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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9 20:59:05瀏覽79|回應1|推薦0 | |
就業保險法第16條規定,失業給付之發放,依下列規定辦理: 依就保法第16條規定,失業給付按退保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其中「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指的是就業保險的年資重行起算,而不是勞保的年資,所以勞工不必擔心勞保的年資會歸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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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第16條規定,失業給付之發放,依下列規定辦理: 依就保法第16條規定,失業給付按退保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其中「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指的是就業保險的年資重行起算,而不是勞保的年資,所以勞工不必擔心勞保的年資會歸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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