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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3 07:03:00瀏覽579|回應4|推薦3 | |
出席記者會的《法治時報》社長黃越宏更批評頂新案法官是「吃洨的法官」..他舉例,當兵時有負責伙食的阿兵哥在麵粉中自慰,麵粉中混有精液;結果全部隊的阿兵 哥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吃了含精液的饅頭,「若照法官邏輯,必須先找出精液,再證明精液對人體有害,才能判負責伙食的阿兵哥有罪!」所以他批評此案法官是 「吃洨的法官」。 我們知道雖然檢察官陳瑞仁投書蘋果,對著判頂新正義案的法官們喊話,他說: 面對此重大判決爭議,法官界應有三個 選擇,一是任由民眾辱罵,以「判決書已有交代」不做任何回應。二是不斷以新聞稿與外界互動,期盼能以「全民法治教育」來維護司法尊嚴。三是主動提案修法, 在《法官法》第30條第3項後面加上前述例外規定(當然,檢察官亦應比照辦理。按:即【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讓實質調查來化 解民眾心中之迷。 可是當正義公司被高雄法官判無罪時,我們一眼就看出來,高雄法官是以具體行動否決了陳瑞仁的三個提議,他們既不害怕民眾的辱罵,這部賤招教作問心無愧不解釋:佛法說, 「無慚」是對自己而言,不怕對不起自己的良心。「無愧」是對他人而言,不怕公眾的輿論。一個人果真到了無慚、無愧的程度,不但與一般禽獸,無二無別。而且,就是佛菩薩對於這種人也是無可奈何。佛曾說:「對任何人我都有辦法救度,只有對無慚無愧之人,我沒有辦法救度他們」。 也不屑以新聞稿與外界互動..這份新聞稿其實是有的,但是掰得比噁油更噁,像是掰無罪理由的部分,就先從七個過失犯抓兩個判過失罪,其他五個判無罪,再掰法條說過失犯不罰過失公司,把公司判無罪,當然!犯罪所得更不用沒入了,這個三段式推論,我實在不是很懂...如何能期盼以「全民法治教育」來維護司法尊嚴呢?司法尊嚴..能換錢嗎?當然更是賞耳光給陳瑞仁的..壓根兒不可能自己拉屎自己吃,欲練神功,必先自宮好把自己閹割入宮當太監般,主動提案修法, 在《法官法》第30條第3項後面加上前述例外規定。 而是更加變本加厲,繼上次判魏應充無罪,是靠把食安法用【無罪推定原則】歪曲解釋成顛倒,舉證責任在彰檢,舉證之所在,彰檢就當場輸到脫褲子,下面沒有的..哭著回家把本來緩起訴的魏應充逃漏稅案重新拿來起訴給吳永梁,可是吳永梁又當場餵狗屎般的說他不宣判..這趟高雄法官連強姦人民的階段都跳過,掰說食安法49條第五項說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從業人員,因過失而犯同條第1 項之罪時,無從對該法人科以罰金 幹立委起來。好的,食安法的確有49條,立委們在用這個食安法管得假油(高振利)與餿水油連環爆,還被法官用啥一罪不二罰,故意罰金一點點,好把原本罰的18.5億不二罰掉,圖利高振利一大筆黑心錢..ㄟ,這筆錢是要給全民吃假油用來洗腎的耶,到底有沒有良心哇?趕緊修法補漏,對49條討論再三,終於確定未來一定要罰到黑心油的公司,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都要罰!眾所皆知,公司是法人,是種死物,自己是不會犯法的,會犯法的只有公司的人,所以只要是公司的人犯法,甭管他是故意還是過失,公司賺去的黑心錢,要通通罰回來給全民買藥,以上這段,絕非我的瞎掰,請大家看到49條之1 犯本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但善意第三人以相當對價取得者,不在此限。 這49條之一,開宗明義劈頭就說【犯本法之罪者】,到底是指故意犯,或是過失犯呢?畢竟這裡並沒有講清楚說明白,依照陳瑞仁說的法官法30條第三項,我懷疑這根本是智障或白癡才會立這種法,依這種法把江國慶活活槍斃掉的法官也都沒關係哩,這樣法官就能變身成吳永梁對法條做啥?