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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勞工續保,不要依照勞保條例第9條之1規定,以「被裁減資遣身份」辦理
2007/12/05 07:47:23瀏覽506|回應1|推薦0

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之1規定,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前項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有許多因為職業災害而失業的勞工續保勞保時,會依照勞保條例第9條之1規定,以「被裁減資遣身份」辦理續保。勞工以這類身分續保,自己要負擔80%的勞保保費,不過如果是以「職災勞工」的身分續保,依據新規定,勞工自己只要負擔20%的保費,比用被資遣的身分投保,可省下6成保費。

勞保條例第9條之1的規定指的是,如果上班族參加勞保滿15年,之後被公司裁減資遣但願意繼續加保勞保,可以請原投保單位辦理續保手續,如果原投保單位沒有在上班族離職退保前替其辦理續保,被保險人可以在離職退保後的兩年內辦理續保,這時被保險人自己要付80%的保費,其餘20%由政府負擔。

許多因為職災而被老闆開除失業的勞工,都會以勞保條例第9條的規定加保,忽略了其實可以用職災勞工保護法上路後,對於職災勞工醫療期間續保的相關辦法加保。

若以職災勞工的身分加保,前兩年自己只要負擔20%的保費,其餘80%都由政府負擔,職災勞工若選對身分續保,可以省下六成保費,不過續保滿兩年後,就需恢復自行負擔保費50%,政府僅補助50%的規定。

舉例來說,小明的月投保薪資為27600元,之後因為職災被老闆開除而辦理續保,若以勞保條例的規定辦理續保,每個月自己就要負擔1214元的保費,不過如果是以職災勞工的身分,每個月要繳的保費會降低為304元,一個月就可以省下911元保費,兩年下來共可省下21840元的保費,直到第3年開始,才需要恢復每個月繳交1214元的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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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妹 + °@guest
Re: 職災勞工續保,不要依照勞保條例第9條之1規定,以「被裁減資遣身份」辦理
2013/08/27 23:10

請問,
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之1規定的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是指第九條的這五款人嗎?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版主回覆09/01/2013 17:56:57]

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之1規定的是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

可由原投保單位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而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的是被保險人

有所列的5種情形仍然可以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兩者所規範的情形都不同,所以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之1所規定的

不是指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所列5種情形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