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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1 18:37:08瀏覽438|回應4|推薦0 | |
很多人不明白,高雄法院法官把賣餿水油給台灣人吃的正義公司判無罪,這很正常啊,有甚麼大不了的?畢竟彰化法院法官吳永梁老早就把賣飼料油給台灣人吃的頂新公司魏應充判無罪了不是?這也沒怎麼樣啊,何況上次判魏應充無罪,社會輿論沸騰,有檢察官投書蘋果日報 【誰決定法官是否「吃屎」】by 扁案前特偵組檢察官陳瑞仁 甚至法治時報社長還罵法官哪裡只是在吃屎,根本就是骯髒到無以復加的是在吃... 對照這一次高雄法官判正義公司無罪,GOOGLE這幾天的新聞,只有我這裡在大加撻伐,旁人全都無聲無息,會不會是我太小題大作了?答案是告訴大家,高雄法官把正義公司判無罪,代誌非常大條,甚至比法官吃屎吃洨還要大條,鑑於頂新正義餿水油的案子已經給門神般的馬政府與司法拖了好幾年,很多歷史大家可能都忘了,有必要再重提一次,用重點整理的方式來說好了, 第一,頂新油是從高振利賣假油開始就拖著沒辦。 第二,前年爆餿水油後,除開頂新,正義與他們的上游,越南大幸福,其他只要膽敢碰到一點點餿水油的,全都重判到十年以上,公司倒閉,罰金罰到讓他們傾家蕩產都會唷。 第三,頂新案之所以會爆開,還讓人想起,原來它還有個假油案與逃漏稅案沒辦,全是因為正義公司的上游鑫好公司(這個名字很陌生吧?告訴大家,人間蒸發掉快兩年了啦)買賣餿水油被南檢發現到,全民怒火先燒到國內最大餿水油製造商正義公司,才接著燒回頂新母公司,也才有吳永梁得以判魏應充無罪,才有陳瑞仁說的誰決定法官吃屎,以及黃越宏怒嗆是吃洨法官的事。 始作俑者..嗯,應該說是追本溯源,正義公司才是頂新案最重大關鍵之所在。那麼,高雄法官這裡到底是在搞甚麼鬼?幹嘛非要判得如此稀奇古怪..ㄟ,這麼說吧,高雄法官的新聞稿,有一段文字,我怎麼看就是看不懂,請大家幫忙看看... 10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矚訴字第1、2號正義公司涉犯詐欺等案件新聞稿 (前略) 鄉親啊,大家看看..五、判決有罪主要理由說正義公司員工2人有罪,因為他們辦理採購時未注意要求供應商確切提出上開文件,即行採購,有違溯源管理之注意義務,致買入餿水油,所為有所過失。 可是六、正義公司等五名被告無罪主要理由又說,1.檢察官舉證無法證明正義公司等五位被告有故意犯罪?這..這不跟前一段判決有罪的主要理由一樣?於是乎,我們終於證得高雄法官,果然如這個笑話中說的,有兩個人掉進同一根煙囪,出來時一個臉很髒,另一個臉卻很乾淨..這個就叫做司法。 那麼,這群高雄法官,又為何非要故意陷正義公司這兩名被判有罪的員工於罪,畢竟這兩人與判無罪的那四人(即被告吳明正、潘士銘、江寬隆及許書豪),都是雄檢舉證無法證明正義公司等這六位被告有故意犯罪的呀。 這個答案,我們得忍住笑的繼續往下看才會知道 六、正義公司等五名被告無罪主要理由:...3.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從業人員,因過失而犯同條第1 項之罪時,無從對該法人科以罰金,故對正義公司為無罪判決。 原來啊,我們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從業人員,因過失而犯同條第1 項之罪時,無從對該法人科以罰金,故對正義公司為無罪判決。 也就是說,若是高雄法官一個不小心,把這六名被告,全依相同理由【雄檢舉證無法證明正義公司等這六位被告有故意犯罪】,一古腦兒的全判成無罪,那頂新正義公司就糟大糕,倒大楣了,因為此時,就沒有【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從業人員,因過失而犯同條第1 項之罪】,正義公司也就不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規定,高雄法官也無法把正義公司就這樣判成無罪了。 那..這有甚麼糕好糟,楣好倒的呢? 喔,因為大家要知道,一旦正義公司不能在這裡給高雄法官判無罪,那就要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一的規定,這條規定說: 犯本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 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大家看清楚一點,這裡可沒說過失或故意,也就是意指不管他是過失還是故意,那些犯罪所得是要全部沒收的,而正義公司賣餿水油的這麼些年,總共賣到691個經銷點或通路商,總共幫頂新魏應充賺進了32億的黑心錢,這些錢,一旦高雄法官不小心把正義所有被告的六名員工全判無罪,那這32億就會被沒收,成了國家的錢,未來好給台灣人養病用的,大家看看,魏應充的32億險些化為烏有,問題還不嚴重嗎? 於是高雄法官哪管甚麼論理或邏輯,甚麼掉同一根煙囪的笑話,那是笑罵由人,這兩名員工非得用相同的無罪理由,判他個過失犯食安法才行,唯有如此,才能套進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從業人員,因過失而犯同條第1 項之罪時,無從對該法人科以罰金,故對正義公司為無罪判決。 可是鄉親啊,難道這群高雄法官,是與我們存在不同的空間,或者說是平行世界,是在第11維空間的【弦宇宙】或12維空間的【膜宇宙】,還是簡化點,是星際效應裡,第五維空間的生物體啊?要不然我們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說得明明是: 那來高雄法官自己編出來的這幾個字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從業人員,因過失而犯同條第1 項之罪時,無從對該法人科以罰金。 可別小看高雄法官編的這幾個字,每一個字都值好幾億咧,在刑法第 276 條說的好,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換言之,前項若說因過失如何,後項說到從事業務之人,指的當然就是從事業務而過失犯罪之人,真的要編,也該編成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過失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 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只是這樣編,魏董的32億就飛了,所以我們此時就可以說,也許頂新案有法官吃屎,甚至還有法官會吃洨,但是這樣的法官都沒有高雄法官厲害,因為他們只要用一條不存在的法條,就能幫魏董把32億黑心到爆的白花花的銀子吃起來, 吃屎吃洨,不如人家的會吃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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