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公司過失判刑 高雄地檢署不服
2月26日週五 下午1:42
頂新「正義公司」生產的豬油 莖入不可食用的飼料用油,飼料油來源的裕發公司負責人何吳惠珠重判5年10月,至於正義公司總經理何育仁、採購胡金忞(音民),法院以過失犯判刑8個月及 4個月。「正義公司」的委任律師表示:判決結果證明正義公司也是受害者,不是黑心業者。至於高雄地檢署則堅持:正義公司不只是採購過失,檢察官將提上訴。 (林憲源報導)
高雄地檢署對於判決結果也發表意見,雄檢肯定法院對於供應商裕發公司從重判刑,但對於法院認定正義公司是過失犯,表示不能認同。雄檢表示,檢察官所查扣裕發公司的出貨傳票上,註明「本產品是飼料用油不可作為食用」等字樣,頂新正義公司長期收受這樣的傳票,卻辯稱不知情,顯然與事實不符。
雄檢表示,頂新正義公司是國內最大的豬油採購商,對於油品來源安全的不要求,形同放任,對於法院將正義公司員工以過失論罪,雄檢認為違反經驗法則及企業經營實務。高雄地檢署也要提出上訴
這張傳票長這樣...

我這裡是覺得有點好笑啦,上次彰檢告輸魏應充,被說成是輸到脫褲子,這次雄檢告輸正義公司,卻一點都沒人罵,一定要說有人罵,那是高雄法官,他們竟然敢罵雄檢是...
高雄地院合議庭表示,檢方在裕發扣到的銷貨磅單傳票僅有一張,且連油商掮客林明忠都說,沒收過裕發的傳票,正義也說從沒有拿過裕發的傳票,在審理時檢辯雙方都對此沒有爭執,該傳票亦有可能為案發後才事後補開,認為不足以證明正義對裕發提供飼料油知情。
告訴大家,這比罵嚴重,根本就是隱射雄檢作偽證,這可是七年以下的重罪咧。還有喔,我猜沒人敢笑雄檢,是因為他們平素都很嚴肅,有三名還是幾名高雄市議員嘲諷他們辦正義油不力,馬上被起訴求刑,喔,講到這點,雄檢疑似又犯了誣告罪也是七年以下。
這樣大家看得出,雄檢對於要害他們關十四年的高雄法官有多好了吧?【雄檢肯定法院對於供應商裕發公司從重判刑】 噗哧!我實在忍不住笑,除非是白癡,要不誰看不出來,雄院重判裕發,是為了判正義員工過失罪,而判正義員工過失罪,是為了幹立委把法條掰成不處罰過失犯的 公司,讓正義公司無罪。而讓正義公司無罪,欸,來,大家一起說,根本是為了圖利魏應充賺32億賣餿水油的黑心錢,只要公司無罪,接下來所有要沒收犯罪所得 的法條就全失效,因為正義公司無罪咩。
雄檢這麼肯定雄院,圖利魏董32億,自己竟然又不拿一毛錢..嘿嘿,真是好體貼的哥哥妹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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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從前段評論,我們知道不管雄檢多麼會舉證,在頂新正義餿水油案,我還沒看過如此罪證確鑿的證據咧..都能被高雄法官鬼扯成誰知道是不是如馬總統大水庫理論的那樣,事後才趕緊製作出來的?然後這些渾然不知法理法義於何物,諸法皆空,自己就能幹立委羅織法條的高雄法官,就能判誰是故意犯所以有罪,正義員工們又是過失犯所以正義公司無罪。讓我們再看一趟正義油案新聞稿裡這些勇敢法官們是如何判的..
