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6/04/01 11:11:19瀏覽877|回應3|推薦2 | |
正義劣油案 雄檢不服判決提上訴 拖過一個月過四、五天,雄檢終於對高雄法院一審判決正義公司無罪提起上訴了,這份判正義公司無罪,賣餿水油賺的32億一毛錢都不用罰,把雄檢起訴691罪一口氣全打臉,那要是用輸到脫褲來形容,把那裏脫到爛掉的都會喔,我已經接連寫下十多篇對這起荒謬判決,強姦蔡英文新政府的重大司法惡行提出看法,雄檢只要隨便挑一篇,從中挑一個理由去,也能把馬門神般的貪腐司法打個滿地找牙,口說無憑,請看: 馬英九轉型正義三部曲 後頭當然還有,總之,這份不過才200頁不到的判決書我是翻爛了(這沒甚麼,吳永梁那份237頁判決書我翻得更爛),找出來法官強姦立法院立委諸公婆立法意旨,或是判決有罪理由與無罪理由,前後矛盾,還是說相同理由..當然得改個說詞..判窮小老太太的公司有罪可以,拿來再判富大壯,魏應充的頂新正義公司不知道,不是故意是被騙,或是乾脆掰成無罪的也絕無問題。但是雄檢拖上一個月,趁翁啟惠與殺童案國人聚焦時,偷拿出來上訴的理由,也未免放水得太超過,太秀下限了吧? 檢方表示,一審忽略檢方查扣供油商出貨的油品傳票上,明確註明「本產品是飼料用油不可作為食用」等字樣,正義人員長期收受這樣的傳票,不可能是過失犯 高雄法官真是把嘴笑歪了,人家第一時間就善意提醒過你,只有這張傳票,而且被拿出來當證據時,正義、中間人與賣正義餿水油的小公司,三方都同意正義公司沒看過,這一段內容,詳載在判決書裡: 裕發公司為警搜索時所扣得之銷貨磅單傳票上,固有記載 「注意:本產品是飼料用油不可作為食用」字樣(見偵3 卷第33頁),然裕發公司所製作之銷貨磅單傳票,並未交付與正義公司人員乙情,業據證人莊玉萍於本院審理中證 述明確(見本院13卷第215 頁反面),則正義公司人員既無從知悉該銷貨磅單傳票之內容,自無從以其所載內容, 認被告何吳惠珠並無詐欺正義公司之犯意,併此敘明。 拿這個判決書寫的最真確,毫無強姦立委立法意旨,或判決有罪無罪理由相同,還是判有罪與無罪理由自相矛盾,甚至自掰法條判正義公司無罪免罰32億的鐵證如山,難道雄檢是要把上級法官活活笑死,二審當然無罪定讞麼? 那麼,到底該如何上訴上級法院,證明正義員工不是過失犯,以符合法官瞎掰的食安法49條第五項,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從業人員,因過失而犯同條第1 項之罪時,無從對該法人科以罰金。而是依據奧坎剃刀原則,證明正義員工只是單純在執行業務,犯到立委辛苦訂完被法官強姦的真正食安法49條第五項,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方法真的太多了,大家只要看判決書,高雄法官多麼勤奮努力,必為之辭的,只為了證明正義公司這兩名員工是過失,正反面意見都條列出來...高雄法官先用一大段話(七、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就購入前揭「攙偽、假冒」油品再予以加工、製造、販賣之行為,存有過失之認定),解說正義公司何育仁、胡金忞是過失,接著又從反面(八、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就購入前揭「攙偽、假冒」油品再予以加工、製造、販賣之行為,並無足夠證據認定其有犯罪故意),把檢察官公訴有罪的所有意旨逐一推翻,重演頂新案檢方輸到脫褲的慘劇,用的招式..還是那個老套啦,就掰說檢方舉證(故意犯罪)不足,堅持無罪推定為過失咩:(九、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何育仁及胡金忞有前揭犯罪事實三所載,因過失而使正義公司加工、製造、販賣之食用豬油商品發生攙偽或假冒結果之事實,堪以認定。) 然後要求法官舉證出他對被告存有過失之認定,或是要求法官再對被告並無足夠證據認定其有犯罪故意提出證明,這樣就能得出完全相反的結果: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何育仁及胡金忞有前揭犯罪事實一所載,非因過失而使正義公司加工、製造、販賣之食用豬油商品發生攙偽或假冒結果之事實,堪以認定。 其實呢,這段法官亂掰一通的內容,人家更民主法治,更先進,可惜只分到一點點案情的別家公正法院,早八百年就判決出來,人人心服口服,被告與檢方上不上訴,也沒甚麼要緊,請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從上可知證人何育仁、胡金忞應知悉鑫好公司並無熬製豬油之工廠,且知悉證人吳 容合帶領正義公司人員參訪之證人林金晃在屏東九如之工廠,亦是未登記之地下工廠,又正義公司係國內食用油品製造大廠,正義公司何育仁、胡金忞仍對沒有熬製豬油工廠之鑫好公司採購,顯見證人何育仁、胡金忞應知悉鑫好公司所供應之油品並非係熬製豬油,可能為來路不明之油品,縱是飼料油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事實,應可認定。 這裡故意犯食安法的兩證人,就是高雄法官判過失的兩被告,高雄法官對於這段鐵證如山的故意犯罪事實,又是怎麼亂掰的呢?判決書說: 於103 年4 月9 日對鑫好 公司完成訪廠後,被告何育仁旋於103 年5 月9 日之正義 公司經營會議中決議中斷向鑫好公司採購,益徵其並非明 知鑫好公司之油品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 康之虞而仍予決定採購,否則應不會有上開中斷採購之舉 。至依附表6 編號17、18所載,鑫好公司於上開經營會議 結束後之同103 年5 月13日、14日,雖仍有販售油品至正 義公司之情形,然觀諸該2 次進貨之請購日期,均為103 年4 月21日,可知此2 次進貨乃係履行先前之訂購契約, 並非於上開經營會議結束後另向鑫好公司採購油品,自無 從以此為不利於被告何育仁及胡金忞之認定。 鄉親啊,大家看到沒?正義公司4 月9 日對鑫好公司完成訪廠後,被告何育仁旋於103 年5 月9 日決議不可採購鑫好的飼料油,但是103 年5 月13日、14日鑫好還是照樣賣進正義,這不是鐵證如山的證明正義公司兩被告是:【顯見證人何育仁、胡金忞應知悉鑫好公司所供應之油品並非係熬製豬油,可能為來路不明之油品,縱是飼料油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事實,應可認定。】 說起來,要抓出別人說謊說啥不知道的(過失犯咩),可說是困難重重,因為他會找你要他早就知道的證據。可是像翁啟惠的說謊說啥不知道,卻是如此輕易就能破解,因為當他說他不知道女兒有..他自己沒有股票時,就可以問他幹嘛在解盲前一天,親自幫女兒賣掉十張股票?這樣就嚇得他不敢回來的證明他是知道的。或是像我這裡幫大家把雄檢如何在井天博案,用種讓秘密證人離奇死亡的方式,成功落跑秀下限後...再給他上訴正義公司賣餿水油賺32億像在玩假的大解盲:正義公司9日及上個月9日就知道鑫好賣的是餿水油,13日及14日還是照進油,這樣不叫明知而故意的在執行業務犯食安法?甚麼才叫? 並且感嘆蔡英文新政還沒上台就一再這樣被慘烈的解盲,520後的轉型正義要怎麼轉下去?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