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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9 15:54:32瀏覽571|回應5|推薦2 | |
彰檢說,依食品安全法規,食物「成品」及「原料」都受管制,非辯方鑑定人所說,只管制成品,不問原料,但一審判決採「只要精煉設備能將成品精煉到滿足檢驗標準,不問原料來源為何」 我把食品法找出來了 名 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 ) 奇怪,食安法明明就說得很清楚,吳永梁憑甚麼說「只要精煉設備能將成品精煉到滿足檢驗標準,不問原料來源為何」,枉法裁判魏應充無罪? 檢方說吳永梁是因辯方鑑定人所說,只管制成品,不問原料,這實在太扯了,辯方找的甚麼人再大,有比法律大嗎?那這樣馬總統只消找個甚麼人說大水庫理論,貪污特別費就無罪了,也不用再叫立委修法除罪不是?於是檢方就說: 彰檢表示,食品檢驗目的在於篩檢出應廢棄的食品或原料,而非讓業者去除以滿足檢驗規格,否則廢棄物、排泄物、飼料或肥料等,只要加工到合乎檢驗標準就可供食用,食品檢驗制度就失去意義,食安管理法規也形同虛設。 這句話簡單說,就是 那難道辯方鑑定人說「大便精煉無毒也可以吃」,吳永梁就能判大便可以吃嗎? 於是,吳永梁枉法判魏應充無罪的理由終於浮上檯面,這絕不是自以為是豬,是畜牲,本來就該吃大便吃飼料油的人說的,說甚麼民粹在壓迫判案,算甚麼法治國。實情反而像李宗瑞迷姦嫩模,嫩模罵李強姦她,李反誣指嫩模才是強姦他。法官判魏應充無罪,是法官強姦全台灣人,難道可以反說成是全台灣人強姦他,還有說判無罪的原因是這兩點的: 因未在第一時間前往越南蒐證,釐清大幸福公司的原料油來源有無非健康豬屠體,到屏東廠採驗原料油時也僅用不夠嚴謹的快篩法,兩個「要命疏失」導致昨天在一審「輸到脫褲」 也可以休矣,因為若把頂新案分成三個時間,第一時間是去屏東採原料作快篩法。第二時間才去越南搜證的話,那第三時間不就是吳永梁去屏東採驗過期了八個月還下過大雨的原料做管柱層析法當成精煉後無毒可吃的證據。吳永梁第一時間與第二時間都沒去採證,不是才叫讓吳永梁輸到脫褲的要命疏失嗎? 或是另外那兩點的.. 審判長吳永梁從油品酸價、總極化合物等,說明檢方未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可能有未經檢疫流程的非健康豬隻成為原料來源,或是成為足以妨害衛生製造過程所製造的油品,因而認定被告等人犯罪無法證明,故判決無罪。 可是據檢方表示..衛福部從外交部取得的越南官方文件,確認與頂新合作的越南大幸福公司許可經營項目只有飼料用油,沒有食用油,據此認定違反食安法。要言之,就是【頂新從越南進口非食用,飼料油精練後賣給台灣人吃】,那為什麼要叫檢方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可能「有未經檢疫流程的非健康豬隻成為原料來源」及「成為足以妨害衛生製造過程所製造的油品」呢? 還有人整理出五點原因或理由..法院判決魏應充等6人無罪5大理由: 1. 在原料正常的情況下,就算原料酸價不正常,只要食物成品的酸價正常就好。 (原料是越南飼料油,還是當地用以蓋房子跟種樹的工業油或農業油) 2. 檢方僅以快篩法檢驗總極性化合物,而未再以管注層析法確認。 (這是要證明甚麼呢?飼料油精練後可以賣給人吃嗎) 3. 雖然檢驗油槽有重金屬,但不代表精煉後的成品有重金屬。 (同上) 4. 沒有越南畜牧場出售不健康豬隻及越南大幸福公司使用不健康豬隻的具體證據。 (為什麼要越南有無不健康豬屠體的證明呢,難道飼料油是從豬身上熬煮出來的嗎) 5. 基於罪疑原則,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作出無罪判決。 (頂新魏應充賣台灣人吃越南飼料油證據哪有不充份?) 從法官判魏應充無罪,等於說飼料油可以賣給台灣人吃,但是飼料油是給豬狗畜牲吃的油,就又像是說台灣人是豬狗畜牲。彰檢忍不住的上訴則顯然像是對吳永梁說:飼料油是給豬狗畜牲吃的,哪有當個法官,卻去聽魏應充找來的人的話,甚麼精練完無毒就可以吃,判魏應充無罪的?那要是那人說「大便精煉也可以吃」,你吳永梁不就要判台灣人去吃大便了?由此可證吳永梁根本就是把法官當的跟天皇老子一樣高,說甚麼民主法治,真正奧義是在魏應充判無罪裡,台灣人都是民,只有吳永梁才是主,而法治就更好笑,那是魏應充找來的鑑定人說的啥就是法治。 金融家摩根說:人做任何事都有兩個理由,一個是好理由,一個是真正的理由。從以上所有吳永梁判魏應充無罪的好理由看來,應該只有三個可能的真正理由, 第一,叫有錢判生; 第二,叫做把台灣人當豬當畜牲, 第三,則像是自己本來就是在吃飼料油的。 這三個判無罪的理由,比以上這兩個或那兩個鬼扯理由,還是五個假裝的原因或理由,以及其他所有還在掰的任何理由通通合理多了。 . [天地有政氣 ]部落格聯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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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