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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30 08:21:49瀏覽6214|回應9|推薦0 | |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3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9條規定,投保單位未依第16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2倍之罰鍰。 只要勞工是年滿15歲以上,受僱於超過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等員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公司就要幫勞工加保勞保,此乃強制規定,不得由雇主或勞工選擇要投保或不要投保,公司幫員工投保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必須在員工到職當天投保,而健保部份沒有人數限制,依健保法第16條規定,只要符合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公司就要幫勞工向健保局辦理投保健保。如果公司沒有幫勞工投保勞、健保,勞、健保局可依勞保條例第72條、健保法第69條規定,處公司2倍勞、健保費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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