嗯,目的性限縮或擴張解釋:說他是故意犯可以,說是過失犯也絕無問題呀?那要學高雄法官說是過失犯就不是故意犯,就不符合這裡的【(故意)犯本法之罪者】,踏馬的,好像也說得通..那要如何證明本人說的,是不論或過失皆罰的呢?關於這點,就在立委討論49條修正意見時就已經確定了,本來這條之一,文字根本不是這樣,而是 【故意犯本法之罪者】 討論完修法,就把"故意"兩字故意刪除掉,設若討論出來的結論,是專指故意犯罪的人,那幹嘛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直接保留不就好了?可見刪掉故意兩字,是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的...就是怕 真有那種吃銅吃鐵還不夠,連大便與洨都吃的垃圾法官,可以用目的性限縮或擴張解釋,無罪推定有罪推論原則,就掰檢方舉證不出是故意,阿哈,那正義公司員工就是過失了,不 管對犯罪者或犯罪公司,一毛錢都罰不到,遑論要罰光黑心錢32億給全民去治癌養病。 既然49條之1,是對犯罪者與他的公司,不論是故意或過失都要罰光黑心錢,那麼豈有母法條會故意漏出破綻,在第五項規定過失犯罪者不能罰他公司的道理呢?而這裡的法條,說的也明明就是接著第四項,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的第五項接著說: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這就像是刑法隨便抓一條過失致死罪法條來比對,看看這部法律,用詞遣字都是怎樣的邏輯... 刑法第 276 條第一項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馬上接著說: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是謂【過失致死罪】(有哪個白癡會說因為是過失,就不能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的嗎?)換言之,前項若說因過失如何,後項說到從事業務之人,指的當然就是從事業務而過失犯罪之人,同理可證食安法49條第四項說因過失而如何時,第五項指的當然也就是,來,大家一起說: 從事業務而過失犯罪之人 簡單整理一下高雄法官幹立委犯下的犯行,第 一,拿49條第五項但根本不存在的法條判正義公司無罪,圖利魏應充32億犯罪所得。第二,從49條之1可知犯罪之人指的是故意或過失都算,還要裁罰因而犯 罪之公司。第三,從刑法比較法學理論亦可證得前項若說過失犯罪者如何時,後項說執行業務,意指不論故意或過失,都是執行業務(過失)犯。 綜上所述,我們已經知道高雄法官比吳永梁還勇敢,已經遠遠脫出吃屎或吃洨法官的層級,甚至把百姓當性奴,強姦完人民的法律感情不夠,還直接幹立委了起來,但是該怎麼說吳永梁打不贏高雄法官呢?是這樣的,眾所皆知,當吳永梁判完魏應充無罪之後,他就躲了起來,該他宣判別的魏董認罪的案子時,他也不出來宣判,而彰化法院甚至瀰漫一股低壓,還傳出院長忍不住離開,此地無銀三百兩說與頂新案無關,由此可知,不管是頂新案、吳永梁,彰化法院或其他吃屎吃洨的法 官,有三個特性, 第一,是法官幹人民 第二,是法官怕人民 第三,是吃屎吃洨法官們士氣極低 反觀高雄法官,除開雄檢公開稱讚法官判的好:【雄檢肯定法院對於供應商裕發公司從重判刑】,院長也牢牢的巴住位子不走,社會輿論也都沒有對正義公司無罪有所批 判,假設是由那群吃屎吃洨的法官,率兵攻打萬眾一心,眾志成城,士氣高昂,幹翻百姓幹立委,吃銅吃鐵還幫魏應充吃回32億黑心給台灣人治癌買藥錢的高雄法 官,白癡才會說是吳永梁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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