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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逾寬限期間仍未繳納就業保險費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2007/12/01 23:13:52瀏覽176|回應0|推薦0

就業保險費寬限期與滯納金之徵收及處理,依照就業保險法第40條規定,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是故,投保單位應於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就業保險費,若未於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得寬限15日,若逾此寬限期仍未繳納,則視為欠費,比照勞保費欠費之方式處理如下:

一、寄發催繳通知及限期繳納通知
投保單位逾寬限期間仍未繳納保險費者,勞保局於次月以掛號寄發催繳通知;如仍未繳納者,於再次月以雙掛號寄發限期繳納通知。

二、加徵滯納金
投保單位若逾寬限期仍未繳納保險費,則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但該項滯納金的加徵至應納費額一倍為限。
<例>應繳就業保險費為1萬元,應加徵滯納日數為20日,其計算方式為:
      10000
元*0.2%20= 400

三、移送行政執行
投保單位逾寬限期間仍未繳納保險費者,經勞保局以雙掛號寄發限期繳納通知後仍未繳納者,勞保局應就其應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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