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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資遣勞工其勞保年資合計滿15年,可在原公司繼續投保
2007/12/02 14:50:21瀏覽176|回應0|推薦0

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之1規定,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第 3 條規定: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自願續保者,應於離職退保之當日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續保手續。但投保單位未於離職退保當日為其辦理續保或依前條規定由有關團體代辦者,應於被保險人離職退保之當日起二年內辦理續保手續。

勞工如果被公司資遣,依勞保條例9條之1規定,投保年資滿15年,被資遣勞工可以由原投保單位繼續加保到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保險費用被保險人負擔80%,政府負擔20%。如遭資遣,可先請領失業給付。但勞工以後如果找到工作,則必須退原公司勞保,改到新公司繼續投保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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