及加辣之罪,法人監督不周不罰。 那麼依第三項加辣之罪,內容為一二項,當員工犯第四項過失一、二項得減輕其罪,卻致人於死時..很神奇的,這五項一點都沒規範到耶,也就是說正義這兩個員工因過失摻偽,讓魏老闆賺32億黑心錢,竟然真把台灣人活活淘死時,那是一點罪也沒有的咧。 好笑吧? 有網友看了我這一系列,正義公司無罪判決書的分析報告,忍不住說: 這一群綠色的貪腐法官,全都是頂新門神,還把所有轉型全歸成【正義】。 我說,唉呦,沒看到綠色全面執政,到處放火還打倒國父與銅像,大人大種還會投錯票甚至要讓三歲奶娃兒上國會表演把屎把尿,這裡可是綠朝天子腳下,罵法官是綠貪,不怕有事麼? 說到這裡,插播另一個綠貪的轉型正義 蔡煌瑯等8位前立委被控13年前於立委任內,收取牙醫師公會賄賂並護航推動《口腔健康法》立法,涉犯不違背職務期約收賄罪嫌,一審全判無罪,高院更 一審去 年僅改判前立委李明憲7年6月、李鎮楠7年2月,各追繳犯罪所得100萬元與50萬元,最高法院今將雙李涉案部分第二度發回更審,至於蔡煌瑯等6人維持一 審無罪判決定讞。 網友說:大丈夫只怕正人君子,何懼英犬(指蔡英文養的惡狗,馬英九養的已經在打包了)奴才? 說的好!我不由得對他豎起大拇指,還頻頻回頭看..於是乎,當我看到蔡英文要找人參加她設在總統府內的轉型正義委員會,我也忍不住提出以下建議名單,第一個轉型正義的委員應該是 魏應充 第二個是頂新正義事業群執行業務一再過失進到餿水油賣成全國最大食用豬油廠商,賺超過32億的經理人 第三是吃屎吃洨,吳永梁及高雄法官們 第四是民進黨自己人,像是蔡煌瑯之類,收錢還能貪污無罪定讞的,讓這些人組成蔡英文的委員會,不用到520,就能很快轉型成頂新正義(股)公司,坦白說,這時蔡氏家族,還投資啥生技公司的是要幹嘛? . 後記:於是乎,我們赫然發現,原來高雄法官與正義員工,經過法官的硬拗硬掰,脫褲子(按:這是指檢方輸到脫褲,不要想成李宗瑞了)硬上,竟然讓這兩股骯髒鬼合而為一,我們知道,決定法官吃屎的檢察官陳瑞仁說: 我國《法官法》第30 條第3項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意思是,縱使法官誤用法律到荒腔走板的地步,也不得懲戒法官。其立法理由是「法官執行職務 適用法律之見解,如發生歧異,乃獨立審判不可避免之結果」,為維護司法獨立,應讓法官有寬廣的裁量空間。在制訂《法官法》的十幾年過程當中,雖 有 不少人反對此項規定,我始終與法官陣營站在同一贊成立場。但頂新案無罪判決後,我開始懷疑此規定之「絕對免責說」是否錯了。面對絕大多數國人都無法接受之 判決理由時,如果不將法官送交評鑑委員會調查,我們如何能區分法官到底是「誤解法律」還是「曲解法律」? 像這種法官法,就是培養出把江國慶活生生判去槍斃,殺人犯法官的溫床,因為就算誤判槍斃,法官也不必負責。可是高雄法官竟把這個與上帝相若的權力,加贈給正義公司的員工,因為根據食安法49條法官的解說,若員工是過失,就不叫執行業務,正義公司就不會因員工執行業務犯一至三項之罪而受罰。可是這項員工過失說的是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裡也沒說到第三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不就是說正義員工因過失犯第三項,致人於死的【無從對人科以罰金】,致人於重傷的,自然更是..來,大家一起說 無從對人科以罰金了? 就是這段,高雄法官把正義員工也內化,讓食安法跟法官法列入同級,擁有與上帝一般對人在能解釋硬拗成過失時,生殺予奪的權力。 法官法說,縱使法官誤用法律到荒腔走板的地步(像把無辜的江國慶活活槍斃),也不得懲戒法官。食安法說,縱使正義員工誤買誤賣餿水油到荒腔走板的地步(最好把人吃到重傷或死掉更好),也不得懲戒員工與公司。 如果說,是陳瑞仁來決定法官是否吃屎?jun5238當然就是決定了正義員工是否吃洨的人。那麼由我來提出給蔡英文爆笑般轉型【正義】委員名單,誰曰不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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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