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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屎法官為什麼打不贏高雄法官?
2016/03/02 08:32:53瀏覽704|回應1|推薦5

誰決定法官是否「吃屎」(陳瑞仁)
2015年12月09日
我國《法官法》第30 條第3項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意思是,縱使法官誤用法律到荒腔走板的地步,也不得懲戒法官。其立法理由是「法官執行職務 適用法律之見解,如發生歧異,乃獨立審判不可避免之結果」,為維護司法獨立,應讓法官有寬廣的裁量空間。
在制訂《法官法》的十幾年過程當中,雖 有 不少人反對此項規定,我始終與法官陣營站在同一贊成立場。但頂新案無罪判決後,我開始懷疑此規定之「絕對免責說」是否錯了。面對絕大多數國人都無法接受之 判決理由時,如果不將法官送交評鑑委員會調查,我們如何能區分法官到底是「誤解法律」還是「曲解法律」?上訴審只能檢視「判決」本身,並不能檢視「法官」 本人,但評鑑委員會對二者都可檢視。所以我們是否應在前述「免責規定」後面加列一個例外情形,即「但有明顯事實足認有濫權之虞時,不在此限」,讓法官評鑑 委員會能夠做進一步的調查?
應該主動提案修法
頂新案判決在「適用法律」最大的爭議,就是我國《食安法》第49條第1項 所 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明明沒有食品「客觀上有造成人之生命、身體、健康危害之虞為限」這幾個字,法官卻以所謂「目的性限縮解釋」之理論,硬是加上這個要件 而判決被告無罪。這種適用法律方式一般民眾實在無法理解,也難怪他們會大罵「法官吃屎」。
面對此重大判決爭議,法官界應有三 個 選擇,一是任由民眾辱罵,以「判決書已有交代」不做任何回應。二是不斷以新聞稿與外界互動,期盼能以「全民法治教育」來維護司法尊嚴。三是主動提案修法, 在《法官法》第30條第3項後面加上前述例外規定(當然,檢察官亦應比照辦理),讓實質調查來化解民眾心中之迷。
我的看法是法官縱使因法律適用 問 題被送交法官評鑑委員會審議,其是否受到懲戒,仍由司法機關即「職務法庭」做最後決定,並未違反「法官自律」原則。所以採取第三個方式,要求法官在寫判決 理由之外,再到法官評鑑委員會做進一步之說明,或許是在「審判獨立」與「防止法官濫權」之間求得一平衡點之最佳方式。(轉貼到此)

為什麼我說吃屎的法官,打不贏高雄的法官呢?很簡單,大家看到吳永梁是靠哪一個骯髒步把魏應充判無罪的沒?答對了,他靠的是一種坦雷伯說的【敘事謬誤】,也就是編故事啦..陳瑞仁講的比較文謅謅,他說我國《食安法》第49條第1項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明明沒有食品「客觀上有造成人之生命、身體、健康危害之虞為限」這幾個字,法官卻以所謂「目的性限縮解釋」之理論,硬是加上這個要件而判決被告無罪。

易言之,吳永梁是拿著法條,用無罪推定原則推論出來的啦。

那 麼,吳永梁敢強姦眾人智慧做出這種離譜的推論,也算很有勇氣,手法也很..教人難以恭維了,坦雷伯當然會說,這只是一種半人,所謂半人,不是甚麼智障或白 癡,也不是指小孩子,而是依照法官法..大家看到沒?法官法規定法官無論發表怎樣荒謬的意見或判決(想像一下在白色恐怖或江國慶案,把人直接槍斃都行的 唷),卻完全無需為自己的判決或意見負起一丁點兒的責任,這種勇氣只是把台灣人當成性奴的勇氣,翻成洋文教作

They are fucking slaves!

勇氣?個屁!!

不過日前高雄法官為了圖利賺黑心錢賣餿水油的魏應充32億,判正義公司無罪時,卻當場超越吳永梁的層級,可說把他打個狗吃屎,滿地找牙還找不到的,因為高雄法官竟然聲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從業人員,因過失而犯同條第1 項之罪時,無從對該法人科以罰金

故對正義公司為無罪判決。

但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真正的規定是: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 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我 國《法官法》第30條第3項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意思是,縱使法官誤用法律到荒腔走板的地步,也不得懲戒法官。但是鄉親 啊,高雄的法官卻根本是得寸進尺,軟土深掘了起來,這就好比侯文詠漸漸那篇文章說的,一開始只是端熱毛巾,後來就乾脆下海賣淫起來,當吳永梁如此曲解食安 法49條,笑罵由人一段時間之後,他還是照樣當他的法官,魏應充也照樣無罪,老百姓罵到氣死,也就死了活該,甚麼都沒改變,甚至當魏應充要拿一億出來認逃 漏稅罪,吳永梁還能說不宣判就不宣判,把法官當的比天皇老子還大,這點給了高雄法官甚麼啟發呢?我猜高雄法官就想再進一步測試奴性深重台灣人的底線,這回 乾脆也不搞啥適用法律之見解,或是誤用法律到荒腔走板的地步了,欸,簡直就像在強姦檢察官似的,他老兄們竟然是直接羅織,編起法條的本文來了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從業人員,因過失而犯同條第1 項之罪時,無從對該法人科以罰金

一 開始我以為這只是在反嗆陳瑞仁,後來想想不對呀,不是剛大選完,政黨都輪替了,法官還敢這樣幹?分明就是在強姦新台灣人的總統與民進黨,說甚麼好厲害的時 代力量立委們,直接幹起立委來了。而且這些新科立委還個個噤若寒蟬,這幾天政論節目,只曉得顧佛祖,甚麼228,貼傳單或銅像的,渾然不覺巴豆裡的油全成 了餿水油似,真像是

可憐夜半虛前席,不問蒼生問鬼神!

吃屎的法官有多厲害?我保管他也打不贏這群幹起立委來的高雄法官們。讚啦!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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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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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2 09:33
52,茅坑裏的沼氣算屁嗎?
jun5238(jun5238) 於 2016-03-02 10:54 回覆:

從成分分析,應該有七種,分別是正義、頂新、大幸福,鑫好,裕發、永成與久豐,高雄法官吃掉了正義與大幸福兩種,化而為氣,果然甚有屁味,或曰:

夏日,諸氣萃然:雨潦四集,浮動床幾,時則為水氣;涂泥半朝,蒸漚歷瀾,時則為土氣;乍晴暴熱,風道四塞,時則為日氣;檐陰薪爨,助長炎虐,時則為火氣;倉腐寄頓,陳陳逼人,時則為米氣;駢肩雜遝,腥臊汗垢,時則為人氣;或圊溷、或毀尸、或腐鼠,惡氣雜出,時則為穢氣。疊是數氣,當之者鮮不為厲。

水氣、土氣、日氣、火氣,米氣,人氣與穢氣,合成一氣就曰沼氣,當之者鮮不為厲。故狐兄纏綿茅坑,猶須善養心中浩然之氣,蓋孟子曰:「吾善養吾浩然之氣。」彼氣有七,汝氣有一,以一敵七,汝何患焉!況浩然者,乃天地之正氣也,那是連法官放的屁也無堅不摧,無敵不破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