判決有罪主要理由:
1.裕發公司之油品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又正義公司為國內食用豬油大廠,被告何吳惠珠、林明忠自應知悉正義公司向其購買原料豬油,是要用以加工、製造食用豬油商品,故其2 人有詐欺、違反食安法之犯行明確。(2、3點講的是其他來源,則全都是看別家法院判決來的,暫略)
翻譯一下,就是說何吳惠珠、林明忠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所以"故意"違反食安法之犯行明確。
4.正義公司員工2人有罪部分之理由:於102 年年底大統長基公司油安事件發生後,即開始要求供應商出具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提供原料來源證明然被告何育仁、胡金忞於辦理正義公司103 年原料豬油採購業務時,未注意要求供應商確切提出上開文件,即行採購,有違溯源管理之注意義務,致正義公司購入前述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並以之作為原料,加工、製造成各式食用豬油商品販賣,所為有所過失。
翻譯一下:就說何育仁、胡金忞只是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沒預見其發生,或其發生為違背其本意,也就是法官這裡說的,只是有違溯源管理之注意義務,致正義公司賣到餿水油,所為有所過失。
這樣說起來,高雄法官判的很正常啊,廠商是發生賣餿水油之事並不違背其本意的故意犯食安法,員工是沒預見不小心,發生賣餿水油之事也違背其本意的過失犯食安法。可是鄉親啊,真相好比剝洋蔥,愈剝愈叫人掉眼淚喔..像是理由2、3暫略的部分裡,還提到一家叫做鑫好公司的,這家公司很奇特,被用來踢爆整個頂新正義餿水油案後,就宛若人間蒸發,窮GOOGLE或判決書查詢系統,都再也找不到這家公司後來下場如何,但是鴨蛋再密也有縫的,在鑫好公司與正義公司等人一起被當成證人,好判鑫好公司上游餿油商十幾年重罪的判決書裡,有著這一段文字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被告郭定
14.正義公司於101 年及103 年間有派人跟鑫好公司吳容合至屏 東九如林金晃的地下工廠訪廠等情,業據證人何育仁證述在 卷(見本院卷六第54頁),而正義公司之訪廠人員即證人胡 金忞於101 年、103 年去屏東九如訪廠時,均知悉屏東九如 這個廠並沒有工廠登記證等情,業據證人胡金忞證述在卷( 見本院卷六第75頁),而證人林金晃於103 年10月6 日在臺 南地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述:其從沒賣過吳容合的 油品;(問:你的工廠有無設立登記?)沒有等語(見本院 卷甲一卷第233 頁反面、第234 頁正面);於同日在臺南地 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證述:至少有二年沒賣過吳容合油品 ;(問:你的工廠有無設立登記?)沒有等語(見本院卷甲 一第235 頁反面、第236 頁正面),從上可知證人何育仁、 胡金忞應知悉鑫好公司並無熬製豬油之工廠,且知悉證人吳容合帶領正義公司人員參訪之證人林金晃在屏東九如之工廠 ,亦是未登記之地下工廠,又正義公司係國內食用油品製造 大廠,正義公司何育仁、胡金忞仍對沒有熬製豬油工廠之鑫 好公司採購,顯見證人何育仁、胡金忞應知悉鑫好公司所供 應之油品並非係熬製豬油,可能為來路不明之油品,縱是飼 料油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事實,應可認定。
看到沒?人家雲林法院把鑫好公司上游商晉鴻一審重判十年的判決書,把正由高雄法院審理中的正義員工何育仁、胡金忞當成證人,連這樣都早就判出來這兩人是【顯見證人何育仁、胡金忞應知悉鑫好公司所供 應之油品並非係熬製豬油,可能為來路不明之油品,縱是飼 料油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事實,應可認定】,也就是高雄法官用來判裕發公司何吳惠珠及仲介油商林明忠故意犯食安法所持的理由,
何吳惠珠、林明忠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所以"故意"違反食安法之犯行明確。
既然何育仁、胡金忞在別的法院判決書中都已證實是早已知悉,別家..鑫好公司的油是飼料油(遑論郭定的晉鴻開給鑫好的發票內容都叫做"動物油脂"),而且人家也查出鐵證如山的,【證人吳容合帶領正義公司人員參訪之證人林金晃在屏東九如之工廠 ,亦是未登記之地下工廠,又正義公司係國內食用油品製造 大廠,正義公司何育仁、胡金忞仍對沒有熬製豬油工廠之鑫 好公司採購】,高雄法官也不會不知道,要不然他如何能據別家法院的判決書說:
2.正義公司之原料豬油來源有危害健康之虞的有4家公司,除上述之裕發公司外,另有久豐、永成、鑫好等3家公司法院(按:指嘉義或雲林)認定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3.另正義公司之原料豬油來源係頂新公司部分:因頂新公司油品為傑樂公司產製之豬油、從越南大幸福公司以食用油名義進口、經食品查驗程序之豬油,依檢察官所舉事證(按:此即頂新案誰決定法官是否吃屎的出處),不足證明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也就是說,高雄法官這裡已經自證自己才是天字第一號,對於構成濫權判案及最重要槍斃的公務員瀆職罪之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故意白白圖利正義公司後台大老闆頂新魏應充賣噁油賺的32億黑心錢,還是自己一毛錢都不拿的有夠..那個奇怪的故意犯。
最後,我必須說,對於高雄法官這麼勇敢又不怕人家查出來的故意犯行,以此對付吃屎法官,哪個吃屎法官不吃更多屎?以此對付高雄地檢署好體貼的哥哥妹妹們檢察官,又有誰能不輸到脫褲大叫我不敢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