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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判魏應充詐欺的三個理由?
2016/03/26 12:09:51瀏覽1348|回應6|推薦2

有人問為什麼判魏應充是詐欺?第一個問法是,

那幹嘛吳永梁又判成無罪呢?這段問答我把它貼在底下...

新聞眼/魏應充被冤枉?是奸商? 難臆測的司法
2016-03-26 02:52 聯合報 本報記者王聖藜
魏應充是不是詐欺犯,法官論點說服力似乎還不夠。法律是死板的,如何運用看執法者對證據的採認,魏應充的混油、調合油案經過一年偵查,發動二次搜索,有罪判決採認檢方控訴的犯罪事實,但對辯方質疑「究竟攙偽的油會不會造成人體危害」,目前揭露的資訊,還看不出來。合議庭審案初,詢問魏應充是否認罪,並諭知認罪加上檢察官點頭,可有予緩刑或判處易科罰金輕刑的機會,魏應充被判有罪,似乎早已經有跡可尋。彰化地院判決魏應充無罪,「魏應充被冤枉了」,台北地院判決魏應充有罪,「魏應充變成奸商」,這樣的結果,只能這樣說:司法真的很難臆測

司法真的很難臆測嗎?回顧魏應充犯罪事業第一個爆開的,就是這個味全案,當年他的共犯高振利都關到不知年,公司也早倒了,結果味全案竟然是還沒起訴..因為檢方說要查幾十年前的多氯聯苯米糠油與之有無相關,那最後又為什麼起訴呢?因為味全後案追前案,繼混油案,又爆為了隱匿混油案的金流,跑出來的逃漏稅案(被彰檢胡混掉了),再爆TDR背信侵占炒股案(也被胡混掉,最近才由法治時報社長向法院告發),以及其他一堆案,最後才由餿油案,掃到正義公司,又掃回頂新的魏應充身上,北檢這才趕忙起訴..好吧,慢起訴也就罷了,判快點總行吧?不,味全案是魏應充三大毒噁油案裡(頂新,正義,味全),最後一個宣判的,本來我還可以說是魏應充所有犯罪事業案群的最後一個宣判案,不過在查正義公司一審判無罪,雄檢幹嘛遲遲不提上訴(超過一個月囉)時,赫然發現還有個踢爆正義餿油案的鑫好案(吳容合),被切給台南法院,這是魏董總犯罪事業群之正義子犯罪事業群最先爆開的案子,也是最早起訴,最快把人交保,案件也最速人間蒸發的..ㄟ,是直到今天母案正義公司判完無罪,子案用GOOGLE查,連個開庭資料都找不到的怪案。這讓原本在競爭誰來給魏董犯罪事業寫下最終篇的,由味全案與吳永梁本來要判臨陣脫逃的逃漏稅案,又多了一個競爭者(鑫好吳容合案)。

另一個問法像是說【法官認定他在頂新與味全的專案會議中,指示員工以具有競爭力的價格降低生產成本,用「不確定故意」或「直接故意」方式製油賣油,藉以欺騙消費者去購買味全產品,明顯構成詐欺取財】,這種問法,讓魏董律師很不服氣,

余明賢指出,判決理由認定魏應充就純油部分沒有犯罪的「確定故意」,僅具有「不確定故意」,據以判決有罪...檢閱通篇判決理由,法官只有推論,欠缺實質證據..頂新公司實際上向大統長基購買油品的價格,沒有低於市價,有罪判決竟然認定低於市價,顯然與證據不符。

網路上有篇評論也呼應這種說法,【味全混油案 站不住腳的判決,大快人心又如何?】這篇評論問法官三個問題,一、指示用低價採購原料,就是詐欺的不確定故意?二、棕櫚油為基底,包裝卻畫橄欖,就是詐欺?三、攙偽、假冒的定義無限上綱?

