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請領失業給付,須符合下列規定:1、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 2、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4、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經完成失業認定。 就保法第11條規定,請領失業給付需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就可以申請失業給付。依就保法第16條規定,失業給付按退保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依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保險人依本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領失業給付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五、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六、有扶養眷屬者,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請領失業給付,需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及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才可以。
舉個例子:假設你在98年7月31日非自願離職,只要你在95年7月31日至98年7月31日這3年內有投保就業保險1年以上的年資就可以申請失業,並非在公司工作10個月就無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