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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4 22:53:53瀏覽157|回應0|推薦0 | |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第5條規定,繼續加保者,其
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本法第3條規定之專款(以下簡稱專款)各負擔百分之50。
但依本辦法初次辦理加保生效之日起2年內,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
20,其餘由專款負擔。
本辦法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修正生效前已繼續加保者,自96年2月9日 起2年內,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20,專款負擔百分之80,並自98年2月9日 起,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專款各負擔百分之50。 為了保障遭遇職業災害勞工的權益,即使職災勞工在醫療期間必須退保勞保,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勞工可以自願投保的方式繼續參加勞保,不過如果時間超過兩年,勞工負擔的保費將從原本的20%增加到50%。 依勞保條例第9條規定,因傷病導致需要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職災未超過2年者,都屬於自願投保勞保的對象。也就是在這段期間,勞工還是可以投保勞工,給自己多層保障。 這段續保期間的投保金額,是以勞工離職退保時的月投保薪資為準,保險費其中的20%由勞工負擔,80%由政府負擔。不過,有些職災勞工即使已留職停薪超過2年,還是沒辦法恢復正常工作,需要醫療照顧。此外,就此中斷勞保,也將影響勞保老年給付。 為了解決這項問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法後,即使傷病留職停薪的時間超過2年,勞工現在還是可以用自願投保的方式參加勞保,但勞工的保險費負擔將從原本的20%提高到50%,另外50%由政府負擔。 勞保局說明,如果是在今年2月9日 後才初次辦理職災勞工離職後續保者,到98年6月以後保費就會增加到50%;如果是今年2月9日 前已經辦理職災勞工離職後續保者,98年2月保費就會增加到50%。 在這段自願投保期間,除了原事業單位,勞工還可以選擇勞工團體或勞保局委託的有關團體,直接向勞保局申請辦理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直到符合請領老年給付當日止。 由於目前已經沒有辦理繼續加保期限的規定,勞保局建議,有意自願辦理加保的勞工,可以儘速填具「職業災害勞工離職後繼續加保申請書」,送至勞保局辦理;如果是曾經領取該次職業災害勞保傷病給付、殘廢給付、住院醫療給付者,則可以免附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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