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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4 09:54:58瀏覽817|回應3|推薦4 | |
2016年3月31號,雄檢對正義劣油案一審判無罪,終於提出上訴了。因為一審法官認為正義公司是受騙買到飼料油...檢方表示,一審忽略檢方查扣供油商出貨的油品傳票上,明確註明「本產品是飼料用油不可作為食用」等字樣,正義人員長期收受這樣的傳票,不可能是過失犯。 我在判決書中,看到一段文字, 裕發公司為警搜索時所扣得之銷貨磅單傳票上,固有記載 「注意:本產品是飼料用油不可作為食用」字樣(見偵3 卷第33頁),然裕發公司所製作之銷貨磅單傳票,並未交付與正義公司人員乙情,業據證人莊玉萍於本院審理中證 述明確(見本院13卷第215 頁反面),則正義公司人員既無從知悉該銷貨磅單傳票之內容,自無從以其所載內容, 認被告何吳惠珠並無詐欺正義公司之犯意,併此敘明。 以及2016年2月26號宣判日當天,雄檢馬上不服氣的貼出這張銷貨磅單, 旋即被法官打臉....不過對檢方提出的質疑,高雄地院合議庭表示,檢方在裕發扣到的銷貨磅單傳票僅有一張,且連油商掮客林明忠都說,沒 收過裕發的傳票,正義也說從沒有拿過裕發的傳票,在審理時檢辯雙方都對此沒有爭執,該傳票亦有可能為案發後才事後補開,認為不足以證明正義對裕發提供飼料油知情。 這樣看起來,好像裕發公司真的十惡不赦,詐騙天真善良的正義公司,賣飼料油給正義當原料豬油,再產製出規模最大的餿水香豬油賣到691個經銷商,賣遍全國..正義公司也是被騙上當的受害者。直到我看到判決書中一段文字, 被告胡金忞於100 年間向蔡耀鋐接洽購買油品時,即因蔡耀鋐之告知,而知悉永成公司有販賣飼料用油之事實...然被告胡金忞對 此辯稱:我雖知道永成公司有做飼料業的生意,但我覺得這只是他們的銷售對象之一,不代表他們的油品質不好、 用途遭到限制、不符合正義公司的需求、不能賣給正義公司。 始知,原來正義公司本來就是會買飼料油的,就算上游廠商清楚明白的說明他們賣的是「注意:本產品是飼料用油不可作為食用」,正義公司的人仍可以用我雖知道..飼料..但我覺得..不代表..不能賣給正義公司為由,肆行採購,大買特買。由這段判決書關鍵文字,我們不免疑惑...那這不就能讓法官自己打臉:正義公司人員有無知悉該銷貨磅單傳票之內容都與他們會買上游廠商飼料油的行為全然無關。那麼高雄法官為什麼非要認被告何吳惠珠有詐欺正義公司之犯意,還一口氣重判五年呢? 難道高雄法官不怕日後被追究濫權追訴的重罪嗎? 我於是又好奇的往下看,看到除了裕發公司,其餘上游廠商都是用自家公司大喇喇的開立銷貨傳票或發票,經由正常銀行匯款收取貨款或支票,只有裕發公司是跟中間人收現金,這點讓法官也查出來了... 本件裕發公司販售油品與正義公司,每筆交易金額動輒數 十萬元,甚有上百萬元之譜,數額非低,然該公司卻不以 較為安全、便捷之方式(如匯款、支票)收受價款,反係 由林明忠持現金交付,由此異常之交易收款方式,亦可佐 證被告何吳惠珠應係早已知悉其所販售之油品,並非從事 食用油脂製造業之正義公司所欲購買之油品,為避免日後 檢警憑藉金流之查察而獲悉其不法情事,方會以上開不易 追查之方式收受價款,是由此情以觀,更證被告何吳惠珠 辯稱其不知悉正義公司將裕發公司油品作為食品原料云云 ,乃屬狡飾之詞,無可採信。 瞎米?法官從這段話也能得證裕發公司是明知正義要買食用豬油原料卻賣它飼料油的詐騙它?但是鄉親啊,那反過來說,不就由其他正常開傳票發票或收匯款支票的上游餿水飼料油廠,都是早知悉正義公司將其公司飼料油作為食品原料,因為正義公司人員,本來就是會買上游廠商賣的飼料油...