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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8 08:39:44瀏覽57|回應0|推薦0 | |
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時,配偶與子女等相關家屬可請領。 1.配偶: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無謀生能力或 (2)扶養以下之子女者: (一)未成年或 (二)無謀生能力或 (三)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1)未成年或 (2)無謀生能力或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4.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5.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 (1)未成年或 (2)無謀生能力或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6.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55歲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給付順序: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 祖父母。 4. 孫子女。 5. 兄弟、姊妹。 ◆前項所定當序受領遺屬年金對象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當序遺屬於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時,亦同。 給付標準: 1.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死亡:年資每滿1年,按其月投保金額1.3%發給。即月投保金額(17,280元)×投保年資×1.3%(基本保障3,000元)。 2.被保險人於領取身障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被保險人原領身障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基本保障3,000元)。 ◆同一順序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遺屬年金給付標準之25%,最多計至50%。 例: 1.參加國保30年,不幸身故,遺有配偶(符合條件),每月可領6,739元。 2.正領取國保老年年金每月6,336元時,不幸身故,遺有配偶(符合條件),每月可領3,168元。 3.參加國保35年,不幸身故,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符合條件),每月可領11,7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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