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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被保險人死亡,其受益人係外籍配偶行蹤不明時,可由次順序受益人請領遺屬津貼
2007/12/05 20:14:11瀏覽484|回應0|推薦0

勞工保險條例第65條規定,受領前二條所定遺屬津貼之順序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目前台灣人民與外籍人士結婚有漸漸增加的趨勢,這當中以假結婚所延伸的問題較嚴重,不過,本文只探討與勞保有關的問題,合先敘明。

勞工保險條例第65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時請領遺屬津貼第一順位為配偶及子女,第二順位才是父母親,也就是說須被保險人死亡時無第一順位所定之配偶及子女者,方得由第二順位之父母請領。如果被保險人的配偶是外籍配偶,當被保險人死亡時,依規定應由外籍配偶來請領遺屬津貼,但這時候外籍配偶如果因故離家出走致找不到人,則遺屬津貼會變成無法可領,因為第一順位配偶還在只是找不到人,所以無法用第二順位之父母請領遺屬津貼,為了解決此一問題,勞委會以解釋函表示,被保險人死亡遺有配偶,但目前行蹤不明,並有警方證明,並出具切結書述明第一順位受益人出面主張受領時,應將所領給付交付第一順位受益人,就可以由次順序受益人請領。所以勞工朋友如有以上情況,記得依此一解釋函辦理,就可以由第二順位之父母請領遺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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