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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3 08:38:53瀏覽661|回應0|推薦0 |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例如有些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居住在大樓或公寓,如果出了自家大門但還沒出大樓或公寓大門途中受傷,之前勞委會都認為不算是上、下班途中發生事,因為這些受傷的人都還沒有出大樓或公寓的公用大門,也就是還沒有到馬路上,所以不算是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當然就不能視為職業傷害。勞委會的解釋當然引發很多爭議,有人認為,雖然這些居住在大樓或公寓的人在沒有出大樓或公寓的公用大門途中受傷,但基本上他們都出了自己家的門,應該可以認定是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最後從勞委會從善如流接受大家的意見,在93年1月9日 發佈解釋函,同意大樓或公寓公共使用或公同共有空間可以認定為上、下班之應經途中。以後勞工如果有相同情況,記得要主張是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 以下是勞委會解釋函, 民國93年01月09日勞保三字第0930001397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其中應經途中之起點與終點,應以其是否已離開或抵達日常居、住所認定,公共使用或公同共有空間仍應認定為上、下班之應經途中。另本會七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台七十九勞保二字第二一三九五號函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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