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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的法條
2016/03/01 18:37:08瀏覽438|回應4|推薦0

很多人不明白,高雄法院法官把賣餿水油給台灣人吃的正義公司判無罪,這很正常啊,有甚麼大不了的?畢竟彰化法院法官吳永梁老早就把賣飼料油給台灣人吃的頂新公司魏應充判無罪了不是?這也沒怎麼樣啊,何況上次判魏應充無罪,社會輿論沸騰,有檢察官投書蘋果日報

誰決定法官是否「吃屎」】by 扁案前特偵組檢察官陳瑞仁

甚至法治時報社長還罵法官哪裡只是在吃屎,根本就是骯髒到無以復加的是在吃...

【好嗆】頂新案無罪他說法官是「吃洨法官」

對照這一次高雄法官判正義公司無罪,GOOGLE這幾天的新聞,只有我這裡在大加撻伐,旁人全都無聲無息,會不會是我太小題大作了?答案是告訴大家,高雄法官把正義公司判無罪,代誌非常大條,甚至比法官吃屎吃洨還要大條,鑑於頂新正義餿水油的案子已經給門神般的馬政府與司法拖了好幾年,很多歷史大家可能都忘了,有必要再重提一次,用重點整理的方式來說好了,

第一,頂新油是從高振利賣假油開始就拖著沒辦。

第二,前年爆餿水油後,除開頂新,正義與他們的上游,越南大幸福,其他只要膽敢碰到一點點餿水油的,全都重判到十年以上,公司倒閉,罰金罰到讓他們傾家蕩產都會唷。

第三,頂新案之所以會爆開,還讓人想起,原來它還有個假油案與逃漏稅案沒辦,全是因為正義公司的上游鑫好公司(這個名字很陌生吧?告訴大家,人間蒸發掉快兩年了啦)買賣餿水油被南檢發現到,全民怒火先燒到國內最大餿水油製造商正義公司,才接著燒回頂新母公司,也才有吳永梁得以判魏應充無罪,才有陳瑞仁說的誰決定法官吃屎,以及黃越宏怒嗆是吃洨法官的事。

始作俑者..嗯,應該說是追本溯源,正義公司才是頂新案最重大關鍵之所在。那麼,高雄法官這裡到底是在搞甚麼鬼?幹嘛非要判得如此稀奇古怪..ㄟ,這麼說吧,高雄法官的新聞稿,有一段文字,我怎麼看就是看不懂,請大家幫忙看看...

10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矚訴字第1、2號正義公司涉犯詐欺等案件新聞稿

(前略)
五、判決有罪主要理由:...
4.正義公司員工2人有罪部分之理由:於102 年年底大統長基公司油安事件發生後,即開始要求供應商出具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提供原料來源證明然被告何育仁、胡金忞於辦理正義公司103 年原料豬油採購業務時,未注意要求供應商確切提出上開文件,即行採購,有違溯源管理之注意義務,致正義公司購入前述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 之虞之油品,並以之作為原料,加工、製造成各式食用豬油商品販賣,所為有所過失。
六、正義公司等五名被告無罪主要理由
1.檢察官舉證無法證明正義公司等五位被告有故意犯罪。
2.正義公司所購買之原料豬油,並無顯然低於市價。
3.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從業人員,因過失而犯同條第1 項之罪時,無從對該法人科以罰金,故對正義公司為無罪判決。

鄉親啊,大家看看..五、判決有罪主要理由說正義公司員工2人有罪,因為他們辦理採購時未注意要求供應商確切提出上開文件,即行採購,有違溯源管理之注意義務,致買入餿水油,所為有所過失

可是六、正義公司等五名被告無罪主要理由又說,1.檢察官舉證無法證明正義公司等五位被告有故意犯罪?這..這不跟前一段判決有罪的主要理由一樣?於是乎,我們終於證得高雄法官,果然如這個笑話中說的,有兩個人掉進同一根煙囪,出來時一個臉很髒,另一個臉卻很乾淨..這個就叫做司法。