回頭看看味全案法院新聞稿說的理由,有罪部分事實之使用大統公司攙混原料部分:

五、自96年間起至102年10月間止,魏應充、常梅峰除充填製成上列4款健康廚房塑膠瓶純油商品外,另充填、調製成味全委託頂新公司代工「橄欖多酚調合油」、「葡萄多酚橄欖健康油」等調合油產品,合計65款之商品,而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而購買上開摻假油品,頂新公司因此65項油品代工向味全公司取得之淨銷售額(含稅)為8億5233萬5979元,扣除頂新公司之銷售成本後,(含稅)毛利為5573萬2513元。

可是這個金額是有問題的,真相在魏應充早就向彰檢認罪,彰檢卻好像叫魏董別聲張,後來起訴到吳永梁手上,該宣判時又偏不判的逃漏稅案裡,早就查清楚了...

魏應充認罪了!
2016/01/20 08:05
頂新逃漏稅案 魏應充願捐1億元換取緩刑
頂新製油公司因向大統長基食品公司採購橄欖油,2014年1月 3日被彰化檢方會同中區國稅局查獲涉嫌從2006年1月到2012年12月漏開銷售的統一發票金額共7億3298萬元,逃漏營業稅共2928萬元、營利事 業所得稅2億1940萬元。事後,當時的董事長魏應充認罪,並繳清逃漏稅金額及罰鍰,彰化檢方作成緩起訴,罰定應繳緩起訴處分金1千萬元;台中高分檢銷發還,彰化檢方依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罪起訴魏應充、會計陳錫勳。今天下午彰化地方法院開庭審理,魏、陳兩人都認罪,合議庭宣布2月18日下午宣判。

也就是頂新賣味全8億5,發票漏開7億3,這中間的差額,就是吳永梁還不判,彰檢也不知道查了沒,是不是涉及證交法(剛看翁啟惠案才學到的)加重背信與侵占罪,單就有報稅的1億2,媽的咧,就賺到5千5百萬的暴利,毛利接近五成,這個黑心油事業真是比強盜殺人還好賺。

綜上我們可知,從兩種問【為何判魏應充詐欺?】的問法,一個是比去吳永梁判無罪的沒有詐欺,一個是想證明法官判詐欺全是靠自由心證,無憑無據,自己亂推論的。一般人看來,也許以為這又是馬貪腐政權,法官界也流行一種禽獸畜生般,會同類相食,二審定讞的判決強姦一審,像是趙藤雄案的法官判趙藤雄有悔意,要給緩刑時,就說這麼個安份守己的良民,一審怎麼不判緩刑呢?或是謝青良案的法官判謝青良兩年沒緩刑,蛤?這樣也要強姦一審法官喔,竟然說謝青良上訴理由是沒背信,但本院審理時說自己有背信,我的老天爺啊,這不是強姦這個法官嗎?不,這個法官就說成,奇怪ㄟ,怎麼一審法官沒考慮謝青良這時認的背信罪,判三年這麼重咧?欸,人家謝青良從偵辦,一審判完到上訴二審,知道這個案子二審就定讞,趕緊認罪裝乖,被他背信到賠上億還改名的投信也跟法官求情之前,從從來來都飾詞狡辯,堅不認罪啊。

我卻總能看出,只要蔡英文新政府上台前先被打倒,不管是被逼叫聲祖國求免死,聲明兩岸同屬一中以免被火車撞扁,還是不查國黨黨產,不做年金改革,不追究馬執政貪腐賣台禍國殃民的責任,最重要的是不把司法轉型正義,那麼為什麼要判魏應充詐欺的答案就只有一個...

【魏應充遭判刑4年 二審即定讞】
頂新、味全前董事長魏應充因使用大統公司摻混銅葉綠素的原料製油,偽冒純橄欖油、純葡萄籽油販售,另用低價棕櫚油混充橄欖油、葡萄籽油,今遭台北地方法院依詐欺取財罪判應執行4年徒刑,由於魏的犯行包括商品虛偽標記罪,依法涉及上訴後需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且智財法院判決後即定讞

新聞是舉高振利為例,那四年前就能判出來了,幹嘛繞這麼大一圈?真正該看的是富味鄉案啦,

富味鄉食品公司販售純黑芝麻油,卻混滲低廉的黃麻油、特黑油,涉嫌觸犯《刑法》詐欺罪、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一審判處富味鄉前董事長陳文南,前技術總監陳 瑞禮兄弟各1年4月,緩刑2年,須繳交國庫2500萬元。智財法院今二審宣判,加重判處陳文南、陳瑞禮各1年10月,但可用66萬元易科罰金,緩刑4年, 仍需繳交國庫2500萬元定讞

