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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
2008/01/08 08:39:44瀏覽57|回應0|推薦0

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時,配偶與子女等相關家屬可請領。

1.配偶: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無謀生能力或

(2)扶養以下之子女者:

()未成年或

()無謀生能力或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2.
配偶: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

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3.
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

(1)未成年或

(2)無謀生能力或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4.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5.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

(1)未成年或

(2)無謀生能力或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6.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55歲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給付順序: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 祖父母。

4. 孫子女。

5. 兄弟、姊妹。

前項所定當序受領遺屬年金對象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當序遺屬於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時,亦同。

給付標準:

1.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死亡:年資每滿1年,按其月投保金1.3%發給。即月投保金額(17,280投保年資×1.3%(基本保障3,000)

2.被保險人於領取身障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被保險人原領身障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基本保障3,000)

同一順序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遺屬年金給付標準之25%,最多計至50%。

例:

1.參加國保30年,不幸身故,遺有配偶(符合條件),每月可領6,739元。
17,280
×1.3%×30年=6,739

2.正領取國保老年年金每月6,336元時,不幸身故,遺有配偶(符合條件),每月可領3,168元。
6,336
÷23,168

3.參加國保35年,不幸身故,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符合條件),每月可領11,794元。
17,280
×1.3%×35×150%)=11,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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