那麼,這群高雄法官,又為何非要故意陷正義公司這兩名被判有罪的員工於罪,畢竟這兩人與判無罪的那四人(即被告吳明正、潘士銘、江寬隆及許書豪),都是雄檢舉證無法證明正義公司等這六位被告有故意犯罪的呀。

這個答案,我們得忍住笑的繼續往下看才會知道

六、正義公司等五名被告無罪主要理由:...3.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從業人員,因過失而犯同條第1 項之罪時,無從對該法人科以罰金,故對正義公司為無罪判決。

原來啊,我們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從業人員,因過失而犯同條第1 項之罪時,無從對該法人科以罰金,故對正義公司為無罪判決。

也就是說,若是高雄法官一個不小心,把這六名被告,全依相同理由【雄檢舉證無法證明正義公司等這六位被告有故意犯罪】,一古腦兒的全判成無罪,那頂新正義公司就糟大糕,倒大楣了,因為此時,就沒有【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從業人員,因過失而犯同條第1 項之罪】,正義公司也就不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規定,高雄法官也無法把正義公司就這樣判成無罪了。

那..這有甚麼糕好糟,楣好倒的呢?

喔,因為大家要知道,一旦正義公司不能在這裡給高雄法官判無罪,那就要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一的規定,這條規定說:

犯本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 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大家看清楚一點,這裡可沒說過失或故意,也就是意指不管他是過失還是故意,那些犯罪所得是要全部沒收的,而正義公司賣餿水油的這麼些年,總共賣到691個經銷點或通路商,總共幫頂新魏應充賺進了32億的黑心錢,這些錢,一旦高雄法官不小心把正義所有被告的六名員工全判無罪,那這32億就會被沒收,成了國家的錢,未來好給台灣人養病用的,大家看看,魏應充的32億險些化為烏有,問題還不嚴重嗎?

於是高雄法官哪管甚麼論理或邏輯,甚麼掉同一根煙囪的笑話,那是笑罵由人,這兩名員工非得用相同的無罪理由,判他個過失犯食安法才行,唯有如此,才能套進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從業人員,因過失而犯同條第1 項之罪時,無從對該法人科以罰金,故對正義公司為無罪判決。

可是鄉親啊,難道這群高雄法官,是與我們存在不同的空間,或者說是平行世界,是在第11維空間的【弦宇宙】或12維空間的【膜宇宙】,還是簡化點,是星際效應裡,第五維空間的生物體啊?要不然我們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說得明明是: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 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那來高雄法官自己編出來的這幾個字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從業人員,因過失而犯同條第1 項之罪時,無從對該法人科以罰金。

可別小看高雄法官編的這幾個字,每一個字都值好幾億咧,在刑法第 276 條說的好,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換言之,前項若說因過失如何,後項說到從事業務之人,指的當然就是從事業務而過失犯罪之人,真的要編,也該編成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過失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 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只是這樣編,魏董的32億就飛了,所以我們此時就可以說,也許頂新案有法官吃屎,甚至還有法官會吃洨,但是這樣的法官都沒有高雄法官厲害,因為他們只要用一條不存在的法條,就能幫魏董把32億黑心到爆的白花花的銀子吃起來,

吃屎吃洨,不如人家的會吃錢!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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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n5238&aid=4850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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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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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2 09:31
52,茅坑裏的屁存不存在?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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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2 08:27

別說吃屎法官..吃洨法官也打不贏高雄的法官啦

出席記者會的《法治時報》社長黃越宏更批評頂新案法官是「吃洨的法官」..他舉例,當兵時有負責伙食的阿兵哥在麵粉中自慰,麵粉中混有精液;結果全部隊的阿兵 哥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吃了含精液的饅頭,「若照法官邏輯,必須先找出精液,再證明精液對人體有害,才能判負責伙食的阿兵哥有罪!」所以他批評此案法官是 「吃洨的法官」。

我們知道雖然檢察官陳瑞仁投書蘋果,對著判頂新正義案的法官們喊話,他說:

面對此重大判決爭議,法官界應有三個 選擇,一是任由民眾辱罵,以「判決書已有交代」不做任何回應。二是不斷以新聞稿與外界互動,期盼能以「全民法治教育」來維護司法尊嚴。三是主動提案修法, 在《法官法》第30條第3項後面加上前述例外規定(當然,檢察官亦應比照辦理。按:即【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讓實質調查來化解民眾心中之迷。

可是當正義公司被高雄法官判無罪時,我們一眼就看出來,高雄法官是以具體行動否決了陳瑞仁的三個提議,他們既不害怕民眾的辱罵,這部賤招教作問心無愧不解釋:佛法說,

「無慚」是對自己而言,不怕對不起自己的良心。「無愧」是對他人而言,不怕公眾的輿論。一個人果真到了無慚、無愧的程度,不但與一般禽獸,無二無別。而且,就是佛菩薩對於這種人也是無可奈何。佛曾說:「對任何人我都有辦法救度,只有對無慚無愧之人,我沒有辦法救度他們」。

也不屑以新聞稿與外界互動,期盼能以「全民法治教育」來維護司法尊嚴,司法尊嚴能換錢嗎?當然更是賞耳光給陳瑞仁的,壓根兒不可能自己拉屎自己吃,欲練神功,必先自宮的把自己閹割入宮當太監般,主動提案修法, 在《法官法》第30條第3項後面加上前述例外規定。

而是更加變本加厲,繼上次判魏應充無罪,是靠把食安法用【無罪推定原則】歪曲解釋成顛 倒,舉證責任在彰檢,舉證之所在,彰檢就當場輸到脫褲子,下面沒有的..哭著回家把本來緩起訴的魏應充逃漏稅案重新拿來起訴給吳永梁,可是吳永梁又當場餵 狗屎般的說他不宣判..這趟高雄法官連強姦人民的階段都跳過,掰說食安法49條第五項說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從業人員,因過失而犯同條第1 項之罪時,無從對該法人科以罰金

好 的,食安法的確有49條,立委們在用這個食安法管得假油(高振利)與餿水油連環爆,還被法官用啥一罪不二罰,故意罰金一點點,好把原本罰的18.5億不二 罰掉,圖利高振利一大筆黑心錢..ㄟ,這筆錢是要給全民吃假油用來洗腎的耶,到底有沒有良心哇?趕緊修法補漏,對49條討論再三,終於確定一定要罰黑心油 的公司,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都要罰,眾所皆知,公司是法人,是種死物,自己是不會犯法的,會犯法的只有公司的人,所以只要是公司的人犯法,甭管他是故意還 是過失,公司賺去的黑心錢,要通通罰回來給全民買藥,以上這段,絕非我的瞎掰,請大家看到49條之1

犯本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但善意第三人以相當對價取得者,不在此限。
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其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依第一項規定對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為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行之。法院於裁定前應通知該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

jun5238(jun5238) 於 2016-03-02 08:27 回覆:

這條之一,開宗明義劈頭就說【犯本法之罪者】,那是指故意犯,或是過失犯呢?畢竟這裡並沒有講,說他是故意犯可以,說是過失犯也絕無問題呀,那要學高雄法官說是過失犯就不是故意犯,就不符合這裡的【(故意)犯本法之罪者】,踏馬的,好像也說得通..那要如何證明本人說的,是不論或過失皆罰的呢?關於這點,就在立委討論49條修正意見時就已經確定了,本來這條之一,文字根本不是這樣,而是

【故意犯本法之罪者】

討 論完修法,就把"故意"兩字刪除掉,設若討論出來的結論,是專指故意犯罪的人,那幹嘛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直接保留不就好了?可見刪掉故意兩字,就是怕 真有那種吃銅吃鐵還不夠,連大便與洨都吃的垃圾法官,可以用目的性限縮解釋,無罪推定原則,就掰檢方舉證不出是故意,阿哈,那正義公司員工就是過失了,不 管對犯罪者或犯罪公司,一毛錢都罰不到,遑論要罰光黑心錢32億給全民去治癌養病。

既然49條之1,是對犯罪者與他的公司,不論是故意或過失都要罰光黑心錢,那麼豈有母法條會故意漏出破綻,在第五項規定過失犯罪者不能罰他公司的道理呢?而這裡的法條,說的也明明就是接著第四項,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的第五項接著說: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這就像是刑法隨便抓一條過失致死罪法條來比對,看看這部法律,用詞遣字都是怎樣的邏輯...

