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6/03/01 09:11:48瀏覽508|回應3|推薦4 | |
無法證明員工故意買劣油 正義判無罪 我把食安法第49條翻來覆去的看過,通通都沒有高雄地院合議庭法官稱的這段【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從業人員因過失而犯同條第1項之罪時,無從對法人科以罰金】,而是【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那麼,高雄這些涉嫌濫權不判正義公司賣飼料油有罪,疑以觸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瀆職罪【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官們,他們怎麼這麼敢呢?我的看法是,因為這些辦假油飼料油餿水油的法官們,平素就以強姦立法院的立委為能事,看看這部食安法,每每被這些法官強姦一次,立委就乖乖輸到脫褲子的回頭去修法,那個修食安法的血淚史,通通給一位記者記了下來.. 食管法通過四大重點:舉證責任反轉、沒收不法利得、法人罰金提高至20億、飼料食品分廠分照 一、舉證責任反轉 二、食品和飼料、化工管理分廠分照(略) 三、大幅提高法人罰金、追討不當利得 本條內容解析: 簡單的說,當這些馬政府官員與朝野立委,每每看到食安法又被假油飼料油或餿水油法官強姦,就自己輸到脫褲子,哭著回家找媽媽似,嘔心瀝血的討論如何句斟字酌的來修法,法條愈修愈多條,每條的字也愈修愈多,但是臨上陣時,照樣又被這些油洗洗的法官們當場脫褲抓去強姦,一再而再且屢試不爽,讓人不知道是這些官員立委是白癡還是智障,需要家長們24小時隨身看護(真有這種案例【公車司機挾女乘客強姦】,智障女生自己搭公車也會被司機強姦) 像是辛苦修法,由甚麼民進黨的尤美女與消基會跟馬政府官員爭執半天,終於搞定了食安法精神是要用【舉證責任反轉】,但是一上到彰化法院吳永梁的合議庭上,舉證責任馬上又反回去,是要檢方舉證頂新油有害人體,還指名要找出來裡頭含了哪隻越南市場的非健康病死豬DNA..彰檢辛苦跑去越南市場問了半天,真是含辛茹苦,想必丟臉丟到越南去了「這是哪裡來的白癡啊?」只好乖乖回到法庭說他們找不到,吳永梁隨即精神大振,說他終於判出來了..(別笑,日前魏應充一再認罪,還一再想用一千萬甚至加碼到一億要認罪的案子,臨到宣判時吳永梁就判不出來,推論他實在是太愛無罪推定原則了,以至於叫他判魏應充有罪會判不下去) 彰檢舉證不出,罪證不足,魏應充賣飼料油無罪。 還有喔,像是高雄法官這裡強姦食安法,人家法條根本沒有那段話,也能栽贓硬塞進法條嘴裡,原來這個法條修法時還真的有過激烈討論,民進黨立委與馬政府跟國民黨立委唇槍舌戰,針鋒相對,因為這條是在兩年前高振利案時,就被強姦過了 利用空難把高振利從18億改判3800萬太沒人性!大統混油案高振利改判12年定讞【聯合報╱記者饒磐安、簡慧珍、吳佳珍/連線 ... 彰化縣衛生局去年呈報衛生福利部罰大統十八點五億元,衛福部以「一事不二罰」為由撤銷行政罰鍰... 摘錄當時我一句評論就好,【一罪不兩罰,全是假掰的..同一個食管法,44條說要罰18.5億,二審法官偏偏要跳過,(也有可能是從後頭看回來),說49條只能罰三千八百萬!】 無論如何,我們這群好像智障或白癡的立委與官員,立法窳陋,法條彼此疊床架屋,互為扞格,給油法官們找,總能找到漏洞,這就好像立委與官員是女的,兩人去郊外遊玩,立委內急要尿尿,只能在草叢就地解決,官員等了半天不耐,就掰說有人來了,沒動靜,馬英九來了..一樣沒動靜,李宗瑞來了,還是沒動靜,最後說油法官來了,立委馬上拉著褲子跑出來,官員好奇問她,咦?我前面講了一堆骯髒鬼,妳都不動,幹嘛一講到油法官,妳卻嚇得花容失色跑出來 噓~~妳沒聽說,匪諜與油法官們,都是無孔不入的嗎? 