而這一切的關鍵判決文字,請看新聞稿,肆、論罪法條及量刑輕重理由:

(四)、使用98調合油部分:...被告魏應充...就102年6月21日起之接續行為,因違反犯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7款、第10 款,均另犯食管法第49條第1項之罪,且有想像競合關係,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論處,被告味全公司則依食管法第49條第5項論罪科以罰金刑。

食安法第49條第1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詐欺罪大家都看到了,法官一罪判兩年,兩罪判四年,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也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那麼是誰重誰輕?誰是三審定讞,誰又只要二審就定讞咧?

附次,新聞稿對魏應充其他無罪部分的說詞是..【本案檢察官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字第9300等號起訴(於103年10月30日繫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庭)之犯 罪事實,被告魏應充與常梅峰均係基於接續之犯意為之,屬實質上一罪,而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然本案是103年 11月13日才繫屬於本院,故本院為繫屬在後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規定,本院並不得審判,爰就被告魏應充及常梅峰販賣「味全香豬油」產品部分均 諭知不受理判決。】

可是這分明是不同的兩罪啊,吳永梁只判【本案檢察官起訴的事實,是『頂新向越南大幸福購買越南家庭熬油業者的油脂 ... 的地溝油、回收油、餿水油等廢棄油脂相關情節、事證,合議庭不會隨之起舞。】而北檢追加起訴的卻是【頂新從越南進口飼料油,其中味全公司主導非食用級的牛油及豬油去混摻油品,由頂新代工這些油品,配方為頂新調製,味全再包裝為15公斤的「味全香豬油」販賣給多家下遊廠商。針對味全部分,犯案時間為民國101年至102年間,總計將3萬多瓶15公斤「味全香豬油」販賣。】

吳永梁判的是【非飼料油】,北檢向北院追加起訴的是【飼料油】,兩案哪有相同啊?我的老天爺。於是乎,當我看到北院把食安法判成詐欺罪(好給智財法院二審定讞咩),吳永梁都還沒判就草率引用成有罪證據【頂新賺八億多,毛利卻只有五千多萬,中飽私囊的全不算嗎】,以及一看到吳永梁判無罪,就樂不可知,草率把北檢辛苦追加起訴的【用飼料油製成味全香豬油】,像看到鬼般推給是吳永梁辦的來諭知無罪。及至我赫然發現,最後二審定讞要給人一翻兩瞪眼,白色恐怖般法庭上身的智財法院,上趟判富味鄉緩刑時,對無罪部分的判決書說,

被告陳文南、陳瑞禮 將被告富味鄉公司所生產、販售之品名「富味鄉頂級黑 麻油」、「富味鄉特級黑麻油」、「富味鄉高級黑麻油 」之配方成分,於黑芝麻油外,分別攙入黃麻油及特黑 油,應進一步實質判斷該混充行為,有無危害人之生命 、身體、健康法益之抽象危險性,若無危害人之生命、 身體、健康法益之抽象危險性,即無該當於「攙偽或假 冒」之要件,自不得論以102 年6 月21日修正施行食品 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製造、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 罪

(智財院的這個見解,真像是不把立委姦死不罷休的,一開始立委看到食安問題都是被法官依【摻偽需以傷身為前提】,就修法使成【摻偽不需以傷身為前提】,然後法官就說既然立委是因為【摻偽需以傷身為前提】才改成【摻偽不需以傷身為前提】,可見若無傷身,就不能叫做摻偽了。可憐這些立委,天天都被法院判決書所強姦)

答案到此已經非常明顯了,若問我為什麼要判魏應充詐欺罪,我會說,那是因為司法要再活活強姦新政府,蔡英文與民進黨諸公,及廣大被當豬狗畜牲的台灣人一次,因為判詐欺,就可以上訴到二審就定讞(沒有審級救濟,想成老蔣說了算也成)的智財法院,然後彷彿看到吳永梁,大家就能再一次見證司法倒果為因的本事,它會叫台灣人來證明哪個是吃了魏家假油或餿油生病,割大腸,死狀甚慘而死的證據,甭說沒人能舉證得出來,坦雷伯會說,改變自然狀態的是他們,該由他們舉證餿油假油吃不死人才對吧?然後把魏應充判無罪定讞..蛤?魏董會不好意思?那就學趙藤雄案的法官,判個詐欺罪兩年,緩刑五年好了。(ㄟ,就別再學去謝青良了,人家真有準備要關,從勞保基金賺那麼多,關個兩年以免被雷劈呵)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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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0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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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6 17:38
判無罪您也不行,判有罪您也不行,真難伺候

