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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9 19:40:08瀏覽4665|回應2|推薦0 | |
就業保險法第18條規定,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行政院勞委會在 民國94年06月03日 勞保1字第 0940029183號函: 勞工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於工作十四日內自行離職時,得以該次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 依勞委會94年06月03日函釋表示:只要勞工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於工作十四日內自行離職時,還能以原公司非自願失業資格,申請失業給付。所以勞工找到工作可以先去上班,如果覺得不適合只要在14天以內離職,仍然可以以之前的非自願離職資格申請失業給付。 另外,如果勞工去上班後覺得可以適應該工作,只要工作及加保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就可以向勞保局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該津貼是按之前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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