好的,無論如何,官員與立委爭論的,就是怕又碰到高振利那個法官,故意罰金一點點,好讓高振利大賺18億多的黑心錢,結果他們想方設法,就是不讓這種骯髒的假油噁油公司除罪,因為接下來的沒收不法利得,像是正義公司賣餿水油賺了32億咧,會全都罰不到,結果就算是民進黨立委們再會算,也抵不過油法官們的天一劃,因為他們可以自己造法,只要說【因為這樣..所以那樣】就抵過百十個立委日以既夜不眠不休與馬官員爭執討論出來,以為萬無一失的食安法了 因為正義公司員工是過失犯罪,所以符合食安法第49條第5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從業人員因過失而犯同條第1項之罪時,無從對法人科以罰金。 正義員工是否過失,法官並未舉證,而是用無罪推定原則,因檢方無法舉證是故意,就推定為過失了,可是法官除了誤以為正義只跟五家公司進油,漏列正義公司自己也進600頓飼料油的關鍵案情,也沒列出大幸福公司只能賣飼料油,還賣了上百公噸給正義公司,至於他所舉出的那五家,除了裕發公司是他自己查的,其他都是看別家法院判的,其中的鑫好,甭說台南法院自起訴完給他交保掉,一審都還沒判,有沒有開過庭?GOOGLE也全都查不到咧。至於頂新,則是吃吳永梁口水掰的,說它是唯一合格的食用油,另外兩家永成與久豐賣的才是餿水油。 被騙跟一家公司(裕發)買,說過失還可以掰得過,一再而再跟三家公司買,還跟頂新買,還忘了提也跟大幸福買,甚至買到自己直接進口飼料油,這樣還能說是過失嗎? 但是法官無罪推定就推定過失了,因為這不是結果,而是要當成原因,因為員工過失,所以才能掰食安法49條,但為什麼員工過失,公司就無罪呢?原來啊,這整部食安法,全是這些油法官諸法皆空,可以用有罪推論或無罪推定來強姦用的,也就是說,只要能符合目的,要用無罪推定法條說的是這樣可以,用有罪推論法條說的原來是相反的那樣,當然也絕無問題。 我猜法官這裡對食安法強姦似的推論或推定,應該是49條一項講了一些罪,二項講了另一些罪,三項是針對前項若害死人的加重補充,四項是一項二項若是過失的減輕補充,五項是若公司員工因執行業務犯1~3項之罪,罰公司的補充,法官就逕自解釋若員工是過失,那就是第四項,而第五項只管一到三項,阿哈,這樣不就能成功幫正義公司脫罪,也就是用解釋的假掰成法條,直接強姦立委與官員的立法精神, 幫法人犯罪除罪化了。 但是第四項沒有罪名,那只是對犯第一、二項之罪的過失減輕補充啊。怎麼就能說成員工犯的是第四項(過失犯一、二項)之罪,不符第五項管員工犯一至三項之罪,正義公司因此無罪的呀? 另外,經查食安法49條之1:犯本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在舊食安法時文字為【"故意"犯本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修法後把【故意】兩字刪除,也就是這條修法的意旨是不論法人是故意或過失,都應將犯罪所得沒收。狹義而言,此時就能反推回49條第五項,那是不管故意或過失都要裁罰的。廣義來說,就是當法條沒說是"故意"時,就是指包含了故意跟過失犯了。 一開始我還以為高雄的正義油法官,只是在強姦食安法,但是食安法是死的,這樣不就像在姦屍了?繼而我才想到,原來食安法雖是死的,但是立委人是活的,這些法官根本就像是在強姦活的立委,更神奇的是這些立委的反應,是每被強姦一次,就檢討自己是不是裙子穿太短,喝太茫,然後再下一次上夜店時,要月事來,並改喝白開水,還以為這樣會萬無一失,殊不知總會有那麼個油法官,你以為他像匪諜,我卻看他更像李宗瑞,這更是無孔不入,骯髒透頂,他是不論何人何時..更不只是用灌酒的,而是會下迷藥在白開水裡,哪管你這個立委或嫩模是不是滴酒不沾,只要被法壇李宗瑞碰著了,照樣把人抓去迷姦掉。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