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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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6 17:00
52,想為天然茅坑報仇嗎?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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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6 15:19
嗯,所以cjs蠻好奇,中華民國的檢察官,法官是信什麼的...

但,經過魏家這一顯靈...恐怕檢察官,法官沒人信媽祖了..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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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6 14:35

味全混油案遭判刑 魏應充提4大問
2016-03-26 13:44 中央社 台北26日電
台北地院針對味全混油案宣判,前董事長魏應充遭判刑4年,魏應充今天透過律師提出4大問題,要問台北地院。
律師轉述,魏應充經過1個晚上的沈澱後,針對台北地院的新聞稿內容,提出4大問:
一、董事長就知道公司大小事?
二、降低採購價就是犯罪?
三、合法產品標示仍會觸犯詐欺?
四、食品沒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還是以食安法處罰?

雖然我已經證明魏應充二審,除非智財法院同類相食,自己吃大便,不然會改判無罪並且定讞,而這裡四問,一審法官也不會回答,看看我問了多少案多少法官,有誰答得出來,像是江國慶案幹嘛不起訴?洪仲丘案幹嘛判比殺貓還輕?林益世貪污為何是無罪?吳永梁幹嘛自己吃大便,富味鄉一審說摻偽不需以傷身為前提,頂新案卻改成需以傷身為前提咧?以上這些問法官的問題,通通問到水裡,或是問到母狗肚子裡..臨財母狗得的母狗肚子,這樣有明白嗎?

那麼魏董這四問,顯然不是要問法官,而是要強姦台灣人用的,沒關係,這四題我通通可以答

一、董事長就知道公司大小事?

董事長只要知道大事,像是低價買高振利的油,高價賣給味全上市公司,逃漏稅獲取的暴利,存進銀行戶頭了沒?這樣的大事,其餘的事,手下人自會張羅(不會的馬上fire),不勞董事長操神。

二、降低採購價就是犯罪?

同上,應該是要告別的罪,但是法官學吳永梁【「本案檢察官起訴的事實,是『頂新向越南大幸福購買越南家庭熬油業者的油脂後,加以精煉後,以食用油販售』的行為」,並強調頂新油案沒有媒體和名嘴所說的地溝油、回收油、餿水油等廢棄油脂相關情節、事證,合議庭不會隨之起舞】,這招馬總統最會,叫做殺跳蚤法,馬尤其在貪污財產來源不明罪上運用的爐火純青,人家是先查不明財產才抓得到貪污,馬反過來要先抓貪污,才能查不明財產,吳永梁的意思就是本案除要判魏董無罪的事實外,都不再檢察官所起訴的範圍內,而魏董問【降低採購價就是犯罪?】是的,但是...大家一起說:

不在檢察官起訴的範圍內哇。

三、合法產品標示仍會觸犯詐欺?

這就是欺負人了,若是沒這兩字【標示】,一審法官就算有通天本領,也無法以有【商品虛偽標示】之罪,送到叫人聞名喪膽(指老百姓),能止嬰兒夜哭(只台灣人的小孩)的馬智慧財產法院二審白色恐怖定讞了。我都還沒說,幹嘛食安法立委修法了半天不用,又要用詐欺罪判,這是再耍立委嗎

四、食品沒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還是以食安法處罰?

欸~這點我都說爛了,二審會把你無罪定讞的,乖喔~~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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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6 14:11
cjs如果是蔡英文,就請媽祖當高檢察總長...全國出巡一趟,鑽不進轎底的通過有罪...