刑法第 276 條第一項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馬上接著說: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換言之,前項若說因過失如何,後項說到從事業務之人,指的當然就是從事業務而過失犯罪之人,同理可證食安法49條第四項說因過失而如何時,第五項指的當然也就是,來,大家一起說:

從事業務而過失犯罪之人

簡單整理一下高雄法官幹立委犯下的犯行,第 一,拿49條第五項但根本不存在的法條判正義公司無罪,圖利魏應充32億犯罪所得。第二,從49條之1可知犯罪之人指的是故意或過失都算,還要裁罰因而犯 罪之公司。第三,從刑法比較法學理論亦可證得前項若說過失犯罪者如何時,後項說執行業務,意指不論故意或過失,都是執行業務(過失)犯。

好 的,綜上所述,我們已經知道高雄法官比吳永梁還勇敢,已經遠遠脫出吃屎或吃洨法官的層級,甚至把百姓當性奴,強姦完人民的法律感情不夠,還直接幹立委了起 來,但是該怎麼說吳永梁打不贏高雄法官呢?是這樣的,眾所皆知,當吳永梁判完魏應充無罪之後,他就躲了起來,該他宣判別的魏董認罪的案子時,他也不出來宣 判,而彰化法院甚至瀰漫一股低壓,還傳出院長忍不住離開,此地無銀三百兩說與頂新案無關,由此可知,不管是頂新案、吳永梁,彰化法院或其他吃屎吃洨的法 官,有三個特性,

第一,是法官幹人民

第二,是法官怕人民

第三,是吃屎吃洨法官們士氣極低

反觀高 雄法官,除開雄檢公開稱讚法官判的好:【雄檢肯定法院對於供應商裕發公司從重判刑】,院長也牢牢的巴住位子不走,社會輿論也都沒有對正義公司無罪有所批 判,假設是由那群吃屎吃洨的法官,率兵攻打萬眾一心,眾志成城,士氣高昂,幹翻百姓幹立委,吃銅吃鐵還幫魏應充吃回32億黑心給台灣人治癌買藥錢的高雄法 官,白癡才會說是吳永梁贏!


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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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2 00:55

正義公司過失判刑 高雄地檢署不服
2月26日週五 下午1:42
頂新「正義公司」生產的豬油 莖入不可食用的飼料用油,飼料油來源的裕發公司負責人何吳惠珠重判5年10月,至於正義公司總經理何育仁、採購胡金忞(音民),法院以過失犯判刑8個月及4個月。「正義公司」的委任律師表示:判決結果證明正義公司也是受害者,不是黑心業者。至於高雄地檢署則堅持:正義公司不只是採購過失,檢察官將提上訴。 (林憲源報導)

 正義公司總經理何育仁、採購胡金忞,在黑心油案中是以過失犯判刑,而不是故意犯。委任律師陳君聖在宣判後表示,法院的判決結果顯示正義公司實際上也是被害者,正義公司不知道所採購的原料油被上游供應商 莖混假冒,判決顯示正義公司不是黑心企業。

委任律師表示,對於造成社會的不安,正義公司向社會致歉,但對於員工遭到過失判刑,會再上訴。

高雄地檢署對於判決結果也發表意見,雄檢肯定法院對於供應商裕發公司從重判刑,但對於法院認定正義公司是過失犯,表示不能認同。雄檢表示,檢察官所查扣裕發公司的出貨傳票上,註明「本產品是飼料用油不可作為食用」等字樣,頂新正義公司長期收受這樣的傳票,卻辯稱不知情,顯然與事實不符

雄檢表示,頂新正義公司是國內最大的豬油採購商,對於油品來源安全的不要求,形同放任,對於法院將正義公司員工以過失論罪,雄檢認為違反經驗法則及企業經營實務。高雄地檢署也要提出上訴

這張傳票長這樣...

