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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3 18:51:17瀏覽234|回應0|推薦0 | |
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依勞保條例第33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傷害或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同條例第34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以上兩條都規定,被保險人因傷害或疾病住院診療,或因職災或職業病正在治療中,可申請請傷病給付或職業傷害、職業病傷病給付,但如果勞保被保險人曾經有請傷病給付或職業傷害、職業病傷病給付沒有申請到,就已經死亡,勞委會之前都認為不能申請,因為傷病給付或職業傷害、職業病傷病給付是專屬於被保險人的權利,所以無法繼承,只能申請死亡給付。但勞委會的解釋也引起一些人不服,經提出行政救濟,後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勞委會的解釋違法,勞委會隨後在 民國94年04月22日 做出解釋,放寬勞保被保險人如果生前符合請領傷病給付或職業傷害、職業病傷病給付的條件,於死亡後可由受益人提出申請傷病給付。勞工朋友家屬如果有上述情況,記得提出申請,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以下是勞委會解釋函 勞委會民國94年04月22日勞保2字第0940019883號函: 全文內容: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遭遇傷病,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第34條規定,於死亡後始由受益人提出申請傷病給付,或於被保險人申請傷病給付後死亡者,得由同條例第 65 條規定之當序受益人承領,其受益人如屬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不受「專受其扶養」之限制。另本會 92 年1月28日 勞保2字第0920005414號函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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