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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6 21:03:34瀏覽89|回應0|推薦0 | |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規定,被保險人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給付: 如果要申請勞保老年給付,需符合勞保條例第58條規定5項中任何1項才可以,如果勞保被保險人退職、退保時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但當時沒有提出申請,勞保被保險人在2年內死亡家屬可請領老年給付,家屬如為勞保被保險人也可申請領取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行政院勞委會解釋令,被保險人退職未再加保,在2年請求權時效內因故死亡,如已符合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條件,家屬可以請領老年給付,且家屬如為勞保被保險人也可申請領取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不過,勞委會在87年9月發布的解釋令卻指出,已符合老年給付核付對象,在職投保期間因故死亡時,可以請領老年給付,但家屬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分請領死亡喪葬津貼。前後兩項解釋,形成同樣條件下,沒保險者領的錢比在保者多的現象。 勞保屬在職保險,豈有在職者的保障比非在職者差的道理。勞委會表示,勞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依勞保條例第63條規定僅能請領死亡給付,但如果被保險人年齡及年資已符合老年給付之要件,可放寬准予依較高金額的老年給付核給家屬,家屬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喪葬津貼。但勞委會的解釋仍無法讓大家滿意,勞委會既然可以讓無在職者死亡其家屬可領取喪葬津貼,為何對於在職者死亡其家屬領取喪葬津貼卻如此斤斤計較呢?勞委會欠所有在職者勞工一個合理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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