我這裡是覺得有點好笑啦,上次彰檢告輸魏應充,被說成是輸到脫褲子,這次雄檢告輸正義公司,卻一點都沒人罵,一定要說有人罵,那是高雄法官,他們竟然敢罵雄檢是

高雄地院合議庭表示,檢方在裕發扣到的銷貨磅單傳票僅有一張,且連油商掮客林明忠都說,沒收過裕發的傳票,正義也說從沒有拿過裕發的傳票,在審理時檢辯雙方都對此沒有爭執,該傳票亦有可能為案發後才事後補開,認為不足以證明正義對裕發提供飼料油知情。

告訴大家,這比罵嚴重,根本就是隱射雄檢作偽證,這可是七年以下的重罪咧。還有喔,我猜沒人敢笑雄檢,是因為他們平素兇的要命,有三名還是幾名高雄市議員嘲諷他辦正義油不力,馬上被起訴求刑,喔,講到這點,雄檢疑似又犯了誣告罪也是七年以下。

這樣大家看得出,雄檢對於要害他們關十四年的高雄法官有多好了吧?【雄檢肯定法院對於供應商裕發公司從重判刑】噗哧!我實在忍不住笑,除非是白癡,要不誰看不出來,雄院重判裕發,是為了判正義員工過失罪,而判正義員工過失罪,是為了幹立委把法條掰成不處罰過失犯的公司,讓正義公司無罪。而讓正義公司無罪,欸,來,大家一起說,根本是為了圖利魏應充賺32億賣餿水油的黑心錢,只要公司無罪,接下來所有要沒收犯罪所得的法條就全失效,因為正義公司無罪咩。

雄檢這麼肯定雄院,圖利魏董32億,自己竟然又不拿一毛錢..嘿嘿,真是好體貼的哥哥妹妹呀


jun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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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2 00:38

吃屎的法官為什麼打不贏高雄的法官?

誰決定法官是否「吃屎」(陳瑞仁)
2015年12月09日
我國《法官法》第30 條第3項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意思是,縱使法官誤用法律到荒腔走板的地步,也不得懲戒法官。其立法理由是「法官執行職務 適用法律之見解,如發生歧異,乃獨立審判不可避免之結果」,為維護司法獨立,應讓法官有寬廣的裁量空間。
在制訂《法官法》的十幾年過程當中,雖有 不少人反對此項規定,我始終與法官陣營站在同一贊成立場。但頂新案無罪判決後,我開始懷疑此規定之「絕對免責說」是否錯了。面對絕大多數國人都無法接受之 判決理由時,如果不將法官送交評鑑委員會調查,我們如何能區分法官到底是「誤解法律」還是「曲解法律」?上訴審只能檢視「判決」本身,並不能檢視「法官」 本人,但評鑑委員會對二者都可檢視。所以我們是否應在前述「免責規定」後面加列一個例外情形,即「但有明顯事實足認有濫權之虞時,不在此限」,讓法官評鑑 委員會能夠做進一步的調查?
應該主動提案修法
頂新案判決在「適用法律」最大的爭議,就是我國《食安法》第49條第1項所 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明明沒有食品「客觀上有造成人之生命、身體、健康危害之虞為限」這幾個字,法官卻以所謂「目的性限縮解釋」之理論,硬是加上這個要件 而判決被告無罪。這種適用法律方式一般民眾實在無法理解,也難怪他們會大罵「法官吃屎」。
面對此重大判決爭議,法官界應有三個 選擇,一是任由民眾辱罵,以「判決書已有交代」不做任何回應。二是不斷以新聞稿與外界互動,期盼能以「全民法治教育」來維護司法尊嚴。三是主動提案修法, 在《法官法》第30條第3項後面加上前述例外規定(當然,檢察官亦應比照辦理),讓實質調查來化解民眾心中之迷。
我的看法是法官縱使因法律適用問 題被送交法官評鑑委員會審議,其是否受到懲戒,仍由司法機關即「職務法庭」做最後決定,並未違反「法官自律」原則。所以採取第三個方式,要求法官在寫判決 理由之外,再到法官評鑑委員會做進一步之說明,或許是在「審判獨立」與「防止法官濫權」之間求得一平衡點之最佳方式。