法官的判決書也要鑽轎底...
jun5238(jun5238) 於 2016-03-26 14:17 回覆:

古歐洲是由神父請出基督,然後燒盆炭火,把火鉗放進去烤,接著問犯人,你可以選擇認罪,或是讓耶穌來判斷,若火鉗燒得了你,就是有罪,若是燒不了,就無罪。

說也奇怪,有三分之一的當場認罪,另外的三分之二,讓火鉗燒一燒,竟有超過一半的給耶穌說沒罪咧。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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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6 13:54

也許有人會問,智財法院看起來也很一般啊,沒特別壞呀,像是

彰化地院判決魏應充無罪,「魏應充被冤枉了」,台北地院判決魏應充有罪,「魏應充變成奸商」,這樣的結果,只能這樣說:司法真的很難臆測

真的是如此嗎?蘋果日報舉例智財法院【魏應充遭判刑4年 二審即定讞

先前大統公司負責人高振利也因混油案,被智財法院依8個詐欺罪判刑12年定讞,服刑中。相較於魏應充被依2個詐欺罪判刑4年,律師陳恆寬分析說,「罪數」會影響法官量刑輕重,很難說高振利與魏應充誰被重判、誰被輕判,畢竟法院認定高振利的「罪數」確實比魏應充多。

我卻看出該套用的是富味鄉案

富味鄉食品公司販售純黑芝麻油,卻混滲低廉的黃麻油、特黑油,涉嫌觸犯《刑法》詐欺罪、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一審判處富味鄉前董事長陳文南,前技術總監陳 瑞禮兄弟各1年4月,緩刑2年,須繳交國庫2500萬元。智財法院今二審宣判,加重判處陳文南、陳瑞禮各1年10月,但可用66萬元易科罰金,緩刑4年, 仍需繳交國庫2500萬元定讞

難道說,同樣是詐欺案,判高12年,卻判富味鄉緩刑,不也是「富味鄉被冤枉了」又「高振利變成奸商」的司法真的很難臆測嗎?其實一點也不,我們知道高振利除了一被收押,

據了解,高振利一開始面對檢方時,對案情都不願交代清楚,8日一整天,屏東地檢署和台北地檢署先後以證人身分傳喚他時,態度出現大轉變,將頂新和大統之間的交易說得一清二楚,點出頂新向他買1公升100元的橄欖渣油,再以300元賣給消費者。

後來法院就根本懶得理他了...

余明賢指出,律師團對於判決結果感到相當遺憾,無法接受。他指出,判決理由認定魏應充就純油部分沒有犯罪的「確定故意」,僅具有「不確定故意」,據以判決有罪;不過,重要證人高振利在審理中卻未接受交互詰問,形成審判上的瑕疵

因為高振利一開始判16年,罰金18.5億,上訴送到台中高分院時,卻轉送智財法院,全案就此大逆轉,蛤?改判12年,不能說是大逆轉吧?噗哧!誰說這個?我是說那筆18億多的罰金,智財法院就不罰,白白奉還給高了,這就像是一種隱形的封口費,阿娘維,18億咧...這樣大家知道幹嘛高振利後來就不再出聲了沒?

好的,那麼智財法院總共要判三個餿假油的案子,第一案是高振利的,白還給高18億多;第二案把富味鄉判緩刑;現在第三案

頂新、味全前董事長魏應充因使用大統公司摻混銅葉綠素的原料製油,偽冒純橄欖油、純葡萄籽油販售,另用低價棕櫚油混充橄欖油、葡萄籽油,今遭台北地方法院 依詐欺取財罪判應執行4年徒刑,由於魏的犯行包括商品虛偽標記罪,依法涉及上訴後需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且智財法院判決後即定讞

來了,大家儘管自己去看富味鄉案的判決書,有罪但緩刑的部份跳過,直接看去無罪部份,就會知道富味鄉案才是跟頂新味全案一樣,哪裡是去跟高振利比啥罪數多少,因為不管是富案還是味全,他們的攙偽,通通都是要以傷身為前提,理由是

應進一步實質判斷該混充行為,有無危害人之生命 、身體、健康法益之抽象危險性,若無危害人之生命、 身體、健康法益之抽象危險性,即無該當於「攙偽或假 冒」之要件,自不得論以102 年6 月21日修正施行食品 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製造、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 罪

的判成無罪了。在馬貪腐政權,司法沒轉型正義前,魏應充真的就該犯的是倒楣罪,並且該被智財法院二審定讞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