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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2 08:32:53瀏覽717|回應1|推薦5 | |
誰決定法官是否「吃屎」(陳瑞仁) 為什麼我說吃屎的法官,打不贏高雄的法官呢?很簡單,大家看到吳永梁是靠哪一個骯髒步把魏應充判無罪的沒?答對了,他靠的是一種坦雷伯說的【敘事謬誤】,也就是編故事啦..陳瑞仁講的比較文謅謅,他說我國《食安法》第49條第1項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明明沒有食品「客觀上有造成人之生命、身體、健康危害之虞為限」這幾個字,法官卻以所謂「目的性限縮解釋」之理論,硬是加上這個要件而判決被告無罪。 易言之,吳永梁是拿著法條,用無罪推定原則推論出來的啦。 那 麼,吳永梁敢強姦眾人智慧做出這種離譜的推論,也算很有勇氣,手法也很..教人難以恭維了,坦雷伯當然會說,這只是一種半人,所謂半人,不是甚麼智障或白 癡,也不是指小孩子,而是依照法官法..大家看到沒?法官法規定法官無論發表怎樣荒謬的意見或判決(想像一下在白色恐怖或江國慶案,把人直接槍斃都行的 唷),卻完全無需為自己的判決或意見負起一丁點兒的責任,這種勇氣只是把台灣人當成性奴的勇氣,翻成洋文教作 They are fucking slaves! 勇氣?個屁!! 不過日前高雄法官為了圖利賺黑心錢賣餿水油的魏應充32億,判正義公司無罪時,卻當場超越吳永梁的層級,可說把他打個狗吃屎,滿地找牙還找不到的,因為高雄法官竟然聲稱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從業人員,因過失而犯同條第1 項之罪時,無從對該法人科以罰金, 故對正義公司為無罪判決。 但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真正的規定是: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 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我 國《法官法》第30條第3項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意思是,縱使法官誤用法律到荒腔走板的地步,也不得懲戒法官。但是鄉親 啊,高雄的法官卻根本是得寸進尺,軟土深掘了起來,這就好比侯文詠漸漸那篇文章說的,一開始只是端熱毛巾,後來就乾脆下海賣淫起來,當吳永梁如此曲解食安 法49條,笑罵由人一段時間之後,他還是照樣當他的法官,魏應充也照樣無罪,老百姓罵到氣死,也就死了活該,甚麼都沒改變,甚至當魏應充要拿一億出來認逃 漏稅罪,吳永梁還能說不宣判就不宣判,把法官當的比天皇老子還大,這點給了高雄法官甚麼啟發呢?我猜高雄法官就想再進一步測試奴性深重台灣人的底線,這回 乾脆也不搞啥適用法律之見解,或是誤用法律到荒腔走板的地步了,欸,簡直就像在強姦檢察官似的,他老兄們竟然是直接羅織,編起法條的本文來了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從業人員,因過失而犯同條第1 項之罪時,無從對該法人科以罰金 一 開始我以為這只是在反嗆陳瑞仁,後來想想不對呀,不是剛大選完,政黨都輪替了,法官還敢這樣幹?分明就是在強姦新台灣人的總統與民進黨,說甚麼好厲害的時 代力量立委們,直接幹起立委來了。而且這些新科立委還個個噤若寒蟬,這幾天政論節目,只曉得顧佛祖,甚麼228,貼傳單或銅像的,渾然不覺巴豆裡的油全成 了餿水油似,真像是 可憐夜半虛前席,不問蒼生問鬼神! 吃屎的法官有多厲害?我保管他也打不贏這群幹起立委來的高雄法官們。讚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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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