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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5 07:47:23瀏覽506|回應1|推薦0 | |
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之1規定,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有許多因為職業災害而失業的勞工續保勞保時,會依照勞保條例第9條之1規定,以「被裁減資遣身份」辦理續保。勞工以這類身分續保,自己要負擔80%的勞保保費,不過如果是以「職災勞工」的身分續保,依據新規定,勞工自己只要負擔20%的保費,比用被資遣的身分投保,可省下6成保費。 勞保條例第9條之1的規定指的是,如果上班族參加勞保滿15年,之後被公司裁減資遣但願意繼續加保勞保,可以請原投保單位辦理續保手續,如果原投保單位沒有在上班族離職退保前替其辦理續保,被保險人可以在離職退保後的兩年內辦理續保,這時被保險人自己要付80%的保費,其餘20%由政府負擔。 許多因為職災而被老闆開除失業的勞工,都會以勞保條例第9條的規定加保,忽略了其實可以用職災勞工保護法上路後,對於職災勞工醫療期間續保的相關辦法加保。 若以職災勞工的身分加保,前兩年自己只要負擔20%的保費,其餘80%都由政府負擔,職災勞工若選對身分續保,可以省下六成保費,不過續保滿兩年後,就需恢復自行負擔保費50%,政府僅補助50%的規定。 舉例來說,小明的月投保薪資為2萬7600元,之後因為職災被老闆開除而辦理續保,若以勞保條例的規定辦理續保,每個月自己就要負擔1214元的保費,不過如果是以職災勞工的身分,每個月要繳的保費會降低為304元,一個月就可以省下911元保費,兩年下來共可省下2萬1840元的保費,直到第3年開始,才需要恢復每個月繳交1214元的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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