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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7 11:03:00瀏覽36|回應0|推薦0 | |
國民年金保險,依保險事故,計分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等四項保險給付。上列項目中,除喪葬給付外,均有不等基本保證年金之設計。此外,針對特定群體人口,另有差額金之安排。茲將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遺屬年金給付,以及差額金之給付標準說明如下: 老年年金給付 請領條件: 1.老年年金給付:年滿65歲之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 2.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開辦時已年滿65歲且現領取敬老津貼、老農津貼者,持續按月發給。(原領敬老津貼者仍維持排富條款,但有下列情形得扣除:(1)土地編為公共設施用地,尚未徵收者,或(2)屬個人且唯一居住之房屋-以扣除土地及房屋價值400萬元為限)。 3.原住民:年滿55歲未滿65歲原住民(維持排富條款),改依本法按月發給。 給付標準: 1.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兩公式計算後,擇優發給。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選擇A之計算方式: 2.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000元(已具備領取老農津貼資格者,政府另發給3000元差額金)。 假設國保投保年資為15年來試算的話,情形如下: A式計算:17280元×15×0.65%+新台幣3000元=4685元 B式計算:17280元×15×1.3%=3370元 很明顯地,由於A的4685元大於B的3370元,應該選擇A方式來申請老年年金給付! 假設國保開辦時已年滿57歲,參加國保8年: 至於現在領取敬老津貼、原住民敬老津貼(以上仍維持排富條款)權益不受影響,每人每月仍得請領「老年基本保障年金」新台幣3000元,原領取老農津貼的65歲以上老人,每人每月仍得請領老年基本保障年金新台幣3000元及差額金每月新台幣3000元,總計6000元至死亡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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