為什麼我說吃屎的法官,打不贏高雄的法官呢?很簡單,大家看到吳永梁是靠哪一個骯髒步把魏應充判無罪的沒?答對了,他靠的是一種坦雷伯說的【敘事謬誤】,也就是編故事啦..陳瑞仁講的比較文謅謅,他說我國《食安法》第49條第1項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明明沒有食品「客觀上有造成人之生命、身體、健康危害之虞為限」這幾個字,法官卻以所謂「目的性限縮解釋」之理論,硬是加上這個要件而判決被告無罪。

易言之,吳永梁是拿著法條,用無罪推定原則推論出來的啦。

那 麼,吳永梁敢強姦眾人智慧做出這種離譜的推論,也算很有勇氣,手法也很..教人難以恭維了,坦雷伯當然會說,這只是一種半人,所謂半人,不是甚麼智障或白 癡,也不是指小孩子,而是依照法官法..大家看到沒?法官法規定法官無論發表怎樣荒謬的意見或判決(想像一下在白色恐怖或江國慶案,把人直接槍斃都行的 唷),卻完全無需為自己的判決或意見負起一丁點兒的責任,這種勇氣只是把台灣人當成性奴的勇氣,翻成洋文教作

They are fucking slaves!

勇氣?個屁!!

不過日前高雄法官為了圖利賺黑心錢賣餿水油的魏應充32億,判正義公司無罪時,卻當場超越吳永梁的層級,可說把他打個狗吃屎,滿地找牙還找不到的,因為高雄法官竟然聲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從業人員,因過失而犯同條第1 項之罪時,無從對該法人科以罰金

故對正義公司為無罪判決。

但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真正的規定是: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 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jun5238(jun5238) 於 2016-03-02 00:39 回覆:

我 國《法官法》第30條第3項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意思是,縱使法官誤用法律到荒腔走板的地步,也不得懲戒法官。但是鄉親 啊,高雄的法官卻根本是得寸進尺,軟土深掘了起來,這就好比侯文詠漸漸那篇文章說的,一開始只是端熱毛巾,後來就乾脆下海賣淫起來,當吳永梁如此曲解食安 法49條,笑罵由人一段時間之後,他還是照樣當他的法官,魏應充也照樣無罪,老百姓罵到氣死,也就死了活該,甚麼都沒改變,甚至當魏應充要拿一億出來認逃 漏稅罪,吳永梁還能說不宣判就不宣判,把法官當的比天皇老子還大,這點給了高雄法官甚麼啟發呢?我猜高雄法官就想再進一步測試奴性深重台灣人的底線,這回 乾脆也不搞啥適用法律之見解,或是誤用法律到荒腔走板的地步了,欸,簡直就像在強姦檢察官似的,他老兄們竟然是直接羅織,編起法條的本文來了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從業人員,因過失而犯同條第1 項之罪時,無從對該法人科以罰金

一 開始我以為這只是在反嗆陳瑞仁,後來想想不對呀,不是剛大選完,政黨都輪替了,法官還敢這樣幹?分明就是在強姦新台灣人的總統與民進黨,說甚麼好厲害的時 代力量立委們,直接幹起立委來了。而且這些新科立委還個個噤若寒蟬,這幾天政論節目,只曉得顧佛祖,甚麼228,貼傳單或銅像的,渾然不覺巴豆裡的油全成 了餿水油似,真像是

可憐夜半虛前席,不問蒼生問鬼神!

吃屎的法官有多厲害?我保管他也打不贏這群幹起立委來的高雄法官們。讚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