【我雖知道..飼料..但我覺得..不代表..不能賣給正義公司】的嗎? 愈看愈是心驚,我再往下看,竟又看到了這段 被告何吳惠珠及裕發公司之辯護人,固另以裕發公司遭扣 獲之進出貨內帳所載販賣油品與林明忠之價格,與裕發公 司販賣油品與其他飼料廠商之價格相當、甚至稍微便宜為 由,主張被告何吳惠珠並無將裕發公司油品充作食用油販 售之意圖。然查...與本院所認定裕發公司實際銷 售與正義公司之油品並不相同,已難相互比附援引。再者 ,無論是詐欺取財或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犯行之 成立,均未以行為人獲取鉅額暴利為必要,而就被告何吳 惠珠角度以觀,只要其銷售油品之價格高於其進貨成本, 裕發公司即可從中獲利,而有為相關犯行之動機... 可是法官在稍後,竟然又自打臉的稱 本件起訴書雖謂被告何育仁係基於降低正義公司製 造食用豬油成本,以獲取更大利潤之動機,因而故意採購 「攙偽、假冒」之油品(見起訴書第2 頁)。然檢察官就 正義公司採購原料豬油成本較為低廉乙事,並未提出任何 證據加以佐認,是其此部分認定已難認屬真實。 (其實是有的,不就是買飼料油的價錢嗎?只是法官不認的【與本院所認定裕發公司實際銷 售與正義公司之油品並不相同,已難相互比附援引】罷了。) (傑樂是直接把法官所謂【其他國內豬油供應商】原料豬油賣給頂新公司、 久豐公司;但是正義公司是採購自【問題供應商】像是久豐公司,而久豐公司在賣給正義公司,已說自己是賣飼料油,正義公司則回不代表..不能賣給正義公司。這樣買進來的飼料油,價格比久豐買進【傑樂豬油】為高,這樣有很奇怪嗎?ㄚ久豐買進賣出,自己都不用賺嗎?) 法官自己先說【犯行之成立,均未以行為人獲取鉅額暴利為必要..只要其銷售油品之價格高於其進貨成本, 裕發公司即可從中獲利,而有為相關犯行之動機】,接著說正義公司無罪的部分又反過來說【均較傑樂公司販賣原料豬油與頂新公司、久豐公司之價格為高,足證正義公司並無以顯然低於市場行情之價格採購原料豬油】(但內容是張冠李戴,用清朝的劍斬明朝的官,竟然用傑樂公司賣給下游飼料油廠的賣價,與正義買進上游飼料油廠的買價,套法官的話叫做【已難相互比附援引】的,還能證出果然正義買久豐的飼料油比上游廠久豐買傑樂的原料油還貴【足證正義公司並無以顯然低於市場行情之價格採購原料豬油】 當大家都是白癡嗎? 是以宣判當日新聞【合議庭:正義油採購價 無明顯低於市價】說:合議庭雖認定正義確實購買問題原料油,但正義公司採購的問題原料價格,並無明顯低於市價,可見並無為了節省成本,故意採購問題原料油。以此判定正義公司員工是過失,是上當受騙買貴了,正義公司賣餿水油無罪時。背後不為人知的真相,早已全都寫在判決書裡,因為法官這裡,還要先判賣正義飼料油的上游廠商裕發公司故意詐騙正義公司,但是當裕發公司說她老實賣的就是飼料油錢,並無賣成食用豬油原料價時,又改稱油品並不相同,已難相互比附援引的...只要其銷售油品之價格高於其進貨成本, 裕發公司即可從中獲利,而有為相關犯行之動機。 走筆至此,正義公司如何被高雄法官一審判無罪,判成了一個馬政權八年大門神貪腐史上最最荒謬絕倫,最像餵大家吃大便的【正義公司員工是過失犯】【正義公司是被上游裕發公司詐騙害到的被害人】,全案已經宣告偵破,大白於天下了。只是哀我萬千劬勞百姓,不知何年何月方能免於受此骯髒司法的迫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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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