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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可繼續參加勞、健保,勞、健保費負擔比率不變
2007/11/28 21:37:27瀏覽57|回應0|推薦0

勞工如果辦理留職停薪,雇主不可以要求當事人自付全額之勞保費,依勞保條例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勞工可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勞保費還是依原來比率繳交;而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勞工如願意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


健保費部份,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因故留職停薪者,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所以健保必須投保單位同意才可以由原投保單位投保,如果投保單位不同意勞工在公司繼續投保健保,勞工的健保就必須以眷屬身份依附在親屬名下投保或者到鄉、鎮、市、區公所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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