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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7 20:17:59瀏覽28521|回應1|推薦0 | |
勞工保險條例第55條規定,殘廢給付依左列規定,審核辦理之:一、、、、。七、、、、、。 八、被保險人身體原已局部殘廢,再因傷害或疾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殘廢程度加重者,一律依照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按其加重後殘廢給付。但原已局部殘廢部分,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所核定之給付日數,應予扣除。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第31項:兩耳聽力損失80分貝以上者-640日 第32項:兩耳聽力損失70分貝以上者-440日 第33項:一耳聽力損失80分貝以上者-220日 第34項:一耳聽力損失70分貝以上者-160日 如果耳朵因傷病造成聽力受損,達到損失70分貝以上,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可以申請殘廢給付,例如單耳聽力損失70分貝以上,屬於殘廢給付標準表第34項,可申請160日殘廢給付,如果是雙耳聽力損失70分貝以上,屬於殘廢給付標準表第32項,可申請440日殘廢給付;另外,如果是天生聽障領有殘障手冊,在投保勞保後因聽力退化加重,原先的助聽器對現在聽力程度已不敷使用,聽得很吃力,則勞工可依勞保條例第5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現在殘廢程度申請殘廢給付,但必須扣除原來的殘廢。例如原先兩耳聽力損失70分貝以上,屬於殘廢給付標準表第32項,現在變嚴重兩耳聽力損失80分貝以上,屬於殘廢給付標準表第31項,則可申請640-440=200日。投保薪資假設為18300元,則可申請18300/30×200=122000元。 申請耳朵喪失聽力的殘廢給付並不影響工作能力,所以可以繼續投保勞保,等到符合申請老年給付的條件時,仍然可以申請老年給付,即申請耳朵喪失聽力的殘廢給付不會影響老年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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