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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被公司資遣後另外找到新工作,只要在14天內離職仍然可申請失業給付
2007/11/29 19:40:08瀏覽4665|回應2|推薦0

就業保險法第18條規定,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行政院勞委會在 民國940603日 勞保1字第 0940029183號函: 勞工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於工作十四日內自行離職時,得以該次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 

依勞委會940603函釋表示:只要勞工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於工作十四日內自行離職時,還能以原公司非自願失業資格,申請失業給付。所以勞工找到工作可以先去上班,如果覺得不適合只要在14天以內離職,仍然可以以之前的非自願離職資格申請失業給付。 

另外,如果勞工去上班後覺得可以適應該工作,只要工作及加保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就可以向勞保局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該津貼是按之前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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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騰@guest
Re: 勞工被公司資遣後另外找到新工作,只要在14天內離職仍然可申請失業給付
2012/03/22 21:39

謝謝專家,可是目前又出現一個難題,如下所示:

本人從99年9月進入A公司,公司本部與營業處就是分開的,第一天上班就在營業處不曾去過公司本部,因100年底公司開始有些財務問題也開始有積欠員工薪資,
A公司在101年初變成為B公司,薪資現在是B公司在給,101年3月員工陸續有些自保動作,結果發現公司100年6月的勞保投紀錄"勞保費是A公司繳,勞退金是C公司提撥再來A和C公司就沒向勞保局繳費也沒提撥勞退金也沒有進行退保再加保到B公司,但問題就來了從100年7月開始到現在B公司持續有從我們薪資扣勞保費,我們已走過勞工局的勞資爭議調解了,但我們投訴B公司負責人沒來,形成調解不成立,我們也走過公立就業輔導中心要請領失業補助金,就因為如上面所提到的因為我們勞保還掛在A公司也沒退保也沒向勞保局繳費,就無法請領失業補助金.
那我們現在可以如何作呢?
PS:已經有向法扶申請律師協助,但會有一段時間,但我們急需失業補助金來過生活.


 

[版主回覆04/01/2012 12:00:17]

依你們目前的狀況,是無法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你們只能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規定,向雇主請求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給付標準來賠償你們。


小騰@guest
Re: 勞工被公司資遣後另外找到新工作,只要在14天內離職仍然可申請失業給付
2012/03/14 02:30

曾經在98年時因非自願性離職,公司有給非自願性離職單,但沒有前往就業輔導中心辦理離職手續,且其後半年內有新工作加入勞保超過三個月.

這樣現在能再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嗎?

沒有保單、不知保額、沒有專人服務就叫做勞保,打電話到勞保局,同樣一個問題問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答案,這是因為在勞保局裡,懂的人通常不接電話,不懂的人常接電話,來這裡可解決你的社會保險問題。(非常有感觸)

[版主回覆03/15/2012 22:00:20]

因為你當時並沒有到公立就服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所以你無法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