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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1 23:35:04瀏覽1702|回應0|推薦0 | |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勞委會放寬解釋,代課老師失業超過一個月未能就業,只要投保年資符合標準,就可請領失業給付!公私立學校所聘僱的代課老師,屬於定期契約的一種,符合契約屆滿離職等條件,如超過一個月還無法找到工作,可視為「非自願離職」,可請領勞保失業給付。 代課老師或是公務機關的職務代理人,工作往往具有一定期間,現行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因為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超過一個月內無法就業,而且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也能請領勞保失業給付。 此外,失業給付不是全職上班族的權利,就算是簽約制的上班族,一旦簽約期間屆滿,超過一個月還無法找到工作,只要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就屬於非自願離職,同樣可請領失業給付。 依就業保險法第19條規定,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天內仍無法推介找到工作或安排職業訓練,就業服務機構依同法第25條第2項應完成失業認定。失業給付領滿6個月後,依同法第16條第2項投保年資就得重新計算,如果失業給付領滿6個月後,自領滿之日起,再次請領失業給付時,就只能領3個月的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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